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19288(B-Well 2)
試驗執行中
2023-01-05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B18.1
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未伴有D 型肝炎病毒
ICD-9070.32
慢性B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未提及delta型肝炎
針對患有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症且使用核苷(酸) 類似物治療之受試者評估使用Bepirovirsen治療之療效與安全性的第3期、多中心、隨機、雙盲試驗(B-Well 2)
-
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慢性B型病毒性肝炎
試驗目的
主要評估指標
療效:針對患有慢性HBV感染症、HBeAg陰性、正在接受NA治療、且基礎期HBsAg≤1000 IU/mL的受試者評估使用bepirovirsen (含負荷劑量)治療24週在達到功能性治癒目標方面的治療效果
關鍵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針對患有慢性HBV感染症、HBeAg陰性、正在接受NA治療、且基礎期HBsAg≤3000 IU/mL的受試者評估使用bepirovirsen (含負荷劑量)治療24週在達到功能性治癒目標方面的治療效果
—針對患有慢性HBV感染症、HBeAg陰性、正在接受NA治療、且基礎期HBsAg≤1000 IU/mL的受試者評估使用bepirovirsen (含負荷劑量)治療24週在限定治療期間結束並停止治療後之HBV DNA抑制效果方面的治療效果
—針對患有慢性HBV感染症、HBeAg陰性、正在接受NA治療、且基礎期HBsAg≤3000 IU/mL的受試者評估使用bepirovirsen (含負荷劑量)治療24週在限定治療期間結束並停止治療後之HBV DNA抑制效果方面的治療效果
安全性評估
安全性:針對患有慢性HBV感染症且正在接受NA治療的受試者評估在24週期間投予bepirovirsen(含負荷劑量)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Bepirovirsen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150 mg/mL; 1.0 mL nominal volume per vial
評估指標
本試驗主要目的為確認試驗藥品bepirovirsen 使用24周(包含負荷劑量)相較於使用安慰劑組別,確認試驗藥品的療效、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與其抑制B肝表面抗原的持續性
本試驗將有以下個階段
(1) 雙盲治療期:在此階段為將會接受治療(bepirovirsen或安慰劑)連續24周
(2) NA單獨治療期:在完成雙盲治療療期之後,將單獨使用24周的NA治療
(3) 在第 48周評估是否符合可停止NA治療,再進入48周的持續觀察期
3-1:若符合停止條件,停止使用NA進入48周的持續觀察期
3-2:若不符合停止條件,再持續使用24周的NA
本試驗預計每位受使者將參與試驗達102周(其中包括最長45天篩選期、24周雙盲治療期、24周單獨使用NA、48周停止使用NA並持續觀察期
本試驗將有以下個階段
(1) 雙盲治療期:在此階段為將會接受治療(bepirovirsen或安慰劑)連續24周
(2) NA單獨治療期:在完成雙盲治療療期之後,將單獨使用24周的NA治療
(3) 在第 48周評估是否符合可停止NA治療,再進入48周的持續觀察期
3-1:若符合停止條件,停止使用NA進入48周的持續觀察期
3-2:若不符合停止條件,再持續使用24周的NA
本試驗預計每位受使者將參與試驗達102周(其中包括最長45天篩選期、24周雙盲治療期、24周單獨使用NA、48周停止使用NA並持續觀察期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知情同意書時為法定成年人 (法定成年人於 2023 年1月1 號起為 18 歲,若於之前為 20 歲)。
2.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為HBeAg(B型肝炎e抗原)陰性。
3. 受試者在篩選前需有紀錄顯示罹患慢性B肝炎(HBV)感染至少6個月以上,且‧ 目前正在接受穩定的Nucleotide analogs (NA;核?酸類似體)治療,其定義為從篩選前至少6個月起,其NA治療即無任何變化,且沒有在試驗期間改變此穩定治療的計劃。
4. 血漿或血清HBsAg (B型肝炎表面抗原)抗原濃度>100 IU/mL,但未超過3000 IU/mL
5. 血漿或血清 HBV DNA(B型肝炎病毒量)濃度必須受到適當的抑制,定義為血漿或血清HBV DNA<90 IU/mL
6. 丙胺酸轉胺?(ALT) <= 2 x ULN ( upper limit of normal/正常值上限)
排除條件
1. 除了慢性B肝感染之外,有病史(如慢性B型肝炎以外的中度至重度肝臟疾病、篩選前6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篩選前3個月內曾接受重大手術、重大/不穩定的心臟病、未受控制的糖尿病、出血素質或凝血病變或理學檢查方面有臨床上明顯的異常現象。
