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SQZ-AAC-HPV-101
2022-06-01 - 2022-12-27
Phase I
召募中3
A Phase 1, Multicenter, Open-Label Study of SQZ-AAC-HPV as Monotherapy and in Combination with Immune Checkpoint Inhibitors in HLA-A*02+ Patients with HPV16+ Recurrent, Locally Advanced or Metastatic Solid Tumors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SQZ Biotechnologies Company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帶有HPV16+復發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頭頸部、子宮頸癌和其他腫瘤類型)之HLA-A*02+成人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第 1 部分(單一療法劑量遞增期):
(1) 判定 SQZ-AAC-HPV 單一療法的建議第 2 期劑量 (RP2D)。
(2) 評估以單一療法施用 SQZ-AAC-HPV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第 2 部分(併用安全性期):
(1)判定 SQZ-AAC-HPV 合併 (1) ipilimumab、(2) nivolumab 和 (3) nivolumab 加上 ipilimumab 的 RP2D。
(2)判定 RP2D 的 SQZ-AAC-HPV 合併 (1) ipilimumab、(2) nivolumab 和 (3) nivolumab 加上 ipilimumab 施用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標
第1和2部分:評估SQZ-AAC-HPV使用於復發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質腫瘤患者的抗腫瘤活性。
僅第1部分:評估SQZ-AAC-HPV的製造可行性。
藥品名稱
SQZ-AAC-HPV
主成份
AAC-HPV
劑型
注射液劑
劑量
9.5 mL/vial
評估指標
劑量限制毒性:DLT 定義為 AE 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且由 SSC 確認與疾病本身、疾病惡化、間發性疾病、合併藥物/程序、或環境因素無關,但與 SQZ-AAC-HPV(單獨或併用)相關的臨床上顯著異常實驗室數值,發生在單一療法的最初 28 天或併用療法的最初 42 天內,符合下列任一以 CTCAE 第 5.0 版預先定義的標準 。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CRS) 和神經毒性的分級將使用美國移植和細胞療法學會 (ASTCT) 共識分級。
非血液學毒性
o 第 4 或第 5 級。
o 儘管接受最佳支持性照護,但 7 天未緩解至 < 第 2 級或基準期的第 3 級毒性,除了在 24 小時內未緩解至 ≤ 第 2 級的第 3 級 CRS 或神經毒性以外。
o 持續 >7 天且需要醫療介入治療的第 3 級實驗室數值。
o 持續 >48 小時的 > 第 3 級肝毒性,但下列例外:對於基準期時有第 2 級 AST、ALT 和/或鹼性磷酸酶異常的患者,只要增加至 >8 × ULN 持續 >48 小時,就會被認定為 DLT。
o 符合 Hy 法則標準的肝臟檢測異常。
血液學毒性
o 任何第 5 級毒性。
o 任何第 4 級貧血。
o 任何 ≥ 第 3 級的發熱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o ≥ 第 4 級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500/µL)持續 >7 天。
o ≥ 第 4 級血小板減少症 (<25,000/µL)。
o ≥ 第 3 級血小板減少症 (<50,000/µL),持續 >7 天,伴隨臨床上顯著的出血。
至少可能與 SQZ-AAC-HPV(單獨或併用)相關,且導致永久停藥或排定施用 SQZ-AAC-HPV 的第 2 週期第 1 天延後 >14 天之治療中出現的 AE (TEAE)。
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判定為 DLT 的任何其他事件。
非血液學毒性
o 第 4 或第 5 級。
o 儘管接受最佳支持性照護,但 7 天未緩解至 < 第 2 級或基準期的第 3 級毒性,除了在 24 小時內未緩解至 ≤ 第 2 級的第 3 級 CRS 或神經毒性以外。
o 持續 >7 天且需要醫療介入治療的第 3 級實驗室數值。
o 持續 >48 小時的 > 第 3 級肝毒性,但下列例外:對於基準期時有第 2 級 AST、ALT 和/或鹼性磷酸酶異常的患者,只要增加至 >8 × ULN 持續 >48 小時,就會被認定為 DLT。
o 符合 Hy 法則標準的肝臟檢測異常。
血液學毒性
o 任何第 5 級毒性。
o 任何第 4 級貧血。
o 任何 ≥ 第 3 級的發熱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o ≥ 第 4 級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500/µL)持續 >7 天。
o ≥ 第 4 級血小板減少症 (<25,000/µL)。
o ≥ 第 3 級血小板減少症 (<50,000/µL),持續 >7 天,伴隨臨床上顯著的出血。
至少可能與 SQZ-AAC-HPV(單獨或併用)相關,且導致永久停藥或排定施用 SQZ-AAC-HPV 的第 2 週期第 1 天延後 >14 天之治療中出現的 AE (TEAE)。
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判定為 DLT 的任何其他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齡 >=18 歲,由血液基因分型檢測確認為A02型人類白血球抗原陽性(HLA-A*02+) 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台灣將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2. 經組織學確認為人類乳突瘤病毒第16型 (HPV16+) 的不可治癒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包括但不限於肛門、子宮頸以及頭頸腫瘤)。
