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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417-201-00007
試驗執行中

2022-05-02 - 2026-09-30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N05.9

非特異性的腎炎症候群伴有非特異性的組織形態改變

ICD-9583.0

腎炎及腎病變,併增殖性腎絲球腎炎病灶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用於評估在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變受試者以皮下注射 Sibeprenlimab 給藥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佳質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許永和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本忠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明儒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姜文智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A型免疫球蛋白腎病變 (IgAN)

試驗目的

Otsuka 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 & Commercialization, Inc (OPDC) 正在研究一種稱為 Sibeprenlimab 的試驗藥物。試驗藥物是一種由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 (FDA) 核准進行試驗的藥物。此藥物無法在美國或任何其他國家/地區內銷售。Sibeprenlimab 經試驗屬於一種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變 (IgAN) 的可能治療方法。試驗醫師已確定受者患有 IgAN。受試者被受邀自願參加本研究試驗 ,以檢測將Sibeprenlimab添加至試驗醫師所開立的標準照護治療時的持續性安全性和益處。 來自全球約 32 個國家/地區中多達 300 個試驗中心,約有 470 名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以上的受試者將參加本試驗。在台灣將招募約 10 位受試者。

藥品名稱

Sibeprenlimab (VIS649)

主成份

Sibeprenlimab (VIS649)

