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5087C00001
2022-08-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10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在 Osimertinib 治療期間惡化的 EGFR 突變 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參與者,研究 Savolitinib 合併 Osimertinib 相較於含鉑雙藥化療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 (SAFFRON)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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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研究 savolitinib 加上 osimertinib 相較於含鉑雙藥化療加上隨後的 pemetrexed 維持治療,在接受第一線或第二線治療時惡化且以 osimertinib 作為最近期療法的 EGFR 突變、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參與者中的療效與全性。
藥品名稱
OsimertinibOsimertinibSavolitinib
主成份
Osimertinib
Osimertinib
Savolitinib
Osimertinib
Savolitinib
劑型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Film coated tablets
劑量
80 mg
40 mg
100 mg
40 mg
100 mg
評估指標
無惡化存活率的定義為,在具有中央確認之 MET IHC+ 和/或 MET FISH+ 狀態的參與者 (FAS) 中,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 BICR 根據 RECIST 1.1 所評估之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之死亡的時間。
此比較將納入所有隨機分配參與者為已進行隨機分配,不論參與者是否退出隨機分配治療、接受另一種抗癌療法或於 RECIST 1.1 惡化前發生臨床上惡化。
此比較將納入所有隨機分配參與者為已進行隨機分配,不論參與者是否退出隨機分配治療、接受另一種抗癌療法或於 RECIST 1.1 惡化前發生臨床上惡化。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有能力按附錄 A 所述方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linical Study Protocol, CSP) 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強制性和非強制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3. 參與者簽署知情同意時必須 >=18 歲(在日本必須 >= 20 歲)。允許所有的性別參與試驗。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且無法接受治癒性療法。
5. 必須有至少一項記錄的敏感性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外顯子 19 缺失、L858R 突變、和/或 T790M。
6. 記錄 osimertinib 作為第一線或第二線最新抗癌療法的放射學惡化。
- 惡化後,可在篩選期間不間斷地繼續 osimertinib 單一療法(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允許先前使用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 VEGF)/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VEGFR) 抑制劑(例如:bevacizumab、ramucirumab)合併經當地標籤核准之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抑制劑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EGFR-TKI) 的第一線治療。
- 若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6 個月,可納入輔助治療中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的參與者。
- 參與者必須在轉移情境下未曾接受過化療和免疫療法(即程序性細胞死亡 1 (Programmed Death 1, PD-1) 抑制劑、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 1, PD-L1) 抑制劑、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 抑制劑)。
- 可接受先前曾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化療和免疫療法,前提是在診斷轉移性/復發性疾病之前超過 6 個月完成治療。
7. 強制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an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
- 在先前的 osimertinib 治療惡化後取得作為最近一次治療。
- 採樣檢體以符合中央實驗室手冊和診斷檢驗手冊中所定義的要求。
8. 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對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惡化後採集的腫瘤檢體進行 MET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和 MET 螢光原位雜合技術 (Fluorescent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 檢測,確定患有 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
- MET 過度表現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偵測到 ?90% 腫瘤細胞的染色強度為 3+
- MET 擴增定義為,螢光原位雜合技術偵測到腫瘤細胞中的 MET 基因數 ?10 拷貝數
9. 至少有一個病灶未曾接受放療、篩選期間未接受切片檢查,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準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 15 mm),且適合準確重複測量。如果只存在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只要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是在篩選腫瘤檢體採集後至少 14 天才進行則可使用。
10. 適當的血液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
- 血紅素 ? 9.0 g/dL(過去 2 週內未輸血)
- 血小板 ?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o 不允許在篩選的 10 天內使用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持以符合這些標準。
11.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 丙胺酸轉胺?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且總膽紅素濃度 (Total Bilirubin Level , TBL) ? 1 ×正常值上限
或
- 總膽紅素濃度 > 1 正常值上限至 ? 1.5 ×正常值上限,並且丙胺酸轉胺?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 1 × ULN
12. 適當地腎功能定義為,由研究中心使用標準方法評估為血清肌酸酐 ? 1.5 × 正常值上限或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乙二胺四乙酸清除率或 24 小時尿液檢體採集)。
