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210099
試驗執行中
2022-01-30 - 2028-04-01
Phase I
召募中2
第 1b/2 期試驗,以 Bemarituzumab 合併其他抗癌治療,用於未曾治療的晚期胃癌或胃食道交界癌受試者,評估其安全性、耐受性、療效和藥物動力學 (FORTITUDE-103)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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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7/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胃癌或胃食道交界癌且 FGFR2b 過度表現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1b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試驗,以 bemarituzumab 合併其他癌症療法,用於表現 FGFR2b 的晚期胃腺癌或胃食道交界腺癌,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部位未曾治療的受試者,評估其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 (PK) 和療效。
本試驗將評估 bemarituzumab 併用除了 mFOLFOX6 以外的其他癌症治療,例如 capecitabine 和 oxaliplatin (CAPOX)、S1 和 oxaliplatin (SOX),以及 CAPOX 或 SOX 加上 nivolumab,探討其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目標
•評估 bemarituzumab 併用其他癌症療法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標
•探討 bemarituzumab 併用其他癌症療法的藥物動力學 (PK)
•評估 bemarituzumab 併用其他癌症療法的初步抗癌活性
評估指標
•劑量限制毒性 (DLT),治療中不良事件,以及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心電圖 (ECG)、臨床實驗室檢驗和視力具臨床意義的變化
•Bemarituzumab 的藥物動力學參數,包括但不侷限於曲線下面積 (A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Bemarituzumab
劑型
242
劑量
20 mg/mL
評估指標
•劑量限制毒性 (DLT),治療中不良事件,以及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心電圖 (ECG)、臨床實驗室檢驗和視力具臨床意義的變化
•Bemarituzumab 的藥物動力學參數,包括但不侷限於曲線下面積 (AUC)、觀察到的最高濃度 (Cmax) 和劑量間隔結束觀察到的濃度 (Ctrough)
•客觀反應 [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 部分反應 (PR)] (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判定)
•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首次反應直到疾病惡化 (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評估) 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疾病控制定義為 CR + PR + 疾病穩定 (SD)
•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從納入直到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存活且未惡化的受試者,將設限於最後一次可評估的疾病評估。惡化將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評估
•整體存活期 (OS),定義為從參加直到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存活的受試者將設限於確知存活的最後日期
•Bemarituzumab 的藥物動力學參數,包括但不侷限於曲線下面積 (AUC)、觀察到的最高濃度 (Cmax) 和劑量間隔結束觀察到的濃度 (Ctrough)
•客觀反應 [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 部分反應 (PR)] (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判定)
•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首次反應直到疾病惡化 (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評估) 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疾病控制定義為 CR + PR + 疾病穩定 (SD)
•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從納入直到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存活且未惡化的受試者,將設限於最後一次可評估的疾病評估。惡化將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評估
•整體存活期 (OS),定義為從參加直到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存活的受試者將設限於確知存活的最後日期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滿 18 歲以上 (或所在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台灣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103.經病理學確認罹患胃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
104.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由中央實驗室進行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檢測,確定腫瘤 FGFR2b 是否過度表現。
10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分數 (ECOG-PS) 0 至 1。
107.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侵犯為 < 5 倍 ULN)。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有肝臟侵犯則為 < 2 倍 ULN),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例外)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50 mL/分鐘 ([140 - 年齡] × 質量 [公斤]/[72 × 肌酸酐 mg/dL]) (若為女性 x 0.85)。24 小時尿液收集非必要但允許進行。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 ULN
108.受試者適合接受 CAPOX (A、C 群體) 或 SOX (B、D 群體) 及/或 nivolumab (C、D 群體)。
109.能夠服用口服藥物。
110.患有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或無法量測但可評估的病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 CNS 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o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o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202.已知 HER2 陽性 (定義為 IHC 檢測 3 + 陽性或 IHC 2 + 且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陽性)
203.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發生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2-4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儘管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仍 ≥ 100 mm Hg,量測依據為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3 年指引)、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或校正 QT 間期 (QTc) ≥ 470。
204.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5.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發生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需接受全身性治療。
206.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SAg] 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7.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8.有證據或最近 (6 個月內) 病史顯示曾罹患或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曾接受角膜移植,或有其他已知可能使角膜潰瘍風險增加的角膜異常。最近 (6 個月內) 曾接受角膜手術或眼部雷射治療。
209.有證據顯示具有持續性眼部異常或急性 (4 週內)/進展活躍的症狀。
210.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
211.胃腸 (GI) 道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經靜脈營養補給、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例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12.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已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原位子宮頸癌
•已完全治癒的第 I 期子宮癌
•已完全治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已接受治癒性手術且假定已治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僅 C 群體和 D 群體:
