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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PC01-3202
試驗已結束

2018-04-01 - 2020-04-0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K56.69

其他之腸阻塞

ICD-10K50.90

克隆氏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0

克隆氏病[局部性腸炎]

ICD-9560.89

其他特定之腸阻塞

誘導治療試驗 #2 - 以口服型 OZANIMOD 作為誘導療法治 療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的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 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gene International II Sàrl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周仁偉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莊喬雄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胡晃鳴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周仁偉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邱正堂 內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邱正堂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適應症

克隆氏症(Crohn’s disease, CD)

試驗目的

確認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CD(定義為克隆氏症疾病活性指數[CDAI] 分數 ≥ 220 至 ≤ 450)受試者口服ozanimod 作為誘導治療的作用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RPC1063

劑型

130

劑量

0.25 mg/Cap, 1.0 mg/Cap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證明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誘導臨床緩解上的療效

次要目標︰
證明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誘導臨床反應、內視鏡反應、內視鏡緩解和組織學改善上的療效
評估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使用於曾接受生物治療(例如:抗-IL-12、抗-IL-23、抗-TNF、或抗整合素療法)之受試者的療效
描述 ozanimod 族群藥物動力學 (PK) 和 PK/藥效學 (PD) 的關係
證明 ozanimod 作為誘導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三) 試驗的主要納入和排除條件:
A.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1.篩選時年齡12 至 75 歲 (含) 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且在選定國家或試驗機構的青少年 (12 至 17 歲) 體重須 ≥ 45 kg(本試驗在台灣依法僅開放 20-75 歲的病患參與)。
2. 註:當地有規定禁止納入青少年 (12 至 17 歲) 的國家或試驗單位,將只納入 18 歲 (含) 以上的受試者。
只有在滿足納入青少年受試者的適用監管要求,並且取得必要的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後,才會開始納入該年齡層的受試者。當國家或地區對於青少年定義的準則有別於上述定義時,可採用國家或地區準則判斷受試資格。
2. 受試者在符合當地法規下不應受到任何限制,並且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且有能力遵守活動時程表。針對青少年,青少年的一名父母/法定監護人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另外青少年受試者也必須簽署贊同書,表示同意參加試驗。父母或監護人必須願意監督對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配合狀況。在參與本試驗期間達到法定同意年齡的青少年受試者,將必須親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表示其願意繼續參與試驗。
