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S-US-590-6154
試驗已結束
2022-06-30 - 2024-03-12
Phase III
召募中4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針對新診斷、先前未治療且無法接受密集化療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患者,評估 Magrolimab 相對於安慰劑,併用 Venetoclax 和 Azacitidine 的安全性和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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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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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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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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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新診斷、先前未治療且無法接受密集化療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患者
試驗目的
針對先前未治療過且無法接受密集化療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患者,比較 magrolimab + venetoclax + azacitidine 相對於安慰劑 + venetoclax + azacitidine 的療效,量測指標為整體存活期 (OS)
藥品名稱
injection
主成份
Magrolimab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0 ml/vial
評估指標
• OS 從隨機分配日期起開始測量,到任何原因死亡的日期。試驗期間未觀察到死亡的患者,將設限至他們的最後已知存活日期
主要納入條件
1) 依據 2016 年世界衛生組織標準,以組織學確認 AML 的先前未治療患者,由於年齡或共病而無法接受標準的 cytarabine 和 anthracycline 誘導治療方案。患者必須無法接受密集化療,定義如下:
a) 年齡 ≥ 75 歲
或
b) 年齡 ≥ 18 到 74 歲,且具有至少 1 項以下共病:
i)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2 或 3 分
ii) 肺部一氧化碳擴散能力 ≤ 65%,或 1 秒用力呼氣量 ≤ 65%
iii) 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iv) 基準點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至 < 45 mL/min (以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或以 24 小時尿液收集測量)
v) 罹患肝病且總膽紅素 > 1.5 正常值上限 (ULN)
vi)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與密集化療相容的其他任何共病,必須在試驗收納之前獲得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察員核准
2) ECOG 體能狀態:
a) 年齡 ≥ 75 歲受試者 0 到 2 分
或
b) 年齡 ≥ 18 到 74 歲受試者 0 到 3 分
3) 隨機分配前白血球 (WBC) 計數 ≤ 20 103/µL 的患者若隨機分配前患者的 WBC > 20 103/µL,若符合其他所有資格條件則可收納患者。不過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以及第 1 週期的每劑 magrolimab/安慰劑之前,WBC 應 ≤ 20 103/µL。
註:患者可在隨機分配前和整個試驗期間接受hydroxyurea 及/或白血球分離術治療,將 WBC 降低至 ≤ 20 103/µL 以符合試驗藥物用藥資格。
4) 根據全血球計數檢測結果,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血紅素必須 ≥ 9 g/dL。
註:允許輸血以符合血紅素資格。
5) 患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6) 患者願意且能夠遵循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診間回診和程序。
7) 男性或女性,年齡 ≥ 18 歲
8) 患者必須具有適當腎功能,亦即肌酸酐
清除率 ≥ 30 mL/min;可使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或以 24 小時
尿液收集測量。
9) 具有適當肝功能,亦即:
a) 天冬胺酸轉胺酶 ≤ 3.0 ULN
b) 丙胺酸轉胺酶 ≤ 3.0 ULN
c) 總膽紅素 ≤ 1.5 ULN,或若患者罹患 Gilbert 症候群或基因相當病症,主要未接合膽紅素 ≤ 3.0 ULN
d) 年齡 ≥ 18 至 74 歲的患者可具有總膽紅素 ≤ 3.0 ULN
10) 治療前完成紅血球 (RBC) 表型或基因型試驗(第 7.8.1 節)。
11) 有異性間性行為的男性及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12) 患者必須願意同意接受治療前和治療期間的強制骨髓評估 (抽吸與穿刺)。有關法國專屬骨髓評估的具體要求,請參閱附錄 15。
a) 年齡 ≥ 75 歲
或
