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R-101801-CT-101
2022-03-01 - 2022-08-04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一項以 BR101801 治療晚期血液惡性腫瘤成人患者之第 I-II 期、開放性標示、多中心、劑量遞增及擴展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oryu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Advanced hematologic malignancies
試驗目的
第 Ia 期(劑量遞增)
1. 在復發/難治型 B 細胞淋巴瘤、CLL/SLL 和 PTCL 受試者中,評估 BR101801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2. 評估 BR101801 以 4 週週期每日時程口服給藥直到疾病惡化時之 DLT 和決定 MTD 及/或第 II 期建議劑量 (RP2D) 之劑量。
第 Ib 期(劑量擴展)
1. 在復發/難治型 B 細胞淋巴瘤、CLL/SLL 和 PTCL 受試者中,評估 BR101801 於 RP2D 劑量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第 II 期
2. 進一步評估在復發/難治型 PTCL 受試者中,BR101801 於 RP2D 劑量的活性、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BR101801
主成份
BR101801
BR101801
BR101801
劑型
capsule
capsule
capsule
劑量
100
25
25
評估指標
第 Ia 期(劑量遞增)
主要
1. 安全性和耐受性:透過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的 AEs、生命徵象、ECG、臨床實驗室檢測、身體檢查、ECOG 體能狀態,以及基線醫療狀況評估。耐受性評估將包含審查劑量中斷、減低,以及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所使用的劑量。
2. MTD 和 RP2D 的決定是根據第 1 週期(即,28 天週期)期間的 DLTs。將使用第 1 週期資訊以及可用的後續 BR101801 治療資訊決定 RP2D。
次要
1. BR101801 的血漿濃度-時間概況(第 1 和 15 天)和尿液濃度資料(第 15 天)以及所導出的單次劑量血漿 PK 和多劑量血漿及尿液 PK 參數(如適用)。
2. 根據腫瘤類型反應評估的合適標準評估腫瘤反應。
探索性
1. 全身性細胞激素及趨化因子絕對值和自基線的變化、活化免疫細胞表型特徵、腫瘤切片評估自基線的變化,以及 BR101801 暴露後的其他 PD 生物標記。
2. BR101801 代謝物概況。
第 Ib 期(劑量擴展)
主要
1. RP2D 劑量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透過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的 AEs、生命徵象、ECG、臨床實驗室檢測、身體檢查、ECOG 體能狀態,以及基線醫療狀況評估。耐受性評估將包含審查劑量中斷、減低,以及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所使用的劑量。
次要
1. 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根據腫瘤類型反應評估的合適標準之腫瘤反應證據。
2. 前 12 位受試者 BR101801 的血漿濃度-時間概況(第 1 和 15 天)以及所導出的 PK 參數。
探索性
1. 全身性細胞激素絕對值和自基線的變化、活化免疫細胞表型特徵,以及 BR101801 暴露後的其他 PD 生物標記。
2. BR101801 代謝物概況。
3. BR101801 的血漿濃度-時間概況(第 1 和 15 天)及所導出的單次劑量和多劑量血漿 PK 參數(如適用)可能根據先前資料的完整性計算。
4. 使用 EORTC 生活品質核心 30 問卷 (QLQ C30) 和歐洲生活品質 5 面向問卷 (EQ 5D 3L)
第 II 期
主要
1. 至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的整個期間,直到腫瘤惡化、死亡或無法耐受之根據 PTCL 反應評估標準條件的腫瘤反應證據及反應持續時間。
2. RP2D 劑量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透過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的 AEs、生命徵象、ECG、臨床實驗室檢測、身體檢查、ECOG 體能狀態,以及基線醫療狀況評估。耐受性評估將包含審查劑量中斷、減低,以及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所使用的劑量。
次要
1. 試驗第 II 期部分前 12 位受試者 BR101801 的血漿濃度-時間概況(第 1 和 15 天)所導出的 PK 參數。所有其他受試者將從第 2 週期開始在每個週期進行稀疏 PK 採檢。
探索性
1. 全身性細胞激素絕對值和自基線的變化、活化免疫細胞表型特徵,以及 BR101801 暴露後的其他 PD 生物標記。
2. BR101801 代謝物概況。
3. BR101801 的血漿濃度-時間概況(第 1 和 15 天)及所導出的單次劑量和多劑量血漿 PK 參數(如適用)可能根據先前資料的完整性計算。
4. 將採集檢體,以進行合適 PTCL 標記作為 BR101801 反應潛在預測因子的試驗後評估。