3. 對於無法接受以手術、放療和/或化學放射療法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子宮頸癌,癌症必須在先前以含鉑療程作為輔助或復發性療法的全身性化療治療後惡化。患者必須在接受最近期之先前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 (PD)。
注意:有關無法耐受或拒絕含鉑全身性化療治療作為復發性疾病治療的患者,必須記載原因。
4. 對於無法以手術、放療和/或化學放射療法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復發性和轉移性頭頸部癌症,癌症必須在先前至少以 1 項含鉑化療作為主要、輔助或復發治療,且已獲得檢查點免疫療法後惡化。在含鉑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後或輔助性化學放射療法後復發的患者,如果在復發時再次給予鉑類藥物不被視為有益,則符合資格。
注意:有關無法耐受或拒絕含鉑全身性化療治療作為復發性疾病治療的患者,必須記載原因。
5. 患有子宮頸或頭頸癌以外的治癒性或轉移性 HPV16+ 癌症患者,必須在至少 1 種無法治癒疾病的現有標準療法後惡化,或患者無法耐受或拒絕標準療法,或患有無標準療法可用的腫瘤。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至 1。
7. 患者必須同意為製造自體血液製劑之血液採集提供靜脈通路,且若無法取得靜脈通路,則願意接受中央管路的置入。
8. 患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患者,必須有可進行切片且帶有可接受之臨床風險的病灶,且同意在篩選時和第 2 週期第 8 天(±2 天)進行新鮮切片。第二次切片必須從與篩選時相同的切片病灶取得。
注意:只要在試驗納入前有病灶惡化的客觀證據,便可對先前接受放療部位的病灶進行切片。
9.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注意:如果試驗納入前有病灶惡化的客觀證據,則在先前接受放療區域內的病灶有資格作為可測量的疾病。
10. 適當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備量,由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之血液採集前 14 天所進行的下列實驗室評估所示:
a. 骨髓功能: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1000/微升;血紅素 >=9 公克/分升;血小板計數 >=75,000/微升。注意:不允許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抽血前 4 週內進行輸血;然而,患者可在臨床上有需要時接受輸血。
b. 肝功能:總血清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血清 AST/ALT <=2.5 × ULN(有肝臟轉移時為 <=5 × ULN);鹼性磷酸酶 < 2.5 × ULN,下列情形除外:有肝臟和骨骼侵犯的患者:鹼性磷酸酶 <=5 × ULN。
• 患有遺傳性膽紅素代謝疾病的患者,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c. 腎功能:依據尿液收集或 Cockcroft-Gault 估計,血清肌酸酐 <=2.5 ×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 >=30 毫升/分鐘。
d. 凝血功能分析: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1.5 × ULN。若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適合試驗,在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至少 30 天前正在接受穩定抗凝血維持療法的患者,其 PT/INR 測量值可能 >1.5 × ULN。在納入之前,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充分的理由。
11. 在接受需要荷爾蒙替代性療法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後,免疫介導型內分泌疾病的患者符合資格。
a. 需要強體松(prednisone) 作為荷爾蒙替代性療法之一部分的患者,如果每日劑量不超過 10 毫克則符合資格。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須:
a. 篩選時血清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驗孕結果為陰性,且
b. 同意自知情同意起、直至最後一劑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或 SQZ-AAC-HPV 後至少 5 個月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臨床試驗便利化小組 [CTFG],2020 年)。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下列各項:
•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複方荷爾蒙避孕藥(同時含雌激素和孕酮);可為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藥)
• 子宮內避孕器 (IUD)
•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UIS)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伴侶輸精管結紮
• 禁慾
13. 未進行輸精管結紮的男性患者必須願意從知情同意起,直到最後一劑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或 SQZ-AAC-HPV 後至少 5 個月為止使用保險套。
14. 患者可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且已簽署必要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必須在進行相關試驗程序前簽署適當的 ICF。若適用,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應了解並簽署懷孕伴侶 ICF。
排除條件:
1.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2 週內接受抗癌療法治療,包括試驗性療法。對於半衰期超過 3 天的先前療法,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終止療法的時機。
