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RGX-113-1802
試驗已結束
2022-06-01 - 2023-09-06
Phase II
終止收納7
一項探討 Efgartigimod PH20 SC 用於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 (CIDP) 成人患者之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第 2 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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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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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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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 (CIDP)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是瞭解稱為「efgartigimod PH20 SC (efgartigimod PH20 皮下注射)」的藥物用於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CIDP) 患者的作用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SC
主成份
Efgartigimod (ARGX-113)
劑型
SC
劑量
6 ml/vial
評估指標
A 階段(開放性、efgartigimod PH20 SC;4-12 週 [+ 選擇性額外 1 週])
主要目標:
● 根據分類為治療反應者的患者百分比,評估 efgartigimod PH20 SC(efgartigimod 與重組人類玻尿酸酶 PH20 [rHuPH20] 共同配方)的活性。
B 階段(雙盲、隨機退出、efgartigimod PH20 SC 或安慰劑;最長 48 週)
主要目標:
● 根據發生首次證據顯示臨床惡化的所需時間,確定 efgartigimod PH20 SC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主要目標:
● 根據分類為治療反應者的患者百分比,評估 efgartigimod PH20 SC(efgartigimod 與重組人類玻尿酸酶 PH20 [rHuPH20] 共同配方)的活性。
B 階段(雙盲、隨機退出、efgartigimod PH20 SC 或安慰劑;最長 48 週)
主要目標:
● 根據發生首次證據顯示臨床惡化的所需時間,確定 efgartigimod PH20 SC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有能力了解試驗要求、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包括同意使用和揭露研究相關的健康資訊)、願意和有能力配合試驗計畫書程序(包括必要的試驗就診)。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含)以上男性或女性患者。
3. 依據歐洲神經學會聯盟/周邊神經學會標準 (EFNS/PNS, 2010),2 確診為可能或明確的 CIDP,有惡化或復發形式。
4. 篩選時 CIDP 疾病活性狀態 (CDAS) 3 分數 ?2。
5. 第一次導入就診(RI-V1;對於進入導入期的患者)或 A 階段基準期(A-V1;對於未曾接受治療且在篩選前 3 個月調整後 INCAT 失能分數總分有惡化證據的患者)INCAT 分數 ?2 分。進入試驗時 INCAT 分數為 2 分的患者,必須僅依據腿部失能分數得到此分數;對於進入試驗時 INCAT 分數 ?3 的患者,對於手臂或腿部分數並無特定的要求。
6. 符合下列任何治療條件:
● 目前(即:在過去 6 個月?)以脈衝皮質類固醇治療、口服相當於一天 prednisolone/prednisone ?10 mg 的皮質類固醇等、和/或 IVIg 或 SCIg,且患者願意在第一次導入就診 (RI-V1) 時中止此治療;或
● 先前未接受治療(未曾接受治療);或
● 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停用皮質類固醇和/或 IVIg 或 SCIg 治療。
註:篩選前至少 6 個月未接受每月或每日皮質類固醇、IVIg 或 SCIg 治療的患者,視為等同於未曾接受治療的患者。
7.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且最多至 A 階段基準期 (D1A) 時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自篩選至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使用高度有效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9. a. 男性患者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之後 90 天內不捐贈精子。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 單純感覺非典型 CIDP(EFNS/PNS 定義)。2
2. 其他原因的多發性神經病變,包括下列:
● 多病灶運動神經病變;