5. 使用 EORTC QLQ C30 和 EQ 5D 3L。
主要
1. 安全性和耐受性:透過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的 AEs、生命徵象、ECG、臨床實驗室檢測、身體檢查、ECOG 體能狀態,以及基線醫療狀況評估。耐受性評估將包含審查劑量中斷、減低,以及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所使用的劑量。
2. MTD 和 RP2D 的決定是根據第 1 週期(即,28 天週期)期間的 DLTs。將使用第 1 週期資訊以及可用的後續 BR101801 治療資訊決定 RP2D。
次要
1. BR101801 的血漿濃度-時間概況(第 1 和 15 天)和尿液濃度資料(第 15 天)以及所導出的單次劑量血漿 PK 和多劑量血漿及尿液 PK 參數(如適用)。
2. 根據腫瘤類型反應評估的合適標準評估腫瘤反應。
探索性
1. 全身性細胞激素及趨化因子絕對值和自基線的變化、活化免疫細胞表型特徵、腫瘤切片評估自基線的變化,以及 BR101801 暴露後的其他 PD 生物標記。
2. BR101801 代謝物概況。
第 Ib 期(劑量擴展)
主要
1. RP2D 劑量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透過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的 AEs、生命徵象、ECG、臨床實驗室檢測、身體檢查、ECOG 體能狀態,以及基線醫療狀況評估。耐受性評估將包含審查劑量中斷、減低,以及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所使用的劑量。
次要
1. 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根據腫瘤類型反應評估的合適標準之腫瘤反應證據。
2. 前 12 位受試者 BR101801 的血漿濃度-時間概況(第 1 和 15 天)以及所導出的 PK 參數。
探索性
1. 全身性細胞激素絕對值和自基線的變化、活化免疫細胞表型特徵,以及 BR101801 暴露後的其他 PD 生物標記。
2. BR101801 代謝物概況。
3. BR101801 的血漿濃度-時間概況(第 1 和 15 天)及所導出的單次劑量和多劑量血漿 PK 參數(如適用)可能根據先前資料的完整性計算。
4. 使用 EORTC 生活品質核心 30 問卷 (QLQ C30) 和歐洲生活品質 5 面向問卷 (EQ 5D 3L)
第 II 期
主要
1. 至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的整個期間,直到腫瘤惡化、死亡或無法耐受之根據 PTCL 反應評估標準條件的腫瘤反應證據及反應持續時間。
2. RP2D 劑量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透過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回診的 AEs、生命徵象、ECG、臨床實驗室檢測、身體檢查、ECOG 體能狀態,以及基線醫療狀況評估。耐受性評估將包含審查劑量中斷、減低,以及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所使用的劑量。
次要
1. 試驗第 II 期部分前 12 位受試者 BR101801 的血漿濃度-時間概況(第 1 和 15 天)所導出的 PK 參數。所有其他受試者將從第 2 週期開始在每個週期進行稀疏 PK 採檢。
探索性
1. 全身性細胞激素絕對值和自基線的變化、活化免疫細胞表型特徵,以及 BR101801 暴露後的其他 PD 生物標記。
2. BR101801 代謝物概況。
3. BR101801 的血漿濃度-時間概況(第 1 和 15 天)及所導出的單次劑量和多劑量血漿 PK 參數(如適用)可能根據先前資料的完整性計算。
4. 將採集檢體,以進行合適 PTCL 標記作為 BR101801 反應潛在預測因子的試驗後評估。
5. 使用 EORTC QLQ C30 和 EQ 5D 3L。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其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2. 年齡 ≥ 20 歲的女性或男性受試者。
3. 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 2。
4. 預期壽命超過 3 個月。
5. 第 Ia 期(僅劑量遞增部分):
罹患依世界衛生組織 (WHO) 分類診斷為復發型及/或難治型 B 細胞淋巴瘤、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以及周邊 T 細胞淋巴瘤,其曾經接受標準療法或不耐受標準療法,及/或未接受過標準療法之受試者。
6. 第 Ib 期(僅劑量擴增):
罹患復發型及/或難治型淋巴瘤(WHO 分類),其曾經接受標準療法或不耐受標準療法,或未接受過標準療法,並且符合下列其中 1 個組別之受試者:
(1) 組別 A:罹患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之受試者,包括 MYC 變異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以及轉化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
(2) 組別 B:罹患非特異性周邊 T 細胞淋巴瘤和周邊 T 細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細胞 T 細胞淋巴瘤之受試者。
(3) 組別 C:罹患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其他 B 細胞淋巴瘤,例如但不限於被套細胞淋巴瘤、邊緣區淋巴瘤、華氏巨球蛋白血症,或周邊 T 細胞淋巴瘤之受試者。
