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NX009-LN-01
2021-03-01 - 2024-12-10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單組、第 1b 期、開放性試驗,以評估皮下注射 ANX009 重複劑量伴隨標準照護療法對狼瘡性腎炎成年參與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藥效學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nnexon,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狼瘡性腎炎
試驗目的
• 主要:判定 ANX009 重複劑量在狼瘡性腎炎 (LN) 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次要:評估 ANX009 重複劑量對 LN 參與者之傳統補體路徑活性的藥效學 (PD) 作用
藥品名稱
ANX009
主成份
ANX007
劑型
注射液劑
劑量
50 mg/mL, 1.79 mL/vial
評估指標
主要:
• 參與者出現治療所引發的不良事件 (TEAE) 之數量和百分比
次要:
• 血清中游離 C1q 隨時間(至第 31 天)的變化
• 血漿中補體因子 C4 及其活化產物(如 C4d)隨時間(至試驗結束 [EOS])的變化
• 參與者出現治療所引發的不良事件 (TEAE) 之數量和百分比
次要:
• 血清中游離 C1q 隨時間(至第 31 天)的變化
• 血漿中補體因子 C4 及其活化產物(如 C4d)隨時間(至試驗結束 [EOS])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參與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或進行試驗之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至 ≤75 歲 (台灣法定年齡為 20 歲,未滿 20 歲需法定代理人簽名)。
2.根據 EULAR/ACR 2019 年標準,診斷為全身性紅斑狼瘡 (SLE) 的參與者。
3.篩選前 24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進行的腎臟組織切片中,具有 ISN/RPS 第三或四期,不論是否具有第五期腎絲球腎炎病史。
4.篩選期間透過尿蛋白與肌酸比值 (UPCR) 評估之蛋白尿濃度介於 ≥0.5 至 3.0 g/g/天。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蛋白尿濃度介於 3.0 和 5.0 g/g/天之間的患者可能符合參加資格,前提為主治醫師預期不調整目前治療或加入新治療。
5.篩選時有典型補體活化的證據(定義為高 C4d/C4 比率)。
6.有接受一種或多種標準療法治療 LN 的病史(例如以 MMF、黴酚酸 [MPA]、cyclophosphamide 或 rituximab、高劑量糖皮質素進行誘導療法,接著以糖皮質素、MMF、MPA、azathioprine、cyclosporine、voclosporin 或 tacrolimus 進行維持療法)。在篩選前2 週起和介入期持續期間,允許接受穩定劑量的 LN 背景治療。註:禁止目前併用的特定免疫抑制劑。
7.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前 5 年內曾接種莢膜細菌疫苗,或願意依照當地標準做法和/或準則,透過接種疫苗預防莢膜細菌感染。
8.身體質量指數在 18-35 kg/m2(含)範圍內。
9.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男性和女性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關於參與臨床試驗之避孕方法的規定。
a.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如果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30 天遵守以下規定,即符合參與資格:
• 避免捐贈新鮮未篩洗精液
加上(擇一):
• 禁絕異性性行為作為其偏好且為日常的生活方式(長期和持續禁慾),並同意保持禁慾
或者
• 同意在與目前未懷孕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使用男性保險套,並同意建議其女性伴侶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因為保險套可能破裂或滲漏)
b.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如果沒有懷孕或正在哺乳,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符合參與資格:
• 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者
• 為 WOCBP,且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 ANX009 後至少 30 天內,使用失敗率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與第一劑試驗介入有關的避孕方法失敗可能性(例如不遵從、最近開始)。
• WOCBP 在篩選期間,高度靈敏血清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且在第 1 天給予第一劑 ANX009 之前的尿液檢測為陰性。
•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排除該參與者,不得參與。
• 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的額外懷孕檢測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
• 試驗主持人應負責審查醫療病史、月經史和最近的性行為,以減少納入早期未偵測到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10.能夠提供簽名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參與者,將不得參加試驗:
1. 在腎臟組織切片中,具有 ISN/RPS 第六期或單項第五期腎絲球腎炎(沒有同時存在/主要的第三或四期腎絲球腎炎)病史。
2. 目前患有重度、惡化或控制不良的腎臟疾病,定義為需誘導療法(如 cyclophosphamide、rituximab、脈衝式靜脈注射 [IV] 糖皮質素、劑量 >20 毫克 prednisone 的全身性糖皮質素或等效口服或肌肉注射 [IM] 給藥、新的 MMF 或 MPA 治療)或迫切需要進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腎臟移植。
3. 有重度腎臟疾病,定義為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30 mL/min/1.73 m2 或需透析或腎臟移植的末期腎臟疾病 (ESRD)。
4. 除 SLE、LN 或皮膚型紅斑性狼瘡外,同時患有可能混淆試驗評估的全身性自體免疫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硬化症、發炎性肌炎、克隆氏症、抗嗜中性球細胞質抗體 (ANCA) 血管炎)。
5. 有任何不穩定或惡化的 SLE 表徵(如狼瘡性腦炎、視神經炎、橫貫性脊髓炎、精神病、控制不良的癲癇發作、全身性血管炎、肺出血、心肌炎),導致治療可能必須提升至允許的背景藥物以外。
6. 具有或疑似藥物引發的狼瘡病史。
7. 具有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病史。
8. 患有遺傳性補體缺乏症或常見多樣性免疫缺陷症。
9. 曾有實體器官、骨髓或幹細胞移植史。
10. 過去 2 年內具有感染性腦膜炎或敗血症病史。
11. 篩選前 1 個月內具有需醫療介入(不包括預防性抗生素)之臨床顯著感染(即病毒(包括症狀性或無症狀新型冠狀病毒 (SARS-CoV2) [COVID-19])、細菌、黴菌或分枝桿菌)病史。
12. 過去 5 年內具有淋巴瘤、白血病、淋巴增生病變或任何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且持續 3 年無轉移證據之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癌除外。
13. 具有子宮頸上皮內贅瘤病史,且尚未接受手術治療。
14. 具有共病症病史(LN 以外,如控制不良的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在過去 12 個月內曾需 3 次(含)以上全身性糖皮質素療程。
15. 篩選前 8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如須全身麻醉和住院),或尚未從此類手術中完全康復,或計畫在參與者預期參與本試驗期間進行此類重大手術。
16. 具有脾臟切除史。
17. 具有任何重度急性或慢性醫療狀況,其風險超過參與的益處。
18. 如果接受糖皮質素,每日劑量不得超過 20 毫克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劑量必須在篩選前維持穩定 2 週。篩選期間允許適度的劑量變化,然而,這些變化不能超過初始糖皮質素劑量增減 25%。
19. 篩選前 4 週內曾注射施用腎上腺皮質激素 (ACTH)。
20. 篩選前 12 週內曾接受 belimumab (奔麗生) 或 cyclophosphamide。
21. 篩選前 24 週內曾接受 rituximab 或其他 B 細胞清除抗體(如 obintuzumab (癌即瓦®)、daratumumab(兆科®))。
22. 篩選前 9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 eculizumab (舒立瑞)、C1 酯酶抑制劑、ravulizumab 或其他補體路徑抑制劑。
23. 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血漿去除術、免疫吸附、IV 或皮下注射 (SC) 免疫球蛋白治療。
24. 篩選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使用生物製劑(如單株抗體,包括已上市藥物)治療。
25. 篩選前 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性治療藥劑的治療
26. 本試驗進行期間,正納入涉及試驗性治療或程序的任何其他臨床試驗,或過去在篩選前 4 週內參與。
27. 篩選時具有以下任何實驗室檢測結果: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 × 109/L
• 血小板數 <50 ×109/L
• 血紅素濃度 <8.0 g/dL
• 丙胺酸轉胺酶 >3.0 倍正常值上限
28. 篩選時或第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前 3 個月內,具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總量(抗 HBc 總量),且可偵測到 HBV DNA 病毒載量。
29. 篩選時或開始試驗介入前 3 個月內,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註:因先前已緩解疾病而導致C 型肝炎抗體陽性的參與者,只有在取得確認性 C 型肝炎 RNA 檢測陰性的情況下才能納入。
30. 在篩選時具有第 1 或 2 型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病史或血清學陽性。
31. 在篩選回診時依據 QuantiFERON 檢測 (QFT) 陽性判定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B) 感染證據。QFT 檢測陽性或結果無法判定的患者,若納入前 12 週內完成完整結核病檢查(依據當地做法/
準則),最終確定患者無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則患者可以參加試驗。若確定出現 TB 感染,則必須在納入前依據國家準則開始並完成 TB 治療。若無國家準則,必須證明以下事項:已使用抗生素適當治療 TB、可證明治癒,且已去除導致 TB 暴露和感染的危險因子。
32. 有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任何其他原因,使參與者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程序。
33. 具有對先前藥物敏感或過敏或急性過敏反應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單株抗體。
