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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44096
試驗執行中

2023-03-08 - 2025-12-31

Phase II

尚未開始4

一項 II 期、單組、開放性研究,評估 Tiragolumab與 Atezolizumab的靜脈內固定劑量組合複方劑 (IV FDC) 在患有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參與者中的安全性和藥動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邱昌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徐志宏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在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擴散至身體其他部位)癌症患者中測試稱為 tiragolumab 之實驗性藥物合併稱為 atezolizumab 之藥物的安全性、耐受性和作用(好的或壞的),並瞭解身體如何處理這兩種藥物。

藥品名稱

液劑

主成份

atezolizumab
tiragolumab

劑型

solution

劑量

80 mg/mL
40 mg/mL

評估指標

評估 Tiragolumab 與 Atezolizumab IV FDC 的安 全性和 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唯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參與者人選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 18 歲 *請注意,台灣的成年年齡應根據台灣民法規定。
‧ 試驗主持人判定有能力遵從試驗計畫書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 預期壽命 ? 12 週
‧ 具備適當的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定義為開始試驗治療(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符合下列條件:
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 cells/L
白血球 (WBC) 計數 ? 2,500/L
淋巴細胞計數 ? 500/L
血小板計數 ? 100,000/L(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進行輸血)
血紅素 ? 9 g/dL
參與者可根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治療。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但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的參與者:膽紅素 ? 3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和丙胺酸轉胺? (ALT) ? 3 × ULN
資料顯示參與者具有肝臟轉移:AST 和 ALT ? 5 × ULN
資料顯示參與者具有肝臟或骨骼轉移:鹼性磷酸? (ALP) ? 5 × ULN
血清肌酸酐 ? 1.5 × ULN
血清白蛋白 ? 2.5 g/dL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 ? 1.5 × ULN
這僅限於沒有正在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的參與者。
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參與者應維持穩定療程。
肌酸酐清除率測量值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公式之計算值 ? 50 mL/min:
(140 - 年齡)×(體重 [kg])×(0.85 [若為女性])
72 × 肌酸酐 [mg/dL]
‧ 從先前療法的所有急性毒性中恢復(即改善至第 1 級或更佳),不包括掉髮
‧ 篩選時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測結果為陰性
‧ 篩選時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陰性
‧ 篩選時的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檢測結果為陽性,或篩選時的 HBsAb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結果為陰性
HBcAb 檢測結果為陽性,隨後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結果為陰性(依據當地實驗室定義)
‧ 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陰性,或篩選時的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但之後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結果為陰性
若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則必須進行 HCV RNA 檢測。
‧ 篩選期間 Epstein-Barr 病毒 (EBV) 的病毒衣殼抗原 (VCA) 免疫球蛋白 M (IgM) 檢測結果為陰性
若為了篩選急性感染或疑似慢性活動性感染而在臨床上有需要,應進行 EBV 聚合?連鎖反應 (PCR) 檢測。排除 EBV PCR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參與者。
‧ 有關具生育能力女性參與者(包括曾接受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參與者),在開始試驗治療(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 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參與者:同意維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且同意不得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tiragolumab 和 atezolizumab IV FDC 後 5 個月內,女性參與者必須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式。
參與者在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參與者為初經已來、尚未達到停經後狀態(連續無月經 ? 12 個月,且無更年期以外的原因),且未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試驗主持人認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氏管發育不全)導致永久不孕,則視為具生育能力。依據此定義,將曾接受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參與者視為具生育能力。有關具有生育能力之定義,也許可調整為符合當地準則或法規。
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式例子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以及銅製子宮內避孕器。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個人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或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並非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可靠性資訊,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
‧ 針對男性參與者:同意維持禁慾(避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不得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或懷孕時,男性參與者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tiragolumab 和 atezolizumab IV FDC 後 90 天內必須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接觸藥物。男性參與者在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精子。
應就臨床試驗執行時間與個人偏好之日常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均非理想的藥物暴露預防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提供禁慾可靠性相關資訊。

