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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AS-117-201

2022-08-22 - 2022-09-22

Phase II

終止收納1

一項使用 TAS-117 在患有生殖細胞系 PTEN 失活突變的晚期實體瘤患者之第二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Taiho Oncology,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患有晚期癌症,伴隨或未伴隨生殖系 PTEN 基因突變

試驗目的

該試驗的主要目的在於找出最大耐受劑量 (MTD),建議的第 2 期劑量 (RP2D),並研究 TAS-117 在伴隨或未伴隨生殖系 PTEN 突變的晚期癌症(腦癌除外)患者中的療效。MTD 是給患者的最高和最安全的劑量。RP2D 是用於患者的最安全且最有可能縮小癌症腫瘤之劑量。療效是研究 TAS-117 是否能夠停止或縮小腫瘤。此試驗的另一個目的是瞭解 TAS-117 的藥物動力學和藥物效力學。藥物動力學讓我們得以檢視身體如何處理藥物(即身體對藥物的作用),而藥物效力學則是讓我們得以瞭解身體對藥物的反應(即藥物對身體的作用)。 本試驗有兩個部份,試驗的 A 部份研究不同試驗藥物的劑量和療程,以瞭解 TAS-117 對任何晚期癌症(不包括腦癌)伴隨或不伴隨生殖系 PTEN 突變的患者之副作用和安全性。B 部份研究TAS-117 一種劑量和療程,用於任何晚期癌症(不包括腦癌)伴隨生殖系 PTEN 突變的患者。 試驗的A部份,將在大約25家醫院納入大約42名患者。試驗的B部份,將在全球大約50家醫院納入大約54名患者。整個試驗將招募大約100名患者,其中包括最多5名來自台灣的受試者。

藥品名稱

TAS-117

主成份

TAS-117
TAS-117

劑型

TAS-117 is the film-coated tablet for oral use
TAS-117 is the film-coated tablet for oral use

劑量

4mg/table of TAS-117
20mg/tablet of TAS-117

評估指標

療效
試驗中心的腫瘤評估(含 CT/MRI)將由主持人/當地放射科醫師根據 RECIST 1.1 版指南執行(Eisenhauer 等人,2009 年)。針對 B 部份的患者以及 A 部分的劑量和療程確認,也將透過獨立的中央審查 (ICR) 執行腫瘤評估。當地評估的結果,包括目標以及非目標病灶的反應以及新病灶的出現,將為做出是否繼續試驗療法決定的依據。

安全性
安全性評估將根據所有 AE 的評估,包含任何 DLT、生命徵象測量、身體檢查、臨床實驗室評估、以及 12 導程心電圖 (ECG)。將使用 CTCAE 第 5.0 版做 AE 的分級。

藥物動力學
將歸納 PK 參數,包含(但不限於)曲線下血漿濃度 - 時間面積 (AUC)、最大血漿濃度 (Cmax)、達到最大血漿濃度所需時間 (Tmax)、口服清除率 (CL/F)、表觀分布容積 (Vz/F)、累積比率、末端消除半衰期 (T½)、以及其他 PK 參數(如果認為合適)。

患者通報的結果 (PRO)
將採用下列工具評估 PRO:
• 短版簡式疼痛量表 (BPI-SF)
• 止痛量化算法 (AQA)
• 患者整體印象-靜態 (PGI-S) 及患者整體變化印象 (PGI-C)
• 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 - 生活品質問卷 (EORTC-QLQ-C30),僅限成人患者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 預期壽命至少 12 週。
3. A 部分的劑量遞增:
a. ≥ 18 歲
b. ECOG 體能表現狀態為 0 或 1。
c. 經組織學或是細胞學確認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原發性腦瘤患者不符資格)。
d. 在所有已知對晚期或是轉移性疾病具備臨床效益的標準治療後病情惡化,或是對此類標準療法不耐受或不符
資格。
e. 實體瘤患者,無論基因是否改變。
f. 根據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或無法測量病灶的患者。
4. A 部分的劑量及療程確認和第 2 期(B 部份):
a. ≥ 12 歲。年齡 ≥ 12 歲但 < 18 歲的患者體重必須 ≥ 40 公斤。
b. ECOG 體能表現狀態為 0 或 1(≥ 18 歲的患者)或 KPS ≥ 70%(≥ 12 歲但 <18 歲的患者)。基於評估
KPS 此一目的,因為癱瘓或是穩定的神經疾病而無法行走,但是能坐輪椅的患者將認定為可走動。
c.經組織學確認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原發性腦瘤患者不符資格)。
d. 在針對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標準治療後病情惡化,或是對可用的標準療法不耐受或不符資格。
e. 具備使用血液檢體判定、當地確認的生殖細胞系 PTEN 失活突變之患者(若透過當地針對腫瘤組織檢體進行
的檢測,預測存在生殖細胞系 PTEN 失活突變,則必須由當地實驗室或是試驗委託者指定的實驗室以血液檢
體生殖細胞系檢測進行確認)。
f. 根據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的患者。
5. 存檔的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的粗針或切除的組織切片具備可用的癌性腫瘤組織(最好是之前並未照射過的腫瘤
病灶)。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塊優於載玻片。新取的組織切片優於存檔的組織切片。
6. 適當的器官功能,根據下列條件進行定義:
a. ANC ≥1.5 × 109/L (若是有施用 G-CSF,則至少需要 7 天的排除期)。
b. 血小板計數 ≥ 75,000/mm3 (≥75 × 109/L) (若有進行血小板輸注,則至少需要 14 天的排除期)。
c. 血色素 ≥ 8.5 g/dL(若有進行輸血,則至少需要 14 天的排除期)。
d.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0 × 正常值上限 (ULN);若因潛在肝臟轉移引發
肝功能異常,則 AST 及 ALT ≤ 5.0 × ULN。
e. 總膽紅素 ≤ 1.5 × ULN,或 ≤ 3.0 × ULN,針對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
f. 糖化血色素 (HbA1c)≤ 7.0 %。
g. 肌酸酐清除率 (CrCl)(計算或測定的數值):≥50 mL/min。利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CrCl。
7.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必須在施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有陰性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已經停經(在沒有其他醫
療介入的情況下 12 個月沒有月經)或是永久無法生育(子宮切除、兩側輸卵管切除或是兩側卵巢切除)的女
性患者將被視為不具生育能力。
8. 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皆須(在第一劑前、試驗期間、最後一劑試驗治療 180 天或是更長的時間)根據當地
規定同意使用有效的節育方法。
9. 患者願意並且能夠遵照回診時程和試驗程序。