2. 合併感染:
a. 目前有C型肝炎感染病史,或篩選時治癒<12個月的受試者
b.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c. D型肝炎病毒
3. 有肝硬化病史或疑似發生肝硬化及/或有證據顯示發生肝硬化,
4.診斷或懷疑患有肝細胞癌
5. 除了已透過手術切除治癒的特定癌症(如皮膚癌)之外,過去5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因可能的惡性腫瘤而正在接受評估的受試者也不適合納入試驗。
6. 有血管炎病史或出現潛在血管炎的症狀與徵兆(如血管炎性皮疹、皮膚潰瘍、尿液中反覆檢出血液且找不到原因)或有其他可能與血管炎症狀相關之疾病(如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復發性多發性軟骨炎、多發性單神經炎)的病史或出現這些疾病。
7. 可能與HBV免疫疾病相關之肝外疾病(如腎病症候群、任何類型的腎絲球腎炎、多發性結節性動脈炎、冷凝球蛋白血症、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的病史。
8. 酒精或藥物濫用/依賴性的病史
9. 目前正在使用或篩選前3個月內曾經使用任何免疫抑製藥物(如prednisone),但短期治療(小於2週)或使用局部外用/吸入性類固醇除外。
10. 禁止接受免疫抑制治療(包括治療劑量的類固醇)的受試者,不可考慮納入試驗。
11. 目前或篩選前12個月內曾經接受任何含干擾素的治療。
12. 須接受抗凝血治療(如warfarin、第Xa凝血因子抑製劑)或抗血小板製劑(如clopidogrel或aspirin)的受試者,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在整個試驗期間可安全地停止治療。允許偶爾使用。
1. 簽署知情同意書時為法定成年人 (法定成年人於 2023 年1月1 號起為 18 歲,若於之前為 20 歲)。
2.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為HBeAg(B型肝炎e抗原)陰性。
3. 受試者在篩選前需有紀錄顯示罹患慢性B肝炎(HBV)感染至少6個月以上,且‧ 目前正在接受穩定的Nucleotide analogs (NA;核?酸類似體)治療,其定義為從篩選前至少6個月起,其NA治療即無任何變化,且沒有在試驗期間改變此穩定治療的計劃。
4. 血漿或血清HBsAg (B型肝炎表面抗原)抗原濃度>100 IU/mL,但未超過3000 IU/mL
5. 血漿或血清 HBV DNA(B型肝炎病毒量)濃度必須受到適當的抑制,定義為血漿或血清HBV DNA<90 IU/mL
6. 丙胺酸轉胺?(ALT) <= 2 x ULN ( upper limit of normal/正常值上限)
排除條件
1. 除了慢性B肝感染之外,有病史(如慢性B型肝炎以外的中度至重度肝臟疾病、篩選前6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篩選前3個月內曾接受重大手術、重大/不穩定的心臟病、未受控制的糖尿病、出血素質或凝血病變或理學檢查方面有臨床上明顯的異常現象。
2. 合併感染:
a. 目前有C型肝炎感染病史,或篩選時治癒<12個月的受試者
b.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c. D型肝炎病毒
3. 有肝硬化病史或疑似發生肝硬化及/或有證據顯示發生肝硬化,
4.診斷或懷疑患有肝細胞癌
5. 除了已透過手術切除治癒的特定癌症(如皮膚癌)之外,過去5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因可能的惡性腫瘤而正在接受評估的受試者也不適合納入試驗。
6. 有血管炎病史或出現潛在血管炎的症狀與徵兆(如血管炎性皮疹、皮膚潰瘍、尿液中反覆檢出血液且找不到原因)或有其他可能與血管炎症狀相關之疾病(如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復發性多發性軟骨炎、多發性單神經炎)的病史或出現這些疾病。
7. 可能與HBV免疫疾病相關之肝外疾病(如腎病症候群、任何類型的腎絲球腎炎、多發性結節性動脈炎、冷凝球蛋白血症、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的病史。
8. 酒精或藥物濫用/依賴性的病史
9. 目前正在使用或篩選前3個月內曾經使用任何免疫抑製藥物(如prednisone),但短期治療(小於2週)或使用局部外用/吸入性類固醇除外。
10. 禁止接受免疫抑制治療(包括治療劑量的類固醇)的受試者,不可考慮納入試驗。
11. 目前或篩選前12個月內曾經接受任何含干擾素的治療。
12. 須接受抗凝血治療(如warfarin、第Xa凝血因子抑製劑)或抗血小板製劑(如clopidogrel或aspirin)的受試者,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在整個試驗期間可安全地停止治療。允許偶爾使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0 人
-
全球人數
10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