癌症特定納入條件
唯有符合下列所有癌症特定條件時,參與者人選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 有局部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惡性腫瘤的組織學紀錄,且試驗性藥物合併抗-PD-L1 抗體的臨床試驗是可接受的治療選擇。
如果參與者有核准的標準療法可用,試驗醫師必須在取得參與本試驗的知情同意之前,討論這些治療的風險和效益。此討論必須記錄於患者記錄中。
‧ 先前未曾接受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CPI-Naive),包括但不限於抗-PD-L1/細胞程式死亡-1 (PD-1) 抗體、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抗原-4 (CTLA-4) 抗體,和抗 TIGIT 抗體
至少 20 位參與者必須未曾接受任何癌症免疫療法(即未曾接受癌症免疫療法 (CIT-Naive))
罹患腎細胞癌 (RCC) 和黑色素瘤的參與者不得曾接受任何癌症免疫療法 (CIT-Naive)
可接受曾使用其他抗癌療法的治療。自最後一劑先前抗癌治療起、直至第一劑試驗治療期間,必須有至少 6 週的足夠清除期,以避免先前全身性癌症療法與目前試驗治療間有任何非預期的重覆治療暴露
必須向參與者告知所有其他適當的可用療法。
‧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
曾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不應計入目標病灶。
預定進行組織切片的病灶不應計入目標病灶。
‧ 在納入前,將留存腫瘤和/或新鮮腫瘤組織送交中央實驗室進行 PD-L1 評估
若參與者未送交腫瘤組織,或腫瘤組織無法用於評估 PD-L1 表現,將不符合資格。
參與本試驗需要以石蠟塊(首選),或從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取得含有未染色、新鮮切下連續切片的 10 至 15 片(首選為 15 片)玻片,提供一份代表性的 FFPE 腫瘤檢體。此檢體必須附有相關病理報告。
可接受的檢體也可包含深層腫瘤組織的粗針組織切片(至少 3 份粗針組織切片檢體),或表皮、皮下或黏膜病灶的切除性、切開性、皮膚鑽孔或鑷子組織切片。
不接受細針抽吸 (FNA) 檢體、刷取方式、取自積液或腹水的沉澱物,以及灌洗檢體。
骨骼轉移腫瘤組織無法評估 PD-L1 表現,因此不予接受。
若可提供不同時間點(例如:初次診斷時間和疾病復發時間)和/或多個轉移性腫瘤的足夠組織,應優先使用最近採集的組織(最好是在接受最近一次全身性療法後)。可能會為單一參與者採集多份檢體。根據可用性;然而,應透過單次組織切片或切除性檢體滿足對組織塊 ? 15 片未染色玻片的要求。
在簽署主試驗受試者同意書之前,患者可簽署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以特別允許收集和檢測留存或新鮮腫瘤檢體。
針對可提供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檢體的參與者人選:
可接受經支氣管鏡縱膈腔超音波與細針抽吸 (EBUS-TBNA)(請注意,規格小於 gauge 19 的針頭可能導致採集到無法評估的組織),前提是組織如上所述具良好品質(即:至少 100 個具有保留細胞環境和組織結構的存活腫瘤細胞 (TC))。可接受透過切除組織切片、粗針組織切片(至少 3 份,包埋於單一石蠟塊中)、切除性、切開性、皮膚鑽孔、鑷子組織切片,或以 EBUS-TBNA 採集的檢體。有關細針抽吸,建議使用 18-gauge 或更大的針頭。不接受細針抽吸(定義為未保存組織結構、且製成細胞懸浮液和/或細胞抹片的檢體)、刷取、肋膜積液中的細胞沉澱物檢體和灌洗檢體。
‧ PD-L1 選定腫瘤,依據試驗性 VENTANA PD-L1 (SP263) 免疫組織化學 (IHC) 測定法判定。腫瘤類型包括:食管腺癌 (EAC)、食道鱗狀上皮細胞癌 (ESCC)、胃食道接合處癌 (GEJ)、肝細胞癌 (HCC)、黑色素瘤、NSCLC、腎細胞癌 (RCC)、頭頸部鱗狀上皮細胞癌 (SCCHN) 和尿路上皮膀胱癌 (UBC)。當可取得 PD-L1 臨界值時,可能會增加其他腫瘤類型。PD-L1 選定腫瘤係依據以下適應症列出的分析臨界值來定義:
表 1 依據實體腫瘤的 VENTANA PD-L1 (SP263) IHC 測定臨界值
適應症 臨界值
ESCC 10% TAP 分數
GEJ、EAC 1% TAP 分數
HCC 1% TAP 分數
黑色素瘤 1% TC
NSCLC 1% TC
RCC 1% IC
SCCHN 1% TC
UBC 25% TC 或 25% IC
EAC = 食管腺癌;ESCC = 食道鱗狀細胞癌;GEJ = 胃食道交界處癌;IC = 免疫細胞;IHC = 免疫組織化學;NSCLC = 非小細胞肺癌;RCC = 腎細胞癌;SCCHN =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TAP = 腫瘤區域陽性;TC = 腫瘤細胞;UBC = 尿路上皮膀胱癌
適應症特定癌症的額外納入條件
唯有符合下列所有其他適應症特定條件時,參與者人選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 NSCLC:
腫瘤帶有已知的致敏性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的參與者,也必須曾發生 EGFR 酪胺酸激?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的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針對患有 EGFR T790M 突變陽性 NSCLC 的參與者,這些 EGFR 酪胺酸激?抑制劑的其中一種必須為 osimertinib(如果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可用於治療在接受其他 EGFR 酪胺酸激?抑制劑治療惡化後的 EGFR T790M 突變陽性 NSCLC。
腫瘤帶有已知間變性淋巴瘤激? (ALK) 基因重組的參與者,也必須曾發生 ALK 酪胺酸激?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的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
腫瘤帶有已知原致癌基因酪胺酸蛋白激? (ROS1) 基因重組的參與者,也必須曾發生 ROS1 酪胺酸激?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的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
腫瘤帶有 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V600E (BRAFV600E) 突變的參與者,也必須曾發生 dabrafenib 合併 trametinib 治療(期間或之後)的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
‧ GEJ 或 EAC 或 ESCC:
患有第 1 型 GEJ 腫瘤的參與者(由 Rüdiger Siewert et al. (2000) 定義為遠端食道腺癌,且腫瘤中心位於解剖食道交界處上方 1 至 5 cm 內)可符合試驗資格。
腫瘤為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陽性的參與者,也必須曾發生 HER2 標靶抗體/HER2 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的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
HER2 陽性定義為 IHC3+ 或 IHC2+/原位雜合 (ISH)+(其中 ISH 陽性定義為 HER2 與第 17 號染色體著絲點 (CEP17) 的比值 ? 2),由針對原發性腫瘤或轉移性病灶的當地實驗室檢測進行評估
若參與者因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例如:留存和/或組織切片)而未進行 HER2 檢測,導致腫瘤 HER2 狀態未知,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仍可符合資格
‧ SCCHN:包括不適合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口腔癌、口咽癌、下咽癌或喉癌
若參與者患有頭頸部任何其他原發性解剖位置的 SCCHN、原發性腫瘤未知的 SCCHN,或腫瘤為非鱗狀組織學,則不符合資格
必須已知 SCCHN 的人類乳突病毒狀態
‧ UBC:包括腎盂、輸尿管、膀胱和尿道
具混合組織學的參與者,必須主要為移行上皮細胞癌類型
‧ 黑色素瘤:僅限晚期轉移性皮膚黑色素瘤(排除眼部和黏膜黑色素瘤),且為 CIT-Naive。
腫瘤帶有已知的 BRAFV600E 突變的參與者,也必須曾發生 BRAF 抑制劑和/或絲裂原活化蛋白激?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的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
‧ RCC:具有亮細胞組織學組成和/或類肉瘤組織學組成且為 CIT-Naive 的 RCC參與者人選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加本試驗:
‧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tiragolumab 和 atezolizumab IV FDC 後 5 個月內懷孕
‧ 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心臟疾病(第 II 級或以上)、先前 3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律不整和/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已知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性、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和遺傳性肝臟疾病,或目前有酒精濫用問題
‧ 控制不佳的第 2 型糖尿病,定義為篩選糖化血色素 (hemoglobin A1C) ? 8% 或空腹血漿血糖 ? 160 mg/dL(或 8.8 mmol/L)
