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1 - 2028-02-15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全球性、第 3 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試驗,針對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外顯子 20 插入突變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研究以 Furmonertinib 相較於含鉑化療作為第一線治療的療效與安全性(FURVENT)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Taiwan Syneos Health Company Limite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3.試驗主持人判定有能力遵從試驗計畫書
4.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
5.依據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證實,患有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放射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6.在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 (CLIA)、同等認證的實驗室或國家認可實體認證的實驗室中,透過以經驗證的次世代定序 (NGS)或經驗證的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分析法進行的當地或中央檢測,證明腫瘤組織或血液中存在 EGFR 外顯子 20 插入突變(即:新增 1 個或更多個胺基酸)。
7.同意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塊 [首選],或至少 15 片取自 FFPE 腫瘤檢體的未染色連續切片)。檢體應在篩選期間提供,或不得晚於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30 天內提供,且必須隨附病理報告。
8.先前未曾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療程,包括先前未曾接受任何 EGFR 標靶藥物治療(例如:先前的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EGFR-TKI)、單株抗體或雙特異性抗體)
9.若患者曾為非轉移性疾病接受新輔助性和/或輔助性化療、免疫療法或化學放射療法,則必須經歷至少 12 個月的無治療間隔(不包括 EGFR-TKI)。
10.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1.預期壽命 ≥ 12 個星期
12.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有充足的血液學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µL
•血紅素 ≥ 9 g/dL
•血小板計數 ≥ 100,000/µL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是有紀錄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 ≤ 3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鹼性磷酸酶 (AP) ≤ 2.5 × ULN,但有以下例外:
-若患者資料顯示患有肝臟轉移,其 AST、ALT 和/或 AP 可為 ≤ 5.0 × ULN。
-若患者資料顯示患有骨骼轉移,其 AP 可為 ≤ 5.0 × ULN。
•依據 Cockcroft-Gault 估算,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140 – 年齡) × (體重,以 kg 表示) × (若女性為 0.85)/ 72 × (血清肌酸酐,以 mg/dL 表示)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 ULN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 ULN
註:此條件僅適用於當前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的患者。若患者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應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 週。
13.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同意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避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若是初經已來潮、未達到停經後狀態(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找到更年期外的成因),且並未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導致永久不孕,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可依據當地準則或法規調整生育能力定義。
•WOCBP 必須在治療期間和中止 furmonertinib 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持續禁慾,或使用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其併用時的年失敗率 < 1%。WOCBP 必須避免在治療期和 furmonertinib 治療中止後 6 個月內捐贈卵子。
•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以及銅類子宮內避孕器。
•禁慾的可靠性應依臨床試驗長度,以及患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或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並非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可靠性資訊,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
•WOCBP(包括曾接受輸卵管結紮者)不得正在哺乳,且在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納入化療組的 WOCBP 應參考當地仿單和/或當地標準實務的避孕要求。
14.針對未透過手術絕育的男性:同意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避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如果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則男性在治療期間及中止 furmonertinib 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必須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額外一項避孕方法(兩者併用時年失敗率 < 1%)。自開始給藥起、直至中止 furmonertinib 治療後 6 個月內,患者應避免捐精。
•禁慾的可靠性應依臨床試驗長度,以及患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或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並非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可靠性資訊,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