7. 第 II 期
罹患復發型及/或難治型非特異性周邊 T 細胞淋巴瘤以及周邊 T 細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細胞 T 細胞淋巴瘤(WHO 分類),其曾經接受標準療法或不耐受標準療法,或未接受過標準療法者,以及那些已經招募進入本試驗的第 Ib 期部分的受試者。
8. 納入於第 Ia 期以及第 Ib 期(劑量擴增)以及第 II 期的所有受試者應該具有基於適當腫瘤類型標準的可測量疾病。
9. 目前由試驗主持人評估需要全身性療法。
10. 需要庫存或新鮮腫瘤組織(即,組織塊或連續約 15 片玻片),並且針對淋巴瘤受試者,應在篩選回診當中提供。針對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以及華氏巨球蛋白血症,如果沒有可用腫瘤組織,此不需此項目。第 Ib 期以及第 II 期中,罹患周邊 T 細胞淋巴瘤之受試者的病理學中央審查將作為品質管控步驟進行,但是結果將不會用於受試者試驗篩選。將提交額外的組織檢體(組織塊或連續的玻片)供中央確認周邊 T 細胞淋巴瘤診斷。
11. 第 Ia 期受試者應準備在試驗期間進行新鮮腫瘤切片(將在第 Ia 期從每個群組的 1 至 2 位受試者取得腫瘤切片)。針對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以及華氏巨球蛋白血症,此為非必要。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可以考慮對疾病部位不適合進行切片的受試者例外處理。
12. 女性受試者必須以手術絕育,或有以手術絕育的單一伴侶,或為停經後狀態(至少 1 年無月經或血清濾泡刺激素 > 40 mIU/mL 以及雌二醇 < 20 pg/mL,或根據相關實驗室的停經後範圍定義),或承諾在試驗持續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 BR101801 後 3 個月內使用一種有效的生育控制方式。
13. 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須承諾在服用藥物期間以及停用 BR101801 後 3 個月內使用一種有效的生育控制方式。已接受輸精管切除的男性需使用保險套以防止藥物透過精液遞輸。
14. 具有定義如下的實驗室數值之受試者:
(1) 肌酸酐清除率(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經測量)> 60 mL/min。
(2)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但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不在此限,其若總膽紅素 > 3.0 倍正常值上限或直接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則予以排除。
(3)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正常值上限,但腫瘤侵犯肝臟的受試者不在此限,若其 ALT < 5 倍正常值上限則予以納入。
(4)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但腫瘤侵犯肝臟的受試者不在此限,若其 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則予以納入。
(5)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0 × 109/L。
(6) 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
(7) 血紅素 > 8 g/dL。
排除條件
1. 存在顯著軟腦膜或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需要局部 CNS 導向療法(例如,放射療法或手術)或在前 2 週內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的 CNS 轉移。已接受治療的腦部轉移受試者應為神經學穩定(治療後 4 週和試驗收案前),並且在使用任何試驗治療前停用類固醇至少 2 週。
2. 心臟功能受損或臨床上重大心臟病,包括下列任一項:
(1) 臨床上重大及/或無法控制的心臟病,例如需要治療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透過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或心臟超音波 (ECHO) 判定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臨床上重大的心律不整。
(2) 在篩選回診時,心電圖 (ECG) 之使用 Fridericia 公式對心跳速率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50 ms 或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如果由於例如左束支傳導阻滯 (LBBB) 的潛在病症而無法適當計算 QTcF,該受試者的資格將與醫療監測者及試驗委託者進行討論。資格決定將進行適當記錄。
(3) 基線 QT/QTc 間期明顯延長(例如重複出現 QTc 間期 > 450 ms)。
(4) 必須使用延長 QT/QTc 間期的併用藥物。
(5) 進入試驗前 < 3 個月有急性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3. 罹患間質性肺炎或有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炎/肺炎病史的受試者。