213.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14.過去 2 年內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需要全身性治療 (補充療法除外),或有其他疾病,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5.曾接受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疾病的治療。
•允許先前曾接受過局部疾病的輔助或術前輔助療法,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以前完成
•允許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以前完成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掉髮或認定為不可逆的毒性 (定義為已穩定出現 > 21 天) 例外,且排除條件沒有其他相關說明
216.曾接受任何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217.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小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2 小時以前完成。若有上述情況,受試者在施用治療前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狀況穩定。
218.使用口服 coumarin 衍生物抗凝劑。
僅 B 群體和 D 群體:
219.近期使用 (過去 24 週內) flucytosine (一種抗黴菌藥物)
僅 C 群體和 D 群體
220.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劑量 > 10 毫克/天、或是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停用。允許短期之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及/或連續低劑量的 prednisone (<10 毫克/天)。此外,允許吸入性、鼻噴式、眼內及/或關節注射皮質類固醇。
221.受試者發生嚴重、有生命危險或復發性 (第 2 級以上) 免疫性不良事件或輸注相關反應,包括導致永久停用免疫腫瘤藥物治療的反應。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22.目前正在接受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在納入前 28 天內,或在本臨床試驗期間。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2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9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請見第八章節)。
224.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5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5.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9 個月內懷孕。
226.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7.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額外的避孕資訊請參閱第八章節。
228.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9.已知對 bemarituzumab 製劑組成 (包括聚山梨醇酯)、含鉑藥物、capecitabine (包括二氫嘧啶去氫酶 [DPD] 完全缺失的受試者;A、C 群體)、S-1 (包括 DPD 完全缺失的受試者;B、D 群體) 或 nivolumab (C、D 群體) 過敏或有禁忌症。
230.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1.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記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滿 18 歲以上 (或所在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台灣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103.經病理學確認罹患胃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
104.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由中央實驗室進行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檢測,確定腫瘤 FGFR2b 是否過度表現。
10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分數 (ECOG-PS) 0 至 1。
107.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侵犯為 < 5 倍 ULN)。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有肝臟侵犯則為 < 2 倍 ULN),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例外)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50 mL/分鐘 ([140 - 年齡] × 質量 [公斤]/[72 × 肌酸酐 mg/dL]) (若為女性 x 0.85)。24 小時尿液收集非必要但允許進行。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 ULN
108.受試者適合接受 CAPOX (A、C 群體) 或 SOX (B、D 群體) 及/或 nivolumab (C、D 群體)。
109.能夠服用口服藥物。
110.患有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或無法量測但可評估的病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 CNS 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o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o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202.已知 HER2 陽性 (定義為 IHC 檢測 3 + 陽性或 IHC 2 + 且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陽性)
203.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發生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2-4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儘管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仍 ≥ 100 mm Hg,量測依據為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3 年指引)、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或校正 QT 間期 (QTc) ≥ 470。
204.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5.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發生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需接受全身性治療。
206.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SAg] 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7.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8.有證據或最近 (6 個月內) 病史顯示曾罹患或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曾接受角膜移植,或有其他已知可能使角膜潰瘍風險增加的角膜異常。最近 (6 個月內) 曾接受角膜手術或眼部雷射治療。
209.有證據顯示具有持續性眼部異常或急性 (4 週內)/進展活躍的症狀。
210.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
211.胃腸 (GI) 道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經靜脈營養補給、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例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12.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已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原位子宮頸癌
•已完全治癒的第 I 期子宮癌
•已完全治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已接受治癒性手術且假定已治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僅 C 群體和 D 群體:
213.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14.過去 2 年內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需要全身性治療 (補充療法除外),或有其他疾病,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5.曾接受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疾病的治療。
•允許先前曾接受過局部疾病的輔助或術前輔助療法,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以前完成
•允許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以前完成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掉髮或認定為不可逆的毒性 (定義為已穩定出現 > 21 天) 例外,且排除條件沒有其他相關說明
216.曾接受任何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217.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小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2 小時以前完成。若有上述情況,受試者在施用治療前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狀況穩定。