劑型

Vial

劑量

200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根據 24 小時尿液收集,於 9 個月時 uPCR 與基線的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為 >= 18 歲和當地法定同意年齡 (台灣為 >= 20 歲; 2023年1月1日起受試者年齡將根據台灣最新民法修改為 >= 18)。
(2) 受試者經來源驗證之活體組織切片證實為 IgAN。
(3) 受試者於篩選前至少 3 個月正在服用穩定且最大耐受劑量授權的血管張力素轉換?抑製劑和/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 (根據當地標準照護和適用指引)。此外,除了接受 ACEI 和/或 ARB 外,接受穩定劑量 SGLT2i 治療 IgAN 的受試者,如果在篩選前至少 3 個月開始治療,則可參與此試驗。無法耐受 ACEI 和/或 ARB 治療的受試者可能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前提是其 IgAN 的整體管理,包含血壓控制等皆符合當地標準照護和適用指引。
(4) 當受試者被認為處於穩定狀態時,根據 24 小時尿液檢體 (於篩選時之最多相隔 2 週所收集的兩個 24 小時尿液檢體的平均值) 檢測篩選,受試者的尿液蛋白質/肌酸酐率 (uPCR) >= 0.75 g/g 或尿蛋白 >= 1.0 g/天。
(5) 受試者 eGFR >= 30 mL/min/1.73 m2,使用 CKD-EPI 方程式計算。當受試者 eGFR 30 至 45 mL/min/1.73m2 時,必須在篩選回診的 36 個月內進行腎臟切片檢測。
僅探索性群組適用:受試者 eGFR 為 20 至 30 mL/min/1.73 m2,使用 CKD-EPI 方程式計算。
確定 eGFR 的血清肌酸酐評估應在認為受試者處於穩定狀態,且可能影響結果的劑量狀態與藥物 (例如非類固醇消炎藥物 [NSAIDs]、Aminoglycosides、Trimethoprim、Cimetidine、Pyrimethamine、Fenofibrate 或肌酸補充劑),或飲食中蛋白質攝取在最近無變化時進行。
(6) 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能夠提供書面的知情同意書,且能夠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指示以遵循所有試驗的要求。(1) 哺乳受試者和/或接受 IMP 前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
(2) 不同意遵循同意時起至受試者參與試驗結束為止,以及之後額外 90 天 (男性受試者)或 30 天 (女性受試者) 的避孕要求,而與異性從事性行為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或其伴侶。
(3) 男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在提供同意時起至受試者參與試驗結束為止,以及之後額外 90 天內不捐贈精子。
(4) 經主治醫師確定患有續發性 IgAN 的受試者 (例如感染相關聯的 IgAN,或與肝硬化相關聯的 IgAN)或過敏性紫斑症 (IgA 血管炎)。
(5) 患有併存慢性腎臟病 (IgAN 除外) 的受試者。
(6) 在腎臟切片中證據顯示發現其他病理症狀 (例如糖尿病腎臟病、膜性腎病變或狼瘡腎炎) 的受試者。不過,高血壓性血管變化屬於可接受。
(7) 受試者 (任何時期) 腎臟切片檢測結果的 MEST 或 MEST-C 評分在牛津 IgAN 分類系統中為 T2 或 C2。若 MEST 評分並未執行、出現 > 50% 腎小管間隙纖維化,或 25% 新月形腎絲球細胞,則會予以排除。註:本條件不適用於探索性群組。
(8) 受試者患有腎病症候群,針對此目的定義為 24 小時尿蛋白 3.5 g 同時伴隨低白蛋白血症 (血清白蛋白 < 2.5 g/dL)、高脂血症 (總膽固醇 > 350 mg/dL),以及水腫。孤立性腎病症範圍蛋白尿 (> 3.5 g/天) 的受試者將符合條件。
(9) 證據顯示受試者過去或現在患有嚴重和/或不穩定的心血管、呼吸道、胃腸、血液、自體免疫、惡血質或其他醫學疾病,包含精神異常、肝硬化或發展中惡性腫瘤。過去患有輕微皮膚癌 (不包含黑色素瘤) 或接受手術治療、子宮頸癌 (即子宮頸原位癌)者,依照主持人判斷可能不會排除。
(10) 過去發生嚴重過敏反應合併一般蕁麻疹、血管性水腫或全身性過敏反應。
(11) 受試者的身體質量指數 < 16 kg/m2。
(12) 篩選時受試者的血清 IgG 值 < 600 mg/dL。
(13) 受試者曾接受器官移植 (即臟器器官或骨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14) 受試者目前或曾在隨機分配前 16 週內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療 (請注意:外用、眼部、直腸、關節內、吸入型皮質類固醇,以及口腔/靜脈內類固醇的短期療程 [<= 14 天] 則為允許)。
(15) 受試者曾參與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並在 IMP 給藥前 30 天,或自上次試驗藥物給藥起 5 個半衰期內接受其他試驗藥物,以期間較長為準。
(16) 受試者患有任何慢性傳染病 (例如慢性尿道感染;慢性鼻竇炎;支氣管擴張症;發揚性肺結核或全身性結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例如 C 型或 B 型肝炎 [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呈陽性];或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感染)。
(17) 篩選時受試者患有急性傳染病。
(18) 受試者患有第 1 型糖尿病。
(19) 受試者患有未控制的第 2 型糖尿病,且經篩選的證據顯示血紅素 A1c (HbA1c) 值 > 8%。若受試者抗糖尿病方案顯示不穩定,則應排除招募該受試者。穩定的抗糖尿病方案之定義為單僅飲食和運動療法,或與任何核准的抗糖尿病藥物併行,在招募前 8 週內的口服藥劑量或非胰島素注射藥物無變更;或在招募前 8 週內的長效型胰島素或中效型胰島素之變更不超過 20%。
(20) 受試者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壓 (定義為收縮壓 > 140 或舒張壓 > 90 mmHg)。
(21) 受試者預計或已安排在參與試驗期間接受扁桃體切除術。事前的扁桃體切除術屬於可接受 (若早於篩選前 6 個月)。
(22) 根據主持人的臨床判斷,受試者近期 (例如,在過去一年內) 曾發生酒精或藥物濫用,可影響受試者參與試驗的能力。
(23) 由主持人或醫療監控團隊判斷受試者並不適合參與試驗。
(24) 受試者在特定期間內接受任何禁藥,或可能在試驗期間需要使用禁藥作為併用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4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