4.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
5.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如果 HBsAg 為陰性但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陽性,則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DNA) 病毒量必須為偵測不到才符合資格。
6. 慢性肝臟疾病或慢性肝炎(Child-Pugh B 或 C 級肝臟受損)。
7. 任何干擾試驗治療吸收的胃腸疾患或無法吞嚥藥錠或膠囊。
8. 惡性疾病,本試驗中正在治療者除外。此排除的例外情況包括以下:已接受治癒性治療且在試驗治療前 2 年內未復發的惡性腫瘤;完全切除之基底細胞及鱗狀細胞皮膚癌;任何視為無痛性且不曾需要療法的惡性腫瘤;以及完全切除之任何類型的原位癌。
9. 僅在試驗的劑量遞增部分(第 Ia 期)接受先前的磷酸肌醇 3 激酶 (PI3K) 抑制劑。
10. 針對罹患淋巴瘤的受試者:
(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的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細胞毒性化學療法、α 干擾素 [INF],以及毒素免疫結合物)或任何實驗性療法。
(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5 個半衰期內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的療法。
(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 6 週的非結合型單株抗體療法。
11. 接受全身性慢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免疫抑制療法(> 10 mg/天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受試者。允許外用型、吸入型、鼻用型以及眼用型類固醇。
12. 在試驗治療開始後 4 週內使用任何針對感染性疾病的活毒疫苗。
13. 開始試驗治療前 ≤ 2 週,使用造血群落刺激生長因子(例如,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促血小板生成素類似物,或類紅血球刺激劑。如果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 週以上開始使用類紅血球刺激劑,且受試者的劑量穩定,則其可以維持。
14. 有中風史或有活動性神經學症狀的受試者,但神經學家、試驗主持人以及試驗委託者認定在試驗治療期間將不會影響進行中之神經學評估的慢性病症則除外。
15. 需要全身性或抗病毒抗生素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16. 罹患活動性巨細胞病毒 (CMV) 感染的受試者。
17. 正在接受中度或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酶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且直到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 週或長於半衰期 5 倍(以較短者為準)為止無法停用的受試者。
18.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2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縱膈腔鏡檢查、中央靜脈通路裝置置入,以及灌食管置入不視為重大手術)。
1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2 週內進行放射療法,但限定範圍的緩和性放射療法不在此限,例如用於治療骨頭疼痛或局部疼痛的腫瘤塊。
20. 由於先前的癌症療法,存有通用術語標準不良事件 (CTCAE) ≥ 第 2 級的毒性(掉髮、周邊神經病變以及耳毒性除外,其若 ≥ CTCAE 第 3 級才予以排除)。
2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參與一項介入性、研究性試驗。
2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因為安全性考量、臨床試驗程序遵囑性或試驗結果判讀,而可能阻礙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的任何醫療狀況。
23.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其中懷孕定義為女性在受孕後且直到妊娠終止的狀態,透過陽性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實驗室檢測確認。
1.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其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2. 年齡 ≥ 20 歲的女性或男性受試者。
3. 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 2。
4. 預期壽命超過 3 個月。
5. 第 Ia 期(僅劑量遞增部分):
罹患依世界衛生組織 (WHO) 分類診斷為復發型及/或難治型 B 細胞淋巴瘤、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以及周邊 T 細胞淋巴瘤,其曾經接受標準療法或不耐受標準療法,及/或未接受過標準療法之受試者。
6. 第 Ib 期(僅劑量擴增):
