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30LE306
2023-07-01 - 2027-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劑量盲性的第 3 期長期延伸試驗,評估 Litifilimab (BIIB059) 用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之成年參與者的持續安全性與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iogen Idec Research Limite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 litifilimab 用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的長期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的
評估 litifilimab 對於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之疾病活性的長期影響
評估 litifilimab 在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中維持低疾病活性的長期效果
評估 litifilimab 在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參與者中預防不可逆器官損傷的效果
評估接受 litifilimab 治療之參與者的口服皮質類固醇 (OCS)6 長期使用情況
評估 litifilimab 對於參與者報告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症狀及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影響所造成的影響
評估 litifilimab 對於實驗室參數的長期影響
評估 litifilimab 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Litifilimab (BIIB059)
主成份
BIIB059
劑型
pre-filled syringe
劑量
150mg/mL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評估 litifilimab 用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的長期安全性與耐受性
1. 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 (TEAEs) 的發生率
2. 嚴重不良事件 (SAEs) 的發生率
次要指標
評估 litifilimab 對於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之疾病活性的長期影響
1. 按回診之達成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反應者指數-4 (SRI-4)1 反應的參與者比例
2. 按回診之達成關節-502、3 反應的參與者比例
3. 按回診之達成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面積和嚴重度指數-50 (CLASI-50)、CLASI-70 和 CLASI-90 反應的參與者比例
4. 按回診之達成以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組 (BILAG) 為依據的複合狼瘡評估 (BICLA) 反應的參與者比例4
5. 年化重度雌激素在紅斑性狼瘡中的安全性之國家評估-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疾病活動性指數 (SELENA-SLEDAI) 發作指數 (SFI) 發作發生率,其中採用 SFI 定義來定義重度發作(附錄 B)
評估 litifilimab 在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中維持低疾病活性的長期效果
1. 處於狼瘡低疾病活性狀態 (LLDAS) 的時間百分比5
2. 持久 LLDAS 的參與者比例
3. 持久 LLDAS 的持續時間,依處於 LLDAS 時的回診次數定義
評估 litifilimab 在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參與者中預防不可逆器官損傷的效果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國際臨床合作組織/美國風濕病學會損傷指數 (SDI) 分數,與第 3 期母試驗的基線值相比的年度變化
評估接受 litifilimab 治療之參與者的口服皮質類固醇 (OCS)6 長期使用情況
1. OCS 隨著時間的累積暴露量
2. 按回診之 OCS ≤ 7.5 mg 的參與者比例
3. 按回診之 OCS ≤ 5 mg 的參與者比例
評估 litifilimab 對於參與者報告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症狀及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影響所造成的影響
參與者報告的結果測量:狼瘡生活品質量表 (LupusQoL)、36 項健康簡易問卷 (SF-36)(急性版本)、歐洲生活品質 5 層面 3 等級版本 (EQ 5D 3L)、慢性疾病治療功能性評估 (FACIT)-疲憊、患者健康問卷-9 (PHQ 9)、工作生產力和活動障礙:狼瘡問卷 (WPAI:Lupus),以及患者整體評估 (PtGA)
評估 litifilimab 對於實驗室參數的長期影響
標準實驗室參數和心電圖 (ECGs) 結果的變化
評估 litifilimab 的免疫原性
Litifilimab 抗體的發生率
評估 litifilimab 用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的長期安全性與耐受性
1. 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 (TEAEs) 的發生率
2. 嚴重不良事件 (SAEs) 的發生率
次要指標
評估 litifilimab 對於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之疾病活性的長期影響
1. 按回診之達成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反應者指數-4 (SRI-4)1 反應的參與者比例
2. 按回診之達成關節-502、3 反應的參與者比例
3. 按回診之達成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面積和嚴重度指數-50 (CLASI-50)、CLASI-70 和 CLASI-90 反應的參與者比例
4. 按回診之達成以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組 (BILAG) 為依據的複合狼瘡評估 (BICLA) 反應的參與者比例4
5. 年化重度雌激素在紅斑性狼瘡中的安全性之國家評估-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疾病活動性指數 (SELENA-SLEDAI) 發作指數 (SFI) 發作發生率,其中採用 SFI 定義來定義重度發作(附錄 B)
評估 litifilimab 在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參與者中維持低疾病活性的長期效果
1. 處於狼瘡低疾病活性狀態 (LLDAS) 的時間百分比5
2. 持久 LLDAS 的參與者比例
3. 持久 LLDAS 的持續時間,依處於 LLDAS 時的回診次數定義
評估 litifilimab 在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參與者中預防不可逆器官損傷的效果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國際臨床合作組織/美國風濕病學會損傷指數 (SDI) 分數,與第 3 期母試驗的基線值相比的年度變化