b) 年齡 ≥ 18 到 74 歲,且具有至少 1 項以下共病:
i)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2 或 3 分
ii) 肺部一氧化碳擴散能力 ≤ 65%,或 1 秒用力呼氣量 ≤ 65%
iii) 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iv) 基準點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至 < 45 mL/min (以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或以 24 小時尿液收集測量)
v) 罹患肝病且總膽紅素 > 1.5 正常值上限 (ULN)
vi)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與密集化療相容的其他任何共病,必須在試驗收納之前獲得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察員核准
2) ECOG 體能狀態:
a) 年齡 ≥ 75 歲受試者 0 到 2 分
或
b) 年齡 ≥ 18 到 74 歲受試者 0 到 3 分
3) 隨機分配前白血球 (WBC) 計數 ≤ 20 103/µL 的患者若隨機分配前患者的 WBC > 20 103/µL,若符合其他所有資格條件則可收納患者。不過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以及第 1 週期的每劑 magrolimab/安慰劑之前,WBC 應 ≤ 20 103/µL。
註:患者可在隨機分配前和整個試驗期間接受hydroxyurea 及/或白血球分離術治療,將 WBC 降低至 ≤ 20 103/µL 以符合試驗藥物用藥資格。
4) 根據全血球計數檢測結果,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血紅素必須 ≥ 9 g/dL。
註:允許輸血以符合血紅素資格。
5) 患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6) 患者願意且能夠遵循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診間回診和程序。
7) 男性或女性,年齡 ≥ 18 歲
8) 患者必須具有適當腎功能,亦即肌酸酐
清除率 ≥ 30 mL/min;可使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或以 24 小時
尿液收集測量。
9) 具有適當肝功能,亦即:
a) 天冬胺酸轉胺酶 ≤ 3.0 ULN
b) 丙胺酸轉胺酶 ≤ 3.0 ULN
c) 總膽紅素 ≤ 1.5 ULN,或若患者罹患 Gilbert 症候群或基因相當病症,主要未接合膽紅素 ≤ 3.0 ULN
d) 年齡 ≥ 18 至 74 歲的患者可具有總膽紅素 ≤ 3.0 ULN
10) 治療前完成紅血球 (RBC) 表型或基因型試驗(第 7.8.1 節)。
11) 有異性間性行為的男性及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12) 患者必須願意同意接受治療前和治療期間的強制骨髓評估 (抽吸與穿刺)。有關法國專屬骨髓評估的具體要求,請參閱附錄 15。
主要排除條件
1) 血清驗孕陽性
2) 哺乳女性
3)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代謝物或配方賦形劑過敏。
4) 患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種過任何活疫苗。
5) 先前接受過以下任何治療:
a) 作用於 CD47 或訊息調節蛋白 alpha 之藥物
b) 用於治療 AML 的抗白血病療法 (例如,去甲基化藥物 (HMA)、低劑量 cytarabine 及/或 venetoclax),不包括hydroxyurea
註:先前發生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 (MDS)/骨髓增生性腫瘤 (MPN),而先前未接受過 HMA 或 venetoclax 或化療藥物治療 MDS/MPN 的患者,可納入本試驗。這些患者允許使用的先前 MDS/MPN 療法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lenalidomide、紅血球生成刺激劑、或作用於 RBC、WBC 或血小板的類似療法,或生長因子。
6) 目前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7) 已知患有先天性或後天性出血疾患
8) 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過強效及/或中效 CYP3A 誘導劑 (例如,含金絲桃的製劑) 治療的患者
9) 開始試驗治療前 3 天內食用過葡萄柚、葡萄柚製品、苦橙 (包括含苦橙的果醬) 或楊桃,且不願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停止食用這些的患者
10) 罹患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無法經腸道施用病症的患者
11) 臨床上疑似或病歷記載發生活動性 AML 侵襲中樞神經系統 (CNS)
12) 罹患急性前骨髓細胞白血病的患者
13) 具有重大疾病或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及試驗委託者評估,將大幅提高參與試驗之風險效益比。包括但不限於過去 6 個月內發生過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糖尿病、重大活動性未控制感染、以及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到 IV 級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14) 已知有噬血性淋巴組織球增生 (Hemophago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 HLH) 症候群的病史、診斷,或疑似有此症候群。
