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1 - 2020-04-0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K56.69
其他之腸阻塞
ICD-10K50.90
克隆氏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0
克隆氏病[局部性腸炎]
ICD-9560.89
其他特定之腸阻塞
誘導治療試驗 #2 - 以口服型 OZANIMOD 作為誘導療法治 療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的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 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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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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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gene International II Sà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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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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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3/1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證明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誘導臨床緩解上的療效
次要目標︰
證明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誘導臨床反應、內視鏡反應、內視鏡緩解和組織
學改善上的療效
評估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使用於曾接受生物治療(例如:抗-IL-12、抗-IL-23、
抗-TNF、或抗整合素療法)之受試者的療效
證明 ozanimod 相較於安慰劑,在青少年受試者(12 歲 [含] 至 17 歲 [含])中
誘導臨床緩解和臨床反應的療效
描述 ozanimod 族群藥物動力學 (PK) 和 PK/藥效學 (PD) 的關係
證明 ozanimod 作為誘導療法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1. 12 至 75 歲 (篩選時,含上下限) 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且青少年 (12 至 17 歲) 體重須 ≥ 45 kg
註:當地有規定禁止納入青少年 (12 至 17 歲) 的國家或試驗單位,將只納入 18 歲 (含)以上的受試者。只有在滿足納入青少年受試者的適用監管要求,並且取得必要的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後,才會開始納入該年齡層的受試者。當國家或地區對於青少年定義的準則
有別於上述定義時,可採用國家或地區準則判斷受試資格。
2. 受試者不應在當地法規下受到任何拘禁,並且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提供書面同意, 且能夠遵守活動表。針對青少年,青少年的一名父母/法定監護人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另外青少年受試者也必須簽署贊同書,表示同意參加試驗。父母或監護人必須願意監督對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配合狀況。在參與本試驗期間達到法定同意年齡的青少年受試者,將必須親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表示其願意繼續參與試驗。
3. 受試者具有符合 CD 診斷的徵象和症狀至少 3 個月 (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診斷應有臨床和內視鏡學上的佐證,且獲得組織學報告的支持。(附註:若無法取得先前報告,可在篩選時取得內視鏡和當地組織病理學上的確認)
4. 受試者符合以下 2 項條件:
克隆氏症疾病活性指數 (CDAI) 分數 ≥ 220 且 ≤ 450
平均每天排便頻率 ≥ 4 分和/或腹痛 ≥ 2 分
5. 受試者的克隆氏症簡化內視鏡分數 (SES-CD) 分數 ≥ 6 (或者若受試者患有獨立的迴腸
疾病時,則為 SES-CD ≥ 4)
6. 受試者對於至少 1 項下列 CD 治療反應不佳或失去反應,或者無法耐受:
皮質類固醇
免疫調節劑
生物製劑療法 (例如 ustekinumab、TNFα 拮抗劑、或 vedolizumab)
7. 若受試者因 CD 而正在接受下列背景治療,必須持續使用下列所述的穩定劑量:
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使用口服胺基水楊酸 (如 mesalamine、sulfasalazine、olsalazine、balsalazide)的穩定劑量至少 3 週
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使用 prednisone (每天劑量 ≤ 20 mg) 或等效藥物之穩定劑量至少 2 週
