計劃書編號RMC-6291-001
試驗執行中
2022-12-01 - 2026-06-30
Phase I
尚未開始4
召募中1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第 1/1b 期、多中心、開放標記、劑量遞增及劑量擴增試驗,評估 RMC-6291 單一療法用於晚期 KRASG12C 突變實體腫瘤受試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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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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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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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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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KRASG12C 突變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評估 RMC-6291 單一療法用於 KRASG12C 突變實體腫瘤成人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推估 RMC-6291 單一療法用於 KRASG12C 突變實體腫瘤成人受試者的 MTD 及/或 RP2DS。
次要目標
‧ 探討單劑和重複劑量施用 RMC-6291 後的血漿 PK。
‧ 評估 RMC-6291 單一療法用於 KRASG12C 突變實體腫瘤的初步抗腫瘤作用。
探索性目標
‧ 評估 RMC-6291 單一療法用於晚期 KRASG12C 突變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其他療效指標。
‧ 針對 RMC-6291 治療反應及抗性,探討封存腫瘤組織及/或血液中的預測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RMC-6291
RMC-6291
RMC-6291
劑型
Tablet
劑量
100mg
25mg
25mg
評估指標
DLT、TEAE、治療相關不良事件、SAE 及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驗值、心電圖、生命徵象變化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其年齡必須 ? 18 歲,能夠提供簽名後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出的要求及限制
受試者類型及疾病特性
2. 受試者必須有病理學病歷記錄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KRASG12C 突變實體惡性腫瘤 (無法接受治癒性手術),且曾同時或依序以免疫療法及化療治療非小細胞肺癌;以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及 irinotecan 併用 nivolumab 或 pembrolizumab 治療微衛星體不穩定/錯配修復缺陷腫瘤的大腸直腸癌。KRASG12C 突變將依據受試者在本試驗之前由當地臨床認證實驗室 (臨床實驗室改善修訂 [CLIA]- 認證或同等級) 使用去氧核醣核酸 (DNA) 定序或聚合?鏈式反應 (PCR) 進行檢驗。拒絕接受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的受試者若可提供文件,證明其已瞭解所有治療選項,亦可考慮納入試驗。
a. 針對第 1 部分 - 劑量遞增,將納入有任何 KRASG12C 實體腫瘤組織學檢測結果的受試者。
b. 針對第 1 部分 - 劑量遞增的回填群體,僅納入未曾接受過 KRASG12C 抑制劑治療 (未曾使用 KRASG12Ci) 的 KRASG12C 突變腫瘤受試者。若在劑量遞增期間觀察到受試者族群對 RMC-6291 出現部分反應 (PR) 或更好的反應,回填群體可能開放納入先前使用過 KRASG12C(OFF) 抑制劑的 KRASG12C 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
c. 針對第 2 部分- 劑量擴增,將納入未曾使用 KRASG12Ci 的 KRASG12C 非小細胞肺癌及大腸直腸癌受試者。
d. 若可在開始治療之前取得過去 5 年內的封存組織,必須在第 1 療程第 1 天 (C1D1) 前提供。若無法取得封存組織,鼓勵受試者接受組織切片 (若可行),但這並非納入試驗的必要條件。
3. 受試者必須有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測量病灶,其定義記載於附錄 3,使用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掃描檢測。
4. 受試者的預期壽命至少須為 3 個月。
5.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為 0 至 1,在第 1 療程第 1 天 (C1D1) 前 2 週內的體能狀態無惡化 (實際分數 >1)。若在 C1D1 前基於任何原因使體能狀態分數 > 1,則必須重新篩選。
6. 受試者必須有能力吞嚥和含著口服 (PO) 藥物
7. 受試者必須有足夠的血液學及生物功能如下:
a. 骨髓功能
i. 未施用造血生長因子的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L
ii. 血紅素 ? 9 g/dL;受試者在篩選前 28 天內不得接受紅血球 (RBC) 輸血
iii. 血小板 ? 100 × 109/L;受試者在篩選前 14 天內不得接受血小板輸血
b. 受試者必須具備肝功能如下:
i. 天冬胺酸轉胺? (AST) 及丙胺酸轉胺? (ALT) >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ii. 膽紅素 ? 1.5 倍 ULN (病歷記錄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為 < 2.0 倍 ULN)
