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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GN-P01-001

2022-04-15 - 2023-10-11

Phase I

召募中4

針對晚期實體腫瘤病人,評估改良的減毒沙門氏菌SGN1在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療效之開放性一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雙健維康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uangzhou Sinogen Pharmaceutical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謝清昀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牧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高偉育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永昌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Advanced Solid Tumor

試驗目的

第1 & 2 部分: 主要目的: 評估SGN1 在晚期實體腫瘤病患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初步決定最大耐受劑量(MTD)和最佳生物劑量(OBD)。 分析及描述SGN1 的藥物動力學特徵(PK profile)。 評估SGN1 的細菌脫落。 評估SGN1 治療晚期實體腫瘤病患時的抗腫瘤作用。 • 評估其他的安全性指標。 第3 部分: 主要目的: 評估SGN1 在特定腫瘤亞型中的抗腫瘤作用。 • 次要目的: 評估SGN1 在特定腫瘤亞型中的安全性。 評估其他的安全性指標。 探索性目標 根據癌症類型而定的腫瘤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SGN1/SalMet-Vec

主成份

SGN1 (SalMet-Vec)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0.9 - 2.0x10^9 cfu

評估指標

第1 & 2 部分:
主要試驗指標:
不良事件(AE)的發生率和嚴重度。
嚴重不良事件(SAE)發生率。
次要試驗指標:
將以劑量限制毒性(DLT)發生率探索MTD,並以不良事件、初
步療效資料決定OBD。
尿液、唾液、血液和糞便中的SGN1 濃度
以細針抽吸術和/或切片評估腫瘤定植
客觀反應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無惡化存活期(PFS)。
促發炎細胞激素,包括介白素-1β (IL-1β)、干擾素-γ (IFN-γ)、腫
瘤壞死因子-α (TNF-α)、IL-6 和IL-8。

