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533B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450692
試驗執行中
2023-01-30 - 2026-04-24
Phase III
尚未開始8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III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多中心試驗比較Ceralasertib 加上Durvalumab 相較於Docetaxel 用於未帶有可處理之基因組變異且其疾病已在先前抗PD-(L)1 療法和含鉑化學治療期間或之後惡化的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病患:LATIFY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在罹患未帶有可處理之基因組變異的晚期NSCLC,且已接受第二線或第三線療法後的參與者中,透過評估其OS,證明ceralasertib加上durvalumab 併用療法相對於docetaxel 的優效性
次要目的
• 透過評估PFS 來證明ceralasertib 加上durvalumab 併用療法相對於docetaxel 的優效性
• 透過評估ORR,估計ceralasertib 加上durvalumab 併用療法相對於docetaxel 的有效性
• 透過評估反應持續時間(DoR) ,估計ceralasertib 加上durvalumab 併用療法相對於docetaxel 的有效性
• 透過評估至出現反應的時間(TTR) ,估計ceralasertib 加上durvalumab 併用療法相對於docetaxel 的有效性
• 透過評估18 週時的疾病控制率(DCR),估計ceralasertib 加上durvalumab 併用療法相對於docetaxel 的有效性
• 透過評估至第二次惡化或死亡前所經的時間(PFS2),估計ceralasertib 加上durvalumab 併用療法相對於docetaxel 的有效性
• 透過評估12 個月時的OS (OS12),估計ceralasertib 加上durvalumab 併用療法相對於docetaxel 的有效性
• 評估參與者通報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QoL)
• 對於接受ceralasertib 加上durvalumab 併用療法相對於docetaxel 治療的參與者,評估參與者通報生理功能
• 評估參與者通報的治療耐受性
• 評估ceralasertib 與durvalumab 併用時的ceralasertib 藥物動力學(PK)
• 評估ceralasertib 加上durvalumab 併用療法相較於docetaxel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錠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Ceralasertib
Durvalumab
Durvalumab
劑型
Tablet
Concentrate solution for infusion
Concentrate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80 mg, 120 mg
50 mg/mL
50 mg/mL
評估指標
OS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因任何原因死亡當日的這段期間。
比較將涵蓋所有接受隨機分配的參與者,不論參與者是否中斷隨機分配療法或接受另一項抗癌療法。
所關注的指標是OS 的風險比(HR)。
比較將涵蓋所有接受隨機分配的參與者,不論參與者是否中斷隨機分配療法或接受另一項抗癌療法。
所關注的指標是OS 的風險比(HR)。
主要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參與者在篩選時年齡必須?18 歲。(台灣法定年齡為20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IASLC)胸腔腫瘤學分期手冊第8 版,在納入試驗時,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證實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狀態不明的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
註:所有受試者都需要基準期時的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掃描。
3. 如果可行,應提供在接受先前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治療惡化後、且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取得的組織檢體。沒有這類檢體可用時,則可接受在篩選前? 24 個月採集的腫瘤檢體。檢體應該有足夠的品質,以評估腫瘤細胞的PD-L1(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表現。腫瘤檢體必須是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且有足夠的材料用於切片,最好是16 片切片(5微米厚度)。如果無法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則應提供一組新切好且能夠進行必要檢測的未染色玻片(最好有至少16 片切片)。
4. 經中央實驗室在隨機分配前使用VENTANA SP263 PD-L1(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免疫組織化學(IHC)檢驗法評估,確認腫瘤細胞的PD-L1(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狀態。PD-L1(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狀態未知的參與者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5. 由當地實驗室利用經充分驗證且當地核准的檢測確定且記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和間變性淋巴瘤激?(ALK)野生型狀態。帶有敏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例如:外顯子19 缺失;外顯子21 L858R 或L861Q;外顯子18 G719X;或外顯子20 插入或S768I 突變)或ALK 重組的參與者,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6. 由既有的當地檢測結果判定,腫瘤已知帶有以下任何基因突變:ROS1、RET、MET、BRAFV600、NTRK1 和NTRK2 將被試驗排除。
7. 在接受最近的治療療程期間或之後,證實發生放射學疾病惡化(PD)。
8. 可接受第二線或第三線療法,且必須曾為了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單獨或合併使用過一種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和一種含鉑雙藥療法。先前用過durvalumab 可以接受。關於先前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的要求,請參見排除條件16。
9. 曾為了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接受至少8 週的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和至少2 週期的含鉑雙藥療程(單獨使用或併用)。
10. 在試驗介入開始之前,參與者必須與任何先前的療法有? 4 週的無治療間隔。此外,在先前治療結束與第一劑試驗介入藥物之間必須遵守以下間隔:
a) 小型外科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術後7 天
b) 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4 週
c) 放射療法:? 4 週(非目標腫瘤病灶接受緩和性放療的參與者無需經歷此清除期,可立即納入)。
11.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小組(ECOG)/世界衛生組織(WHO)體能狀態為0 或1,而且在基準期前2 週或首次給藥日無惡化。有至少1 個之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在基準期時符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 版(RECIST 1.1)目標病灶(TL)標準、在基準期時可以透過電腦斷層掃描(CT)或磁振造影(MRI)精準測出最長直徑? 10mm (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 15mm),且適合作精準的重複測量。如果病灶已經明顯惡化,則可以將接受先前放射線照射過的病灶視為目標病灶。
12.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備(第1 週期第1 天[C1D1]的7 天內),如下所示:
