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BT101-102
試驗已結束
2021-10-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第Ib/II期、開放式、多中心臨床試驗,評估ABT-101於晚期實體腫瘤病患及第二型人類上皮生長因子受體外顯子20插入突變的非小細胞肺癌病患之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與抗腫瘤活性
-
試驗申請者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安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與第二型人類上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
試驗目的
第1部分:劑量遞增期
主要目的:
(1) 評估投予多劑ABT-101對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2) 判斷ABT-101單一療法的最大耐受劑量(MTD)與第II期試驗建議劑量(RP2D)
次要目的:
(1) 描述投予多劑ABT-101於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2) 初步評估給予多劑ABT-101於晚期實體腫瘤病患之抗腫瘤活性
第2部分:擴展期
主要目的:
(1) 初步評估給予多劑RP2D劑量ABT-101於含有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NSCLC病患之抗腫瘤活性
(2) 描述投予多劑ABT-101於含有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NSCLC病患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次要目的:
(1) 初步評估給予多劑ABT-101之其他抗腫瘤活性
(2) 評估ABT-101單一療法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品名稱
硬空膠囊劑
主成份
ABT-101
劑型
030
劑量
25 mg
評估指標
第1部分: 劑量遞增期
主要評估指標:
(1)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TEAE)與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頻率與嚴重程度、生命徵象與理學檢查的評估、心電圖(ECG)與實驗室檢測值(包括血清化學、血液學、凝血指標與尿液分析)的變化
(2) 第一治療週期的劑量限制毒性(DLT)發生率
第2部分: 擴展期
主要評估指標:
(1) ORR
(2) 投予多劑口服劑量後,從血漿中ABT-101濃度取得的PK參數:
● Cmax、Tmax、AUC0-last、AUC0-τ、Cmax [dn]、AUC0-τ [dn]
● 若可取得數據,則評估AUC0-inf、t1/2、CL/F與Vz/F
主要評估指標:
(1)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TEAE)與嚴重不良事件(SAE)的發生頻率與嚴重程度、生命徵象與理學檢查的評估、心電圖(ECG)與實驗室檢測值(包括血清化學、血液學、凝血指標與尿液分析)的變化
(2) 第一治療週期的劑量限制毒性(DLT)發生率
第2部分: 擴展期
主要評估指標:
(1) ORR
(2) 投予多劑口服劑量後,從血漿中ABT-101濃度取得的PK參數:
● Cmax、Tmax、AUC0-last、AUC0-τ、Cmax [dn]、AUC0-τ [dn]
● 若可取得數據,則評估AUC0-inf、t1/2、CL/F與Vz/F
主要納入條件
要符合本試驗資格,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
1. 提供知情同意時,年齡≥ 20歲(或根據當地法規法定年齡)的成年男性或女性。
2. 病患族群:
a. 第1部分: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並對標準治療無法耐受,不適合標準治療同時無其他適合的標準治療之晚期實體腫瘤病患。
b. 第2部分:經病理學確認,且已知具有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之NSCLC病患。
3. 可測量及/或無法測量疾病,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針對第2部分,病患在基期時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
4. 第2部分:病患必須曾接受過含鉑療法。
5. 第2部分:病患必須曾接受過抗PD1或抗PD-L1之治療,除非病患對此治療有禁忌症或臨床上無法使用。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分或1分。
7. 至少12週預期剩餘壽命。
8. 實驗室檢測值證明具有適當器官功能,(服用ABT-101前14天內未接受輸血、血液分離輸注、紅血球生成素、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與其他相關醫療支持)
9. 女性病患應符合以下至少1項條件才可參與試驗:
a. 不具生育能力(即生理上無法懷孕),包括已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者。
b. 更年期後(停經時間≥1年)。停經後狀態將於篩選期期間透過測量濾泡刺激素(FSH)濃度或根據當地實施方式進行確認。
c.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期期間(服用第一劑ABT-101前7天內)應有陰性血清懷孕檢查結果、不可哺乳,且願意在試驗期間,從進入試驗開始至服用最後一劑ABT-101後最多3個月,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0. 男性病患若已接受雙側輸精管切除術或同意在試驗期間,從進入試驗開始至服用最後一劑ABT-101後最多3個月,使用有效避孕方法及/或不可捐贈精子,即符合參與資格。
1. 提供知情同意時,年齡≥ 20歲(或根據當地法規法定年齡)的成年男性或女性。
2. 病患族群:
a. 第1部分: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並對標準治療無法耐受,不適合標準治療同時無其他適合的標準治療之晚期實體腫瘤病患。
b. 第2部分:經病理學確認,且已知具有HER2外顯子20插入突變之NSCLC病患。
3. 可測量及/或無法測量疾病,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針對第2部分,病患在基期時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
4. 第2部分:病患必須曾接受過含鉑療法。
5. 第2部分:病患必須曾接受過抗PD1或抗PD-L1之治療,除非病患對此治療有禁忌症或臨床上無法使用。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分或1分。