c. 受試者必須具備腎功能如下:
i. 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50 mL/min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收集 24 小時尿液)
d. 受試者必須具備凝血功能如下:
i. 凝血?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部分凝血活?時間 (PTT) < 1.3 倍 ULN,或服用抗凝劑者的數值在目標範圍內
8. 女性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參加本試驗:
a.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或
b. 有生育能力女性,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3 個月,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亦即每年失敗率 < 1%),最好是不依賴患者的方式,並同意在這段期間不捐贈卵子 (亦即,卵子和卵母細胞)用於生殖目的。關於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其他資訊請參見附錄 5 。採用避孕方式應與當地法規對於參加臨床試驗採用避孕方式的規範一致。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展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血液驗孕,且結果為陰性。
9.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3 個月內遵守下列規定,才可參加本試驗:
a. 避免捐贈精子 (應於試驗開始前完成任何精子捐贈),加上採用以下任一做法:
b. 如果符合患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 (長期且持續禁慾),暫停性行為,並同意保持禁慾,或
c. 必須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由於保險套可能破損或滲漏,也應向他未懷孕的女性伴侶建議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益處1. 受試者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
2. 受試者已知或疑似有軟腦膜或腦轉移,或脊髓壓迫。受試者發生有症狀、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轉移,也不得參加本試驗。然而,先前曾接受治療或切除腦轉移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仍可參加試驗:
a. 在 C1D1 之前至少 2 週結束放射治療。
b. 無證據顯示發生臨床或放射影像的疾病惡化,判定依據為 C1D1 前 28 天內進行的腦部核磁共振造影檢查。
c. C1D1 前 28 天內,在未使用癲癇藥物治療時無症狀,且接受穩定劑量類固醇 (如適用) 治療
3. 受試者有以下任一種心臟異常:
a. 藥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收縮壓 ? 160 mmHg 或舒張壓 ? 100 mmHg),依據為 3 次檢測的平均值
b. 充血性心臟衰竭等級 ? 2,依據紐約心臟學會定義
c. 急性冠心症 (包括最近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裝設支架或施用氣球擴張術、進行繞道手術);預計進行 C1D1 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d. 有病史或證據顯示目前患有控制不良、具臨床意義、不穩定的心律不整
i. 受試者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 1 個月患有可藥物控制的心房顫動是符合試驗條件的
ii. 配戴心臟節律器控制心房心律不整的受試者,適合參加本試驗
e. 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使用 Fridericia 公式 (除非已配戴心臟節律器) 計算出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 > 470 msec 的病史,或血清電解質 (亦即鈉、鉀、鈣、鎂、磷) 出現無法校正的異常:
i. 可能使用三次檢查結果的平均值評估 QTc 間期。
ii. 配戴植入式去顫器的受試者不得參加本試驗。
f. 目前患有心肌病變或在預定進行 C1D1 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病變
g. 基準點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4. 曾有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或非感染性肺炎而需要高劑量醣皮質類固醇,或任何活動性 ILD 或肺炎,或者在納入試驗前 2 個月內曾接受胸腔放射治療。
5.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或暫時性腦缺血
6. 過去 12 個月內,已知感染活動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第 2 型冠狀病毒 (SARS-CoV-2 )、活動性且未接受治療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計數 ?350 cells/μL 及出現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的伺機性感染,允許使用抗反轉錄病毒治療,但不得與其他試驗限制相衝突 [請參見排除條件 17-21],且受試者在納入試驗前,必須已接受既有治療至少 28 天,且 HIV 病毒量低於 400 copies/mL),或者患有活動性/慢性 B 型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且可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或 C 型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陽性) 肝炎。