罹患復發型及/或難治型淋巴瘤(WHO 分類),其曾經接受標準療法或不耐受標準療法,或未接受過標準療法,並且符合下列其中 1 個組別之受試者:
(1) 組別 A:罹患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之受試者,包括 MYC 變異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以及轉化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
(2) 組別 B:罹患非特異性周邊 T 細胞淋巴瘤和周邊 T 細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細胞 T 細胞淋巴瘤之受試者。
(3) 組別 C:罹患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小淋巴球性淋巴瘤、其他 B 細胞淋巴瘤,例如但不限於被套細胞淋巴瘤、邊緣區淋巴瘤、華氏巨球蛋白血症,或周邊 T 細胞淋巴瘤之受試者。
7. 第 II 期
罹患復發型及/或難治型非特異性周邊 T 細胞淋巴瘤以及周邊 T 細胞淋巴瘤血管免疫母細胞 T 細胞淋巴瘤(WHO 分類),其曾經接受標準療法或不耐受標準療法,或未接受過標準療法者,以及那些已經招募進入本試驗的第 Ib 期部分的受試者。
8. 納入於第 Ia 期以及第 Ib 期(劑量擴增)以及第 II 期的所有受試者應該具有基於適當腫瘤類型標準的可測量疾病。
9. 目前由試驗主持人評估需要全身性療法。
10. 需要庫存或新鮮腫瘤組織(即,組織塊或連續約 15 片玻片),並且針對淋巴瘤受試者,應在篩選回診當中提供。針對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以及華氏巨球蛋白血症,如果沒有可用腫瘤組織,此不需此項目。第 Ib 期以及第 II 期中,罹患周邊 T 細胞淋巴瘤之受試者的病理學中央審查將作為品質管控步驟進行,但是結果將不會用於受試者試驗篩選。將提交額外的組織檢體(組織塊或連續的玻片)供中央確認周邊 T 細胞淋巴瘤診斷。
11. 第 Ia 期受試者應準備在試驗期間進行新鮮腫瘤切片(將在第 Ia 期從每個群組的 1 至 2 位受試者取得腫瘤切片)。針對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以及華氏巨球蛋白血症,此為非必要。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可以考慮對疾病部位不適合進行切片的受試者例外處理。
12. 女性受試者必須以手術絕育,或有以手術絕育的單一伴侶,或為停經後狀態(至少 1 年無月經或血清濾泡刺激素 > 40 mIU/mL 以及雌二醇 < 20 pg/mL,或根據相關實驗室的停經後範圍定義),或承諾在試驗持續期間以及使用最後一次 BR101801 後 3 個月內使用一種有效的生育控制方式。
13. 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須承諾在服用藥物期間以及停用 BR101801 後 3 個月內使用一種有效的生育控制方式。已接受輸精管切除的男性需使用保險套以防止藥物透過精液遞輸。
14. 具有定義如下的實驗室數值之受試者:
(1) 肌酸酐清除率(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經測量)> 60 mL/min。
(2)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但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不在此限,其若總膽紅素 > 3.0 倍正常值上限或直接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則予以排除。
(3)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正常值上限,但腫瘤侵犯肝臟的受試者不在此限,若其 ALT < 5 倍正常值上限則予以納入。
(4)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但腫瘤侵犯肝臟的受試者不在此限,若其 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則予以納入。
(5)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 1.0 × 109/L。
(6) 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
(7) 血紅素 > 8 g/dL。
排除條件
1. 存在顯著軟腦膜或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需要局部 CNS 導向療法(例如,放射療法或手術)或在前 2 週內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的 CNS 轉移。已接受治療的腦部轉移受試者應為神經學穩定(治療後 4 週和試驗收案前),並且在使用任何試驗治療前停用類固醇至少 2 週。
2. 心臟功能受損或臨床上重大心臟病,包括下列任一項:
(1) 臨床上重大及/或無法控制的心臟病,例如需要治療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透過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或心臟超音波 (ECHO) 判定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臨床上重大的心律不整。