13. 定義為依據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 1.2 和部分凝血活?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 1.2 × 正常值上限的適當凝血參數資料,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會影響這些參數的治療性抗凝血治療。
14. 若在接受低分子量肝素時臨床上穩定 ? 2 週,則已知患有腫瘤血栓或深層靜脈栓塞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使用直接口服抗凝血劑(例如:apixaban/rivaroxaban)作為癌症相關血栓性栓塞治療的治療。不建議使用 warfarin 口服抗凝血劑。
1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6. 有能力吞嚥與留住口服藥物。
17. 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和追蹤程序。
生殖方面
1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自篩選起至停止試驗治療後 6 週不得哺乳;若具生育能力,則必須驗孕為陰性;或在篩選時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且必須具有無生育能力的證據:
- 停經定義為年齡超過 50 歲,且停止所有外源荷爾蒙治療後停經至少 12 個月。
- 未滿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黃體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 女性具有不可逆的手術絕育資料,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非輸卵管結紮術。
進一步資訊可見於附錄 I(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 WOCBP] 和可接受與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19.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及停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內使用屏障避孕法。自開始給藥起至停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內,參與者應避免捐贈精子。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帶有主要鱗狀細胞組織學的非小細胞肺癌,不建議使用 pemetrexed。混合組織學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分類。
2. 已知小細胞肺癌轉型或存在小細胞元素。
3. 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無症狀,且在開始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已穩定接受 prednisone 每天 ?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類固醇劑量至少 14 天。
4. 曾患有或患有活動性軟腦膜癌病。
5. 開始給予試驗介入治療時,仍有任何先前療法引起之超過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第 1 級的未緩解毒性,但不包括掉髮、血紅素 ? 9.0 g/dL,以及與含鉑療法相關的第 2 級神經病變。
6.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有將顯著干擾吸收、分布、代謝或排除口服療法的活動性胃腸疾病或其他病症(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 第 2 級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先前曾切除大量腸道)。
7. 目前或過去 6 個月內曾患有任何下列心臟疾病:
- 不穩定型心絞痛
-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 第 1 級)
- 急性心肌梗塞
-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儘管接受醫療治療,血壓 [Blood Pressure, BP] ? 150/95 mmHg)
- 篩選時,使用篩選診間 ECG 機器從 3 個 ECG 獲得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corrected QT interval corrected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值,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女性平均休息校正後 QT 間隔 > 470 毫秒,男性則為 > 450 毫秒(註:此公式考量了心率增加時發生的生理性 QT 間期縮短,允許 QT 間期與一系列心率進行比較)
- 可能會增加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心臟衰竭、先天性或家族病史、長 QT 症候群、40 歲以下一等親患有無法解釋之猝死的家族病史、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的併用藥物、無法通過補充劑矯正的慢性低鉀血症,或電解質異常(可在篩選期間將電解質異常矯正至正常範圍內),包括:
o 血清/血漿鉀濃度 < 正常值下限 (Lower Limit of Normal, LLN)
o 血清/血漿鎂濃度 < LLN
o 血清/血漿鈣濃度 < LLN
- 有任何臨床重要的心律、傳導或靜態心電圖圖形異常(如左束支完全阻斷、三度心室心房阻斷、二度心室心房阻斷或 P-R 間隔 > 250 毫秒)。
-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8. 在開始接受試驗介入治療前 ? 28 天內曾接受照野廣泛的放射療法(包括治療性放射性同位素,例如鍶 89),或在 ? 7 天內曾接受照野有限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尚未從此類療法的副作用中恢復。
9. 重大手術程序 ? 28 天或小手術程序 ? 7 天後開始接受試驗介入治療。置放人工血管後無需等待。
10. 依據主持人判定,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證據,包括活動性出血素質且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參與者不適合進入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臨床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11.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Active Hepatitis B virus, HBV)(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檢測結果呈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先前曾感染 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或已緩解的參與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符合資格: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呈陽性。
或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陽性,但持續 > 6 個月表現出正常轉胺?和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濃度介於 0 至 2000 IU/mL 之間(非活性帶原者狀態),且願意開始並至少在試驗期間維持抗病毒治療
-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濃度 > 2000 IU/mL,但過去 3 個月內持續接受預防性抗病毒治療,且必須在試驗期間維持抗病毒治療
- 曾經或已緩解的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必須每月監測丙胺酸轉胺?和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 若參與者的 C 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則只有在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聚合?鏈鎖反應呈陰性時,方可符合資格