7. 受試者已知有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可能顯著改變 RMC-6291 吸收 (例如控制不良的噁心和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發炎性腸道疾病、胃切除或小腸切除)
8. 受試者曾對試驗治療中的任何成分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9. 受試者在 C1D1 前 ? 28 天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在 ? 7 天內曾接受過與試驗無關的小手術;無論是何種情況,在施用治療前,受試者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病情穩定。
10. 受試者同時具有其他不穩定或具臨床意義的醫療狀況 (包括但不限於物質濫用、控制不良的間發性疾病,例如在 C1D1 前 72 小時內發生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動脈血栓),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醫療監察員判斷,可能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性、影響受試者直到參加試驗結束期間的預計存活情況,及/或影響其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能力。
11. 受試者曾發生過肺栓塞且在 C1D1 前 28 天內緩解,或目前患有/尚未緩解的肺栓塞,無論其持續時間,不得參加本試驗。
12. 受試者先前接受過 KRASG12C(ON) 抑制劑治療
13. 受試者曾因為發生 ?3 級治療相關不良事件或因為具臨床意義的各級不良事件 (例如非感染性肺炎、轉胺?升高、QTc 延長),而停止 KRASG12C(OFF) 抑制劑治療。
14. 將允許曾接受 KRASG12C(OFF) 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納入劑量遞增群體,但不得納入回填群體和擴增群體,下列情況除外:
a. 在劑量遞增期間,若觀察到先前接受過 KRASG12C(OFF) 抑制劑治療的 KRASG12C 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出現 PR 或改善,則此患者族群將可納入回填群體。
15. 受試者在 C1D1 前 <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 (以較短時間為準) 內曾接受化療、生物製劑/單株抗體或免疫療法
16. 受試者在 C1D1 前 < 14 天內曾接受非胸腔放射治療
17. 受試者在 C1D1 前 14 至 21 天內曾接受過免疫療法 (例如檢查點抑制劑),依據免疫療法的療程長度而定。
18. 受試者在 C1D1 前 < 21 天內曾接受過任何其他抗癌治療,包括不符合上述類別的試驗藥物 (不包含新冠肺炎 [COVID-19] 疫苗)
19. 受試者必須接受氫離子幫浦抑制劑 (PPI) 或 H2 受體拮抗劑 (H2 阻斷劑) 治療。
20. 受試者在 C1D1 前 7 天內曾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間期的藥物,或必須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間期的藥物治療
21. 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曾使用過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誘導劑、抑制劑,或治療指數極小的 CYP3A4 受質,或必須使用強效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治療。
22. 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曾使用過 P-醣蛋白 (P-gp) 抑制劑 (例如環孢靈、普樂可復) 或治療指數極小的 P-gp 受質,或必須使用 P-gp 抑制劑治療
23. 受試者因為先前的癌症治療發生不良事件,目前尚未復原至第 1 級、正常或基準點,脫髮除外。
a. 因為先前治療,目前的神經病變 ? 第 2 級的受試者將允許參加試驗。
24. 目前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25. 不願意或無法遵守試驗計畫
1.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其年齡必須 ? 18 歲,能夠提供簽名後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出的要求及限制
受試者類型及疾病特性
2. 受試者必須有病理學病歷記錄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KRASG12C 突變實體惡性腫瘤 (無法接受治癒性手術),且曾同時或依序以免疫療法及化療治療非小細胞肺癌;以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及 irinotecan 併用 nivolumab 或 pembrolizumab 治療微衛星體不穩定/錯配修復缺陷腫瘤的大腸直腸癌。KRASG12C 突變將依據受試者在本試驗之前由當地臨床認證實驗室 (臨床實驗室改善修訂 [CLIA]- 認證或同等級) 使用去氧核醣核酸 (DNA) 定序或聚合?鏈式反應 (PCR) 進行檢驗。拒絕接受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的受試者若可提供文件,證明其已瞭解所有治療選項,亦可考慮納入試驗。
a. 針對第 1 部分 - 劑量遞增,將納入有任何 KRASG12C 實體腫瘤組織學檢測結果的受試者。
b. 針對第 1 部分 - 劑量遞增的回填群體,僅納入未曾接受過 KRASG12C 抑制劑治療 (未曾使用 KRASG12Ci) 的 KRASG12C 突變腫瘤受試者。若在劑量遞增期間觀察到受試者族群對 RMC-6291 出現部分反應 (PR) 或更好的反應,回填群體可能開放納入先前使用過 KRASG12C(OFF) 抑制劑的 KRASG12C 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