● 意義不明單株伽瑪球蛋白症加上抗髓鞘相關醣蛋白免疫球蛋白 M (IgM) 抗體;
● 遺傳性脫髓鞘神經病變;
● 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單株蛋白質和皮膚變化症候群;
● 腰薦椎神經根神經叢病變;
● 極可能由於糖尿病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 極可能由全身性疾病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 藥物或毒素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3. 可能更佳解釋患者徵象和症狀的任何其他疾病。
4. 有任何脊髓病變的病史或中樞神經去髓鞘的證據。
5. 目前或過去有酒精、藥物或藥物濫用的病史(篩選 12 個月內)。
6. 重度精神疾病(如重度憂鬱症、精神病、躁鬱症)、嘗試自殺病史,或目前有自殺意念,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患者造成不當風險,或可能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註:篩選時,將使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性量表 (C-SSRS) 評估自殺傾向;具有高自殺風險的患者將從試驗排除(即:如果患者對自殺傾向子量表第 4 題和/或第 5 題 [過去 3 個月] 問題有肯定的回答;和/或對自殺行為子量表 [過去一年時間] 有任何肯定的回答,將會排除這類患者)。在進入試驗前,試驗主持人應仔細評估在「在他/她最想自殺的生命期/時刻」下對上述問題的任何肯定回答,調查是否有任何目前的自殺風險。
7. 患者篩選時患有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或慢性未受控制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包括篩選時有下列活動性病毒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
●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血清學檢查的系列檢測結果顯示活動性(急性或慢性)感染;
●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血清學檢測為 HCV-Ab 陽性;
●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血清學檢測陽性伴隨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定義之病症或伴隨分化群 4 (CD4) 計數 ?200 cells/mm3。
8. 篩選時總 IgG 濃度 <6 g/L。
9. 接受下列治療:
● 篩選前 3 個月(或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血漿置換或免疫吸附、併用任何含片段可結晶 (Fc) 治療劑或其他生物製劑,或任何其他試驗藥品;
● 篩選前 6 個月內:rituximab、alemtuzumab、任何其他單株抗體、cyclophosphamide、干擾素、腫瘤壞死因子 α 抑制劑、fingolimod、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任何其他免疫調節或免疫抑制藥物,以及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10 mg/天。
註:可納入使用 IVIg、SCIg、脈衝皮質類固醇和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 ?10 mg/天的患者。
10. 懷孕和哺餵母乳的女性,以及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次施用 IMP 後 90 天期間懷孕者。
11. 患有任何其他已知自體免疫疾病的患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 CIDP 臨床症狀的準確評估。
12. a. 在篩選前 28 天內曾接種減毒活疫苗的受試者。在篩選之前任何時間接受非活性、次單元、多醣體或結合型疫苗不屬於排除條件。
13. 有惡性腫瘤病史的患者,除非經適當治療且認定治癒加上在第一劑 IMP 給藥前持續 ?3 年無復發證據。隨時可納入下列癌症患者:
● 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 子宮頸原位癌,
● 乳房原位癌,或
● 附帶組織學發現攝護腺癌(TNM [腫瘤、淋巴結和轉移分類] 分期為 T1a 或 T1b)。
14. 曾參與 efgartigimod 試驗且接受至少 1 劑 IMP 的患者。
15. 有對 IMP 任何成分發生過敏之已知醫療病史的患者。
16. 有其他重大嚴重疾病的臨床證據的患者,或最近接受或預定進行重大手術的患者,或任何其他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使患者承受不當風險的原因。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有能力了解試驗要求、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包括同意使用和揭露研究相關的健康資訊)、願意和有能力配合試驗計畫書程序(包括必要的試驗就診)。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含)以上男性或女性患者。
3. 依據歐洲神經學會聯盟/周邊神經學會標準 (EFNS/PNS, 2010),2 確診為可能或明確的 CIDP,有惡化或復發形式。