15) 第二種惡性腫瘤 (例外情況為 MDS)、治療過的基底細胞或局部鱗狀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或患者未接受積極抗癌治療,且至少 1 年無活動性惡性腫瘤證據的其他惡性腫瘤
註:僅接受惡性腫瘤治療,且至少 ≥ 1 年無活動性惡性腫瘤證據的患者符合資格。
註:局部非 CNS 放射療法、紅血球及/或骨髓生長因子、激素療法治療前列腺癌、乳癌激素療法或維持治療、以及雙磷酸鹽治療,和核因子 kappa-B (NF-κB) 配體抑制劑之受體活化劑,也並非排除條件。
16) 在參加試驗前的 3 個月內已知有活動性或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或有 HIV 感染之醫療病史
17) 篩選時,於檢測後發現有活動性 HBV 及 / 或活動性 HCV,及 / 或 HIV: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陽性的患者以及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陽性的患者,需要對 HBV DNA 做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以確認有活動性疾病。
b) HCV 抗體檢測為陽性的患者需要 HCV RNA 定量 PCR 以確認有活動性疾病。
c) HIV 抗體檢測為陽性的患者
需要進行病毒量檢測;那些在前 3 個月檢測不到病毒量的患者,可符合本試驗的參加資格。
2) 哺乳女性
3)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代謝物或配方賦形劑過敏。
4) 患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種過任何活疫苗。
5) 先前接受過以下任何治療:
a) 作用於 CD47 或訊息調節蛋白 alpha 之藥物
b) 用於治療 AML 的抗白血病療法 (例如,去甲基化藥物 (HMA)、低劑量 cytarabine 及/或 venetoclax),不包括hydroxyurea
註:先前發生骨髓發育不良症候群 (MDS)/骨髓增生性腫瘤 (MPN),而先前未接受過 HMA 或 venetoclax 或化療藥物治療 MDS/MPN 的患者,可納入本試驗。這些患者允許使用的先前 MDS/MPN 療法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lenalidomide、紅血球生成刺激劑、或作用於 RBC、WBC 或血小板的類似療法,或生長因子。
6) 目前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7) 已知患有先天性或後天性出血疾患
8) 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過強效及/或中效 CYP3A 誘導劑 (例如,含金絲桃的製劑) 治療的患者
9) 開始試驗治療前 3 天內食用過葡萄柚、葡萄柚製品、苦橙 (包括含苦橙的果醬) 或楊桃,且不願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停止食用這些的患者
10) 罹患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無法經腸道施用病症的患者
11) 臨床上疑似或病歷記載發生活動性 AML 侵襲中樞神經系統 (CNS)
12) 罹患急性前骨髓細胞白血病的患者
13) 具有重大疾病或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及試驗委託者評估,將大幅提高參與試驗之風險效益比。包括但不限於過去 6 個月內發生過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糖尿病、重大活動性未控制感染、以及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到 IV 級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14) 已知有噬血性淋巴組織球增生 (Hemophago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 HLH) 症候群的病史、診斷,或疑似有此症候群。
15) 第二種惡性腫瘤 (例外情況為 MDS)、治療過的基底細胞或局部鱗狀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或患者未接受積極抗癌治療,且至少 1 年無活動性惡性腫瘤證據的其他惡性腫瘤
註:僅接受惡性腫瘤治療,且至少 ≥ 1 年無活動性惡性腫瘤證據的患者符合資格。
註:局部非 CNS 放射療法、紅血球及/或骨髓生長因子、激素療法治療前列腺癌、乳癌激素療法或維持治療、以及雙磷酸鹽治療,和核因子 kappa-B (NF-κB) 配體抑制劑之受體活化劑,也並非排除條件。
16) 在參加試驗前的 3 個月內已知有活動性或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或有 HIV 感染之醫療病史
17) 篩選時,於檢測後發現有活動性 HBV 及 / 或活動性 HCV,及 / 或 HIV:
a)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陽性的患者以及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陽性的患者,需要對 HBV DNA 做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以確認有活動性疾病。
b) HCV 抗體檢測為陽性的患者需要 HCV RNA 定量 PCR 以確認有活動性疾病。
c) HIV 抗體檢測為陽性的患者
需要進行病毒量檢測;那些在前 3 個月檢測不到病毒量的患者,可符合本試驗的參加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4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