15.患有 CNS 轉移的患者仍有受試資格,前提是他們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CNS 外有可測量的疾病
•未持續需要皮質類固醇作為 CNS 轉移的療法,且納入前已停用皮質類固醇 ≥ 2 個星期
•未持續有歸因於 CNS 轉移的症狀
•無活動性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即:惡化中,或為了控制症狀而需要抗癲癇藥或皮質類固醇)
•無已知或疑似的軟腦膜疾病
•患有接受過治療之腦部轉移的患者:
-完成先前 CNS 導向療法至篩選放射學 CNS 造影檢查之間,沒有在此期間 CNS 疾病惡化的證據
-患者可接受局部療法,前提是其符合下列全腦放射療法 (WBRT)、立體定向放射手術 (SRS) 或手術切除的清除條件。
•為了篩選期間進行含顯影劑腦部磁振造影 (MRI) 的新發現病灶而接受 CNS 局部療法治療的患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符合納入資格:
-自全腦放射療法 (WBRT) 以來經過的時間在隨機分配試驗治療之前 ≥ 21 天、自立體定向放射手術 (SRS) 以來經過的時間在隨機分配試驗治療之前 ≥ 7 天,或自手術切除以來經過的時間 ≥ 28 天。1.無法或不願意吞服藥丸
2.無法遵守試驗和追蹤程序
3.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會干擾腸道吸收的狀況
4.患有肋膜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需要每週兩次或更頻繁地反覆進行引流程序
•如果患者已從手術中充分恢復、血流動力學穩定且症狀改善,則可允許留置胸膜或腹部導管。
5.重度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
•未受控制的急性感染、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
•有未受控制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定義為 CD4+ T 細胞計數 < 350 cells/µL)的患者。
註:患者必須已接受經證實的抗反轉錄病毒治療 (ART) 至少 4 週,並且在納入前 HIV 病毒負荷量 < 400 copies/mL。如果試驗中心的 HIV 病毒負荷量測定的偵測下限高於 400 copies/mL 或單位非 copies/mL,則 HIV 病毒負荷量結果低於試驗中心偵測下限的患者,可視為符合資格。HIV 感染狀態未知的患者如不同意接受 HIV 檢測,則不符合資格。
•患有活動性慢性 B 型肝炎或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的患者,包括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均不符合資格,直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例如:≦ 2500 copies/mL 或 500 IU/mL)和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例如: ≤ 檢測下限)等進一步的決定性定量檢測可明確排除存在需要治療的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為止。
註:若患者篩選時的 HBsAg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結果為陽性,也必須進行 HBV DNA 檢測以判定患者是否患有 HBV 感染。屬於 HBV 帶原者、在藥物治療後患有穩定 HBV 感染(例如:HBV DNA 定量檢測顯示 DNA ≤ 2500 copies/mL 或 500 IU/mL)或已治癒 C 型肝炎的患者,允許納入。如果試驗中心的 HBV DNA 測定的偵測下限高於 2500 cps/mL 或 500 IU/mL,則 HBV DNA 定量檢測結果低於試驗中心偵測下限的患者,可視為符合資格。
6.在發生疫情或流行病的情境下,應考量根據當地或機構指引或適用專科醫學會(例如美國臨床腫瘤科學會或歐洲腫瘤內科醫學會)的指引,篩檢有無活動性感染。
7.先前患有間質性肺病 (ILD)、藥物誘發性 ILD、放射性肺炎,或目前罹患 ILD
8.先前或目前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功能不全,包括下列項目: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的病史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 或 IV 級心臟疾病,或需藥物治療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或者先前或目前罹患需藥物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
•有症狀的冠心病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9.從連續三次心電圖 (ECG) 中獲得的平均靜息校正 QT 間期 (QTc) > 470 msec(採用篩選診間 ECG 機器算出的 Fridericia 公式 (QTcF) 數值)
10.有臨床意義的 QT 間期延長,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增加 QT 間期延長風險的其他心律不整或臨床狀態(例如: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第 III 級房室傳導阻滯、第二級心臟傳導阻滯、PR 間隔 > 250 msec、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嚴重低血鉀、心臟衰竭)或目前使用可能導致 QT 間期延長的藥物
11.需要持續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 的症狀性高血鈣症
12.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發生重大創傷或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13.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消化道 (GI) 手術(包括胃切除術)、有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病史或任何活動性腸道發炎(包括憩室炎)的患者
14.有任何其他疾病、肺部功能障礙、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查發現,使人合理懷疑有某種疾病或狀況會使試驗性藥物無法使用、可能影響結果的判讀,或使患者有高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例如: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活動性出血)
15.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不包括上述針對骨骼轉移的緩和性放療及針對 CNS 轉移的放療)作為癌症療法
16.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為了骨轉移接受緩和性放療
17.開始接受試驗藥物時,先前療法(例如:輔助化療)引起的任何未緩解毒性仍為 > 第 1 級,但不包括掉髮和先前的含鉑療法相關第 2 級神經病變
18.篩選前 3 年曾有其他惡性腫瘤,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幾可忽略和/或接受治療後預期將治癒的患者(例如:以適當方式治療的原位子宮頸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或乳管原位癌)為例外
19.懷孕中或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0 天內懷孕
20.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7 天內使用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強效抑制劑,或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21 天內使用 CYP3A4 強效誘導劑