2.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至少 2 週,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 CTCAE) 第 5.0 版,發生相關於先前抗癌治療或試驗性療法之 > 第 1 級不良事件 (AE)(不包括第 2 級掉髮)且未緩解(即:< 第 2 級)的患者。
3. 來自先前免疫療法的任何第 4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 病史(患有以替代性療法管理的內分泌疾病,或無症狀的血清澱粉酶或脂肪酶升高之患者符合資格)、導致永久終止先前免疫療法的任何 irAE,或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6 個月發生的第 3 級 irAE。
4. 過去 6 個月內曾接受非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治療的患者可能不符合資格,且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5. 患有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的患者可能不符合資格,且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6.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的患者。
7. 曾經或預期在用於製造自體試驗藥物的血液採集前 4 週內需要的患者。
注意:臨床上有需要時,患者可在抽血後接受輸血。
8. 先前接受異體骨髓或實體器官移植的患者可能不符合資格,且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9.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4 週內接種活病毒疫苗。
10.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14 天內,接受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毫克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的全身性治療。
注意:允許吸入型、鼻腔內、關節內和外用(包括眼用)類固醇。允許患有腎上腺機能不全的患者使用類固醇替代治療。允許患有腎上腺機能不全的患者使用 fludrocortisone 進行礦物皮質素替代治療。試驗治療期間對類固醇治療的需求,應事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11.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若先前接受過治療的腦部轉移患者已穩定(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4 週無影像惡化證據,且任何神經症狀已回到基期),且無腦部轉移的新證據或增大證據,且於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至少 7 天未使用類固醇,則可參與試驗。此例外不包括癌性腦膜炎,其為無論臨床狀態的排除條件。
12. 需要類固醇的間質性肺病、特發性肺纖維化、肺炎(包括藥物誘發)或器質性肺炎(例如:閉鎖性細支氣管炎、隱源性器質性肺炎)的病史。
注意:患有無症狀性肺炎,且未因肺炎而需要類固醇療法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13. 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6 個月內發生的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以及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14.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1 個月內發生全身性血管血栓或栓塞事件,例如腦血管意外(包括缺血性發作)。
15. 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1 個月內發生全身性靜脈血栓事件(例如:深靜脈血栓)或肺部動脈事件(例如:肺栓塞)。
注意: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發生靜脈血栓事件且接受穩定抗凝血治療的患者符合資格。
16. 曾經或目前有不正常心電圖 (ECG),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具臨床意義者。
17.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8.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2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2 週進行的重大手術後,所有手術傷口均須癒合無感染或裂開。
19. 任何其他有臨床意義的共病症,例如活動性感染、已知的精神或神經疾患,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為會影響試驗計畫書遵從性、干擾試驗結果的解讀,或使患者易於遭受安全性風險的任何其他狀況。
20.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或活動性結核分枝桿菌感染。
21. 患者在進入試驗前 12 個月內,有酒精和/或非法藥物濫用史。
22. 篩選就診時正在哺乳或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患者。
23. 曾對任何 SQZ-AAC-HPV 成分過敏或出現過敏反應的患者。
24. 曾對嵌合型、人類或人化抗體或輸注蛋白(僅適用於組合組)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25. 已知對 ipilimumab、nivolumab、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 ipilimumab 或 nivolumab 配方的任何成分(僅適用於組合組)過敏。
26.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陽性 (HIV+) 患者的納入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1. 年齡 >=18 歲,由血液基因分型檢測確認為A02型人類白血球抗原陽性(HLA-A*02+) 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台灣將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2. 經組織學確認為人類乳突瘤病毒第16型 (HPV16+) 的不可治癒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包括但不限於肛門、子宮頸以及頭頸腫瘤)。
