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6 - 2028-10-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多國試驗,評估 Atacicept 用於活動性狼瘡性腎炎受試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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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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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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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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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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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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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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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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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目標:
針對在治療 52 週後達到腎臟反應的活動性 LN 受試者,評估每週接受 atacicept SC 劑量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指標:
由臨床指標委員會 (CEC) 判定的第 52 週腎臟反應,定義如下:
- UPCR <= 0.5 mg/mg,及
- eGFR「成功」,定義如下:
o eGFR >= 60 mL/min/1.73 m2,或
o eGFR <60 mL/min/1.73 m2,且沒有經確認的自基準期以來下降 >20%
- 未接受 LN 的救援藥物
- 在第 44 週至第 52 週即將進行腎臟反應評估之前,未曾連續 >= 3 天或未曾有總計 >=7 天接受超過 10 mg
prednisone。
主要納入條件
2.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依據國家專屬定義,依法或國家定義)至 75 歲(含上下限)的成年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3. 根據 2019 年歐洲風濕病醫學會/美國風濕病學會分類標準診斷為 SLE,其包括:
- 人類上皮細胞癌 2 型 (Hep-2) 細胞的抗核抗體 (ANA) 效價至少為 1:80 或同等陽性檢驗
及
- 加權條件>= 10 分,分為 7 項條件(體質、血液學、神經精神、黏膜皮膚、漿液、肌肉骨骼、腎臟)和 3
項免疫學條件(抗磷脂質抗體、補體蛋白、SLE 特定抗體)
4. 根據腎臟組織切片條件和蛋白尿定義的活動性狼瘡性腎炎 (lupus nephritis, LN):
-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或是若不可行則於篩選期間(在隨機分配前可取得結果)取得腎臟切片結果,該結果顯
示為國際腎臟學會和腎臟病理學會 2003 年第 III、IV-S、IV-G 級(單獨或併有第 V 級),
及
- UPCR >= 1.0 mg/mg(依據篩選時的 24 小時 UPCR)
5.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需要以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和免疫抑制療法治療活動性 LN
6. 受試者願意在試驗期間口服 MMF,無論是持續接受目前的 MMF 療法,或是在基準期就診時或之前開始接受療
法。
7.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即:經確認經期後、篩選時血清驗孕呈陰性、基準期就診時的尿液驗孕呈陰性)、未哺
乳(篩選前至少 3 個月)且符合下列至少 1 項條件者,則符合資格:
- 非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或
- 身為 WOCBP,其同意在基準期就診至少 7 天前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75 天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
方法(即年失敗率低於 1%)。
8. 接種史,除非因對疫苗或疫苗的任何成分曾產生嚴重過敏反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完全禁用,如下所述:
- 接種肺炎鏈球菌 (S. Pneumoniae) 結合型疫苗 (PCV 13) 或肺炎鏈球菌多醣體疫苗 (PPSV23),並視需要
重複接種,以根據當地指引保持最新狀態
- 接種流感病毒疫苗(按季節規定)
- 接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疫苗
在篩選期間接受 1 種以上這類疫苗的受試者,在疫苗接種與隨機分配日之間必須至少相隔 2 週。不得接種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在篩選就診時或篩選期間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則不符合試驗資格:
1.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使用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協會公式計算的 eGFR 為 <= 30 mL/min/1.73 m2
2. 腎臟切片顯示有 50% 的腎絲球出現硬化
3. 證據顯示有快速惡化的腎小球腎炎(篩選前 3 個月內的 eGFR 損失 >= 50%)
4. 目前需要進行腎臟透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透析
5. 重度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狼瘡(包括癲癇發作、精神病、器質性腦症候群、腦血管意外 [CVA]、腦炎
或 CNS 血管炎),在篩選前 2 個月內需要治療介入
6. 曾接受主要器官移植(例如心臟、肺臟、腎臟、肝臟)或造血幹細胞/骨髓移植,或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移植
7. 曾患有或目前患有重疊的自體免疫病症,而該病症或治療可能影響試驗評估或結果(例如硬皮症併發顯著肺動
脈高壓;任何需要進行額外免疫抑制的病症)。將不會排除繼發於 SLE 的修格蘭氏症候群
8. 篩選時的實驗室參數:
- 血清免疫球蛋白 G (IgG) 低於 7 g/L,