a) 血紅素? 9.0g/dL,且過去28 天內未輸血(紅血球濃厚液)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x109/L,且過去28 天內未曾施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
c)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過去28 天未接受血小板輸注
d) 總膽紅素(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在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的情況下總膽紅素? 3 倍正常值上限。註:應使用當地實務指引和/或當地docetaxel 標籤,以評估試驗參與資格。
e) 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及在肝轉移案例中,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ULN)
f) 血清白蛋白> 30 g/L
g) 以Cockcroft-Gault 決定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計算值> 40 mL/min (使用實際體重)
肌酸酐清除率將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男性:
肌酸酐清除率(mL/min) = 體重(kg) x (140-年齡)/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女性:
肌酸酐清除率(mL/min)= 體重(kg) x (140-年齡) x 0.85/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13. 預期壽命長度至少12 週。
體重
14. 體重> 30kg,且過去3 個月內沒有癌症相關惡病質,例如: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第
2 級或更嚴重的體重減輕。
性別
15. 男性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當地法規對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法的要求。生殖
16.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的懷孕檢測(血清檢測)結果為陰性。
17. 女性參與者必須已停經1 年、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係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每年失敗率可達到低於1%的避孕方式)。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在進入試驗之前,她們應該已穩定使用其所選的避孕方法至少3 個月,並且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後3 個月(A 組)或6 個月(B 組)內保持穩定。在此期間,具有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未核准使用殺精劑的國家,則只使用保險套)。
18. A 組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後1 週內,與任何性伴侶都使用保險套(含殺精劑)。有意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WOCBP)發生性行為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同意從篩選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後6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防止伴侶受孕。男性參與者在此同一期間內不可捐贈或儲存精子。
知情同意
19.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上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20. 在收集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簽署並註明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研究須知暨受試者同意書,以進行協助基因體計畫。
年齡
1. 參與者在篩選時年齡必須?18 歲。(台灣法定年齡為20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IASLC)胸腔腫瘤學分期手冊第8 版,在納入試驗時,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證實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狀態不明的參與者不得參加試驗。
註:所有受試者都需要基準期時的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掃描。
3. 如果可行,應提供在接受先前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治療惡化後、且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取得的組織檢體。沒有這類檢體可用時,則可接受在篩選前? 24 個月採集的腫瘤檢體。檢體應該有足夠的品質,以評估腫瘤細胞的PD-L1(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表現。腫瘤檢體必須是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且有足夠的材料用於切片,最好是16 片切片(5微米厚度)。如果無法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則應提供一組新切好且能夠進行必要檢測的未染色玻片(最好有至少16 片切片)。
4. 經中央實驗室在隨機分配前使用VENTANA SP263 PD-L1(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免疫組織化學(IHC)檢驗法評估,確認腫瘤細胞的PD-L1(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狀態。PD-L1(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1)狀態未知的參與者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5. 由當地實驗室利用經充分驗證且當地核准的檢測確定且記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和間變性淋巴瘤激?(ALK)野生型狀態。帶有敏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例如:外顯子19 缺失;外顯子21 L858R 或L861Q;外顯子18 G719X;或外顯子20 插入或S768I 突變)或ALK 重組的參與者,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6. 由既有的當地檢測結果判定,腫瘤已知帶有以下任何基因突變:ROS1、RET、MET、BRAFV600、NTRK1 和NTRK2 將被試驗排除。
7. 在接受最近的治療療程期間或之後,證實發生放射學疾病惡化(PD)。
8. 可接受第二線或第三線療法,且必須曾為了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單獨或合併使用過一種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和一種含鉑雙藥療法。先前用過durvalumab 可以接受。關於先前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的要求,請參見排除條件16。
9. 曾為了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接受至少8 週的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和至少2 週期的含鉑雙藥療程(單獨使用或併用)。
10. 在試驗介入開始之前,參與者必須與任何先前的療法有? 4 週的無治療間隔。此外,在先前治療結束與第一劑試驗介入藥物之間必須遵守以下間隔:
a) 小型外科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術後7 天
b) 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 4 週
c) 放射療法:? 4 週(非目標腫瘤病灶接受緩和性放療的參與者無需經歷此清除期,可立即納入)。
11.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小組(ECOG)/世界衛生組織(WHO)體能狀態為0 或1,而且在基準期前2 週或首次給藥日無惡化。有至少1 個之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在基準期時符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 版(RECIST 1.1)目標病灶(TL)標準、在基準期時可以透過電腦斷層掃描(CT)或磁振造影(MRI)精準測出最長直徑? 10mm (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 15mm),且適合作精準的重複測量。如果病灶已經明顯惡化,則可以將接受先前放射線照射過的病灶視為目標病灶。