21.於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2 週內使用草藥(例如:適用於癌症的中藥或傳統中藥製劑,或具有輔助性抗癌作用的傳統中藥或傳統中藥製劑),或預期於試驗期間使用
22.曾對任何成分,包括賦形劑、furmonertinib 藥物產品發生過敏反應
23.曾對 pemetrexed、cisplatin、carboplatin、其他含鉑化合物或其製劑的其他成分發生過敏反應1.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3.試驗主持人判定有能力遵從試驗計畫書
4.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
5.依據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證實,患有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放射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 NSCLC
6.在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 (CLIA)、同等認證的實驗室或國家認可實體認證的實驗室中,透過以經驗證的次世代定序 (NGS)或經驗證的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分析法進行的當地或中央檢測,證明腫瘤組織或血液中存在 EGFR 外顯子 20 插入突變(即:新增 1 個或更多個胺基酸)。
7.同意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塊 [首選],或至少 15 片取自 FFPE 腫瘤檢體的未染色連續切片)。檢體應在篩選期間提供,或不得晚於第 1 週期第 1 天的 30 天內提供,且必須隨附病理報告。
8.先前未曾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療程,包括先前未曾接受任何 EGFR 標靶藥物治療(例如:先前的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EGFR-TKI)、單株抗體或雙特異性抗體)
9.若患者曾為非轉移性疾病接受新輔助性和/或輔助性化療、免疫療法或化學放射療法,則必須經歷至少 12 個月的無治療間隔(不包括 EGFR-TKI)。
10.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1.預期壽命 ≥ 12 個星期
12.開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有充足的血液學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µL
•血紅素 ≥ 9 g/dL
•血小板計數 ≥ 100,000/µL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是有紀錄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 ≤ 3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鹼性磷酸酶 (AP) ≤ 2.5 × ULN,但有以下例外:
-若患者資料顯示患有肝臟轉移,其 AST、ALT 和/或 AP 可為 ≤ 5.0 × ULN。
-若患者資料顯示患有骨骼轉移,其 AP 可為 ≤ 5.0 × ULN。
•依據 Cockcroft-Gault 估算,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140 – 年齡) × (體重,以 kg 表示) × (若女性為 0.85)/ 72 × (血清肌酸酐,以 mg/dL 表示)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 ULN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 ULN
註:此條件僅適用於當前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的患者。若患者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應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 週。
13.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同意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避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若是初經已來潮、未達到停經後狀態(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找到更年期外的成因),且並未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導致永久不孕,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可依據當地準則或法規調整生育能力定義。
•WOCBP 必須在治療期間和中止 furmonertinib 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持續禁慾,或使用屏障法(例如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其併用時的年失敗率 < 1%。WOCBP 必須避免在治療期和 furmonertinib 治療中止後 6 個月內捐贈卵子。
•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以及銅類子宮內避孕器。
•禁慾的可靠性應依臨床試驗長度,以及患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或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並非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可靠性資訊,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
•WOCBP(包括曾接受輸卵管結紮者)不得正在哺乳,且在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納入化療組的 WOCBP 應參考當地仿單和/或當地標準實務的避孕要求。
14.針對未透過手術絕育的男性:同意保持禁慾(避免與異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並同意避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如果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則男性在治療期間及中止 furmonertinib 治療後至少 6 個月內必須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額外一項避孕方法(兩者併用時年失敗率 < 1%)。自開始給藥起、直至中止 furmonertinib 治療後 6 個月內,患者應避免捐精。
•禁慾的可靠性應依臨床試驗長度,以及患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或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並非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可靠性資訊,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
15.患有 CNS 轉移的患者仍有受試資格,前提是他們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CNS 外有可測量的疾病
•未持續需要皮質類固醇作為 CNS 轉移的療法,且納入前已停用皮質類固醇 ≥ 2 個星期
•未持續有歸因於 CNS 轉移的症狀
•無活動性 CNS 轉移或脊髓壓迫(即:惡化中,或為了控制症狀而需要抗癲癇藥或皮質類固醇)
•無已知或疑似的軟腦膜疾病
•患有接受過治療之腦部轉移的患者:
-完成先前 CNS 導向療法至篩選放射學 CNS 造影檢查之間,沒有在此期間 CNS 疾病惡化的證據
-患者可接受局部療法,前提是其符合下列全腦放射療法 (WBRT)、立體定向放射手術 (SRS) 或手術切除的清除條件。
•為了篩選期間進行含顯影劑腦部磁振造影 (MRI) 的新發現病灶而接受 CNS 局部療法治療的患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符合納入資格:
-自全腦放射療法 (WBRT) 以來經過的時間在隨機分配試驗治療之前 ≥ 21 天、自立體定向放射手術 (SRS) 以來經過的時間在隨機分配試驗治療之前 ≥ 7 天,或自手術切除以來經過的時間 ≥ 28 天。1.無法或不願意吞服藥丸
2.無法遵守試驗和追蹤程序
3.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會干擾腸道吸收的狀況
4.患有肋膜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需要每週兩次或更頻繁地反覆進行引流程序
•如果患者已從手術中充分恢復、血流動力學穩定且症狀改善,則可允許留置胸膜或腹部導管。
5.重度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
•未受控制的急性感染、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治療。
•有未受控制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定義為 CD4+ T 細胞計數 < 350 cells/µL)的患者。
註:患者必須已接受經證實的抗反轉錄病毒治療 (ART) 至少 4 週,並且在納入前 HIV 病毒負荷量 < 400 copies/mL。如果試驗中心的 HIV 病毒負荷量測定的偵測下限高於 400 copies/mL 或單位非 copies/mL,則 HIV 病毒負荷量結果低於試驗中心偵測下限的患者,可視為符合資格。HIV 感染狀態未知的患者如不同意接受 HIV 檢測,則不符合資格。
•患有活動性慢性 B 型肝炎或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的患者,包括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均不符合資格,直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例如:≦ 2500 copies/mL 或 500 IU/mL)和 HCV 核糖核酸 (RNA) 檢測(例如: ≤ 檢測下限)等進一步的決定性定量檢測可明確排除存在需要治療的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為止。
註:若患者篩選時的 HBsAg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結果為陽性,也必須進行 HBV DNA 檢測以判定患者是否患有 HBV 感染。屬於 HBV 帶原者、在藥物治療後患有穩定 HBV 感染(例如:HBV DNA 定量檢測顯示 DNA ≤ 2500 copies/mL 或 500 IU/mL)或已治癒 C 型肝炎的患者,允許納入。如果試驗中心的 HBV DNA 測定的偵測下限高於 2500 cps/mL 或 500 IU/mL,則 HBV DNA 定量檢測結果低於試驗中心偵測下限的患者,可視為符合資格。
6.在發生疫情或流行病的情境下,應考量根據當地或機構指引或適用專科醫學會(例如美國臨床腫瘤科學會或歐洲腫瘤內科醫學會)的指引,篩檢有無活動性感染。
7.先前患有間質性肺病 (ILD)、藥物誘發性 ILD、放射性肺炎,或目前罹患 ILD
8.先前或目前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功能不全,包括下列項目: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的病史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 或 IV 級心臟疾病,或需藥物治療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或者先前或目前罹患需藥物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
•有症狀的冠心病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9.從連續三次心電圖 (ECG) 中獲得的平均靜息校正 QT 間期 (QTc) > 470 msec(採用篩選診間 ECG 機器算出的 Fridericia 公式 (QTcF) 數值)
10.有臨床意義的 QT 間期延長,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增加 QT 間期延長風險的其他心律不整或臨床狀態(例如: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第 III 級房室傳導阻滯、第二級心臟傳導阻滯、PR 間隔 > 250 msec、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嚴重低血鉀、心臟衰竭)或目前使用可能導致 QT 間期延長的藥物
11.需要持續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 的症狀性高血鈣症
12.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發生重大創傷或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13.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消化道 (GI) 手術(包括胃切除術)、有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病史或任何活動性腸道發炎(包括憩室炎)的患者
14.有任何其他疾病、肺部功能障礙、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檢查發現,使人合理懷疑有某種疾病或狀況會使試驗性藥物無法使用、可能影響結果的判讀,或使患者有高風險發生治療併發症(例如: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活動性出血)
15.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不包括上述針對骨骼轉移的緩和性放療及針對 CNS 轉移的放療)作為癌症療法
16.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曾為了骨轉移接受緩和性放療
17.開始接受試驗藥物時,先前療法(例如:輔助化療)引起的任何未緩解毒性仍為 > 第 1 級,但不包括掉髮和先前的含鉑療法相關第 2 級神經病變
18.篩選前 3 年曾有其他惡性腫瘤,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幾可忽略和/或接受治療後預期將治癒的患者(例如:以適當方式治療的原位子宮頸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或乳管原位癌)為例外
19.懷孕中或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0 天內懷孕
20.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7 天內使用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強效抑制劑,或在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21 天內使用 CYP3A4 強效誘導劑
21.於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2 週內使用草藥(例如:適用於癌症的中藥或傳統中藥製劑,或具有輔助性抗癌作用的傳統中藥或傳統中藥製劑),或預期於試驗期間使用
22.曾對任何成分,包括賦形劑、furmonertinib 藥物產品發生過敏反應
23.曾對 pemetrexed、cisplatin、carboplatin、其他含鉑化合物或其製劑的其他成分發生過敏反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5 人
-
全球人數
3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