3. 對於無法接受以手術、放療和/或化學放射療法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子宮頸癌,癌症必須在先前以含鉑療程作為輔助或復發性療法的全身性化療治療後惡化。患者必須在接受最近期之先前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 (PD)。
注意:有關無法耐受或拒絕含鉑全身性化療治療作為復發性疾病治療的患者,必須記載原因。
4. 對於無法以手術、放療和/或化學放射療法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復發性和轉移性頭頸部癌症,癌症必須在先前至少以 1 項含鉑化療作為主要、輔助或復發治療,且已獲得檢查點免疫療法後惡化。在含鉑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後或輔助性化學放射療法後復發的患者,如果在復發時再次給予鉑類藥物不被視為有益,則符合資格。
注意:有關無法耐受或拒絕含鉑全身性化療治療作為復發性疾病治療的患者,必須記載原因。
5. 患有子宮頸或頭頸癌以外的治癒性或轉移性 HPV16+ 癌症患者,必須在至少 1 種無法治癒疾病的現有標準療法後惡化,或患者無法耐受或拒絕標準療法,或患有無標準療法可用的腫瘤。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至 1。
7. 患者必須同意為製造自體血液製劑之血液採集提供靜脈通路,且若無法取得靜脈通路,則願意接受中央管路的置入。
8. 患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患者,必須有可進行切片且帶有可接受之臨床風險的病灶,且同意在篩選時和第 2 週期第 8 天(±2 天)進行新鮮切片。第二次切片必須從與篩選時相同的切片病灶取得。
注意:只要在試驗納入前有病灶惡化的客觀證據,便可對先前接受放療部位的病灶進行切片。
9.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注意:如果試驗納入前有病灶惡化的客觀證據,則在先前接受放療區域內的病灶有資格作為可測量的疾病。
10. 適當的器官功能和骨髓儲備量,由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之血液採集前 14 天所進行的下列實驗室評估所示:
a. 骨髓功能: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1000/微升;血紅素 >=9 公克/分升;血小板計數 >=75,000/微升。注意:不允許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抽血前 4 週內進行輸血;然而,患者可在臨床上有需要時接受輸血。
b. 肝功能:總血清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血清 AST/ALT <=2.5 × ULN(有肝臟轉移時為 <=5 × ULN);鹼性磷酸酶 < 2.5 × ULN,下列情形除外:有肝臟和骨骼侵犯的患者:鹼性磷酸酶 <=5 × ULN。
• 患有遺傳性膽紅素代謝疾病的患者,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c. 腎功能:依據尿液收集或 Cockcroft-Gault 估計,血清肌酸酐 <=2.5 ×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 >=30 毫升/分鐘。
d. 凝血功能分析: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1.5 × ULN。若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適合試驗,在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至少 30 天前正在接受穩定抗凝血維持療法的患者,其 PT/INR 測量值可能 >1.5 × ULN。在納入之前,必須向試驗委託者提供充分的理由。
11. 在接受需要荷爾蒙替代性療法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治療後,免疫介導型內分泌疾病的患者符合資格。
a. 需要強體松(prednisone) 作為荷爾蒙替代性療法之一部分的患者,如果每日劑量不超過 10 毫克則符合資格。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須:
a. 篩選時血清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驗孕結果為陰性,且
b. 同意自知情同意起、直至最後一劑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或 SQZ-AAC-HPV 後至少 5 個月間,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臨床試驗便利化小組 [CTFG],2020 年)。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下列各項:
•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複方荷爾蒙避孕藥(同時含雌激素和孕酮);可為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藥)
• 子宮內避孕器 (IUD)
•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UIS)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伴侶輸精管結紮
• 禁慾
13. 未進行輸精管結紮的男性患者必須願意從知情同意起,直到最後一劑免疫檢查點抑制劑或 SQZ-AAC-HPV 後至少 5 個月為止使用保險套。
14. 患者可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且已簽署必要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必須在進行相關試驗程序前簽署適當的 ICF。若適用,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應了解並簽署懷孕伴侶 ICF。
排除條件:
1.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2 週內接受抗癌療法治療,包括試驗性療法。對於半衰期超過 3 天的先前療法,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終止療法的時機。