12.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備(第1 週期第1 天[C1D1]的7 天內),如下所示:
a) 血紅素? 9.0g/dL,且過去28 天內未輸血(紅血球濃厚液)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x109/L,且過去28 天內未曾施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
c)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過去28 天未接受血小板輸注
d) 總膽紅素(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在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的情況下總膽紅素? 3 倍正常值上限。註:應使用當地實務指引和/或當地docetaxel 標籤,以評估試驗參與資格。
e) 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及在肝轉移案例中,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ULN)
f) 血清白蛋白> 30 g/L
g) 以Cockcroft-Gault 決定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計算值> 40 mL/min (使用實際體重)
肌酸酐清除率將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男性:
肌酸酐清除率(mL/min) = 體重(kg) x (140-年齡)/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女性:
肌酸酐清除率(mL/min)= 體重(kg) x (140-年齡) x 0.85/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13. 預期壽命長度至少12 週。
體重
14. 體重> 30kg,且過去3 個月內沒有癌症相關惡病質,例如: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第
2 級或更嚴重的體重減輕。
性別
15. 男性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當地法規對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法的要求。生殖
16.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的懷孕檢測(血清檢測)結果為陰性。
17. 女性參與者必須已停經1 年、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係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每年失敗率可達到低於1%的避孕方式)。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在進入試驗之前,她們應該已穩定使用其所選的避孕方法至少3 個月,並且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後3 個月(A 組)或6 個月(B 組)內保持穩定。在此期間,具有生育能力女性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未核准使用殺精劑的國家,則只使用保險套)。
18. A 組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後1 週內,與任何性伴侶都使用保險套(含殺精劑)。有意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WOCBP)發生性行為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同意從篩選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後6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防止伴侶受孕。男性參與者在此同一期間內不可捐贈或儲存精子。
知情同意
19.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上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20. 在收集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簽署並註明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研究須知暨受試者同意書,以進行協助基因體計畫。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須排除不得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具有小細胞肺癌(SCLC)和非小細胞肺癌(NSCLC)混合組織學型態的參與者。
2.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任何罹病證據(例如:嚴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活動性出血性疾病、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肺炎、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狀況、精神疾病/社交情況)、同種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參與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或者會危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3. 難治型噁心及嘔吐、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處方藥物或曾大量切除腸道,而無法充分吸收、分布、代謝或排除ceralasertib。
4.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為例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前已有? 5 年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基底細胞皮膚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或經充分治療且無罹病證據的原位癌。
5. 腦轉移或脊髓壓迫,除非參與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14 天內穩定(無症狀、沒有新的或新出現之腦轉移的證據)並且停用類固醇。接受放射療法和/或手術後,患有腦轉移的參與者必須在介入後等待4 週,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透過造影確認疾病穩定。
6. 由先前的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毒性(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第2 級);掉髮和白斑是被排除在外的毒性。在與試驗臨床負責人商討後,將根據個案情況對患有?第2 級神經病變的參與者進行評估。在與阿斯特捷利康的試驗臨床負責人商討後,可納入具有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介入而加劇之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損失)的參與者。
7. 有需要類固醇治療之間質性肺病(ILD)/肺炎(非感染性)的病史。
8. 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患有白斑或掉髮的參與者
b) 患有甲狀腺功能低下(例如: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時達到穩定的參與者
c)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狀況
d) 可以納入過去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參與者,但必須在與試驗醫師商討後
e) 患有僅透過飲食控制之乳糜瀉的參與者
9. 軟腦膜癌病的病史。
