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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B201302

2022-09-01 - 2022-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E11.9

第二型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10E13.9

其他特定糖尿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9250.00

第二型(非胰島素依賴型,成人型)或未明示型糖尿病,未提及併發症,未敘述為無法控制

一項針對使用Metformin Hydrochloride單一療法控制血糖成效不佳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評估PB-201療效及安全性的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和安慰劑對照之第三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泰格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egBio Co.,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胡啟民 內分泌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Type 2 Diabetic Mellitus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使用 metformin hydrochloride 單一療法控制血糖成效不佳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 PB-201 與安慰劑在併用 metformin hydrochloride 治療下由基準期至治療 24週 後的糖化血色素(HbA1c)變化,評估 PB-201 的療效。 次要目的 • 評估 PB-201 的安全性,及其併用 metformin hydrochloride 治療 52 週後的療效。 • 改善 PB-201 和其代謝物的群體藥物動力學模型,以及系統性和定量性地研究人口統計特性、糖尿病進程和伴隨用藥對藥物動力學(PK)特性的影響。

藥品名稱

PB-201

主成份

PB-201

劑型

Oral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
糖化血色素自基準期至治療 24 週後之變化。
次要療效指標:
• 糖化血色素自基準期至治療 4、8、12、16、20、28、36、44 和 52 週後之變化;
• 治療 24 週後和 52 週後,糖化血色素 < 7.0% 之受試者比例;
• 治療 24 週後和 52 週後,糖化血色素 ≤ 6.5% 之受試者比例;
• 空腹血糖自基準期至治療 4、8、12、16、20、24、28、36、44 和 52 週後之變化;
• 餐後 2 小時血糖自基準期至治療 12、24、36 和 52 週後之變化;
• 胰島素、C-胜肽自基準期至治療 12、24、36 和 52 週後之變化(空腹和餐後 2 小時);
• 空腹升糖素自基準期至治療 12、24、36 和 52 週後之變化;
• HOMA-β 和 HOMA-IR 自基準期至治療 12、24、36 和 52 週後之變化;
• 治療 24 和 52 週後,接受高血糖症挽救治療的受試者數量和比例;
• 脂質(總膽固醇、三酸甘油脂、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自基準期至治療 4、8、12、16、24、36 和 52 週後之變化;
• 血壓自基準期至治療 4、8、12、16、20、24、36、44 和 52 週後之變化;
• 體重自基準期至治療 12、24、36 和 52 週後之變化;
• 身體質量指數自基準期至治療 12、24、36 和 52 週後之變化;
• 腰圍、臀圍和腰臀比自基準期至治療 12、24、36 和 52 週後之變化。
安全性指標
• 理學檢查;
• 生命徵象;
• 12 導程心電圖;
• 不良事件;
• 實驗室檢測(血液常規檢測、血液生化檢測和尿液常規檢測);
• 低血糖症事件;
• 懷孕檢測。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和排除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篩選期時年齡介於20歲和75 歲 (包含20與75歲) 之男性或女性;
2. 依據 WHO 於 1999 年發佈之第二型糖尿病診斷標準(見附錄 2 之第二型糖尿病診斷標準),確診為第二型糖尿病(T2DM)之患者;
3. 篩選期前,在接受飲食和運動干預的基礎上,接受穩定劑量之 metformin hydrochloride 單一療法至少8 週以上,且 metformin hydrochloride 劑量 為每日 1500 毫克以上或最大耐受劑量(< 每日 1500 毫克,但 ≥ 每日 1000 毫克);
4. 糖化血色素(HbA1c)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1) 篩選期時,糖化血色素 ≥ 7.5% 且 ≤ 11.0%(本地實驗室);
2) 隨機分配前(返診3),糖化血色素 ≥ 7.0% 且 ≤ 10.5%(中央實驗室);
5. 空腹血糖(FPG)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1) 篩選時,空腹血糖 < 15 mmol/l(本地實驗室);
2) 隨機分配前(返診3),空腹血糖 < 15 mmol/l(中央實驗室);
6. 篩選期或隨機分配前(返診3),身體質量指數(BMI) ≥ 18.5 kg/m2 且 ≤ 40.0 kg/m2;
7. 能夠理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且願意遵循試驗計畫。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之患者,不可進入隨機分配階段:
1. 罹患第一型糖尿病、因胰臟損傷引起之糖尿病或因其他疾病引起特定類型糖尿病(例如:肢端肥大症或庫欣氏症候群)之患者;
2. 篩選期時,空腹 C-胜肽 < 0.8 ng/mL;
3. 篩選期前 8 週內或隨機分配前,使用其他降血糖藥物而非 metformin、使用全身性糖化皮質類固醇(glucocorticoids)(吸入型或局部外用途徑除外)及使用生長激素之患者;