3.受試者發生符合克隆氏症診斷的表徵和症狀至少 3 個月 (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之前)。診斷應由臨床和內視鏡證據確認,且由組織學報告證實。(註:若無法取得先前報告,可在篩選期間以內視鏡和當地組織病理學確認)
4.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 2 項條件:
• 克隆氏症疾病活性指數 (CDAI) 分數 ≥ 220 且 ≤ 450
• 平均每日排便頻率 ≥ 4 分且/或腹部疼痛 ≥ 2 分
5.受試者的克隆氏症簡化內視鏡分數 (SES-CD) 分數 ≥ 6 (或患有隔離迴腸疾病的病患則為克隆氏症簡化內視鏡分數 ≥ 4)
6.受試者對下列至少 1 項全身性克隆氏症治療的反應不佳、無反應或耐受不良:
• 皮質類固醇
• 免疫調節劑
• 生物製劑療法 (如 ustekinumab、TNFα 拮抗劑或 vedolizumab)
7.若受試者正在接受下列克隆氏症背景治療,在整個試驗期間必須如下所述維持穩定劑量:
• 口服胺基水楊酸 (如 mesalamine、sulfasalazine、olsalazine、balsalazide),且在篩選內視鏡檢查之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 週
• prednisone (每日劑量 ≤ 20 毫克) 或等效藥物,且在篩選內視鏡檢查之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2 週
• budesonide 治療 (每日劑量 ≤ 9 毫克) 或 beclomethasone (每日劑量 ≤ 5 毫克),且在篩選內視鏡檢查之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2 週
8.有結腸惡性腫瘤風險 (亦即家族病史、克隆氏症持續時間) 高風險病歷記載的受試者顯示之前 2 年內進行過監測性結腸鏡檢查,或依據當地和國家醫療準則評估息肉、增生或惡性腫瘤。若無近期監測性結腸鏡檢查記錄,可在篩選期間進行結腸鏡檢查。隨機分配之前必須切除觀察到的任何腺瘤息肉,且確認任何疑似病灶未發生癌症及/或增生。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FCBP):
註:就本試驗的目的,女性患者若 ≥ 12 歲或初經已來潮 (以較早發生者為準),而且 1) 未曾接受子宮切除術 (以手術移除子宮) 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以手術移除兩邊的卵巢) 或 2) 並未連續停經至少 24 個月 (亦即在過去連續 24 個月內任何時候曾有月經),即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採用高效避孕方法,直到完成 90 天安全性追蹤回診為止。高效避孕方法是指持續並正確使用時,可導致 Pearl 指數失敗率低於每年 1%的單一方法或多種方法之組合。試驗中可接受的避孕方法範例如下:
• 複方荷爾蒙(包含雌激素和黃體素)避孕藥,可為口服、陰道內或經皮給藥劑型
• 原理為抑制排卵且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藥,可為口服、注射或植入劑型
•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 放置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伴侶輸精管結紮
• 完全禁慾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徵狀體溫法、排卵期後法)、體外射精(性交中斷)、僅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進行有關懷孕預防措施和胎兒暴露潛在風險的諮詢。試驗主持人將在篩選和第 1 天時,教導所有 FCBP 各種避孕方法或禁慾選項 (如適用)。每當受試者的避孕措施/方法或懷孕能力有變化時,受試者都將重新接受教導。女性受試者所選定的避孕方法,必須在女性受試者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時已經生效 (舉例來說,荷爾蒙避孕法應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28 天前啟用)。
10.受試者必須經病歷記載確認水痘帶狀皰疹病毒 (VZV) 免疫球蛋白 G (IgG) 抗體狀態呈陽性,或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30 天接種水痘疫苗。