34. 對本試驗所需任何免疫接種中的活性物質或任何賦形劑,有顯著過敏史或曾有過敏反應。
35. 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卡介苗 (BCG) 接種,或 12 週內曾接受任何活細菌或活病毒疫苗接種。
36. 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程序,包括在試驗期間對靜脈穿刺耐受性不良或缺乏足夠的靜脈通路進行所需之血液檢體採集。
37. UPCR ≥ 5 g/g/天。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參與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或進行試驗之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至 ≤75 歲 (台灣法定年齡為 20 歲,未滿 20 歲需法定代理人簽名)。
2.根據 EULAR/ACR 2019 年標準,診斷為全身性紅斑狼瘡 (SLE) 的參與者。
3.篩選前 24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進行的腎臟組織切片中,具有 ISN/RPS 第三或四期,不論是否具有第五期腎絲球腎炎病史。
4.篩選期間透過尿蛋白與肌酸比值 (UPCR) 評估之蛋白尿濃度介於 ≥0.5 至 3.0 g/g/天。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蛋白尿濃度介於 3.0 和 5.0 g/g/天之間的患者可能符合參加資格,前提為主治醫師預期不調整目前治療或加入新治療。
5.篩選時有典型補體活化的證據(定義為高 C4d/C4 比率)。
6.有接受一種或多種標準療法治療 LN 的病史(例如以 MMF、黴酚酸 [MPA]、cyclophosphamide 或 rituximab、高劑量糖皮質素進行誘導療法,接著以糖皮質素、MMF、MPA、azathioprine、cyclosporine、voclosporin 或 tacrolimus 進行維持療法)。在篩選前2 週起和介入期持續期間,允許接受穩定劑量的 LN 背景治療。註:禁止目前併用的特定免疫抑制劑。
7.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前 5 年內曾接種莢膜細菌疫苗,或願意依照當地標準做法和/或準則,透過接種疫苗預防莢膜細菌感染。
8.身體質量指數在 18-35 kg/m2(含)範圍內。
9.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男性和女性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關於參與臨床試驗之避孕方法的規定。
a.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如果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30 天遵守以下規定,即符合參與資格:
• 避免捐贈新鮮未篩洗精液
加上(擇一):
• 禁絕異性性行為作為其偏好且為日常的生活方式(長期和持續禁慾),並同意保持禁慾
或者
• 同意在與目前未懷孕之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使用男性保險套,並同意建議其女性伴侶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因為保險套可能破裂或滲漏)
b.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如果沒有懷孕或正在哺乳,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符合參與資格:
• 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者
• 為 WOCBP,且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 ANX009 後至少 30 天內,使用失敗率 &lt;1% 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與第一劑試驗介入有關的避孕方法失敗可能性(例如不遵從、最近開始)。
• WOCBP 在篩選期間,高度靈敏血清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且在第 1 天給予第一劑 ANX009 之前的尿液檢測為陰性。
•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排除該參與者,不得參與。
• 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的額外懷孕檢測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
• 試驗主持人應負責審查醫療病史、月經史和最近的性行為,以減少納入早期未偵測到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10.能夠提供簽名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參與者,將不得參加試驗:
1. 在腎臟組織切片中,具有 ISN/RPS 第六期或單項第五期腎絲球腎炎(沒有同時存在/主要的第三或四期腎絲球腎炎)病史。
2. 目前患有重度、惡化或控制不良的腎臟疾病,定義為需誘導療法(如 cyclophosphamide、rituximab、脈衝式靜脈注射 [IV] 糖皮質素、劑量 >20 毫克 prednisone 的全身性糖皮質素或等效口服或肌肉注射 [IM] 給藥、新的 MMF 或 MPA 治療)或迫切需要進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腎臟移植。
3. 有重度腎臟疾病,定義為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30 mL/min/1.73 m2 或需透析或腎臟移植的末期腎臟疾病 (ESRD)。
4. 除 SLE、LN 或皮膚型紅斑性狼瘡外,同時患有可能混淆試驗評估的全身性自體免疫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硬化症、發炎性肌炎、克隆氏症、抗嗜中性球細胞質抗體 (ANCA) 血管炎)。