‧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程序,或試驗期間預期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 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和/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可合理懷疑具有使用試驗性藥物的禁忌疾病或病況,或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者會使參與者發生治療併發症的風險過高
‧ 有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與抗磷脂症候群相關的血管血栓、韋格納氏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貝爾氏麻痺(僅限自體免疫病因)、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腎絲球腎炎(有關自體免疫疾病的更詳細列表,請參閱試驗計畫書),且注意事項如下:
若參與者有自體免疫性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接受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的穩定劑量,可符合資格
患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且僅有皮膚表現(例如:無乾癬性關節炎)的參與者符合資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皮疹所覆蓋的區域必須少於 10% 的身體表面積。
? 基準期時疾病控制良好,且僅需要接受弱效局部類固醇
? 既有疾病於過去 12 個月內未有急性惡化(例如:無需接受 psoralen 加上紫外光 A 照射、methotrexate、類視色素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抑制劑、強效或口服類固醇)
‧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prednisone > 每天 10 mg、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 和腫瘤壞死因子- [TNF-] 拮抗劑)
本試驗可納入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因噁心而給予單次劑量的 dexamethasone)的參與者
允許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例如:以 fluticasone 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
允許使用口服礦物質皮質素(例如:為姿勢性低血壓參與者給予 fludrocortisone)
允許為腎上腺功能不全給予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 曾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肺炎(包括藥物誘發性)、器質化肺炎(即: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原因不明器質化肺炎等),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允許放射照射區域(纖維化)有放射性肺炎病史。
‧ 活動性結核病
‧ 曾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住院、菌血症或重度肺炎
‧ 不符合上述重度感染條件的近期感染,包括如下:
曾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 週內有感染徵象或症狀
曾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 週內接受口服或靜脈輸注 (IV) 抗生素
接受預防性抗生素(例如:為了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曾接受實質器官移植
‧ 曾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或者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流感疫苗僅應在流感季節給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或試驗期間的任何時候,以及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 5 個月內,患者不得接種活性減毒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 曾對於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產生嚴重過敏、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過敏反應。
‧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 (CHO) 細胞產品過敏
‧ 對 atezolizumab 和 tiragolumab IV FDC 配方的成分過敏或發生過敏反應