c. 針對第 2 部分- 劑量擴增,將納入未曾使用 KRASG12Ci 的 KRASG12C 非小細胞肺癌及大腸直腸癌受試者。
d. 若可在開始治療之前取得過去 5 年內的封存組織,必須在第 1 療程第 1 天 (C1D1) 前提供。若無法取得封存組織,鼓勵受試者接受組織切片 (若可行),但這並非納入試驗的必要條件。
3. 受試者必須有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定義的可測量病灶,其定義記載於附錄 3,使用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掃描檢測。
4. 受試者的預期壽命至少須為 3 個月。
5.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為 0 至 1,在第 1 療程第 1 天 (C1D1) 前 2 週內的體能狀態無惡化 (實際分數 >1)。若在 C1D1 前基於任何原因使體能狀態分數 > 1,則必須重新篩選。
6. 受試者必須有能力吞嚥和含著口服 (PO) 藥物
7. 受試者必須有足夠的血液學及生物功能如下:
a. 骨髓功能
i. 未施用造血生長因子的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L
ii. 血紅素 ? 9 g/dL;受試者在篩選前 28 天內不得接受紅血球 (RBC) 輸血
iii. 血小板 ? 100 × 109/L;受試者在篩選前 14 天內不得接受血小板輸血
b. 受試者必須具備肝功能如下:
i. 天冬胺酸轉胺? (AST) 及丙胺酸轉胺? (ALT) >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ii. 膽紅素 ? 1.5 倍 ULN (病歷記錄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為 < 2.0 倍 ULN)
c. 受試者必須具備腎功能如下:
i. 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50 mL/min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收集 24 小時尿液)
d. 受試者必須具備凝血功能如下:
i. 凝血?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部分凝血活?時間 (PTT) < 1.3 倍 ULN,或服用抗凝劑者的數值在目標範圍內
8. 女性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參加本試驗:
a.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或
b. 有生育能力女性,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3 個月,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亦即每年失敗率 < 1%),最好是不依賴患者的方式,並同意在這段期間不捐贈卵子 (亦即,卵子和卵母細胞)用於生殖目的。關於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其他資訊請參見附錄 5 。採用避孕方式應與當地法規對於參加臨床試驗採用避孕方式的規範一致。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展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接受血液驗孕,且結果為陰性。
9.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3 個月內遵守下列規定,才可參加本試驗:
a. 避免捐贈精子 (應於試驗開始前完成任何精子捐贈),加上採用以下任一做法:
b. 如果符合患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 (長期且持續禁慾),暫停性行為,並同意保持禁慾,或
c. 必須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由於保險套可能破損或滲漏,也應向他未懷孕的女性伴侶建議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益處1. 受試者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
2. 受試者已知或疑似有軟腦膜或腦轉移,或脊髓壓迫。受試者發生有症狀、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轉移,也不得參加本試驗。然而,先前曾接受治療或切除腦轉移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仍可參加試驗:
a. 在 C1D1 之前至少 2 週結束放射治療。
b. 無證據顯示發生臨床或放射影像的疾病惡化,判定依據為 C1D1 前 28 天內進行的腦部核磁共振造影檢查。
c. C1D1 前 28 天內,在未使用癲癇藥物治療時無症狀,且接受穩定劑量類固醇 (如適用) 治療
3. 受試者有以下任一種心臟異常:
a. 藥物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收縮壓 ? 160 mmHg 或舒張壓 ? 100 mmHg),依據為 3 次檢測的平均值
b. 充血性心臟衰竭等級 ? 2,依據紐約心臟學會定義
c. 急性冠心症 (包括最近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裝設支架或施用氣球擴張術、進行繞道手術);預計進行 C1D1 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d. 有病史或證據顯示目前患有控制不良、具臨床意義、不穩定的心律不整
i. 受試者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 1 個月患有可藥物控制的心房顫動是符合試驗條件的
ii. 配戴心臟節律器控制心房心律不整的受試者,適合參加本試驗
e. 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使用 Fridericia 公式 (除非已配戴心臟節律器) 計算出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 > 470 msec 的病史,或血清電解質 (亦即鈉、鉀、鈣、鎂、磷) 出現無法校正的異常:
i. 可能使用三次檢查結果的平均值評估 QTc 間期。
ii. 配戴植入式去顫器的受試者不得參加本試驗。
f. 目前患有心肌病變或在預定進行 C1D1 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病變
g. 基準點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4. 曾有間質性肺病 (ILD) 病史或非感染性肺炎而需要高劑量醣皮質類固醇,或任何活動性 ILD 或肺炎,或者在納入試驗前 2 個月內曾接受胸腔放射治療。
5.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或暫時性腦缺血
6. 過去 12 個月內,已知感染活動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第 2 型冠狀病毒 (SARS-CoV-2 )、活動性且未接受治療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計數 ?350 cells/μL 及出現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的伺機性感染,允許使用抗反轉錄病毒治療,但不得與其他試驗限制相衝突 [請參見排除條件 17-21],且受試者在納入試驗前,必須已接受既有治療至少 28 天,且 HIV 病毒量低於 400 copies/mL),或者患有活動性/慢性 B 型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且可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或 C 型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陽性) 肝炎。
7. 受試者已知有胃腸道 (GI) 功能不全,可能顯著改變 RMC-6291 吸收 (例如控制不良的噁心和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發炎性腸道疾病、胃切除或小腸切除)
8. 受試者曾對試驗治療中的任何成分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9. 受試者在 C1D1 前 ? 28 天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或在 ? 7 天內曾接受過與試驗無關的小手術;無論是何種情況,在施用治療前,受試者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病情穩定。
10. 受試者同時具有其他不穩定或具臨床意義的醫療狀況 (包括但不限於物質濫用、控制不良的間發性疾病,例如在 C1D1 前 72 小時內發生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動脈血栓),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醫療監察員判斷,可能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性、影響受試者直到參加試驗結束期間的預計存活情況,及/或影響其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能力。
11. 受試者曾發生過肺栓塞且在 C1D1 前 28 天內緩解,或目前患有/尚未緩解的肺栓塞,無論其持續時間,不得參加本試驗。
12. 受試者先前接受過 KRASG12C(ON) 抑制劑治療
13. 受試者曾因為發生 ?3 級治療相關不良事件或因為具臨床意義的各級不良事件 (例如非感染性肺炎、轉胺?升高、QTc 延長),而停止 KRASG12C(OFF) 抑制劑治療。
14. 將允許曾接受 KRASG12C(OFF) 抑制劑治療的受試者納入劑量遞增群體,但不得納入回填群體和擴增群體,下列情況除外:
a. 在劑量遞增期間,若觀察到先前接受過 KRASG12C(OFF) 抑制劑治療的 KRASG12C 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出現 PR 或改善,則此患者族群將可納入回填群體。
15. 受試者在 C1D1 前 <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 (以較短時間為準) 內曾接受化療、生物製劑/單株抗體或免疫療法
16. 受試者在 C1D1 前 < 14 天內曾接受非胸腔放射治療
17. 受試者在 C1D1 前 14 至 21 天內曾接受過免疫療法 (例如檢查點抑制劑),依據免疫療法的療程長度而定。
18. 受試者在 C1D1 前 < 21 天內曾接受過任何其他抗癌治療,包括不符合上述類別的試驗藥物 (不包含新冠肺炎 [COVID-19] 疫苗)
19. 受試者必須接受氫離子幫浦抑制劑 (PPI) 或 H2 受體拮抗劑 (H2 阻斷劑) 治療。
20. 受試者在 C1D1 前 7 天內曾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間期的藥物,或必須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間期的藥物治療
21. 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曾使用過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誘導劑、抑制劑,或治療指數極小的 CYP3A4 受質,或必須使用強效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治療。
22. 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曾使用過 P-醣蛋白 (P-gp) 抑制劑 (例如環孢靈、普樂可復) 或治療指數極小的 P-gp 受質,或必須使用 P-gp 抑制劑治療
23. 受試者因為先前的癌症治療發生不良事件,目前尚未復原至第 1 級、正常或基準點,脫髮除外。
a. 因為先前治療,目前的神經病變 ? 第 2 級的受試者將允許參加試驗。
24. 目前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25. 不願意或無法遵守試驗計畫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22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