B.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或處於下列條件所列的時間點,將不得參與試驗:
與整體健康狀態相關的排除條件:
1. 受試者患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肝臟、神經、肺 [重度呼吸道疾病 (肺纖維化或慢性阻塞性肺病)]、眼、內分泌、精神或其他重大全身性疾病,導致難以實行試驗計畫書或判讀試驗,或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蒙受風險
2. 經醫師判斷,受試者可能需要在進入試驗後 12 週內切除腸道。
3. 受試者診斷罹患潰瘍性結腸炎、未定型結腸炎、放射性結腸炎或缺血性結腸炎,或罹患併發狹窄前擴張而需要手術介入或併發阻塞症狀的狹窄。此外,受試者若患有內視鏡醫師一般在臨床實務中使用且符合年齡的結腸鏡無法通過的結腸或迴腸狹窄,或患有位於迴腸或迴盲瓣的纖維化狹窄,將遭到排除。
4. 受試者目前有造口、接受迴腸儲存囊袋與肛門吻合術、依據醫師判斷可能需要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接受手術或醫療介入的瘻管,或需要迴腸切除術或結腸切除術。
5. 受試者已切除大段小腸 (> 100 公分) 或已知診斷患有短腸症候群,或受試者需要使用全靜脈營養療法
6. 受試者疑似或診斷患有未適當治療的腹腔內或肛門週邊膿腫
7. 受試者病歷記載,糞便檢測中的產毒型困難梭狀桿菌 (C. difficile) 檢測或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查呈現陽性。若為陽性,受試者可在適當治療後重新接受篩選,並在完成治療 7 天之後重新檢測。
8. 受試者病歷記載病原體檢查呈現陽性 (卵和寄生蟲及細菌)。若為陽性,受試者可接受治療並重新接受篩選。
9. 受試者在篩選期間懷孕、哺乳或測得血清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β-hCG) 呈現陽性。
10. 受試者患有任何病症而導致難以實行試驗方案或解讀試驗,或使受試者在參加試驗時招致風險,包括曾經或目前罹患下列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病症:
• 近期 (過去 6 個月內) 發生過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暫時性腦缺血、症狀性心搏過緩、需要住院的代償失調心臟衰竭、第三/四類心臟衰竭、病竇症候群或嚴重未治療的睡眠呼吸中止
• 第二級 (Mobitz 第 II 型) 房室 (AV) 傳導阻滯、或第三級心臟 AV 傳導阻滯、病竇症候群或竇房結傳導阻滯,除非受試者已植入心律調節器;若第二級第 II 型或第三級 AV 傳導阻滯由併用藥物導致,篩選前請諮詢醫療監督員
•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按心率校正的 Q-T波間期 (QTcF) 延長 (男性 QTcF > 450 毫秒,女性 > 470 毫秒)
針對青少年: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按心率校正的 Q-T 波間期延長 (男性和女性都是 QTcF > 450 毫秒),或有額外的 Q-T 波間期延長風險 (例如低血鉀、低血鎂、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
• 篩選時身體檢查中記錄生命徵象時,休息時的心跳速率 (HR) <55 bpm。受試者可在篩選回診期間重新檢查一次。
註:具有下列既有心臟狀況、病情穩定且參加試驗不會承受重大安全性風險的受試者,可考慮參加試驗。這些受試者應諮詢心臟科以判斷他們是否適合參加試驗,以及他們是否需要額外心臟監測。收納病患之前,應與醫療監督員討論此諮詢的結果和建議。
o 缺血性心臟病、心跳驟停、腦血管疾病、控制不良的高血壓病史 (篩選前 >6 個月),復發昏厥或有症狀心搏過緩病史
o 第二級 (Mobitz 第 II 型) 房室 (AV) 傳導阻滯、第三級 AV 傳導阻滯、病竇症候群或竇房結傳導阻滯且心律調節器功能正常
•o 使用可能強化心搏過緩藥品的患者 (併用 β 阻斷劑與鈣離子通道阻斷劑除外,參見排除條件 #32)
11. 受試者有第一型糖尿病或血紅素 A1c (HbA1c) > 9% 的未能控制第二型糖尿病病史,或為罹患重大共病的糖尿病受試者,例如視網膜病變或腎臟病變
12. 受試者有葡萄膜炎病史 (篩選前一年內發生),或臨床確診黃斑部水腫
13. 受試者患有已知活動性細菌、病毒、真菌 (不含甲床真菌感染、輕度上呼吸道感染和輕度皮膚感染)、分枝桿菌感染 (包括結核病 [TB] 或非典型分枝桿菌疾病),或需要住院或在篩選前 30 天內需要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或篩選前 14 天內需要口服抗生素治療的任何重大感染發作
13.• 若先前 SARS-CoV-2 感染,症狀必須完全解除,且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並諮詢臨床試驗醫師/醫療監督員,並無後遺症導致參與者接受試驗治療時承受較高風險。
14. 曾經或目前已知罹患復發或慢性感染 (如 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復發泌尿道感染者允許參加
15. 受試者在 5 年內曾經或目前罹患癌症,包括固態腫瘤和血液學惡性腫瘤 (皮膚基底細胞癌和原位鱗狀細胞癌,或已切除或排除的子宮頸增生/癌除外);或未完全移除的結腸增生
16. 受試者在開始篩選前 1 年內曾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病史
與藥物相關的排除條件:
17. 受試者對於 ozanimod 或安慰劑的活性成分或賦形劑過敏
18. 曾參加 ozanimod 的臨床試驗。
19. 受試者對 2 種或以上已核准生物製劑療法曾有原發性無反應病史,或曾為了克隆氏症接受 4 種以上的生物製劑治療。針對曾以未達治療水準的劑量或持續時間接受生物製劑療法的受試者,應與醫療監督員討論,以評估其受試資格。
20.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8 週或 5 個排除半衰期內 (以較短者為準) 曾接受過生物製劑藥物治療
21.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曾在其他試驗藥物的 5 個排除半衰期內接受過該試驗藥物治療
22.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
23.受試者先前曾接受過淋巴球減量療法治療 (如 Campath®、抗 CD4、cladribine、rituximab、ocrelizumab、cyclophosphamide、mitoxantrone、全身輻射照射、骨髓移植、alemtuzumab 或 daclizumab)
24.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藥品之前 8 週內曾接受過 D-penicillamine、leflunomide 或 thalidomide 治療。
25.受試者先前曾接受過 natalizumab、fingolimod 或其他 S1P 受體調節劑治療。
26.受試者在篩選開始前 16 週內,曾接受過口服 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 或 mycophenolate mofetil 治療
27.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曾接受過 IV 靜脈輸注免疫球蛋白 (IVIg) 或血漿除去術治療。
28.受試者已在篩選內視鏡檢查之前 2 週內,停用口服 5-ASA 或皮質類固醇
29.受試者曾在篩選內視鏡檢查之前 2 週內接受直腸療法 (5-ASA 或皮質類固醇),或已計劃同時使用任何經直腸給予的療法。
30.受試者已計畫在隨機分配後接受免疫調節藥物 (如 azathioprineAZA、6-MP、cyclosporine 或 methotrexateMTX) 合併治療。篩選時接受 azathioprineAZA、6-MP 或 methotrexate MTX 的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停用這些藥物治療
31.受試者長期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NSAID) (註:允許偶爾使用 NSAID 和 acetaminophen [如頭痛、關節炎、肌肉痛或經痛] 以及劑量低於每天 325 毫克的阿斯匹靈)
32.受試者正在接受第 Ia 類或第 III 類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或併用 2 種或以上已知會延長 PR 間隔的藥物。
33.受試者接受乳癌抗藥性蛋白 (BCRP) 抑制劑(例如:cyclosporine、eltrombopag)治療
34.受試者曾在篩選前 3 週內接受 cholestyramine 或其他會干擾腸肝循環的藥物
35.受試者在對應時間範圍內正在接受任何下列藥物或介入:
- 隨機分配時
o CYP2C8 抑制劑(例如:gemfibrozil 或 clopidogrel)與誘導劑(例如:rifampicin)
- 隨機分配前二週
o 單胺氧化酶抑制劑(例如:selegiline、phenelzine)
與實驗室檢驗結果相關的排除條件:
註:如果為了評估下列條件而需要重複進行複驗 > 2 次,則必須取得醫療監督員或指定人員的核准:
36.受試者的篩選心電圖 (ECG) 結果,顯示發生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
37.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結果女性 >1.4 mg/dL (128 μmol/L) 或男性 > 1.6 mg/dL (145 μmol/L)。
38.受試者患有肝功能不全,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結果持續升高至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直接膽紅素 > 1.5 倍 ULN。受試者的血小板數 <100,000/μL (100 GI/L)。
39.受試者的血紅素 <7.5 g/dL (75 g/L)。
40.受試者的嗜中性球 <1500/μL (1.5 GI/L)。
41.受試者的絕對白血球 (WBC) 數 <3500/μL (3.5 GI/L)。
42.受試者的絕對淋巴球數 (ANC) < 800 cells/μL (0.80 GI/L)。
43.有呼吸道疾病病史但認定不嚴重,而適合進行肺功能檢測 (PFT) 的受試者,篩選時的 1 秒用力呼氣量 (FEV1) 或用力肺活量 (FVC) 較預測值 <70%。
僅與青少年受試者相關的排除條件:
44.有生長或青春期發育延遲、基期時正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且在第 12 週回診前無法以相同皮質類固醇劑量繼續接受治療的青少年。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 人

  • 全球人數

    60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