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75410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840721
2016-07-21 - 2018-11-03
Phase II
終止收納3
ICD-10K51
潰瘍性結腸炎
ICD-9556.9
潰瘍性結腸炎
一項第2A期、多中心、單組、開放性、兩階段試驗,評估PF-06480605用於中度至重度潰瘍性結腸炎受試者之療效、安全性、耐受性和藥物動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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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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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Pfizer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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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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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3/1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潰瘍性結腸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評估PF-06480605使用於中度至重度 UC 受試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 評估PF-06480605誘導中度至重度 UC 受試者在第14週表現出內視鏡檢測改善(依據Mayo內視鏡子分數)的療效。
次要目標
• 評估PF-06480605誘導中度至重度UC受試者在第14週表現出緩解(定義為Mayo內視鏡總分≤2,且個別子分數均未>1)的療效。
• 評估PF-06480605誘導中度至重度UC受試者在第14週表現出內視鏡檢測緩解(依據Mayo內視鏡子分數為0)的療效。
• 說明PF-06480605使用於中度至重度UC受試者的PK。
• 評估PF-06480605使用於中度至重度UC受試者的免疫原性。
• 評估疾病和途徑相關生物標記(如:高敏感度C反應蛋白和糞便鈣衛蛋白[hsCRP]),以及血清總可溶性TL1A(sTL1A)。
探索性目標
• 依據緩解、臨床反應和部分Mayo分數,評估PF-06480605的療效。
• 評估可能說明TL1A途徑調節的藥效學(PD)生物標記,用於擬定精確用藥策略。
• 評估Mayo內視鏡子分數和潰瘍性結腸炎內視鏡指標分數(UCEIS)間的
藥品名稱
PF-06480605
主成份
PF-06480605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評估PF-06480605誘導中度至重度 UC 受試者在第14週表現出內視鏡檢測改善(依據Mayo內視鏡子分數)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受試者親自在受試者同意書上簽名及註明日期作為證據,表明其已瞭解試驗的所有相關內容。
2.受試者需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之回診時程、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3.做出知情同意時,受試者為≥ 20 歲至 ≤ 75 歲之男性及/或女性。
4.有能力使他人受孕的男性受試者以及具生育能力且有懷孕風險的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直到第 26 週回診(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IP)後 98 天)期間,必須同意使用二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在試驗期間及直到第 26 週回診(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IP) 後 98 天)期間必須同意使用二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方有資格參與本試驗。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即,至少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 做過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 有醫學上證實的卵巢衰竭;或
已屆更年期,更年期定義為無任何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規律月經停止至少 12 個月;且依據血清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確認為停經狀態。
5.診斷患有潰瘍性結腸炎 (UC) ≥ 4 個月。受試者原始文件內必須提供可證明組織學診斷的切片報告。此外,原始文件內也必須提供依據之前內視鏡檢查所記錄之疾病持續期間和疾病程度報告(例如:直腸乙狀結腸炎、左側結腸炎和全結腸炎)。
6.受試者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UC,定義為(依據篩選期結腸鏡檢查)Mayo 分數 ≥ 6,且依據 Mayo 標準,直腸出血子分數 ≥ 1 及內視鏡子分數 &≥ 2。
7.超出直腸之活動性疾病(篩選期結腸鏡檢查顯示活動性疾病 >15 公分)。
8.必須曾對於至少一種 UC 傳統治療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
• 類固醇:
• 免疫抑制劑(AZA [azathioprine]、6-MP 或 MTX [methotrexate]);
• 抗腫瘤壞死因子 (Anti-TNF) 抑制劑(例如,infliximab、adalimumab 或 golimumab);
• 抗整合素(Anti-integrin)抑制劑(例如,vedolizumab)。
註:謹提供以下資訊作為準則。應考量當地標準照護及試驗主持人之評估。