4. 篩選時 CIDP 疾病活性狀態 (CDAS) 3 分數 ?2。
5. 第一次導入就診(RI-V1;對於進入導入期的患者)或 A 階段基準期(A-V1;對於未曾接受治療且在篩選前 3 個月調整後 INCAT 失能分數總分有惡化證據的患者)INCAT 分數 ?2 分。進入試驗時 INCAT 分數為 2 分的患者,必須僅依據腿部失能分數得到此分數;對於進入試驗時 INCAT 分數 ?3 的患者,對於手臂或腿部分數並無特定的要求。
6. 符合下列任何治療條件:
● 目前(即:在過去 6 個月?)以脈衝皮質類固醇治療、口服相當於一天 prednisolone/prednisone ?10 mg 的皮質類固醇等、和/或 IVIg 或 SCIg,且患者願意在第一次導入就診 (RI-V1) 時中止此治療;或
● 先前未接受治療(未曾接受治療);或
● 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停用皮質類固醇和/或 IVIg 或 SCIg 治療。
註:篩選前至少 6 個月未接受每月或每日皮質類固醇、IVIg 或 SCIg 治療的患者,視為等同於未曾接受治療的患者。
7.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且最多至 A 階段基準期 (D1A) 時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自篩選至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使用高度有效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9. a. 男性患者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之後 90 天內不捐贈精子。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 單純感覺非典型 CIDP(EFNS/PNS 定義)。2
2. 其他原因的多發性神經病變,包括下列:
● 多病灶運動神經病變;
● 意義不明單株伽瑪球蛋白症加上抗髓鞘相關醣蛋白免疫球蛋白 M (IgM) 抗體;
● 遺傳性脫髓鞘神經病變;
● 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單株蛋白質和皮膚變化症候群;
● 腰薦椎神經根神經叢病變;
● 極可能由於糖尿病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 極可能由全身性疾病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 藥物或毒素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3. 可能更佳解釋患者徵象和症狀的任何其他疾病。
4. 有任何脊髓病變的病史或中樞神經去髓鞘的證據。
5. 目前或過去有酒精、藥物或藥物濫用的病史(篩選 12 個月內)。
6. 重度精神疾病(如重度憂鬱症、精神病、躁鬱症)、嘗試自殺病史,或目前有自殺意念,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患者造成不當風險,或可能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註:篩選時,將使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性量表 (C-SSRS) 評估自殺傾向;具有高自殺風險的患者將從試驗排除(即:如果患者對自殺傾向子量表第 4 題和/或第 5 題 [過去 3 個月] 問題有肯定的回答;和/或對自殺行為子量表 [過去一年時間] 有任何肯定的回答,將會排除這類患者)。在進入試驗前,試驗主持人應仔細評估在「在他/她最想自殺的生命期/時刻」下對上述問題的任何肯定回答,調查是否有任何目前的自殺風險。
7. 患者篩選時患有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或慢性未受控制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包括篩選時有下列活動性病毒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
●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血清學檢查的系列檢測結果顯示活動性(急性或慢性)感染;
●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血清學檢測為 HCV-Ab 陽性;
●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血清學檢測陽性伴隨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定義之病症或伴隨分化群 4 (CD4) 計數 ?200 cells/mm3。
8. 篩選時總 IgG 濃度 <6 g/L。
9. 接受下列治療:
● 篩選前 3 個月(或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血漿置換或免疫吸附、併用任何含片段可結晶 (Fc) 治療劑或其他生物製劑,或任何其他試驗藥品;
● 篩選前 6 個月內:rituximab、alemtuzumab、任何其他單株抗體、cyclophosphamide、干擾素、腫瘤壞死因子 α 抑制劑、fingolimod、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任何其他免疫調節或免疫抑制藥物,以及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10 mg/天。