218.使用口服 coumarin 衍生物抗凝劑。
僅 B 群體和 D 群體:
219.近期使用 (過去 24 週內) flucytosine (一種抗黴菌藥物)
僅 C 群體和 D 群體
220.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劑量 > 10 毫克/天、或是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停用。允許短期之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及/或連續低劑量的 prednisone (<10 毫克/天)。此外,允許吸入性、鼻噴式、眼內及/或關節注射皮質類固醇。
221.受試者發生嚴重、有生命危險或復發性 (第 2 級以上) 免疫性不良事件或輸注相關反應,包括導致永久停用免疫腫瘤藥物治療的反應。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22.目前正在接受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在納入前 28 天內,或在本臨床試驗期間。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2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9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請見第八章節)。
224.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5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5.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9 個月內懷孕。
226.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7.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額外的避孕資訊請參閱第八章節。
228.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9.已知對 bemarituzumab 製劑組成 (包括聚山梨醇酯)、含鉑藥物、capecitabine (包括二氫嘧啶去氫酶 [DPD] 完全缺失的受試者;A、C 群體)、S-1 (包括 DPD 完全缺失的受試者;B、D 群體) 或 nivolumab (C、D 群體) 過敏或有禁忌症。
230.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1.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記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滿 18 歲以上 (或所在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台灣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103.經病理學確認罹患胃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
104.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由中央實驗室進行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檢測,確定腫瘤 FGFR2b 是否過度表現。
10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分數 (ECOG-PS) 0 至 1。
107.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侵犯為 < 5 倍 ULN)。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有肝臟侵犯則為 < 2 倍 ULN),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例外)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50 mL/分鐘 ([140 - 年齡] × 質量 [公斤]/[72 × 肌酸酐 mg/dL]) (若為女性 x 0.85)。24 小時尿液收集非必要但允許進行。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 ULN
108.受試者適合接受 CAPOX (A、C 群體) 或 SOX (B、D 群體) 及/或 nivolumab (C、D 群體)。
109.能夠服用口服藥物。
110.患有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或無法量測但可評估的病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 CNS 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o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o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202.已知 HER2 陽性 (定義為 IHC 檢測 3 + 陽性或 IHC 2 + 且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陽性)
203.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發生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2-4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儘管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仍 ≥ 100 mm Hg,量測依據為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3 年指引)、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或校正 QT 間期 (QTc) ≥ 470。
204.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5.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發生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需接受全身性治療。
206.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SAg] 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7.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8.有證據或最近 (6 個月內) 病史顯示曾罹患或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曾接受角膜移植,或有其他已知可能使角膜潰瘍風險增加的角膜異常。最近 (6 個月內) 曾接受角膜手術或眼部雷射治療。
209.有證據顯示具有持續性眼部異常或急性 (4 週內)/進展活躍的症狀。
210.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
211.胃腸 (GI) 道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經靜脈營養補給、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例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12.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已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原位子宮頸癌
•已完全治癒的第 I 期子宮癌
•已完全治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已接受治癒性手術且假定已治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僅 C 群體和 D 群體:
213.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14.過去 2 年內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需要全身性治療 (補充療法除外),或有其他疾病,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5.曾接受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疾病的治療。
•允許先前曾接受過局部疾病的輔助或術前輔助療法,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以前完成
•允許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以前完成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掉髮或認定為不可逆的毒性 (定義為已穩定出現 > 21 天) 例外,且排除條件沒有其他相關說明
216.曾接受任何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217.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小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2 小時以前完成。若有上述情況,受試者在施用治療前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狀況穩定。
218.使用口服 coumarin 衍生物抗凝劑。
僅 B 群體和 D 群體:
219.近期使用 (過去 24 週內) flucytosine (一種抗黴菌藥物)
僅 C 群體和 D 群體
220.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劑量 > 10 毫克/天、或是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停用。允許短期之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及/或連續低劑量的 prednisone (<10 毫克/天)。此外,允許吸入性、鼻噴式、眼內及/或關節注射皮質類固醇。
221.受試者發生嚴重、有生命危險或復發性 (第 2 級以上) 免疫性不良事件或輸注相關反應,包括導致永久停用免疫腫瘤藥物治療的反應。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22.目前正在接受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在納入前 28 天內,或在本臨床試驗期間。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2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9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請見第八章節)。
