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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INCAGN 2385-203
試驗已結束

2022-07-04 - 2025-12-31

Phase II

召募中5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多中心、第 2 期試驗,研究以 Retifanlimab 合併 INCAGN02385(抗-LAG-3)與 INCAGN02390(抗-TIM-3)作為 PD-L1 陽性 (CPS ≥ 1) 復發性/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參與者的第一線治療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慧晶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清昀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劭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懷正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本試驗目的為評估 retifanlimab + INCAGN02385 (TG2) 和 retifanlimab + INCAGN02385 + INCAGN02390 (TG3) 相較於 retifanlimab 單一療法 (TG1) 的療效。 次要目的: 1. 根據 RECIST v1.1 評估 TG2 和 TG3 相較於 TG1 的疾病反應。 2. 評估 TG2 和 TG3 相較於 TG1 的整體存活期 (OS) 。 3. 評估 TG2 和 TG3 相較於 TG1 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INCAGN02385

劑型

246

劑量

50mg/150ml

評估指標

在整體試驗族群中,確認 retifanlimab +INCAGN02385 (TG2) 和 retifanlimab +INCAGN02385 + INCAGN02390 (TG3) 相較於retifanlimab 單一療法 (TG1) 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1. 有能力理解並願意簽署試驗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2. 簽署 ICF 時年滿 20 歲(含)。
根據台灣規定,法定成年年齡變更為 18 歲,生效日期為 2023 年 1 月 1 日。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無法接受治癒目的療法(手術和/或放射療法,加上或不加上化療)的復發性 (recurrent, R)/轉移性 (metastatic, M)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若參與者拒絕為了復發性疾病接受可能治癒的救援手術,則不符合資格。
a. 符合資格的原發性腫瘤位置為口咽部、口腔、下咽部和喉部。
b. 排除患有鼻咽、竇鼻腔或唾液腺原發性腫瘤的參與者。
c. 參與者不得曾為復發性/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接受全身性療法。
附註:參與者可曾為局部晚期疾病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化療,或作為多模式治療一部分的化療。作為前導輔助性/輔助性療法給予的全身性療法必須在納入的至少 6 個月前完成,且完成全身性治療後 6 個月內無疾病惡化證據。
附註: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納入的參與者將有資格接受針對復發性/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的 PD-1 單一療法(並且不需要與化療併用療法)。
4. 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 陽性腫瘤狀態,定義為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為綜合陽性分數 (combined positive score, CPS) ≥ 1。
5. 針對患有原發性口咽腫瘤的參與者,必須有依據當地機構標準的人類乳突瘤病毒 (human papillomavirus, HPV) p16 狀態(陽性或陰性)資料。其他符合資格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原發性腫瘤部位,則不需要提供 HPV p16 狀態。
附註:若無法取得或機構無法評估當地 p16 檢測結果,可向指定中央實驗室送交腫瘤組織檢體進行 p16 檢測。結果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取得。對組織的要求詳述於實驗室手冊。
6. 參與者必須具有至少 1 處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腫瘤病灶。
附註:基於反應評估目的,經切片的病灶只有在切片後造影檢查結果確認其仍符合 RECIST 定義的可測量病灶後,才可將其選擇作為目標病灶,除非有其他病灶可讓參與者有資格進行 RECIST 評估。此外,用於反應評估目的的病灶必須 a)不位於曾接受放射療法的部位,或 b)自完成先前的放射療法以來且在試驗納入前,已顯示放射影像惡化的明確證據。
7. 可提供取自粗針或切除性切片的留存組織進行生物標記分析,或願意進行新鮮切片。
附註:切片應取自病灶發生或復發後未曾接受放療的腫瘤部位。在隨機分配前,必須提供參與者經診斷患有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後的福馬林固定留存檢體,或新鮮切片檢體,供中央實驗室確認 LAG-3 和 PD-L1 CPS 狀態。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9. 根據下列條件,願意避免懷孕或是避免使人受孕:
a. 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自篩選開始、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80 天期間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以避免使他人受孕,而且必須在此期間避免捐贈精子。應該向參與者告知允許的避孕方法,並且確認參與者能夠理解。