註:可納入使用 IVIg、SCIg、脈衝皮質類固醇和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 ?10 mg/天的患者。
10. 懷孕和哺餵母乳的女性,以及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次施用 IMP 後 90 天期間懷孕者。
11. 患有任何其他已知自體免疫疾病的患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 CIDP 臨床症狀的準確評估。
12. a. 在篩選前 28 天內曾接種減毒活疫苗的受試者。在篩選之前任何時間接受非活性、次單元、多醣體或結合型疫苗不屬於排除條件。
13. 有惡性腫瘤病史的患者,除非經適當治療且認定治癒加上在第一劑 IMP 給藥前持續 ?3 年無復發證據。隨時可納入下列癌症患者:
● 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 子宮頸原位癌,
● 乳房原位癌,或
● 附帶組織學發現攝護腺癌(TNM [腫瘤、淋巴結和轉移分類] 分期為 T1a 或 T1b)。
14. 曾參與 efgartigimod 試驗且接受至少 1 劑 IMP 的患者。
15. 有對 IMP 任何成分發生過敏之已知醫療病史的患者。
16. 有其他重大嚴重疾病的臨床證據的患者,或最近接受或預定進行重大手術的患者,或任何其他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使患者承受不當風險的原因。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有能力了解試驗要求、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包括同意使用和揭露研究相關的健康資訊)、願意和有能力配合試驗計畫書程序(包括必要的試驗就診)。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含)以上男性或女性患者。
3. 依據歐洲神經學會聯盟/周邊神經學會標準 (EFNS/PNS, 2010),2 確診為可能或明確的 CIDP,有惡化或復發形式。
4. 篩選時 CIDP 疾病活性狀態 (CDAS) 3 分數 ?2。
5. 第一次導入就診(RI-V1;對於進入導入期的患者)或 A 階段基準期(A-V1;對於未曾接受治療且在篩選前 3 個月調整後 INCAT 失能分數總分有惡化證據的患者)INCAT 分數 ?2 分。進入試驗時 INCAT 分數為 2 分的患者,必須僅依據腿部失能分數得到此分數;對於進入試驗時 INCAT 分數 ?3 的患者,對於手臂或腿部分數並無特定的要求。
6. 符合下列任何治療條件:
● 目前(即:在過去 6 個月?)以脈衝皮質類固醇治療、口服相當於一天 prednisolone/prednisone ?10 mg 的皮質類固醇等、和/或 IVIg 或 SCIg,且患者願意在第一次導入就診 (RI-V1) 時中止此治療;或
● 先前未接受治療(未曾接受治療);或
● 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停用皮質類固醇和/或 IVIg 或 SCIg 治療。
註:篩選前至少 6 個月未接受每月或每日皮質類固醇、IVIg 或 SCIg 治療的患者,視為等同於未曾接受治療的患者。
7.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且最多至 A 階段基準期 (D1A) 時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自篩選至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使用高度有效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9. a. 男性患者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之後 90 天內不捐贈精子。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 單純感覺非典型 CIDP(EFNS/PNS 定義)。2
2. 其他原因的多發性神經病變,包括下列:
● 多病灶運動神經病變;
● 意義不明單株伽瑪球蛋白症加上抗髓鞘相關醣蛋白免疫球蛋白 M (IgM) 抗體;
● 遺傳性脫髓鞘神經病變;
● 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單株蛋白質和皮膚變化症候群;
● 腰薦椎神經根神經叢病變;
● 極可能由於糖尿病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 極可能由全身性疾病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 藥物或毒素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3. 可能更佳解釋患者徵象和症狀的任何其他疾病。
4. 有任何脊髓病變的病史或中樞神經去髓鞘的證據。
5. 目前或過去有酒精、藥物或藥物濫用的病史(篩選 12 個月內)。
6. 重度精神疾病(如重度憂鬱症、精神病、躁鬱症)、嘗試自殺病史,或目前有自殺意念,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患者造成不當風險,或可能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註:篩選時,將使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性量表 (C-SSRS) 評估自殺傾向;具有高自殺風險的患者將從試驗排除(即:如果患者對自殺傾向子量表第 4 題和/或第 5 題 [過去 3 個月] 問題有肯定的回答;和/或對自殺行為子量表 [過去一年時間] 有任何肯定的回答,將會排除這類患者)。在進入試驗前,試驗主持人應仔細評估在「在他/她最想自殺的生命期/時刻」下對上述問題的任何肯定回答,調查是否有任何目前的自殺風險。