7. 至少12週預期剩餘壽命。
8. 實驗室檢測值證明具有適當器官功能,(服用ABT-101前14天內未接受輸血、血液分離輸注、紅血球生成素、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與其他相關醫療支持)
9. 女性病患應符合以下至少1項條件才可參與試驗:
a. 不具生育能力(即生理上無法懷孕),包括已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者。
b. 更年期後(停經時間≥1年)。停經後狀態將於篩選期期間透過測量濾泡刺激素(FSH)濃度或根據當地實施方式進行確認。
c.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期期間(服用第一劑ABT-101前7天內)應有陰性血清懷孕檢查結果、不可哺乳,且願意在試驗期間,從進入試驗開始至服用最後一劑ABT-101後最多3個月,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10. 男性病患若已接受雙側輸精管切除術或同意在試驗期間,從進入試驗開始至服用最後一劑ABT-101後最多3個月,使用有效避孕方法及/或不可捐贈精子,即符合參與資格。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條件的病患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1. 活動性或未接受過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應予排除,但曾接受過治療的轉移性腦癌病患若於開始服用試驗藥物前臨床狀況穩定,及/或服用穩定劑量之類固醇/抗癲癇藥物至少4週而未調升劑量、未使用超過10毫克/天之潑尼松 (prednisone) 或與之療效相等之同效藥物,且無證據顯示有新的轉移性腦癌或轉移性腦癌變大,則可能可參與試驗。
2. 第2部分:曾接受超過4周之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或HER2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治療,或曾於EGFR或HER2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治療下有過疾病惡化。然而,病患先前曾接受過HER2抗體藥物複合體(antibody-drug conjugate;ADC)(例如:Enhertu)之治療,可納入試驗。
3. 第2部分:病患曾接受過多於三線之治療。
4. 嚴重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
a. 服用第一劑ABT-101前7天內有未受控制的急性感染,或必須接受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曾使用全身性抗生素的病患;
b. HIV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有HIV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陽性HIV檢查結果病史的病患,應於篩選期期間進行CD4+ T細胞檢測。CD4+ T細胞計數< 350顆細胞/μL的病患不符合納入條件。HIV感染狀態不明且不願意接受HIV檢測的病患不可納入試驗;
c. 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篩選期期間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HCV抗體陽性檢查結果的病患必須進一步接受HBV DNA效價(排除HBV DNA效價高於2000 IU/mL病患)與HCV RNA(排除HCV RNA濃度超過檢定偵測下限值病患)檢測,以排除需接受治療的活動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感染。HBV帶原者、治療後B型肝炎感染穩定病患(DNA效價未超過2000 IU/mL),或曾接受治療且達到持續病毒反應(SVR)至少12週的HCV感染病患均可納入試驗。
5. 服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或其他已知可能對細胞色素P450(CYP)3A4及/或CYP2D6具誘發/抑制作用的藥品,且無法於投藥第1天的前7天停藥並於試驗期間暫時停藥,直到服用最後一劑ABT-101之後2週為止。服用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的病患必須於第1天投藥前進行24天藥物洗脫期。
6. 正在使用或於ABT-101首次給藥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例外:允許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之生理劑量未超過10毫克/天之潑尼松 [prednisone] 或與之療效相等之同效藥物,或作為術前用藥以避免超敏反應之類固醇 [如:電腦斷層掃描之術前用藥];外用、吸入式、鼻內、與眼科類固醇也允許使用)。
7. 試驗期間可能需繼續接受氫離子幫浦抑制劑治療。
8. 服用第一劑ABT-101前28天內曾接種活病毒疫苗。
9. 接受第一劑治療前28天內曾參與試驗藥物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使用試驗醫療器材。針對試驗藥物,藥物洗脫期應為5個半衰期或28天,以較短者為準。
10. 尚未自細胞毒性治療誘發之AE康復(即恢復至≤1級或至基期,其標準以NCI-CTCAE第5.0版進行評估),除落髮外。
11. 服用第一劑ABT-101前5個半衰期或14天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過抗癌化療、標靶療法、免疫療法、內分泌療法(除必須接受使用釋黃體素[LHRH] 致效劑/拮抗劑的雄性素剝奪療法 [ADT],治療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 [mCRPC] 外),或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除抗癌抗體外)。服用第一劑ABT-101前28天內曾接受抗癌抗體的病患。
12. 試驗治療開始前28天內曾進行過重大手術,或服用第一劑ABT-101前14天內曾接受根除性放射療法或緩和性放射療法,或曾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56天內使用過放射性藥物(例如:鍶、釤等)。
13. 服用第一劑ABT-101前2年內出現其他新的惡性腫瘤,除已接受根除性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外;或出現其他活動性侵襲性癌症。有其他惡性腫瘤但已接受治療且2年內未復發的病患可納入試驗。
14. 服用第一劑ABT-101前6個月內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有鬱血性心臟衰竭(NYHA分類分級≥II)的病患;重度心律不整(包括:需使用藥物、在篩選期三次12導程ECG評估時,平均靜態校正QT間隔(QTcF)≥470 ms、安裝心臟節律器,以及曾確診先天性長QT症候群)病患。