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接受 budesonide 治療 (每日劑量 ≤ 9 mg) 或 beclomethasone≤ 5 mg/day 之穩定劑量至少 2 週
8. 具有高度結腸癌風險的受試者 (例如家族病史、CD 患病時間長度) 應有過去 2 年內(或當地和國家醫療準則規定的時間)曾進行監測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息肉、化生不良或惡性腫瘤的資料佐證。若無近期完成監測性結腸鏡檢查的記錄,可採用作為篩選結腸鏡檢查一部分的方式進行。隨機分配前必須切除任何可見的腺瘤性息肉,任何疑似病灶也必須經證實未有癌症和/或化生不良。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FCBP):
註:就本試驗的目的,女性患者若 ≥ 12 歲或初經已來潮 (以較早發生者為準),而且 1)未曾接受子宮切除術 (以手術移除子宮) 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以手術移除兩邊的卵巢)或 2) 並未連續停經至少 24 個月 (亦即在過去連續 24 個月內任何時候曾有月經),即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實行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直到完成 75 天安全性追蹤回診為止。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為持續且正確地單獨或合併使用時, Pearl 指數失敗率不到每年 1% 的方法。試驗期間的可接受避孕方法如下:
複方荷爾蒙(含雌激素及黃體素)避孕劑,可能為口服、陰道內、或經皮避孕劑
原理為抑制排卵的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可能為口服、注射劑或植入劑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放置子宮內荷爾蒙試放系統 (IUS)
雙側輸卵管結紮
伴侶輸精管結紮
完全禁慾
不可接受的避孕法包括定期禁慾(例如算日期、症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
針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進行有關懷孕預防措施和胎兒暴露潛在風險的諮詢。試驗主持人將在篩選和第 1 天時,教導所有 FCBP 各種避孕方法或禁慾選項 (如適用)。每當受試者的避孕措施/方法或懷孕能力有變化時,受試者都將重新接受教導。女性受試者所選定的避孕方法,必須在女性受試者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時已經生效 (舉例來說,荷爾蒙避孕法應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28 天前啟用)。
10. 受試者必須有資料顯示水痘帶狀皰疹病毒 (VZV) 免疫球蛋白 G (IgG) 抗體呈陽性,或者在隨機分配至少 30 天完成 VZV 疫苗接種。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或處於下列條件所列的時間點,將不得參與試驗:
有關整體健康的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具有任何臨床上相關的肝臟、神經、肺部、眼部、內分泌、精神、或其他重大全身疾病,而造成難以執行試驗計畫書或解讀試驗,或者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有風險。
2. 依據醫師判斷,受試者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可能需要切除腸道。
3. 受試者經診斷患有潰瘍性結腸炎 (UC)、不確定型結腸炎、放射性結腸炎或缺血性結腸炎,或者已知患有引起阻塞症狀的窄化或狹窄。
4. 受試者目前裝有造口、曾接受迴腸儲袋肛管吻合術、患有流膿的症狀性瘻管且醫師認為可能需要在進入試驗的 12 週內接受手術或醫療介入,或者需要接受迴腸造口術或結腸造口術。
5. 受試者曾切除大量小腸 (> 100 cm) 或者已知曾診斷患有短腸症後群,或者受試者需要接受全靜脈營養。
6. 受試者疑似或經診斷患有腹內或肛周膿瘍且未接受適當治療。
7. 受試者有資料顯示毒素生成型困難梭狀桿菌 (Clostridium difficile, C. difficile) 檢測或最近一次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糞便檢驗(必須於過去 60 天內進行)呈陽性。若檢測結果呈陽性,受試者可接受治療,並在完成治療的 7 天以後再次檢測。
8. 受試者有資料顯示病原體(寄生蟲卵和寄生蟲、以及細菌)檢測(必須於過去 60 天內進行)呈陽性。若檢測結果呈陽性,受試者可接受治療並再次檢測。
9. 受試者懷孕中、正在哺乳,或者篩選期間測得的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血清檢測結果呈陽性。
10. 受試者患有臨床上相關的心血管病況,而使得難以執行試驗計畫書或解讀試驗,或者會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發生風險,包括曾經或目前有下列情況:
• 近期(過去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需要住院的失償性心臟衰竭、第 III/IV 級心臟衰竭、病竇症候群、或未治療的嚴重睡眠呼吸中止症
• 第二級房室 (AV) 傳導阻滯、或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滯,除非受試者已裝置節律器
•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按心率校正的 Q-T 波間期 (QTcF) 延長(QTcF 男性 > 450 ms,女性 > 470 ms)
• 篩選時測量生命徵象作為身體檢查一部份時的靜止心率 (HR) < 55 bpm