7. 患者篩選時患有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或慢性未受控制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包括篩選時有下列活動性病毒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
●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血清學檢查的系列檢測結果顯示活動性(急性或慢性)感染;
●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血清學檢測為 HCV-Ab 陽性;
●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血清學檢測陽性伴隨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定義之病症或伴隨分化群 4 (CD4) 計數 ?200 cells/mm3。
8. 篩選時總 IgG 濃度 <6 g/L。
9. 接受下列治療:
● 篩選前 3 個月(或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血漿置換或免疫吸附、併用任何含片段可結晶 (Fc) 治療劑或其他生物製劑,或任何其他試驗藥品;
● 篩選前 6 個月內:rituximab、alemtuzumab、任何其他單株抗體、cyclophosphamide、干擾素、腫瘤壞死因子 α 抑制劑、fingolimod、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任何其他免疫調節或免疫抑制藥物,以及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10 mg/天。
註:可納入使用 IVIg、SCIg、脈衝皮質類固醇和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 ?10 mg/天的患者。
10. 懷孕和哺餵母乳的女性,以及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次施用 IMP 後 90 天期間懷孕者。
11. 患有任何其他已知自體免疫疾病的患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 CIDP 臨床症狀的準確評估。
12. a. 在篩選前 28 天內曾接種減毒活疫苗的受試者。在篩選之前任何時間接受非活性、次單元、多醣體或結合型疫苗不屬於排除條件。
13. 有惡性腫瘤病史的患者,除非經適當治療且認定治癒加上在第一劑 IMP 給藥前持續 ?3 年無復發證據。隨時可納入下列癌症患者:
● 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 子宮頸原位癌,
● 乳房原位癌,或
● 附帶組織學發現攝護腺癌(TNM [腫瘤、淋巴結和轉移分類] 分期為 T1a 或 T1b)。
14. 曾參與 efgartigimod 試驗且接受至少 1 劑 IMP 的患者。
15. 有對 IMP 任何成分發生過敏之已知醫療病史的患者。
16. 有其他重大嚴重疾病的臨床證據的患者,或最近接受或預定進行重大手術的患者,或任何其他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使患者承受不當風險的原因。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有能力了解試驗要求、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包括同意使用和揭露研究相關的健康資訊)、願意和有能力配合試驗計畫書程序(包括必要的試驗就診)。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含)以上男性或女性患者。
3. 依據歐洲神經學會聯盟/周邊神經學會標準 (EFNS/PNS, 2010),2 確診為可能或明確的 CIDP,有惡化或復發形式。
4. 篩選時 CIDP 疾病活性狀態 (CDAS) 3 分數 ?2。
5. 第一次導入就診(RI-V1;對於進入導入期的患者)或 A 階段基準期(A-V1;對於未曾接受治療且在篩選前 3 個月調整後 INCAT 失能分數總分有惡化證據的患者)INCAT 分數 ?2 分。進入試驗時 INCAT 分數為 2 分的患者,必須僅依據腿部失能分數得到此分數;對於進入試驗時 INCAT 分數 ?3 的患者,對於手臂或腿部分數並無特定的要求。
6. 符合下列任何治療條件:
● 目前(即:在過去 6 個月?)以脈衝皮質類固醇治療、口服相當於一天 prednisolone/prednisone ?10 mg 的皮質類固醇等、和/或 IVIg 或 SCIg,且患者願意在第一次導入就診 (RI-V1) 時中止此治療;或
● 先前未接受治療(未曾接受治療);或
● 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停用皮質類固醇和/或 IVIg 或 SCIg 治療。
註:篩選前至少 6 個月未接受每月或每日皮質類固醇、IVIg 或 SCIg 治療的患者,視為等同於未曾接受治療的患者。
7.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且最多至 A 階段基準期 (D1A) 時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自篩選至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使用高度有效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9. a. 男性患者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之後 90 天內不捐贈精子。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患者不得參與試驗:
