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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1653
試驗已結束

2022-07-01 - 2025-03-14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ICD-10N95.1

停經及女性更年期之病況

ICD-9627.2

停經或女性更年期之病態

一項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含開放性治療延伸期的多中心試驗,針對亞洲停經後婦女研究elinzanetant對於治療血管舒縮症狀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美州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吳孟興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易瑜嶠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鵬惠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顏志峰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莊斐琪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葉聯舜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亞洲停經後婦女之血管舒縮症狀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elinzanetant在治療停經相關血管舒縮症狀時的療效與安全 次要目的: 1. 評估elinzanetant在治療停經相關血管舒縮症狀時的見效情形 2. 以下列項目,針對停經相關血管舒縮症狀獲得緩解的受治婦女,評估elinzanetant療效: o 睡眠品質 o 停經相關生活品質 o 憂鬱症狀 3. 評估elinzanetant在治療停經相關血管舒縮症狀時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BAY 3427080 / elinzanetant

劑型

N/A

劑量

N/A

評估指標

評估elinzanetant在治療停經相關血管舒縮症狀時的療效與安全性
除日本以外其他所有區域的法規送審方式
主要評估指標
• 中度至重度HF 的發生頻率自基準期至第4 週的平均變化 (以HFDD 評
估)
• 中度至重度HF 的發生頻率自基準期至第12 週的平均變化 (以HFDD 評
估)
• 中度至重度HF 的嚴重度自基準期至第4 週的平均變化 (以HFDD 評估)
• 中度至重度HF 的嚴重度自基準期至第12 週的平均變化 (以HFDD 評估)
針對日本的法規送審:
主要評估指標
• 中度至重度HF 的發生頻率自基準期至第4 週的平均變化 (以HFDD 評
估)
• 中度至重度HF 的發生頻率自基準期至第12 週的平均變化 (以HFDD 評
估)
次要評估指標
• 中度至重度HF 的嚴重度自基準期至第4 週的平均變化 (以HFDD 評估)
• 中度至重度HF 的嚴重度自基準期至第12 週的平均變化 (以HFDD 評估)
所有區域:
探索性評估指標:
• 第4 週時HF 頻率至少減少50%的參與者比例
• 第12 週時HF 頻率至少減少50%的參與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被納入本試驗:
年紀
1. 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為40 至 65 歲的女性成年人。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2. 停經,符合下列任一項定義:
a.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至少 12 個月的自發性閉經,或
b.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至少 6 個月的自發性閉經,在 SCR-1 的第一次實驗
室檢測中血清濾泡刺激素(FSH)濃度>40 mlU/mL,且血清雌二醇濃度 <30
pg/mL,或
c.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子宮切除術後至少 6 個月,且在 SCR-1 的血清 FSH
濃度 >40 mlU/mL,且血清雌二醇濃度 <30 pg/mL;對於 40 至 50 歲卵巢完
整的子宮切除女性,應於1-3 周內重複 FSH 檢測以驗證已達停經後狀態(第
二次數值應>40 mlU/ mL)。或
d.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至少 6 週進行雙側卵巢切除術,包含或不含子宮切除
術。
3. 與更年期相關的中度至重度熱潮紅並尋求治療。
4. 篩選時尿液懷孕檢測陰性。
5. 總體健康狀況良好,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在篩選期間完成病史、身體檢查、12 導
程心電圖 (ECG)、生命徵象、陰道超音波、子宮內膜切片、乳房影像檢查、臨床實
驗室檢測、電子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 (eC-SSRS)、貝克憂鬱量表第二版
(BDI-II) 和其他評估。
6. 正常或無臨床意義的子宮頸細胞學檢查,無需進一步追蹤:
a. 在篩選期間必須獲得子宮頸細胞學樣本,或
b.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個月內進行的子宮頸細胞學檢查,必須提供正常結