5. 有任何不穩定或惡化的 SLE 表徵(如狼瘡性腦炎、視神經炎、橫貫性脊髓炎、精神病、控制不良的癲癇發作、全身性血管炎、肺出血、心肌炎),導致治療可能必須提升至允許的背景藥物以外。
6. 具有或疑似藥物引發的狼瘡病史。
7. 具有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病史。
8. 患有遺傳性補體缺乏症或常見多樣性免疫缺陷症。
9. 曾有實體器官、骨髓或幹細胞移植史。
10. 過去 2 年內具有感染性腦膜炎或敗血症病史。
11. 篩選前 1 個月內具有需醫療介入(不包括預防性抗生素)之臨床顯著感染(即病毒(包括症狀性或無症狀新型冠狀病毒 (SARS-CoV2) [COVID-19])、細菌、黴菌或分枝桿菌)病史。
12. 過去 5 年內具有淋巴瘤、白血病、淋巴增生病變或任何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且持續 3 年無轉移證據之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癌除外。
13. 具有子宮頸上皮內贅瘤病史,且尚未接受手術治療。
14. 具有共病症病史(LN 以外,如控制不良的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在過去 12 個月內曾需 3 次(含)以上全身性糖皮質素療程。
15. 篩選前 8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如須全身麻醉和住院),或尚未從此類手術中完全康復,或計畫在參與者預期參與本試驗期間進行此類重大手術。
16. 具有脾臟切除史。
17. 具有任何重度急性或慢性醫療狀況,其風險超過參與的益處。
18. 如果接受糖皮質素,每日劑量不得超過 20 毫克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劑量必須在篩選前維持穩定 2 週。篩選期間允許適度的劑量變化,然而,這些變化不能超過初始糖皮質素劑量增減 25%。
19. 篩選前 4 週內曾注射施用腎上腺皮質激素 (ACTH)。
20. 篩選前 12 週內曾接受 belimumab (奔麗生) 或 cyclophosphamide。
21. 篩選前 24 週內曾接受 rituximab 或其他 B 細胞清除抗體(如 obintuzumab (癌即瓦®)、daratumumab(兆科®))。
22. 篩選前 9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 eculizumab (舒立瑞)、C1 酯酶抑制劑、ravulizumab 或其他補體路徑抑制劑。
23. 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血漿去除術、免疫吸附、IV 或皮下注射 (SC) 免疫球蛋白治療。
24. 篩選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使用生物製劑(如單株抗體,包括已上市藥物)治療。
25. 篩選前 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試驗性治療藥劑的治療
26. 本試驗進行期間,正納入涉及試驗性治療或程序的任何其他臨床試驗,或過去在篩選前 4 週內參與。
27. 篩選時具有以下任何實驗室檢測結果: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 × 109/L
• 血小板數 <50 ×109/L
• 血紅素濃度 <8.0 g/dL
• 丙胺酸轉胺酶 >3.0 倍正常值上限
28. 篩選時或第一劑試驗介入藥物前 3 個月內,具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總量(抗 HBc 總量),且可偵測到 HBV DNA 病毒載量。
29. 篩選時或開始試驗介入前 3 個月內,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註:因先前已緩解疾病而導致C 型肝炎抗體陽性的參與者,只有在取得確認性 C 型肝炎 RNA 檢測陰性的情況下才能納入。
30. 在篩選時具有第 1 或 2 型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病史或血清學陽性。
31. 在篩選回診時依據 QuantiFERON 檢測 (QFT) 陽性判定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B) 感染證據。QFT 檢測陽性或結果無法判定的患者,若納入前 12 週內完成完整結核病檢查(依據當地做法/
準則),最終確定患者無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則患者可以參加試驗。若確定出現 TB 感染,則必須在納入前依據國家準則開始並完成 TB 治療。若無國家準則,必須證明以下事項:已使用抗生素適當治療 TB、可證明治癒,且已去除導致 TB 暴露和感染的危險因子。
32. 有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任何其他原因,使參與者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程序。
33. 具有對先前藥物敏感或過敏或急性過敏反應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單株抗體。
34. 對本試驗所需任何免疫接種中的活性物質或任何賦形劑,有顯著過敏史或曾有過敏反應。
35. 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卡介苗 (BCG) 接種,或 12 週內曾接受任何活細菌或活病毒疫苗接種。
36. 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程序,包括在試驗期間對靜脈穿刺耐受性不良或缺乏足夠的靜脈通路進行所需之血液檢體採集。
37. UPCR ≥ 5 g/g/天。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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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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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