224.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5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5.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9 個月內懷孕。
226.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7.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額外的避孕資訊請參閱第八章節。
228.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9.已知對 bemarituzumab 製劑組成 (包括聚山梨醇酯)、含鉑藥物、capecitabine (包括二氫嘧啶去氫酶 [DPD] 完全缺失的受試者;A、C 群體)、S-1 (包括 DPD 完全缺失的受試者;B、D 群體) 或 nivolumab (C、D 群體) 過敏或有禁忌症。
230.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1.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記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滿 18 歲以上 (或所在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台灣僅限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103.經病理學確認罹患胃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
104.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由中央實驗室進行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檢測,確定腫瘤 FGFR2b 是否過度表現。
10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分數 (ECOG-PS) 0 至 1。
107.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侵犯為 < 5 倍 ULN)。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有肝臟侵犯則為 < 2 倍 ULN),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例外)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50 mL/分鐘 ([140 - 年齡] × 質量 [公斤]/[72 × 肌酸酐 mg/dL]) (若為女性 x 0.85)。24 小時尿液收集非必要但允許進行。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 ULN
108.受試者適合接受 CAPOX (A、C 群體) 或 SOX (B、D 群體) 及/或 nivolumab (C、D 群體)。
109.能夠服用口服藥物。
110.患有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或無法量測但可評估的病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 CNS 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o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o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202.已知 HER2 陽性 (定義為 IHC 檢測 3 + 陽性或 IHC 2 + 且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陽性)
203.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發生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2-4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儘管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仍 ≥ 100 mm Hg,量測依據為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3 年指引)、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或校正 QT 間期 (QTc) ≥ 470。
204.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5.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發生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需接受全身性治療。
206.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SAg] 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7.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8.有證據或最近 (6 個月內) 病史顯示曾罹患或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曾接受角膜移植,或有其他已知可能使角膜潰瘍風險增加的角膜異常。最近 (6 個月內) 曾接受角膜手術或眼部雷射治療。
209.有證據顯示具有持續性眼部異常或急性 (4 週內)/進展活躍的症狀。
210.不願意在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
211.胃腸 (GI) 道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經靜脈營養補給、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例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12.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已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原位子宮頸癌
•已完全治癒的第 I 期子宮癌
•已完全治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已接受治癒性手術且假定已治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僅 C 群體和 D 群體:
213.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14.過去 2 年內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需要全身性治療 (補充療法除外),或有其他疾病,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5.曾接受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疾病的治療。
•允許先前曾接受過局部疾病的輔助或術前輔助療法,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以前完成
•允許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以前完成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掉髮或認定為不可逆的毒性 (定義為已穩定出現 > 21 天) 例外,且排除條件沒有其他相關說明
216.曾接受任何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217.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小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2 小時以前完成。若有上述情況,受試者在施用治療前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狀況穩定。
218.使用口服 coumarin 衍生物抗凝劑。
僅 B 群體和 D 群體:
219.近期使用 (過去 24 週內) flucytosine (一種抗黴菌藥物)
僅 C 群體和 D 群體
220.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劑量 > 10 毫克/天、或是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停用。允許短期之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及/或連續低劑量的 prednisone (<10 毫克/天)。此外,允許吸入性、鼻噴式、眼內及/或關節注射皮質類固醇。
221.受試者發生嚴重、有生命危險或復發性 (第 2 級以上) 免疫性不良事件或輸注相關反應,包括導致永久停用免疫腫瘤藥物治療的反應。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22.目前正在接受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在納入前 28 天內,或在本臨床試驗期間。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2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9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請見第八章節)。
224.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5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25.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9 個月內懷孕。
226.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7.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額外的避孕資訊請參閱第八章節。
228.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9.已知對 bemarituzumab 製劑組成 (包括聚山梨醇酯)、含鉑藥物、capecitabine (包括二氫嘧啶去氫酶 [DPD] 完全缺失的受試者;A、C 群體)、S-1 (包括 DPD 完全缺失的受試者;B、D 群體) 或 nivolumab (C、D 群體) 過敏或有禁忌症。
230.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1.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記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14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