對於皮質類固醇治療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之定義為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條件:
• 類固醇抗性:過去 5 年內,曾在至少一個 4 週誘導療程(包括每天一劑 prednisone ≥30 毫克(口服)至少 2 週或經靜脈 (IV) 給予至少 1 週)後持續發生活動性疾病之症狀;
• 類固醇依賴性:嘗試將類固醇遞減至相當於低於每天 prednisone 10 毫克(口服)之劑量卻失敗二次;
• 無法耐受類固醇:過去5年內,曾無法耐受皮質類固醇(包括但不限於庫欣氏症候群(Cushing’s syndrome)、骨質缺乏症/骨質疏鬆症、高血糖症、失眠、感染)。
對於免疫抑制劑治療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之定義為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過去 5 年內,儘管曾接受至少一個 12 週的口服 AZA(≥ 2-2.5 毫克/公斤/天)或 6-MP(≥1-1.5 毫克/公斤/天)及/或 MTX(≥ 25 毫克/週)療程,仍持續表現出活動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 過去 5 年內,曾無法耐受 AZA、 6-MP 或 MTX(包括但不限於噁心/嘔吐、腹痛、胰臟炎、LFT [肝功能檢測]異常、淋巴球減少、TPMT [硫嘌呤甲基轉移酶]基因變異、感染)。
曾對於抗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及抗整合素抑制劑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之定義為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標準:
•儘管接受至少一個 8 週療程之 infliximab(靜脈給予 3 劑 ≥ 5 毫克/公斤)或 adalimumab(第 0 週皮下注射 160 毫克,第 2 週給予 80 毫克,隨後每 2 週給予 ≥ 40 毫克)或 golimumab(第 0 週皮下注射 200 毫克,第 2 週給予 100 毫克,隨後每 4 週給予 50 毫克或 100 毫克)或 vedolizumab(第 0、 2 和 6 週靜脈給予 300 毫克),仍持續表現出活動性疾病之徵象和症狀。
• 註:未訂定有關受試者「排出」目前治療的明確要求,不應為了符合試驗納入/排除條件而讓受試者主動停用禁用藥物。
9.目前因 UC 接受下列治療的受試者只要已依據下列方式接受穩定劑量,便可符合資格:
•基準期前口服 5-ASA 或 sulfasalazine 穩定劑量至少 4 週。若近期停止口服 5-ASA 治療,必須在 Mayo 分數篩選程序前已停止至少 2 週。
•基準期前口服穩定劑量之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prednisone 最高 20 毫克/天;budesonide 最高 9 毫克/天)至少 2 週。若近期停止口服皮質類固醇,必須在 Mayo 分數篩選程序前已停止至少 2 週。允許因不良事件而減少使用類固醇。
•基準期前使用穩定劑量之 6-MP 或 AZA(≤ 2.5 毫克/公斤)8 週。允許因不良事件而減少使用。
1.受試者親自在受試者同意書上簽名及註明日期作為證據,表明其已瞭解試驗的所有相關內容。
2.受試者需願意且能夠配合排定之回診時程、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3.做出知情同意時,受試者為≥ 20 歲至 ≤ 75 歲之男性及/或女性。
4.有能力使他人受孕的男性受試者以及具生育能力且有懷孕風險的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直到第 26 週回診(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IP)後 98 天)期間,必須同意使用二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在試驗期間及直到第 26 週回診(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IP) 後 98 天)期間必須同意使用二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方有資格參與本試驗。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即,至少符合以下標準之一):
• 做過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 有醫學上證實的卵巢衰竭;或
已屆更年期,更年期定義為無任何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規律月經停止至少 12 個月;且依據血清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確認為停經狀態。
5.診斷患有潰瘍性結腸炎 (UC) ≥ 4 個月。受試者原始文件內必須提供可證明組織學診斷的切片報告。此外,原始文件內也必須提供依據之前內視鏡檢查所記錄之疾病持續期間和疾病程度報告(例如:直腸乙狀結腸炎、左側結腸炎和全結腸炎)。
6.受試者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 UC,定義為(依據篩選期結腸鏡檢查)Mayo 分數 ≥ 6,且依據 Mayo 標準,直腸出血子分數 ≥ 1 及內視鏡子分數 &≥ 2。
7.超出直腸之活動性疾病(篩選期結腸鏡檢查顯示活動性疾病 >15 公分)。
8.必須曾對於至少一種 UC 傳統治療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
• 類固醇:
• 免疫抑制劑(AZA [azathioprine]、6-MP 或 MTX [methotrexate]);
• 抗腫瘤壞死因子 (Anti-TNF) 抑制劑(例如,infliximab、adalimumab 或 golimumab);
• 抗整合素(Anti-integrin)抑制劑(例如,vedolizumab)。
註:謹提供以下資訊作為準則。應考量當地標準照護及試驗主持人之評估。
對於皮質類固醇治療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之定義為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條件:
• 類固醇抗性:過去 5 年內,曾在至少一個 4 週誘導療程(包括每天一劑 prednisone ≥30 毫克(口服)至少 2 週或經靜脈 (IV) 給予至少 1 週)後持續發生活動性疾病之症狀;