12. 已知有嚴重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肺結核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HIV 1/2 抗體陽性)。
13.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包括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
註:在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納入參與者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4. 過去 5 年內患有其他活動性癌症,或有侵襲性癌症的治療史。患有第 I 期癌症,先前已接受至少 3 年確定性局部治療,且視為不可能復發的參與者符合資格。所有先前接受過治療的原位癌(即非侵入性)參與者,都有資格參與試驗,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病史的參與者也有資格參與試驗。
15. 先前曾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病、放射性肺炎病史,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有臨床活動性間質性肺病的任何證據。
16. 有任何原發性和臨床階段肝硬化的病史;或有其他嚴重肝臟疾病或有相關肝臟侵犯疾病的病史,伴隨或未伴隨正常肝功能檢測 (Liver Function Test, LFT),例如:
- 血色素沉著症
- α-1 抗胰蛋白?缺乏症
- 自體免疫性肝炎
- 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
- 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
- 經切片確認患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伴隨晚期纖維化
- 切片檢查確認患有酒精性脂肪性肝炎,伴隨晚期纖維化
- 威爾森氏症
- 肝細胞癌
先前/併用療法
17. 曾接受或目前接受 osimertinib 以外的第三代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抑制劑治療。
18. 曾接受 savolitinib 或其他 MET 抑制劑治療(例如:foretinib、crizotinib、cabozantinib、onartuzumab、capmatinib、tepotinib)。
19. 曾接受 ? 3 線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全身性療法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20. 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抑制劑後使用的 VEGF/VEGFR 抑制劑。
21.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 3 週(使用聖約翰草 [St. John’s Wort] 共 3 週)內,將排除目前正在接受(或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 3 週之前無法停止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3A4 強效誘導劑或 CYP1A2 強效抑制劑藥物或草藥補充劑的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服用劑量後 3 個月內,所有參與者必須盡力避免併用任何藥物、草藥補充劑和/或食用已知對 CYP3A4 有誘導作用的食物。
22. 任何禁忌症或已知對任何細胞毒性化療藥物及/或支持性藥劑過敏。已知對於 savolitinib 或 osimertinib 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形劑、或者化學結構或分類類似藥物過敏。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 隨機分配前曾參與使用研究藥品的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是在過去 2 週內或 5 個該研究藥品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允許參與介入治療試驗追蹤期的參與者。
其他排除條件
24.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5. 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6. 先前納入當前試驗。
27. 僅限女性 –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
28. 無法提供 MET 分析所需檢體數的參與者。
探索性生殖細胞遺傳學研究的排除條件
29.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30. 基因檢體收集日期前 120 天內曾輸注非白血球耗盡全血。
1. 有能力按附錄 A 所述方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linical Study Protocol, CSP) 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強制性和非強制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3. 參與者簽署知情同意時必須 >=18 歲(在日本必須 >= 20 歲)。允許所有的性別參與試驗。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且無法接受治癒性療法。
5. 必須有至少一項記錄的敏感性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外顯子 19 缺失、L858R 突變、和/或 T790M。
6. 記錄 osimertinib 作為第一線或第二線最新抗癌療法的放射學惡化。
- 惡化後,可在篩選期間不間斷地繼續 osimertinib 單一療法(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允許先前使用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 VEGF)/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VEGFR) 抑制劑(例如:bevacizumab、ramucirumab)合併經當地標籤核准之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抑制劑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EGFR-TKI) 的第一線治療。
- 若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6 個月,可納入輔助治療中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的參與者。
- 參與者必須在轉移情境下未曾接受過化療和免疫療法(即程序性細胞死亡 1 (Programmed Death 1, PD-1) 抑制劑、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 1, PD-L1) 抑制劑、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 抑制劑)。
- 可接受先前曾在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條件下接受化療和免疫療法,前提是在診斷轉移性/復發性疾病之前超過 6 個月完成治療。
7. 強制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an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
- 在先前的 osimertinib 治療惡化後取得作為最近一次治療。
- 採樣檢體以符合中央實驗室手冊和診斷檢驗手冊中所定義的要求。