或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酉每(AST)、丙胺酸轉胺酉每; (ALT) 或鹼性磷酸酉每; (ALP)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 或總膽紅素 > 1.5 × ULN。已知有吉伯特氏症病史(總膽紅素異常,即未結合膽紅素佔絕大多數)
的受試者,必須由醫療監測員核准,
或
- 篩選就診時白血球計數 (WBC) <2500/mm3;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300/mm3;或患有血小板減少
症(血小板計數 <50,000/mm3)
9. 曾經或目前診斷患有任何髓鞘脫失疾病,例如但不限於多發性硬化症 (MS) 或視神經炎 (ON)
10. 任何病症,包括任何 LN 以外具臨床意義、未受控制的目前疾病狀態,或先前有任何病症史,且其依據試驗主
持人或試驗委託者/指定人員的意見,構成不適當的風險或參與試驗的禁忌症,或可能干擾試驗目標、執行或
評估,例如:心血管疾病(鬱血性心臟衰竭、心律不整、硬化性心臟病、不穩定型心絞痛)、需要口服皮質類
固醇治療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有 QT 間期延長病史;活動性出血疾病
11. 目前罹患需要以口服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治療的任何非 LN 病症
12. 有結核病 (TB) 病史、未經治療的潛伏性 TB 感染 (LTBI) 病史,或篩選時根據 Quantiferon 檢測陽性的
判定證實患有活動性 TB:
- 如果受試者目前正接受 LTBI 治療,則必須在篩選前已依據當地準則接受至少連續 4 週適當的 LTBI 治
療,且無再次接觸證據,才符合參與本試驗資格(不論篩選時的Quantiferon 結果為何)。若受試者在篩
選時正接受LTBI 治療,則應完成適當的 LTBI 療程,方得以繼續參與試驗
o 排除目前居家接觸患有活動性 TB 者的受試者,除非已完成預防治療,並提供居家接觸對象已完成治療的
證明。
o 若不確定 Quantiferon 檢測的結果,則可以相同的檢測方法重複進行一次,若再次檢測結果為陽性或不
確定,則將其判定為陽性。
13. 篩選前使用禁用的併用藥物
- 篩選前 2 週內靜脈 (IV) 注射 methylprednisolone
- 篩選前 2 週內 IV 注射免疫球蛋白
- 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 cyclophosphamide;受試者可能已在篩選前 4 週接受過 cyclophosphamide 作
為誘導治療
- 在篩選前 9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抗分化群 (CD) 20 療法,例如:rituximab、ocrelizumab 或
ofatumumab;在篩選前 9 至 12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抗 CD20 療法的受試者,於篩選時的周邊 CD19+ B
細胞計數必須 >= 25 cells/uL
- 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生物製劑療法(除了抗 CD20 療法以外),例如但不限於 abatacept、
belimumab、infliximab、adalimumab 或 etanercept
- 篩選前 3 個月內曾口服 Janus 相關激酶 (JAK)、Bruton 酪胺酸激酶 (BTK) 或酪胺酸激
酉每2 (TYK2)的抑制劑,包括 baricitinib、tofacitinib、upadacitinib、filgotinib 或
ibrutinib
- 篩選前 4 週內曾使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例如:cyclosporine、tacrolimus 或 voclosporin)
14. 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疫苗和減毒活性疫苗。
15. 在篩選前 4 週或(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其他試驗用藥物的治療
16. 在篩選前 4 週內,服用 cholestyramine 或其他可能干擾 MMF 肝腸再循環的藥物
17. 納入先前的臨床試驗並接受 atacicept 的治療
18. 在篩選前的過去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經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之基底細胞癌或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
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19. 曾經或目前患有具臨床意義的病毒、細菌或黴菌感染,包括:
- 篩選前 4 週內曾發生重大感染事件,需住院或使用腸道外抗感染劑治療
- 有復發性感染的病史(即:在 12 個月的滾動期內發生 3 次 [含] 以上相同類型的感染)。經試驗主持人
判定,患有陰道念珠菌病、甲黴菌病、生殖器或口腔單純病毒的受試者若得到充分控制,則符合試驗資
格
- 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或 B 型肝炎病毒的急性或慢性感染史
o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的受試者
oHBsAg 陰性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且未偵測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的受試者符合
資格,但需要在安全性追蹤期間每月監測 HBV DNA 一次。
- 排除 C 型肝炎 (HCV) RNA 呈陽性的受試者。在完成抗病毒療法至少 24 週後 HCV 抗體呈陽性且無法測
得 HCV RNA 的受試者,符合參與資格。
- 有 SARS-CoV-2 相關的更嚴重疾病病史(如需要住院),且在篩選前 <4 週時未完全康復的受試者。
20.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
21. 已知對 atacicept、皮質類固醇或這些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有其禁忌症
22. 在篩選前 6 週進行重大手術,或試驗期間(包括安全性追蹤期)預定/預期進行重大手術。重大手術通常涉
及打開 1 處身體的主要腔室(腹部、胸部和頭顱)和/或使用全身麻醉。風險最高的手術類型包括心臟或肺
部、肝臟、腹部,或骨骼和關節的重大手術(例如髖關節置換術)。
23.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在篩選前 1 年有具臨床意義的酒精或藥物濫用史
24. 篩選前證實有嚴重自殺風險的受試者,包括最近 6 個月曾有任何自殺行為和/或最近 2 個月有哥倫比亞自殺
嚴重度評量表 (Columbia-Suicide Severity Rating Scale, C-SSRS) 的任何第 4 或 5 型自殺意圖,
或試驗主持人認為處於重大自殺風險的受試者
25. 不願意或缺乏遵從所有試驗程序的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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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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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