11. 受試者曾患有第 1 型糖尿病,或者控制不良的第 2 型糖尿病伴隨糖化血色素 (HbA1c)> 9%、或者為具有顯著共病(例如視網膜病變或腎病變)的糖尿病受試者
12. 受試者曾患有葡萄膜炎(篩選前一年內),或者在臨床上確診患有黃斑部水腫。
13. 受試者已知患有活動性細菌、病毒、黴菌、分枝桿菌感染,或者其他感染(包括結核病或非典型分枝桿菌疾病 [不包括甲床黴菌感染、輕度上呼吸道感染、和輕度皮膚感染]、或任何重大感染事件,而需要在篩選前 30 天內住院或靜脈 (IV) 給予抗生素,或者在
篩選前 14 天內口服抗生素。
14. 曾經或已知患有復發性或慢性感染(例如: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HC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允許復發性泌尿道感染。
15. 受試者過去 5 年內曾患有活動性癌症,包括未完全切除的實質腫瘤和血液惡性腫瘤(不包括已切除和緩解的基底細胞和原位鱗狀細胞皮膚癌,或者子宮頸上皮化生不良/癌;或結腸化生不良。
16. 受試者在開始篩選前 1 年內曾酗酒或濫用藥物。
藥物相關的排除條件:
17. 對 ozanimod 或安慰劑的活性成份或賦形劑過敏
18. 受試者曾經對於 2 種以上核准用於治療 CD 的生物製劑表現出初期反應不佳。
19.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8 週或 5 個排除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生物製劑治療。
20.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5 個該藥物排除半衰期內,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治療。
21. 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
22. 受試者曾接受淋巴球消除療法(例如:Campath®、抗-CD4、cladribine、rituximab、ocrelizumab、cyclophosphamide、mitoxantrone、全身放療、骨髓移植、alemtuzumab 或daclizumab)。
23. 受試者曾接受 D-penicillamine、leflunomide 或 thalidomide 的治療。
24. 受試者曾接受 natalizumab 或 fingolimod 的治療。
25. 受試者在開始篩選前 16 週內曾接受口服 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 或mycophenolate mofetil 的治療。
26. 受試者曾 IV 靜脈輸注免疫球蛋白 (IVIg),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接受血漿分離術。
27. 受試者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 2 週內已停止口服或經直腸給予 5-ASA 或皮質類固醇。
28. 受試者已計畫於隨機分配後同時接受免疫調節劑治療(例如:azathioprine、6-MP、cyclosporine 或 methotrexate)。篩選時正在接受 azathioprine、6-MP 或 methotrexate 的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停用這些藥物的治療。
29. 受試者長期使用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附註:允許偶爾使用 NSAID 和acetaminophen [例如:頭痛、關節炎、肌痛或經痛] 和最高每天 325 mg 的 aspirin)。
30. 受試者接受第 Ia 級或第 III 級抗心律不整藥物的治療,或者併用 2 種以上已知會延長PR 間期的藥物治療。
31. 受試者正在接受乳癌抗藥性蛋白 (BCRP) 抑制劑(如 cyclosporine、eltrombopag)的治療
32. 受試者在指定時間區間內接受下列任何藥物或介入措施的治療:
− 隨機分配時
o CYP2C8 抑制劑(如 gemfibrozil 或 clopidogrel)和誘導劑(如 rifampicin)
− 隨機分配的兩週前
o 單胺氧化酶抑制劑(如 selegiline、phenelzine)
與實驗室檢驗結果相關的排除條件:
33. 受試者的篩選心電圖 (ECG) 結果顯示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
34. 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檢測結果為女性 > 1.4 mg/dL,男性 > 1.6 mg/dL。
35. 受試者患有肝功能損傷,或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脢 (ALT) 持續升高至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者直接膽紅素 > 1.5 倍 ULN。
36. 受試者的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
37. 受試者的血紅素 < 7.5 g/dL。
38. 受試者的嗜中性白血球 < 1500/μL。
39. 受試者的絕對白血球 (WBC) 計數 < 3500/μL。
40. 受試者的絕對淋巴球計數 (ALC) < 800 cells/μL。
41. 受試者篩選時的 1 秒用力呼氣量 (FEV1) 或用力肺活量 (FVC) < 預期值的 70%。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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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