8. 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對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惡化後採集的腫瘤檢體進行 MET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和 MET 螢光原位雜合技術 (Fluorescent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 檢測,確定患有 MET 過度表現和/或擴增。
- MET 過度表現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偵測到 ?90% 腫瘤細胞的染色強度為 3+
- MET 擴增定義為,螢光原位雜合技術偵測到腫瘤細胞中的 MET 基因數 ?10 拷貝數
9. 至少有一個病灶未曾接受放療、篩選期間未接受切片檢查,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準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 15 mm),且適合準確重複測量。如果只存在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只要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是在篩選腫瘤檢體採集後至少 14 天才進行則可使用。
10. 適當的血液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
- 血紅素 ? 9.0 g/dL(過去 2 週內未輸血)
- 血小板 ?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o 不允許在篩選的 10 天內使用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持以符合這些標準。
11.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 丙胺酸轉胺?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且總膽紅素濃度 (Total Bilirubin Level , TBL) ? 1 ×正常值上限
或
- 總膽紅素濃度 > 1 正常值上限至 ? 1.5 ×正常值上限,並且丙胺酸轉胺?和天門冬胺酸轉胺? ? 1 × ULN
12. 適當地腎功能定義為,由研究中心使用標準方法評估為血清肌酸酐 ? 1.5 × 正常值上限或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公式、乙二胺四乙酸清除率或 24 小時尿液檢體採集)。
13. 定義為依據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sed ratio, INR) ? 1.2 和部分凝血活?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 1.2 × 正常值上限的適當凝血參數資料,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會影響這些參數的治療性抗凝血治療。
14. 若在接受低分子量肝素時臨床上穩定 ? 2 週,則已知患有腫瘤血栓或深層靜脈栓塞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使用直接口服抗凝血劑(例如:apixaban/rivaroxaban)作為癌症相關血栓性栓塞治療的治療。不建議使用 warfarin 口服抗凝血劑。
1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6. 有能力吞嚥與留住口服藥物。
17. 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和追蹤程序。
生殖方面
1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自篩選起至停止試驗治療後 6 週不得哺乳;若具生育能力,則必須驗孕為陰性;或在篩選時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且必須具有無生育能力的證據:
- 停經定義為年齡超過 50 歲,且停止所有外源荷爾蒙治療後停經至少 12 個月。
- 未滿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黃體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 女性具有不可逆的手術絕育資料,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非輸卵管結紮術。
進一步資訊可見於附錄 I(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 WOCBP] 和可接受與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
19. 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參與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及停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內使用屏障避孕法。自開始給藥起至停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內,參與者應避免捐贈精子。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帶有主要鱗狀細胞組織學的非小細胞肺癌,不建議使用 pemetrexed。混合組織學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分類。
2. 已知小細胞肺癌轉型或存在小細胞元素。
3. 脊髓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無症狀,且在開始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已穩定接受 prednisone 每天 ?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類固醇劑量至少 14 天。
4. 曾患有或患有活動性軟腦膜癌病。
5. 開始給予試驗介入治療時,仍有任何先前療法引起之超過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第 1 級的未緩解毒性,但不包括掉髮、血紅素 ? 9.0 g/dL,以及與含鉑療法相關的第 2 級神經病變。
6.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患有將顯著干擾吸收、分布、代謝或排除口服療法的活動性胃腸疾病或其他病症(例如:潰瘍性疾病、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 第 2 級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先前曾切除大量腸道)。
7. 目前或過去 6 個月內曾患有任何下列心臟疾病:
- 不穩定型心絞痛
-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 第 1 級)
- 急性心肌梗塞
-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 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儘管接受醫療治療,血壓 [Blood Pressure, BP] ? 150/95 mmHg)
- 篩選時,使用篩選診間 ECG 機器從 3 個 ECG 獲得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corrected QT interval corrected by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值,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女性平均休息校正後 QT 間隔 > 470 毫秒,男性則為 > 450 毫秒(註:此公式考量了心率增加時發生的生理性 QT 間期縮短,允許 QT 間期與一系列心率進行比較)
- 可能會增加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心臟衰竭、先天性或家族病史、長 QT 症候群、40 歲以下一等親患有無法解釋之猝死的家族病史、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的併用藥物、無法通過補充劑矯正的慢性低鉀血症,或電解質異常(可在篩選期間將電解質異常矯正至正常範圍內),包括:
o 血清/血漿鉀濃度 < 正常值下限 (Lower Limit of Normal, LLN)
o 血清/血漿鎂濃度 < LLN
o 血清/血漿鈣濃度 < LLN