癌症特定排除條件
‧ 曾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接受任何抗癌療法,不論是試驗性或已核准,包括化療、荷爾蒙療法和/或放射療法,但下列情況除外:
以性腺激素釋放素作用劑或拮抗劑治療前列腺癌的荷爾蒙療法
荷爾蒙替代療法或口服避孕藥
已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7 天停用的當地主管機關核准酪胺酸激?抑制劑 (TKI) 癌症治療;基準期掃描必須在停用先前的 TKI 後取得,且必須符合有關先前癌症療法導致之不良事件的條件
曾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1 週內使用草藥療法
曾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 2 週內為疼痛轉移或可能敏感部位(例如:硬膜外空間)的轉移進行緩和性放射療法
‧ 先前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CPI),包括但不限於抗-TIGIT 抗體、抗-PD-L1 抗體、抗-PD-1、抗-CTLA-4 抗體
‧ 自最後一劑單株抗體 (MAb) 和 MAb 衍生療法(不包括 CPI)至建議的第 1 週期第 1 天之間,不到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一般 MAb 約為 100 天)。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刺激受體作用劑、T 細胞聚集雙特異性抗體和 T 細胞聚集雙特異性抗體
‧ 最後一劑先前免疫調節劑與建議的第 1 週期第 1 天之間不到 6 週。療法包括但不限於類鐸受體作用劑 (TLR)、??胺 2,3-雙加氧? (IDO) 或色胺酸 2,3-雙加氧? (TDO) 抑制劑,或 OX40 作用劑
‧ 先前接受之最後一劑癌症疫苗和/或細胞激素治療和提議的第 1 週期第 1 天之間,少於 6 週或 5-藥物排除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 曾因先前的癌症免疫療法,而發生任何免疫媒介性第 4 級不良事件(除了以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病變、或無症狀的血清澱粉?或脂肪?升高之外)
‧ 曾因先前的癌症免疫療法,而發生導致永久停用先前的免疫療法藥物和/或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 6 個月內發生的任何免疫媒介性第 3 級不良事件(除了以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病變、或無症狀的血清澱粉?或脂肪?升高之外)
‧ 任何與先前癌症免疫療法相關的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除了以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病變、或穩定白斑之外)必須已完全緩解至基準期程度
若患者因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必須證明在停用皮質類固醇後 ? 4 週內無相關症狀或徵象
‧ 先前抗癌療法的不良事件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但掉髮、白斑或以替代性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病變除外
‧ NSCLC 的肺淋巴上皮瘤樣癌亞型患者
‧ 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惡性腫瘤、未治療的 CNS 轉移,或活動性 CNS 轉移(惡化或需要皮質類固醇控制症狀)
曾治療 CNS 轉移的患者可符合試驗資格,前提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CNS 外必須有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
? 無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病史
? 無需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作為 CNS 轉移療法,納入前停用皮質類固醇 ? 2 週,且無可歸因於 CNS 轉移的持續症狀
允許以穩定劑量進行抗癲癇療法。
? 參與者在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未接受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未接受全腦放射療法,或在納入前 28 天內未曾接受神經手術切除
? 放射影像在完成 CNS 導向療法後顯示改善,且完成 CNS 導向療法與篩選放射影像檢查之間無期中惡化的證據
? 篩選 CNS 放射影像檢查必須在完成放射療法後 ? 4 週進行
? 轉移僅限於小腦或天幕上區域(即:未轉移至中腦、橋腦、延髓或脊髓)
? 若參與者在篩選時新偵測到無症狀的 CNS 轉移,在接受放射療法或手術後即可符合試驗資格,無需重複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 患有軟腦脊膜疾病
‧ 有無法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可接受緩解性放射線治療的有症狀病灶(例如:骨骼轉移或擠壓神經的轉移)應於納入試驗前接受治療
若有進一步生長可能造成功能缺陷或頑固型疼痛的無症狀轉移病灶(例如:目前未伴隨脊髓壓迫的硬腦膜外轉移),如適用時應考慮於納入試驗前接受局部區域療法
‧ 有無法控制而需要進行反覆引流程序(每個月一次或更頻繁)的肋膜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
允許納入裝設留置導管(例如:PleurX®導管)的患者
‧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5 年內,曾罹患受試疾病以外的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僅有可忽略的極低轉移或死亡風險者(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或原位乳管癌)
‧ 未受控制的高血鈣症(離子鈣 > 1.5 mmol/L、鈣 > 12 mg/dL,或經校正的血清鈣高於或等於 ULN),或需持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 的有症狀高血鈣症
特別為了預防骨骼事件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且沒有具臨床意義高鈣血症之病史的病患,可符合資格。然而,若參與者接受 denosumab,必須願意且有資格在試驗期間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而非 denosumab
‧ 未接受手術和/或放射療法之確定性治療的脊椎壓迫,或先前經診斷且接受治療、但未有證據顯示在篩選前臨床疾病穩定 ? 2 週的脊椎壓迫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8 人

  • 全球人數

    40-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