2.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至少 2 週,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 CTCAE) 第 5.0 版,發生相關於先前抗癌治療或試驗性療法之 > 第 1 級不良事件 (AE)(不包括第 2 級掉髮)且未緩解(即:< 第 2 級)的患者。
3. 來自先前免疫療法的任何第 4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 病史(患有以替代性療法管理的內分泌疾病,或無症狀的血清澱粉酶或脂肪酶升高之患者符合資格)、導致永久終止先前免疫療法的任何 irAE,或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6 個月發生的第 3 級 irAE。
4. 過去 6 個月內曾接受非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劑治療的患者可能不符合資格,且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5. 患有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的患者可能不符合資格,且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6.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的患者。
7. 曾經或預期在用於製造自體試驗藥物的血液採集前 4 週內需要的患者。
注意:臨床上有需要時,患者可在抽血後接受輸血。
8. 先前接受異體骨髓或實體器官移植的患者可能不符合資格,且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9.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4 週內接種活病毒疫苗。
10.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14 天內,接受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毫克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的全身性治療。
注意:允許吸入型、鼻腔內、關節內和外用(包括眼用)類固醇。允許患有腎上腺機能不全的患者使用類固醇替代治療。允許患有腎上腺機能不全的患者使用 fludrocortisone 進行礦物皮質素替代治療。試驗治療期間對類固醇治療的需求,應事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11.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若先前接受過治療的腦部轉移患者已穩定(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4 週無影像惡化證據,且任何神經症狀已回到基期),且無腦部轉移的新證據或增大證據,且於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至少 7 天未使用類固醇,則可參與試驗。此例外不包括癌性腦膜炎,其為無論臨床狀態的排除條件。
12. 需要類固醇的間質性肺病、特發性肺纖維化、肺炎(包括藥物誘發)或器質性肺炎(例如:閉鎖性細支氣管炎、隱源性器質性肺炎)的病史。
注意:患有無症狀性肺炎,且未因肺炎而需要類固醇療法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13. 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6 個月內發生的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以及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14.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1 個月內發生全身性血管血栓或栓塞事件,例如腦血管意外(包括缺血性發作)。
15. 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1 個月內發生全身性靜脈血栓事件(例如:深靜脈血栓)或肺部動脈事件(例如:肺栓塞)。
注意: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發生靜脈血栓事件且接受穩定抗凝血治療的患者符合資格。
16. 曾經或目前有不正常心電圖 (ECG),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具臨床意義者。
17.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8. 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2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在用於製造自體血液製劑的血液採集前 >2 週進行的重大手術後,所有手術傷口均須癒合無感染或裂開。
19. 任何其他有臨床意義的共病症,例如活動性感染、已知的精神或神經疾患,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為會影響試驗計畫書遵從性、干擾試驗結果的解讀,或使患者易於遭受安全性風險的任何其他狀況。
20.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或活動性結核分枝桿菌感染。
21. 患者在進入試驗前 12 個月內,有酒精和/或非法藥物濫用史。
22. 篩選就診時正在哺乳或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的女性患者。
23. 曾對任何 SQZ-AAC-HPV 成分過敏或出現過敏反應的患者。
24. 曾對嵌合型、人類或人化抗體或輸注蛋白(僅適用於組合組)出現嚴重過敏反應。
25. 已知對 ipilimumab、nivolumab、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 ipilimumab 或 nivolumab 配方的任何成分(僅適用於組合組)過敏。
26.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陽性 (HIV+) 患者的納入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7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