(2) 在篩選回診時,心電圖 (ECG) 之使用 Fridericia 公式對心跳速率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50 ms 或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如果由於例如左束支傳導阻滯 (LBBB) 的潛在病症而無法適當計算 QTcF,該受試者的資格將與醫療監測者及試驗委託者進行討論。資格決定將進行適當記錄。
(3) 基線 QT/QTc 間期明顯延長(例如重複出現 QTc 間期 > 450 ms)。
(4) 必須使用延長 QT/QTc 間期的併用藥物。
(5) 進入試驗前 < 3 個月有急性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3. 罹患間質性肺炎或有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炎/肺炎病史的受試者。
4.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
5.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如果 HBsAg 為陰性但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為陽性,則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DNA) 病毒量必須為偵測不到才符合資格。
6. 慢性肝臟疾病或慢性肝炎(Child-Pugh B 或 C 級肝臟受損)。
7. 任何干擾試驗治療吸收的胃腸疾患或無法吞嚥藥錠或膠囊。
8. 惡性疾病,本試驗中正在治療者除外。此排除的例外情況包括以下:已接受治癒性治療且在試驗治療前 2 年內未復發的惡性腫瘤;完全切除之基底細胞及鱗狀細胞皮膚癌;任何視為無痛性且不曾需要療法的惡性腫瘤;以及完全切除之任何類型的原位癌。
9. 僅在試驗的劑量遞增部分(第 Ia 期)接受先前的磷酸肌醇 3 激酶 (PI3K) 抑制劑。
10. 針對罹患淋巴瘤的受試者:
(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的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細胞毒性化學療法、α 干擾素 [INF],以及毒素免疫結合物)或任何實驗性療法。
(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5 個半衰期內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的療法。
(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 6 週的非結合型單株抗體療法。
11. 接受全身性慢性類固醇療法或任何免疫抑制療法(> 10 mg/天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受試者。允許外用型、吸入型、鼻用型以及眼用型類固醇。
12. 在試驗治療開始後 4 週內使用任何針對感染性疾病的活毒疫苗。
13. 開始試驗治療前 ≤ 2 週,使用造血群落刺激生長因子(例如,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促血小板生成素類似物,或類紅血球刺激劑。如果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 週以上開始使用類紅血球刺激劑,且受試者的劑量穩定,則其可以維持。
14. 有中風史或有活動性神經學症狀的受試者,但神經學家、試驗主持人以及試驗委託者認定在試驗治療期間將不會影響進行中之神經學評估的慢性病症則除外。
15. 需要全身性或抗病毒抗生素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16. 罹患活動性巨細胞病毒 (CMV) 感染的受試者。
17. 正在接受中度或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酶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且直到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 週或長於半衰期 5 倍(以較短者為準)為止無法停用的受試者。
18.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2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縱膈腔鏡檢查、中央靜脈通路裝置置入,以及灌食管置入不視為重大手術)。
1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2 週內進行放射療法,但限定範圍的緩和性放射療法不在此限,例如用於治療骨頭疼痛或局部疼痛的腫瘤塊。
20. 由於先前的癌症療法,存有通用術語標準不良事件 (CTCAE) ≥ 第 2 級的毒性(掉髮、周邊神經病變以及耳毒性除外,其若 ≥ CTCAE 第 3 級才予以排除)。
2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參與一項介入性、研究性試驗。
2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因為安全性考量、臨床試驗程序遵囑性或試驗結果判讀,而可能阻礙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的任何醫療狀況。
23.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其中懷孕定義為女性在受孕後且直到妊娠終止的狀態,透過陽性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實驗室檢測確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