10. 已知有活動性肝炎感染、篩選時C 型肝炎病毒(HCV)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B 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曾罹患B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已緩解(定義為具B 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但無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的參與者符合試驗資格。C 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參與者,僅在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的聚合?連鎖反應結果為陰性的條件下,符合試驗資格。
11.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陽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抗體(anti-HIV 1)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二型抗體(anti-HIV 2)陽性),或有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或符合當地做法的結核病檢測)。
12. 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任一種或多種情形:
a) 平均休息時校正後QT 間隔> 470 ms (從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心電圖(ECG)中取得)。
b) 在使用其他藥物時有曾發生需要停用該藥的QT 間隔延長病史,或目前同時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 間隔並引起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TdP)的藥物。
c) 先天性長QT 症候群、長QT 症候群的家族史,或有一等親曾在未滿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心因性猝死。
13. 曾罹患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提前收縮、二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病史,其為有症狀或需要治療(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第3 級)、雖已治療卻仍有症狀或未受控制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在與試驗臨床負責人商討後,可以允許患有由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由心律調節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參與者。
14. 有已知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
15. 有共濟失調微血管擴張的診斷。
先前療法/併用療法
16. 曾接受超過一線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單用或任何併用)的參與者,即曾接受兩線或更多線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且在轉移性情境下使用不同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藥物的病患,將被排除在外,但以下為例外:
a) 為了局部晚期疾病完成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的治療,接著為了轉移性疾病接受不同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的病患,如果在治療上發生疾病惡化,則可予以納入。
b) 因疾病惡化或重大毒性以外的原因停用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治療,並再次接受相同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藥物治療的病患,如果在治療上發生疾病惡化,則可予以納入。
17. 參與者:
a) 不得經歷過導致先前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永久停用的毒性。
b) 在本試驗的篩選之前,所有在接受先前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時發生的不良事件(AE),都必須已完全緩解或緩解至基準期。
c) 在接受先前的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時,不得經歷過?第3 級的免疫媒介不良事件(imAE)或任何等級的免疫相關神經或眼部不良事件(AE)。註:發生?第2級內分泌不良事件的參與者,如果在適當的替代療法中保持穩定且無症狀,則允許納入。
d) 不得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劑來控制不良事件(AE)、在重新嘗試用藥時,沒有經歷不良事件(AE)復發,且目前不需要每天使用>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維持劑量。
18. 曾在轉移的情況下接受超過一線含鉑化療的參與者。
19. 曾接受ATR (共濟失調微血管擴張和Rad3 相關蛋白)抑制劑的參與者。
20. 曾接受docetaxel 的參與者。
21. 目前使用、或先前在第一劑durvalumab 前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 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生理劑量,不超過10 mg/日的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c)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給予用藥(例如:電腦斷層掃描的預防性給予用藥)
22. 在試驗介入治療藥物第一劑前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參與者(如果已納入)在接受試驗介入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後最多180 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 之前曾於本試驗接受隨機分配。
24. 已知參與者對durvalumab、ceralasertib 或docetaxel 這些產品或其中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25. 參與試驗規劃及/或執行本試驗的相關人員(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員工)。
26.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的程序、限制和要求,則不應參與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具有小細胞肺癌(SCLC)和非小細胞肺癌(NSCLC)混合組織學型態的參與者。
2.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任何罹病證據(例如:嚴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活動性出血性疾病、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肺炎、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狀況、精神疾病/社交情況)、同種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參與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或者會危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3. 難治型噁心及嘔吐、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處方藥物或曾大量切除腸道,而無法充分吸收、分布、代謝或排除ceralasertib。
4.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為例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前已有? 5 年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基底細胞皮膚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或經充分治療且無罹病證據的原位癌。
5. 腦轉移或脊髓壓迫,除非參與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14 天內穩定(無症狀、沒有新的或新出現之腦轉移的證據)並且停用類固醇。接受放射療法和/或手術後,患有腦轉移的參與者必須在介入後等待4 週,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透過造影確認疾病穩定。