1. 單純感覺非典型 CIDP(EFNS/PNS 定義)。2
2. 其他原因的多發性神經病變,包括下列:
● 多病灶運動神經病變;
● 意義不明單株伽瑪球蛋白症加上抗髓鞘相關醣蛋白免疫球蛋白 M (IgM) 抗體;
● 遺傳性脫髓鞘神經病變;
● 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單株蛋白質和皮膚變化症候群;
● 腰薦椎神經根神經叢病變;
● 極可能由於糖尿病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 極可能由全身性疾病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 藥物或毒素引起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3. 可能更佳解釋患者徵象和症狀的任何其他疾病。
4. 有任何脊髓病變的病史或中樞神經去髓鞘的證據。
5. 目前或過去有酒精、藥物或藥物濫用的病史(篩選 12 個月內)。
6. 重度精神疾病(如重度憂鬱症、精神病、躁鬱症)、嘗試自殺病史,或目前有自殺意念,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患者造成不當風險,或可能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註:篩選時,將使用哥倫比亞自殺嚴重性量表 (C-SSRS) 評估自殺傾向;具有高自殺風險的患者將從試驗排除(即:如果患者對自殺傾向子量表第 4 題和/或第 5 題 [過去 3 個月] 問題有肯定的回答;和/或對自殺行為子量表 [過去一年時間] 有任何肯定的回答,將會排除這類患者)。在進入試驗前,試驗主持人應仔細評估在「在他/她最想自殺的生命期/時刻」下對上述問題的任何肯定回答,調查是否有任何目前的自殺風險。
7. 患者篩選時患有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或慢性未受控制細菌、病毒或黴菌感染,包括篩選時有下列活動性病毒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
●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血清學檢查的系列檢測結果顯示活動性(急性或慢性)感染;
●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血清學檢測為 HCV-Ab 陽性;
●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血清學檢測陽性伴隨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定義之病症或伴隨分化群 4 (CD4) 計數 ?200 cells/mm3。
8. 篩選時總 IgG 濃度 <6 g/L。
9. 接受下列治療:
● 篩選前 3 個月(或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血漿置換或免疫吸附、併用任何含片段可結晶 (Fc) 治療劑或其他生物製劑,或任何其他試驗藥品;
● 篩選前 6 個月內:rituximab、alemtuzumab、任何其他單株抗體、cyclophosphamide、干擾素、腫瘤壞死因子 α 抑制劑、fingolimod、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任何其他免疫調節或免疫抑制藥物,以及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10 mg/天。
註:可納入使用 IVIg、SCIg、脈衝皮質類固醇和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 ?10 mg/天的患者。
10. 懷孕和哺餵母乳的女性,以及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次施用 IMP 後 90 天期間懷孕者。
11. 患有任何其他已知自體免疫疾病的患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 CIDP 臨床症狀的準確評估。
12. a. 在篩選前 28 天內曾接種減毒活疫苗的受試者。在篩選之前任何時間接受非活性、次單元、多醣體或結合型疫苗不屬於排除條件。
13. 有惡性腫瘤病史的患者,除非經適當治療且認定治癒加上在第一劑 IMP 給藥前持續 ?3 年無復發證據。隨時可納入下列癌症患者:
● 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 子宮頸原位癌,
● 乳房原位癌,或
● 附帶組織學發現攝護腺癌(TNM [腫瘤、淋巴結和轉移分類] 分期為 T1a 或 T1b)。
14. 曾參與 efgartigimod 試驗且接受至少 1 劑 IMP 的患者。
15. 有對 IMP 任何成分發生過敏之已知醫療病史的患者。
16. 有其他重大嚴重疾病的臨床證據的患者,或最近接受或預定進行重大手術的患者,或任何其他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使患者承受不當風險的原因。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4-21 人
-
全球人數
3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