b. 屬於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的女性參與者,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在第 1 天第一劑前的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而且必須同意自篩選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 天期間採取適當避孕措施以避免懷孕,也必須在此期間避免捐卵。應該向參與者告知允許的避孕方法,並且確認參與者能夠理解。
c. 未被視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1.在為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接受最後一劑全身性治療的 6 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或復發。
2.曾為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在任何疾病條件下)或任何其他惡性腫瘤接受 PD-(L) 1、LAG-3 或 TIM-3 標靶療法,或任何其他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3.在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 21 天內,曾接受抗癌療法的治療或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包括對胸部的治癒性放療,或全身性抗癌療法)。
4.造影明確顯示腫瘤侵犯主要血管,且合併活動性出血。
5.預期壽命少於 3 個月(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
6.參與者先前療法的剩餘毒性未恢復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但不需要輸血支持的貧血、疲倦或任何等級的掉髮屬於例外)。
7.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參與者尚未從毒性和/或先前手術介入的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8.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 週內,曾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胸部區域曾接受> 30 戈雷 (Gy) 的放射療法。
9.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如果參與者在< 4 週前曾接受中樞神經系統放射療法,將予以排除。
10.參與者在篩選時的血液學、肝臟、腎臟、心臟相關及凝血等構成排除條件的實驗室檢測數值。
11.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感染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或有 HBV 或 HCV 再活化的風險。
12.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陽性的參與者。
13.已知患有任何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或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治癒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前列腺上皮內瘤、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非侵襲性或惰性惡性腫瘤,或者參與者在本試驗隨機分配前已完成> 2 年的治療,且為其接受治癒目的之治療完成後已無疾病的癌症。
14.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年內患有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每日>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之全身性免疫抑制、或免疫抑制劑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5.正在長期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每日>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
16.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的活動性感染(不包括排除條件 11 和 12 所述者)。
17.有間質性肺病的證據或間質性肺病的病史,或患有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18.曾接受器官移植,包含異體幹細胞移植。
19.在第一劑試驗治療時正在接受益生菌。
20.曾經或目前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異常。篩選校正後 QT 間隔 (corrected QT interval, QTc) > 460 ms 者(以 Fridericia 或 Bazett 公式校正),予以排除。若發生單次 QTc > 460 毫秒,當參與者有 3 次 ECG 的平均 QTc ≤ 460 毫秒時,可允許納入。
21.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重大心臟事件,包括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IV 級、急性心肌梗塞(包括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病變、冠狀/周邊動脈繞道手術、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重大傳導阻滯、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或肺栓塞。
22.曾在計畫開始試驗治療的 30 天内接受活性疫苗。
23.已知對另一種單株抗體過敏,且無法以標準措施(例如:抗組織胺和皮質類固醇)控制。
24.已知對 retifanlimab、INCAGN02385 或 INCAGN02390 試驗藥物製劑的任何成分(包括賦形劑和添加物)過敏或發生過敏反應。
25.懷孕中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6.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對試驗的完整參與,包括試驗治療的施用及出席必要的試驗就診;對參與者帶來重大風險;或是對判讀試驗資料造成干擾。