6. 由先前的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毒性(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第2 級);掉髮和白斑是被排除在外的毒性。在與試驗臨床負責人商討後,將根據個案情況對患有?第2 級神經病變的參與者進行評估。在與阿斯特捷利康的試驗臨床負責人商討後,可納入具有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介入而加劇之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損失)的參與者。
7. 有需要類固醇治療之間質性肺病(ILD)/肺炎(非感染性)的病史。
8. 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患有白斑或掉髮的參與者
b) 患有甲狀腺功能低下(例如: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時達到穩定的參與者
c)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狀況
d) 可以納入過去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參與者,但必須在與試驗醫師商討後
e) 患有僅透過飲食控制之乳糜瀉的參與者
9. 軟腦膜癌病的病史。
10. 已知有活動性肝炎感染、篩選時C 型肝炎病毒(HCV)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B 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陽性。曾罹患B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已緩解(定義為具B 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但無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的參與者符合試驗資格。C 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參與者,僅在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的聚合?連鎖反應結果為陰性的條件下,符合試驗資格。
11.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陽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抗體(anti-HIV 1)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二型抗體(anti-HIV 2)陽性),或有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或符合當地做法的結核病檢測)。
12. 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任一種或多種情形:
a) 平均休息時校正後QT 間隔> 470 ms (從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心電圖(ECG)中取得)。
b) 在使用其他藥物時有曾發生需要停用該藥的QT 間隔延長病史,或目前同時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 間隔並引起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TdP)的藥物。
c) 先天性長QT 症候群、長QT 症候群的家族史,或有一等親曾在未滿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心因性猝死。
13. 曾罹患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提前收縮、二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病史,其為有症狀或需要治療(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第3 級)、雖已治療卻仍有症狀或未受控制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在與試驗臨床負責人商討後,可以允許患有由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由心律調節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參與者。
14. 有已知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
15. 有共濟失調微血管擴張的診斷。
先前療法/併用療法
16. 曾接受超過一線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單用或任何併用)的參與者,即曾接受兩線或更多線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且在轉移性情境下使用不同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藥物的病患,將被排除在外,但以下為例外:
a) 為了局部晚期疾病完成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的治療,接著為了轉移性疾病接受不同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的病患,如果在治療上發生疾病惡化,則可予以納入。
b) 因疾病惡化或重大毒性以外的原因停用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治療,並再次接受相同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藥物治療的病患,如果在治療上發生疾病惡化,則可予以納入。
17. 參與者:
a) 不得經歷過導致先前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永久停用的毒性。
b) 在本試驗的篩選之前,所有在接受先前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時發生的不良事件(AE),都必須已完全緩解或緩解至基準期。
c) 在接受先前的anti-PD-(L)1(抗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療法時,不得經歷過?第3 級的免疫媒介不良事件(imAE)或任何等級的免疫相關神經或眼部不良事件(AE)。註:發生?第2級內分泌不良事件的參與者,如果在適當的替代療法中保持穩定且無症狀,則允許納入。
d) 不得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劑來控制不良事件(AE)、在重新嘗試用藥時,沒有經歷不良事件(AE)復發,且目前不需要每天使用>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的維持劑量。
18. 曾在轉移的情況下接受超過一線含鉑化療的參與者。
19. 曾接受ATR (共濟失調微血管擴張和Rad3 相關蛋白)抑制劑的參與者。
20. 曾接受docetaxel 的參與者。
21. 目前使用、或先前在第一劑durvalumab 前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鼻內、吸入、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 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生理劑量,不超過10 mg/日的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c)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性給予用藥(例如:電腦斷層掃描的預防性給予用藥)
22. 在試驗介入治療藥物第一劑前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參與者(如果已納入)在接受試驗介入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後最多180 天內,不應接受活性疫苗。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 之前曾於本試驗接受隨機分配。
24. 已知參與者對durvalumab、ceralasertib 或docetaxel 這些產品或其中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25. 參與試驗規劃及/或執行本試驗的相關人員(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員工)。
26.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的程序、限制和要求,則不應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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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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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