評估接受 litifilimab 治療之參與者的口服皮質類固醇 (OCS)6 長期使用情況
1. OCS 隨著時間的累積暴露量
2. 按回診之 OCS ≤ 7.5 mg 的參與者比例
3. 按回診之 OCS ≤ 5 mg 的參與者比例
評估 litifilimab 對於參與者報告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症狀及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影響所造成的影響
參與者報告的結果測量:狼瘡生活品質量表 (LupusQoL)、36 項健康簡易問卷 (SF-36)(急性版本)、歐洲生活品質 5 層面 3 等級版本 (EQ 5D 3L)、慢性疾病治療功能性評估 (FACIT)-疲憊、患者健康問卷-9 (PHQ 9)、工作生產力和活動障礙:狼瘡問卷 (WPAI:Lupus),以及患者整體評估 (PtGA)
評估 litifilimab 對於實驗室參數的長期影響
標準實驗室參數和心電圖 (ECGs) 結果的變化
評估 litifilimab 的免疫原性
Litifilimab 抗體的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完成其中 1 項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3 期母試驗(230LE303 和 230LE304)的 52 週期間、完成 litifilimab 或安慰劑試驗治療至第 48 週,且在第 52 週時參加最後一次試驗評估回診的參與者。
2. 參與者能夠瞭解本試驗之目的和風險、提供受試者同意,並授權可依國家和當地隱私法規使用機密健康資訊。
3. 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6 天(18 週)內實施高度有效避孕。此外,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及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26 天(18 週)內不應捐贈卵子。在適用的情況下,如果之前未在第 3 期母試驗中確認,必須依據以下方式確認停經後狀態:對於年齡 ≤ 55 歲的女性,連續 52 週自然(自發性)無月經,沒有其他醫學因素且血清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40 mIU/mL;對於年齡 > 55 歲的女性,連續 52 週自然(自發性)無月經,沒有其他醫學因素且血清濾泡刺激素濃度 ≥ 40 mIU/mL,或至少連續 5 年自然(自發性)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因素。
排除條件
候選者如於篩選時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條件,則會受到排除,不得進入試驗:
1. 第 3 期母試驗治療提前終止者(在第 52 週前中止試驗治療的參與者)。
2. 第 3 期母試驗提前終止者(退出參與試驗且未完成 52 週治療期的參與者)。
3. 出現任何其他醫療疾病、病症或異常情形的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考量而認定其不適合參與長期延伸試驗。
4. 參與者的器官特定狼瘡表徵出現中度至重度惡化,且需要改變其抗瘧疾藥物和/或免疫抑制療法(自上次排定的試驗回診以來,開始進行新治療或將劑量增加至超過所允許劑量的上限,且先前未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5. 在第 3 期母試驗期間,使用禁止的併用用藥或療法。
6. 在基線回診前 4 週內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
7. 在第 3 期母試驗期間,使用用於治療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皮膚性狼瘡或狼瘡性腎炎的其他研究藥物或仿單標示外使用的藥物。
8. 懷孕中、目前正在哺餵母乳,或預定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6 天(18 週)內懷孕的女性參與者。
9. 目前已收案或計劃收案至任何介入性臨床試驗,且其使用研究性治療或用於研究用途的核准療法(參與觀察性登錄是允許的)。
10. 無法配合試驗要求。
11. 有其他未列明的原因,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使參與者不適合收案。
1. 完成其中 1 項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3 期母試驗(230LE303 和 230LE304)的 52 週期間、完成 litifilimab 或安慰劑試驗治療至第 48 週,且在第 52 週時參加最後一次試驗評估回診的參與者。
2. 參與者能夠瞭解本試驗之目的和風險、提供受試者同意,並授權可依國家和當地隱私法規使用機密健康資訊。
3. 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6 天(18 週)內實施高度有效避孕。此外,參與者在試驗期間及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26 天(18 週)內不應捐贈卵子。在適用的情況下,如果之前未在第 3 期母試驗中確認,必須依據以下方式確認停經後狀態:對於年齡 ≤ 55 歲的女性,連續 52 週自然(自發性)無月經,沒有其他醫學因素且血清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40 mIU/mL;對於年齡 > 55 歲的女性,連續 52 週自然(自發性)無月經,沒有其他醫學因素且血清濾泡刺激素濃度 ≥ 40 mIU/mL,或至少連續 5 年自然(自發性)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因素。
排除條件
候選者如於篩選時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條件,則會受到排除,不得進入試驗:
1. 第 3 期母試驗治療提前終止者(在第 52 週前中止試驗治療的參與者)。
2. 第 3 期母試驗提前終止者(退出參與試驗且未完成 52 週治療期的參與者)。
3. 出現任何其他醫療疾病、病症或異常情形的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考量而認定其不適合參與長期延伸試驗。
4. 參與者的器官特定狼瘡表徵出現中度至重度惡化,且需要改變其抗瘧疾藥物和/或免疫抑制療法(自上次排定的試驗回診以來,開始進行新治療或將劑量增加至超過所允許劑量的上限,且先前未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5. 在第 3 期母試驗期間,使用禁止的併用用藥或療法。
6. 在基線回診前 4 週內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
7. 在第 3 期母試驗期間,使用用於治療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皮膚性狼瘡或狼瘡性腎炎的其他研究藥物或仿單標示外使用的藥物。
8. 懷孕中、目前正在哺餵母乳,或預定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6 天(18 週)內懷孕的女性參與者。
9. 目前已收案或計劃收案至任何介入性臨床試驗,且其使用研究性治療或用於研究用途的核准療法(參與觀察性登錄是允許的)。
10. 無法配合試驗要求。
11. 有其他未列明的原因,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使參與者不適合收案。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9 人
-
全球人數
86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