主要排除條件

1. 有能力理解並願意簽署試驗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2. 簽署 ICF 時年滿 20 歲(含)。
根據台灣規定,法定成年年齡變更為 18 歲,生效日期為 2023 年 1 月 1 日。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患有無法接受治癒目的療法(手術和/或放射療法,加上或不加上化療)的復發性 (recurrent, R)/轉移性 (metastatic, M)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若參與者拒絕為了復發性疾病接受可能治癒的救援手術,則不符合資格。
a. 符合資格的原發性腫瘤位置為口咽部、口腔、下咽部和喉部。
b. 排除患有鼻咽、竇鼻腔或唾液腺原發性腫瘤的參與者。
c. 參與者不得曾為復發性/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接受全身性療法。
附註:參與者可曾為局部晚期疾病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化療,或作為多模式治療一部分的化療。作為前導輔助性/輔助性療法給予的全身性療法必須在納入的至少 6 個月前完成,且完成全身性治療後 6 個月內無疾病惡化證據。
附註: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納入的參與者將有資格接受針對復發性/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的 PD-1 單一療法(並且不需要與化療併用療法)。
4. 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PD-L1) 陽性腫瘤狀態,定義為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為綜合陽性分數 (combined positive score, CPS) ≥ 1。
5. 針對患有原發性口咽腫瘤的參與者,必須有依據當地機構標準的人類乳突瘤病毒 (human papillomavirus, HPV) p16 狀態(陽性或陰性)資料。其他符合資格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原發性腫瘤部位,則不需要提供 HPV p16 狀態。
附註:若無法取得或機構無法評估當地 p16 檢測結果,可向指定中央實驗室送交腫瘤組織檢體進行 p16 檢測。結果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取得。對組織的要求詳述於實驗室手冊。
6. 參與者必須具有至少 1 處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腫瘤病灶。
附註:基於反應評估目的,經切片的病灶只有在切片後造影檢查結果確認其仍符合 RECIST 定義的可測量病灶後,才可將其選擇作為目標病灶,除非有其他病灶可讓參與者有資格進行 RECIST 評估。此外,用於反應評估目的的病灶必須 a)不位於曾接受放射療法的部位,或 b)自完成先前的放射療法以來且在試驗納入前,已顯示放射影像惡化的明確證據。
7. 可提供取自粗針或切除性切片的留存組織進行生物標記分析,或願意進行新鮮切片。
附註:切片應取自病灶發生或復發後未曾接受放療的腫瘤部位。在隨機分配前,必須提供參與者經診斷患有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後的福馬林固定留存檢體,或新鮮切片檢體,供中央實驗室確認 LAG-3 和 PD-L1 CPS 狀態。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9. 根據下列條件,願意避免懷孕或是避免使人受孕:
a. 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自篩選開始、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80 天期間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以避免使他人受孕,而且必須在此期間避免捐贈精子。應該向參與者告知允許的避孕方法,並且確認參與者能夠理解。
b. 屬於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的女性參與者,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在第 1 天第一劑前的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而且必須同意自篩選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 天期間採取適當避孕措施以避免懷孕,也必須在此期間避免捐卵。應該向參與者告知允許的避孕方法,並且確認參與者能夠理解。
c. 未被視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1.在為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接受最後一劑全身性治療的 6 個月內發生疾病惡化或復發。
2.曾為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在任何疾病條件下)或任何其他惡性腫瘤接受 PD-(L) 1、LAG-3 或 TIM-3 標靶療法,或任何其他檢查點抑制劑療法。
3.在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 21 天內,曾接受抗癌療法的治療或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包括對胸部的治癒性放療,或全身性抗癌療法)。
4.造影明確顯示腫瘤侵犯主要血管,且合併活動性出血。
5.預期壽命少於 3 個月(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
6.參與者先前療法的剩餘毒性未恢復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但不需要輸血支持的貧血、疲倦或任何等級的掉髮屬於例外)。
7.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參與者尚未從毒性和/或先前手術介入的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8.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 週內,曾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胸部區域曾接受> 30 戈雷 (Gy) 的放射療法。
9.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如果參與者在< 4 週前曾接受中樞神經系統放射療法,將予以排除。
10.參與者在篩選時的血液學、肝臟、腎臟、心臟相關及凝血等構成排除條件的實驗室檢測數值。
11.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感染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或有 HBV 或 HCV 再活化的風險。
12.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陽性的參與者。
13.已知患有任何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或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治癒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前列腺上皮內瘤、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非侵襲性或惰性惡性腫瘤,或者參與者在本試驗隨機分配前已完成> 2 年的治療,且為其接受治癒目的之治療完成後已無疾病的癌症。
14.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年內患有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每日>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之全身性免疫抑制、或免疫抑制劑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15.正在長期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每日>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
16.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的活動性感染(不包括排除條件 11 和 12 所述者)。
17.有間質性肺病的證據或間質性肺病的病史,或患有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18.曾接受器官移植,包含異體幹細胞移植。
19.在第一劑試驗治療時正在接受益生菌。
20.曾經或目前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異常。篩選校正後 QT 間隔 (corrected QT interval, QTc) > 460 ms 者(以 Fridericia 或 Bazett 公式校正),予以排除。若發生單次 QTc > 460 毫秒,當參與者有 3 次 ECG 的平均 QTc ≤ 460 毫秒時,可允許納入。
21.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重大心臟事件,包括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IV 級、急性心肌梗塞(包括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病變、冠狀/周邊動脈繞道手術、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重大傳導阻滯、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或肺栓塞。
22.曾在計畫開始試驗治療的 30 天内接受活性疫苗。
23.已知對另一種單株抗體過敏,且無法以標準措施(例如:抗組織胺和皮質類固醇)控制。
24.已知對 retifanlimab、INCAGN02385 或 INCAGN02390 試驗藥物製劑的任何成分(包括賦形劑和添加物)過敏或發生過敏反應。
25.懷孕中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6.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對試驗的完整參與,包括試驗治療的施用及出席必要的試驗就診;對參與者帶來重大風險;或是對判讀試驗資料造成干擾。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6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