- 有任何臨床重要的心律、傳導或靜態心電圖圖形異常(如左束支完全阻斷、三度心室心房阻斷、二度心室心房阻斷或 P-R 間隔 > 250 毫秒)。
-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8. 在開始接受試驗介入治療前 ? 28 天內曾接受照野廣泛的放射療法(包括治療性放射性同位素,例如鍶 89),或在 ? 7 天內曾接受照野有限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尚未從此類療法的副作用中恢復。
9. 重大手術程序 ? 28 天或小手術程序 ? 7 天後開始接受試驗介入治療。置放人工血管後無需等待。
10. 依據主持人判定,有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證據,包括活動性出血素質且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參與者不適合進入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臨床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11.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Active Hepatitis B virus, HBV)(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檢測結果呈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先前曾感染 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或已緩解的參與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符合資格: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呈陽性。
或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陽性,但持續 > 6 個月表現出正常轉胺?和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濃度介於 0 至 2000 IU/mL 之間(非活性帶原者狀態),且願意開始並至少在試驗期間維持抗病毒治療
-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濃度 > 2000 IU/mL,但過去 3 個月內持續接受預防性抗病毒治療,且必須在試驗期間維持抗病毒治療
- 曾經或已緩解的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必須每月監測丙胺酸轉胺?和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 若參與者的 C 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則只有在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聚合?鏈鎖反應呈陰性時,方可符合資格
12. 已知有嚴重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肺結核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HIV 1/2 抗體陽性)。
13.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包括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
註:在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納入參與者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4. 過去 5 年內患有其他活動性癌症,或有侵襲性癌症的治療史。患有第 I 期癌症,先前已接受至少 3 年確定性局部治療,且視為不可能復發的參與者符合資格。所有先前接受過治療的原位癌(即非侵入性)參與者,都有資格參與試驗,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病史的參與者也有資格參與試驗。
15. 先前曾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病、放射性肺炎病史,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有臨床活動性間質性肺病的任何證據。
16. 有任何原發性和臨床階段肝硬化的病史;或有其他嚴重肝臟疾病或有相關肝臟侵犯疾病的病史,伴隨或未伴隨正常肝功能檢測 (Liver Function Test, LFT),例如:
- 血色素沉著症
- α-1 抗胰蛋白?缺乏症
- 自體免疫性肝炎
- 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
- 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
- 經切片確認患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伴隨晚期纖維化
- 切片檢查確認患有酒精性脂肪性肝炎,伴隨晚期纖維化
- 威爾森氏症
- 肝細胞癌
先前/併用療法
17. 曾接受或目前接受 osimertinib 以外的第三代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抑制劑治療。
18. 曾接受 savolitinib 或其他 MET 抑制劑治療(例如:foretinib、crizotinib、cabozantinib、onartuzumab、capmatinib、tepotinib)。
19. 曾接受 ? 3 線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全身性療法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20. 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抑制劑後使用的 VEGF/VEGFR 抑制劑。
21. 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 3 週(使用聖約翰草 [St. John’s Wort] 共 3 週)內,將排除目前正在接受(或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 3 週之前無法停止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3A4 強效誘導劑或 CYP1A2 強效抑制劑藥物或草藥補充劑的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服用劑量後 3 個月內,所有參與者必須盡力避免併用任何藥物、草藥補充劑和/或食用已知對 CYP3A4 有誘導作用的食物。
22. 任何禁忌症或已知對任何細胞毒性化療藥物及/或支持性藥劑過敏。已知對於 savolitinib 或 osimertinib 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形劑、或者化學結構或分類類似藥物過敏。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 隨機分配前曾參與使用研究藥品的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是在過去 2 週內或 5 個該研究藥品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允許參與介入治療試驗追蹤期的參與者。
其他排除條件
24.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5. 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6. 先前納入當前試驗。
27. 僅限女性 –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
28. 無法提供 MET 分析所需檢體數的參與者。
探索性生殖細胞遺傳學研究的排除條件
29.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30. 基因檢體收集日期前 120 天內曾輸注非白血球耗盡全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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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3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