果記錄。
c. 將在篩選期間,針對具有意義不名的非典型鱗狀上皮細胞(ASCUS) 的參與者進
行人類乳頭病毒 (HPV) 檢測,以作為輔助檢測之用。如果患有 ASCUS 的參
與者對高風險 HPV 病毒株呈陰性,則可以包括在內。
7. 篩選時 BMI 低於32 kg/m2。
8. 參與者需在篩選期內進行乳房影像檢查,除非她能夠提供書面的正常結果,而未在
篩選開始前 12 個月內出現臨床相關的異常發現。
9. 參與者在基線回診前兩週內完成了至少 11 天的熱潮紅每日日誌 (HFDD),且參與者在過去已完成 HFDD 的 7 天內記錄了至少 50 次中度或重度熱潮紅(包括夜間
熱潮紅,在基線回診時評估)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0.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和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將從試驗中排除參與者:
醫療狀況
1. 透過臨床病史或 ECG 評估確定的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過往或持續的心律失常、心
臟傳導阻滯和QT 間期延長病史。
2. 在篩選期間測量的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 (允許單次重新檢測,納
入條件2 和排除條件 9 中列出的檢測除外)。
3. 任何可能導致難以判讀血管舒縮症狀 (VMS) 的正在發作的疾病,例如:可能導致
發熱、嗜鉻細胞瘤、類癌症候群的感染。
4. 任何惡性腫瘤(基底細胞和鱗狀細胞皮膚腫瘤除外)的當前或過往病史(除非已經
完全復原超過5 年或更久者之外)。正在接受輔助性荷爾蒙療法(例如:tamoxifen,
aromatase inhibitors, GnRH analogues 等)不能被納入本試驗。
5. 篩選期間未控制或難治性高血壓。患有輕度高血壓的女性如果在參與試驗前經過醫
學檢查,則可以納入試驗。
6. 未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亢進或甲狀腺功能減退
⚫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6 個月以上,目前的甲狀腺功能亢進或甲狀腺功能減退
並未出現甲狀腺功能實驗室參數異常升高,且沒有相關的臨床徵狀是可以接受
的。
⚫ 已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在篩選期間 TSH 正常,並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
前接受穩定劑量的替代療法 3 個月以上是可接受的
7. 任何不明原因的停經後子宮出血。
8. 篩選時腎功能損害大於中度(即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30 mL/min/1.73m2)。
9. 篩選時肝臟參數異常(存在以下至少一項狀況):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 倍正常值上限
⚫ 丙胺酸轉胺酶ALT > 2 倍正常值上限
⚫ 鹼性磷酸酶AP > 2 倍正常值上限
⚫ 總膽紅素TBL > 正常值上限,除非可以Gilbert’s syndrome 來解釋
⚫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正常值上限,除非可以攝入抗凝劑來解釋
⚫ 診斷出 B 型肝炎感染,即呈 Hbs 抗原陽性
⚫ 診斷出 C 型肝炎感染,即篩選時 C 型肝炎抗體和 C 型肝炎病毒 (HCV)-核糖
核酸 (RNA) 陽性。
10.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對試驗要求的遵從性的任何其他病史、狀況、治療或不受
控制的併發疾病。
11. 篩選期間出現紊亂的增生性子宮內膜、子宮內膜增生、息肉或子宮內膜癌。
12. 需要進行進一步診斷程序,以在篩選期間排除惡性腫瘤可能性的卵巢囊腫/囊腫
先前/併用治療
13. 已經使用並且不願意放棄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物。
14. 無法在試驗期間依照規定停用禁用的併用藥物。
先前/同時參與臨床試驗
15. 同時(或在簽署 ICF 之前的 2 個月內)參與有試驗用產品(包括醫療器械)的臨
床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16. 篩選期前 6 個月內有自殺意念(如 eC-SSRS 自殺意念一節第 4 項或第 5 項以
「是」表示)或過去 6 個月內有自殺行為(eC-SSRS 的自殺行為一節的任何項目
上以「是」表示) 或 篩選期在貝克憂鬱量表第二版第 9 項(自殺念頭)回答「2
(我想去自殺)」或「3(如果有機會,我會真的自殺。)」。
17.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 12 個月內有臨床意義之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
18. 與試驗主持人、受託研究機構或教育或就業贊助商(例如家庭成員、員工、接受資
助/教育的人)關係密切者。
19. 已知對 elinzanetant 或配方中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20. 出於任何原因無法遵守試驗程序,包括以下情形:語言理解、精神疾病、正常情況
下無法到達試驗中心。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2 人

  • 全球人數

    32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