排除條件
1. 目前正在一項臨床試驗中接受試驗藥物或是參與經判定不論在科學上或是醫學上均與本試驗不相容的任何其他
類型醫學研究。
2. 過去曾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患有活性間質性肺部疾病或肺炎。
3. 目前有證據顯示患有需要使用胰島素治療的糖尿病。
4. 之前接受過 PI3K/AKT/mTOR 路徑抑制劑治療。
5. 原發性腦瘤患者。
6. 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 間隔 (QTcF) > 470 msec。
7. 先前抗癌療法導致並且尚未消失的 ≥2 級 CTCAE 急毒性,掉髮、白斑、皮膚色素沉澱以及納入條件定義的實
驗室數值(例如貧血)除外。
附註:針對 ≥2 級神經病變的患者,可以在逐案徵詢過試驗委託者意見後將之納入。
8.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特定時間範圍內接受下列任一治療:
a. 4 週內基於任何原因動過重大手術/外科手術;患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必須已經從該干預程序的毒性和/或
併發症中妥善復原。
b. 5 個半衰期內或是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週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過任何非試驗性抗癌療法(化療、生
物療法、標靶療法或免疫療法)。
c. 5 個半衰期內或是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過試驗性藥劑。
d.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 4 週內接受過放射療法。針對非 CNS 疾病的姑息性放射治療(≤ 4 週的放射療法)
允許有 2 週的排除期。
9. 必須排除之前患有活性癌症的患者,除非在納入前已完全緩解並且在試驗期間不需要或是不預期需要額外治
療。不排除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是原位癌(例如膀胱癌、前列腺癌、子宮頸癌、乳癌)並且接受過可能根
治性治療的患者。
10.腦膜癌、軟腦膜癌、脊椎壓迫或是有症狀或不穩定腦轉移患者。 附註:穩定腦轉移(定義為無症狀或是不需
要高劑量或是增加全身皮質類固醇劑量)並且近期不需要放射療法的患者(包含尚未治療的腦轉移患者)符合
資格。若適用,患者在資格評估前必須已經完成腦部放射療法並且已經妥善從相關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復原。
先前曾接受放射療法的患者,治療後 MRI 掃描應顯示腦部病灶大小/體積沒有增加。
11.目前正在接受 ≥10 mg/day的 Prednisone 或等效物等長期皮質類固醇治療。

12.患者無法吞服口服給藥的藥物(不允許使用餵食管)。
13.懷孕或是哺乳的女性。
14.有 Stevens-Johnson 症候群或是毒性表皮溶解症病史。
15.嚴重疾病或醫學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a. 已知急性全身感染。
b. 在篩選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嚴重心肌梗塞。
c. 任何紐約心臟協會心臟衰竭分類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ification) ≥ 二級(附錄
B)。
d. 曾有無法控制的心室性心律或是目前有該病症證據。
e. 先天性 QT 過長症候群,或是任何已知的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病史或是不明猝死的家族史。
f. 其他具有臨床意義並且可能增加和投予試驗藥物有關的風險或是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的急性或慢性醫療或
精神狀況(由主持人決定)。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認定具臨床意義的慢性噁心、嘔吐或腹瀉(≥ 2
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