4. 篩選期前 6 個月內或隨機分配前,連續使用胰島素超過 14 日(使用胰島素治療妊娠糖尿病者不受此限)之患者;
5. 篩選期前或隨機分配前,使用其他葡萄糖激酶活化劑之患者;
6. 篩選期前 6 個月內或隨機分配前,發生糖尿病酮酸血症、乳酸酸血症或高血糖及高血糖高滲透壓狀態等急性併發症之患者;
7. 篩選期前 6 個月內發生嚴重慢性糖尿病併發症之患者(例如:增殖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嚴重糖尿病神經病變、糖尿病足等)。
8. 篩選期前 6 個月內發生 2 次以上嚴重低血糖症,或自篩選期起至隨機分配前發生嚴重低血糖症之患者(見第 3.4.1 之低血糖症定義);
9. 篩選期前 6 個月內或隨機分配前,發展出下列任一類型心臟疾病之患者:
1) 失償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分級為三或四 級);
2) 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或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
3) 嚴重心律不整(例如:2-3 度房室傳導阻滯、長 QT 症候群或校正後 QT 間期QTcF> 480 ms)(見附錄 11 之 QTcF 計算公式);
4) 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或其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不適宜參與本臨床試驗之心律不整;
10. 篩選期或隨機分配前,高血壓症狀未能有效控制之患者(休息 ≥ 5 分鐘後,坐姿收縮壓≥ 160 mmHg 和/或坐姿舒張壓 ≥ 100 mmHg);
11. 篩選期前 6 個月內或隨機分配前,發生出血性中風或急性缺血性中風之患者;
12. 篩選期時或隨機分配前,患有嚴重腎臟疾病或預估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60 mL/(min 1.73 m2)(見附錄 8 之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CKD-EPI公式),或常規尿液蛋白尿定性檢驗 ≥(++)或蛋白尿定量 ≥ 1 g/L;
13. 篩選期或隨機分配前,具急性或慢性胰臟炎病史之患者;
14. 篩選期前 6 個月內或隨機分配前,罹患任何可能影響藥物吸收之嚴重腸胃道疾病(例如:胃輕癱、炎症性腸病、腸阻塞)或進行可能影響藥物吸收之腸胃道手術(例如:胃切除術、胃腸造口吻合術或腸切除術)的患者;
15. 篩選期前 1 個月內或隨機分配前,發生可能影響血糖控制之嚴重創傷或嚴重感染的患者,例如:骨折、肺炎等;
16. 篩選期前 5 年內或隨機分配前,曾罹患已治療或未治療之惡性腫瘤(不論是否已治癒)的患者,唯已治癒之皮膚基底細胞癌之患者不需被排除;
17. 篩選期時甲狀腺功能異常且未以穩定劑量藥物控制,或篩選期時具臨床顯著意義之甲狀腺功能檢測結果異常且需進一步使用藥物治療之患者;
18. 篩選期時,有下列任一實驗室異常數據之患者:
1)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或梅毒螺旋體特異抗體陽性;
2) C 型肝炎抗體陽性;
3)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且 B 型肝炎病毒 DNA 定量檢測結果高於正常參考值範圍的最低限值(註:若本地實驗室無法進行 B 型肝炎病毒定量檢測,則將樣本送至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19. 篩選期或隨機分配前,有下列任一實驗室異常數值之患者:
1) 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 倍正常範圍的最高限值(ULN),或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範圍的最高限值;
2) 血紅蛋白 < 110 g/L;
3) 空腹三酸甘油脂 ≥ 5.7 mmol/L;
20. 篩選期或隨機分配前,有任何可能造成溶血或紅血球細胞不穩定性,並影響糖化血色素檢測之疾病的患者,例如溶血性貧血;
21. 篩選期前 90 日內或隨機分配前,曾經捐血、輸血或失血> 400 毫升之患者;
22. 篩選期前 3 個月內或隨機分配前,曾參與任何藥物或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患者(未通過篩選或未曾使用任何試驗藥物者除外);
23. 有確診罹患精神異常的病史、不願意或無法完整理解且合作,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不適宜參與本臨床試驗之患者;
24. 曾濫用酒精(每日 > 2 單位酒精和每週 > 14 單位酒精1 單位酒精為 150 mL 葡萄酒或 350 mL 啤酒或 50 mL 烈酒)或濫用藥物之患者;
25.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 Vildagliptin 或其賦形劑過敏或不耐,或有禁忌症之患者;
26. 正在使用強效或中等效力肝臟酵素 CYP3A4 誘導劑(見附錄 14)之患者;
27. 正在懷孕或哺乳之女性;
28. 男性受試者之伴侶或女性受試者計畫懷孕,或無法或不願意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至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的 30 日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核可之避孕措施(見附錄 10);
29. 在單盲導入期期間,metformin 或安慰劑的藥物依從性 < 80% 或 > 120%(見第 5.6 章之藥物依從性計算);
30. 試驗主持人評斷受試者無法依循試驗計畫要求時,例如:無法於試驗期間遵循飲食和運動治療、無法依照試驗計畫要求準時用藥和用餐,以及無法準時執行自我血糖監控(SMBG)並記錄;
31. 篩選時,SARS-CoV 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或被感染;
32. 其他經試驗主持人評斷不適宜參與本試驗之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54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