15. 無法吞嚥口服藥物,或有可能具臨床顯著性影響ABT-101吸收的腸胃疾病(如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伴隨消化不良之慢性腹瀉、頑固型嘔心與嘔吐),或曾接受可能影響腸胃吸收的手術程序。
16. 試驗治療前2年內已知有酒精成癮或藥物濫用病史。
17. 試驗主持人認定病患的潛在疾病可能導致病患在ABT-101投藥期間發生風險,或可能影響ABT-101的安全性評估。
1. 活動性或未接受過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應予排除,但曾接受過治療的轉移性腦癌病患若於開始服用試驗藥物前臨床狀況穩定,及/或服用穩定劑量之類固醇/抗癲癇藥物至少4週而未調升劑量、未使用超過10毫克/天之潑尼松 (prednisone) 或與之療效相等之同效藥物,且無證據顯示有新的轉移性腦癌或轉移性腦癌變大,則可能可參與試驗。
2. 第2部分:曾接受超過4周之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或HER2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治療,或曾於EGFR或HER2酪胺酸激酶抑制劑(TKI)治療下有過疾病惡化。然而,病患先前曾接受過HER2抗體藥物複合體(antibody-drug conjugate;ADC)(例如:Enhertu)之治療,可納入試驗。
3. 第2部分:病患曾接受過多於三線之治療。
4. 嚴重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
a. 服用第一劑ABT-101前7天內有未受控制的急性感染,或必須接受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曾使用全身性抗生素的病患;
b. HIV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有HIV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陽性HIV檢查結果病史的病患,應於篩選期期間進行CD4+ T細胞檢測。CD4+ T細胞計數< 350顆細胞/μL的病患不符合納入條件。HIV感染狀態不明且不願意接受HIV檢測的病患不可納入試驗;
c. 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篩選期期間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HCV抗體陽性檢查結果的病患必須進一步接受HBV DNA效價(排除HBV DNA效價高於2000 IU/mL病患)與HCV RNA(排除HCV RNA濃度超過檢定偵測下限值病患)檢測,以排除需接受治療的活動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感染。HBV帶原者、治療後B型肝炎感染穩定病患(DNA效價未超過2000 IU/mL),或曾接受治療且達到持續病毒反應(SVR)至少12週的HCV感染病患均可納入試驗。
5. 服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或其他已知可能對細胞色素P450(CYP)3A4及/或CYP2D6具誘發/抑制作用的藥品,且無法於投藥第1天的前7天停藥並於試驗期間暫時停藥,直到服用最後一劑ABT-101之後2週為止。服用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的病患必須於第1天投藥前進行24天藥物洗脫期。
6. 正在使用或於ABT-101首次給藥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例外:允許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之生理劑量未超過10毫克/天之潑尼松 [prednisone] 或與之療效相等之同效藥物,或作為術前用藥以避免超敏反應之類固醇 [如:電腦斷層掃描之術前用藥];外用、吸入式、鼻內、與眼科類固醇也允許使用)。
7. 試驗期間可能需繼續接受氫離子幫浦抑制劑治療。
8. 服用第一劑ABT-101前28天內曾接種活病毒疫苗。
9. 接受第一劑治療前28天內曾參與試驗藥物試驗,並接受試驗治療或使用試驗醫療器材。針對試驗藥物,藥物洗脫期應為5個半衰期或28天,以較短者為準。
10. 尚未自細胞毒性治療誘發之AE康復(即恢復至≤1級或至基期,其標準以NCI-CTCAE第5.0版進行評估),除落髮外。
11. 服用第一劑ABT-101前5個半衰期或14天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過抗癌化療、標靶療法、免疫療法、內分泌療法(除必須接受使用釋黃體素[LHRH] 致效劑/拮抗劑的雄性素剝奪療法 [ADT],治療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 [mCRPC] 外),或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除抗癌抗體外)。服用第一劑ABT-101前28天內曾接受抗癌抗體的病患。
12. 試驗治療開始前28天內曾進行過重大手術,或服用第一劑ABT-101前14天內曾接受根除性放射療法或緩和性放射療法,或曾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56天內使用過放射性藥物(例如:鍶、釤等)。
13. 服用第一劑ABT-101前2年內出現其他新的惡性腫瘤,除已接受根除性治療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外;或出現其他活動性侵襲性癌症。有其他惡性腫瘤但已接受治療且2年內未復發的病患可納入試驗。
14. 服用第一劑ABT-101前6個月內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有鬱血性心臟衰竭(NYHA分類分級≥II)的病患;重度心律不整(包括:需使用藥物、在篩選期三次12導程ECG評估時,平均靜態校正QT間隔(QTcF)≥470 ms、安裝心臟節律器,以及曾確診先天性長QT症候群)病患。
15. 無法吞嚥口服藥物,或有可能具臨床顯著性影響ABT-101吸收的腸胃疾病(如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伴隨消化不良之慢性腹瀉、頑固型嘔心與嘔吐),或曾接受可能影響腸胃吸收的手術程序。
16. 試驗治療前2年內已知有酒精成癮或藥物濫用病史。
17. 試驗主持人認定病患的潛在疾病可能導致病患在ABT-101投藥期間發生風險,或可能影響ABT-101的安全性評估。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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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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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