第3 部分:
主要試驗指標:
客觀反應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無惡化存活期(PFS)
次要試驗指標:
AE、SAE 等的發生率。
促發炎細胞激素,包括介白素-1β (IL-1β)、干擾素-γ (IFN-γ)、腫
瘤壞死因子-α (TNF-α)、IL-6 和IL-8。
以細針抽吸術和/或切片評估腫瘤定植
探索性試驗指標:
根據癌症類型而定的腫瘤生物標記,在治療前後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
1. 年齡18 - 75 歲(含端值),性別不拘。
2. 第1 部分:患有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癌症的病患,包括
但不限於特徵為標準治療都已失敗(疾病惡化或不耐受,例
如化療、標靶療法和其他免疫療法) 、或沒有標準治療、或
無法接受標準治療的小細胞肺癌、非小細胞肺癌(腺癌和鱗
狀細胞癌)、何杰金氏淋巴癌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癌、肉瘤、
子宮頸癌、黑色素瘤、頭頸部癌、乳癌、卵巢癌、腹膜偽黏
液瘤(Pseudomyxoma peritonei,PMP)和肝細胞癌的病患。
第3 部分:符合上述所有標準且應患有第1 部分和第2 部分
中所選腫瘤類型的病患。
3. 病患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4 週完成抗腫瘤療法,包含
化學療法、免疫療法、生物製劑、荷爾蒙療法、放射療法
(用於緩和疼痛的局部放射療法除外)。
4. 根據RECIST 1.1 評估,具有至少1 處可測量病灶(針對實體
瘤的病患)。
5. 病患已從對先前藥物產生的任何毒性反應中恢復(依據美國
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 第5.0
版≤ 第1 級,但以下為例外:a. 掉髮;b. 色素沉澱;c. 由放
射療法引起且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康復的長期毒性;d. 鉑
誘導的第2 級以下神經毒性;e. 血紅素落在90 ~ 100g/L [含
邊界值]),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處於穩定狀態。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1 且
平均餘命至少3 個月。
7. 實驗室檢測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並且在檢測前14 天內沒有
接受任何血球生長因子(針對實驗室檢測值超出規定範圍的
病患,將允許重新檢測一次以符合條件);允許針對血紅
素、ALT、AST 和凝血功能進行重新篩選,但只允許一次: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 109/L、血小板≥
75 × 109/L、血紅素≥ 90 g/L;
b. 血清白蛋白≥ 25 g/L;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ALT 和AST ≤ 2.5 倍ULN;
c. 在有肝臟轉移的病患中,ALT 和AST ≤ 5 倍ULN;
d. 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標準Cockcroft-Gault 公式)
或肌酸酐(Cr) ≤ 1.5 倍ULN:尿蛋白≥ 2 +或尿蛋白定量
< 1.0 g/L;
e. 凝血功能的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倍ULN,且活
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倍ULN。
8. 如果是女性,停經1 年以上且有濾泡刺激素(FSH) > 30 IU/L
的紀錄,或經手術絕育至少3 個月,或者如果是具有生育能
力的女性,必須以血液和尿液懷孕檢測確認未懷孕,且未在
哺乳中。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病患,必須同意從簽署同意書開始至藥
物輸注後至少6 個月內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0. 具有生殖能力的男性病患,必須同意從加入開始至藥物輸注
後至少6 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11. 符合抗B 型肝炎病毒(HBV)治療標準(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檢測低於2000 IU/ml)且有活動性疾病的慢性HBV 感
染病患,應在開始癌症治療前接受抑制性抗病毒療法。有C
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病史的病患,應已完成治癒性抗病毒
治療,且HCV 病毒量低於定量下限。由於先前治療或自然
緩解而導致HCV 抗體(Ab)陽性但HCV 核糖核酸(RNA)陰性
的病患,符合資格。正在接受HCV 治療的病患,其HCV 應
低於定量下限。
12. 病患必須能夠在治療後進行追蹤。
13. 病患必須瞭解並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若出現下列任何條件,受試者將排除參與試驗:
1. 在納入前14 天內接受過全身或可吸收劑量的類固醇荷爾蒙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 10 mg/天;
a. Prednisone >10 mg/天
b. Dexamethasone > 1.5 mg/天。
2. 目前正在使用抗生素。
3. 中空器官(胃、食道、腸道、泌尿道等)中患有腫瘤。
4. 在篩選時,罹患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腦膿瘍。
5. 在篩選時,罹患憩室炎或可能無意間促使非目標病灶中厭氧
菌生長的情況。
6. 既有的心臟臨床症狀或不能妥善控制的疾病,例如:
a. 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2 級以上的心臟衰竭;
b. 不穩定型心絞痛;
c. 1 年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d. 具有臨床意義且需要治療或介入的心室上或心室心
律不整病患;
e. 藥物治療後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 160 mmHg
和(舒張壓) ≥ 100 mmHg;
f. 患有瓣膜性心臟病或二尖瓣脫垂、主動脈瓣疾病或
其他心臟血流紊流成因的病患。
7. 接受過放射療法、化療、荷爾蒙療法、手術或分子標靶療
法,且該治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不到4 週結束的病患(若
為nitrosourea 或mitomycin 化療,則化療結束與第一劑試驗
治療之間的間隔必須不短於6 週)。
8. 在篩選期間或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前,發生活動性或未受控
制的感染或不明原因的發燒> 38.5°C 的病患(根據研究員的
判斷,由腫瘤引起發燒的病患可納入)。
9.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第1 型(HIV-1)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第2 型
(HIV-2)陽性(抗原/抗體和核酸檢測為陽性);或者遵循HIV
診斷的標準照護。
10. 抗血小板低下症(TP)陽性的病患。
11. 正在參加其他臨床試驗,或在納入前4 週內(或其他試驗藥
物的5 個半衰期)參加其他臨床試驗,並接受實驗性藥物給
藥的病患。
1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28 天內接種疫苗,但不活化疫苗和
RNA 疫苗(例如:不活化流感疫苗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RNA 疫苗)除外;
13. 在試驗藥物給藥的4 週內、治療期間或最後一次給藥的5 個
月內,接受活性或減毒疫苗。
14.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還有其他可能導致終止的因素:舉
例來說,有其他嚴重疾病(包含精神疾病)需要一併治療、實
驗室檢查結果有嚴重異常、家庭或社會因素,而可能影響病
患安全或檢測資料和檢體的收集。
15. 根據研究人員判斷,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的病患。
16. 有紀錄顯示6 個月內的沙門氏菌感染。
17. 對任何試驗藥物或救援藥物過敏。
18. 體內有植入物的病患,例如心律調節器、人工心臟瓣膜或骨
科金屬假體。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