• 類固醇依賴性:嘗試將類固醇遞減至相當於低於每天 prednisone 10 毫克(口服)之劑量卻失敗二次;
• 無法耐受類固醇:過去5年內,曾無法耐受皮質類固醇(包括但不限於庫欣氏症候群(Cushing’s syndrome)、骨質缺乏症/骨質疏鬆症、高血糖症、失眠、感染)。
對於免疫抑制劑治療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之定義為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過去 5 年內,儘管曾接受至少一個 12 週的口服 AZA(≥ 2-2.5 毫克/公斤/天)或 6-MP(≥1-1.5 毫克/公斤/天)及/或 MTX(≥ 25 毫克/週)療程,仍持續表現出活動性疾病的徵象和症狀;
• 過去 5 年內,曾無法耐受 AZA、 6-MP 或 MTX(包括但不限於噁心/嘔吐、腹痛、胰臟炎、LFT [肝功能檢測]異常、淋巴球減少、TPMT [硫嘌呤甲基轉移酶]基因變異、感染)。
曾對於抗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及抗整合素抑制劑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無法耐受之定義為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標準:
•儘管接受至少一個 8 週療程之 infliximab(靜脈給予 3 劑 ≥ 5 毫克/公斤)或 adalimumab(第 0 週皮下注射 160 毫克,第 2 週給予 80 毫克,隨後每 2 週給予 ≥ 40 毫克)或 golimumab(第 0 週皮下注射 200 毫克,第 2 週給予 100 毫克,隨後每 4 週給予 50 毫克或 100 毫克)或 vedolizumab(第 0、 2 和 6 週靜脈給予 300 毫克),仍持續表現出活動性疾病之徵象和症狀。
• 註:未訂定有關受試者「排出」目前治療的明確要求,不應為了符合試驗納入/排除條件而讓受試者主動停用禁用藥物。
9.目前因 UC 接受下列治療的受試者只要已依據下列方式接受穩定劑量,便可符合資格:
•基準期前口服 5-ASA 或 sulfasalazine 穩定劑量至少 4 週。若近期停止口服 5-ASA 治療,必須在 Mayo 分數篩選程序前已停止至少 2 週。
•基準期前口服穩定劑量之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prednisone 最高 20 毫克/天;budesonide 最高 9 毫克/天)至少 2 週。若近期停止口服皮質類固醇,必須在 Mayo 分數篩選程序前已停止至少 2 週。允許因不良事件而減少使用類固醇。
•基準期前使用穩定劑量之 6-MP 或 AZA(≤ 2.5 毫克/公斤)8 週。允許因不良事件而減少使用。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受試者診斷患有未確定型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放射性結腸炎、與結腸炎相關的憩室疾病、顯微性結腸炎或克隆氏症 (CD)。亦排除臨床發現顯示患有 CD 的受試者(例如:瘻管、切片顯示肉芽腫)。
2.受試者急需接受手術,或排定於試驗期間進行選擇性手術。
3.受試者患有結腸發育不良或腫瘤。
4.受試者患有毒性巨結腸症。
5.受試者患有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
6.受試者已知患有結腸狹窄。
7.受試者曾接受結腸或小腸造口術。
8.受試者的結腸或小腸曾發生阻塞或接受切除。
9.曾在展開新的生物製劑療法前的常規胸部 X 光檢查中發現異常,例如患有結核病 (TB)、全身感染、心臟衰竭或惡性腫瘤。可在篩選前 12 週內進行胸部 X 光檢查。原始文件中必須存有正式判讀資料。
10.任何目前有證據顯示為未治療的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感染、胸腔 X 光證據顯示曾經或目前患有活動性 TB、與活動性 TB 患者同住或有密切接觸。受試者於篩選時或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的曼托克氏 (PPD) 結核菌素皮膚檢測結果為陽性, 或者全血丙型干擾素檢驗(Interferon Gamma Release Assay,IGRA,若可行,於試驗中心之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為陽性。可接受的檢測方式如下:篩選時或篩選前 12 週內之 QuantiFERON®-TB Gold檢測(QFT-G)、QuantiFERON®-TB Gold In-Tube 檢測(QFT-GIT)和T-SPOT®-TB 檢測。
•曼托克氏結核菌素皮膚檢測陽性之定義為,未考慮先前卡介苗 (Bacillus Calmette-Guerin,BCG) 疫苗接種時,於 48-72 小時表現出 5 毫米之硬結(或依據各國規定或當地標準)。受試者原始文件內必須紀錄曼托克氏結核菌素皮膚檢測的藥劑與產品,以及保有正式檢測判讀資料。
• 曾接受卡介苗(BCG)的受試者建議進行 IGRA(若可行,由試驗中心的當地實驗室檢測),但任何受試者均可進行此項檢測。受試者原始文件內必須紀錄所使用的 IGRA 產品資料及檢測結果。
• 若 IGRA 結果為無法判定,可重複進行檢測,若結果為陰性,便可進行納入。重複檢測結果為陽性時即排除。
• 若受試者重複出現不確定之 IGRA 檢測結果,可在諮詢肺病科或感染科醫師且確認感染風險低(即,受試者可接受免疫抑制劑(例如,抗 TNF)治療而無需其他措施)之後納入。
• 可納入已充分治療潛伏性結核病感染的受試者,不論曼托克氏檢測或 IGRA 的結果為何。
11.出現活動性腸道感染(糞便培養和敏感性檢測結果為陽性)。出現困難梭狀桿菌感染或偽膜性結腸炎。已知患有活動性侵入性黴菌感染(例如組織漿菌症)或寄生蟲感染。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顯著之潛在疾病,而可能使受試者易於發生感染。第 1 天前 4 週內曾發生嚴重感染(需要以非腸道方式給予抗生素及/或住院)。壞疽性膿皮症可允許納入。
12.記錄存檔之病史顯示曾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血清檢測結果,已知曾感染 HIV,或篩選時於試驗中心當地實驗室的 HIV 血清檢測結果為陽性。(註:可接受篩選前 1 年內之 HIV 檢測陰性結果,且無須重複檢測)。
13.曾接受器官移植。允許治療壞疽性膿皮症之皮膚移植。
14.由試驗主持人於篩選期或基準期回診時判定之顯著共同醫療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
• 患有任何重大疾病/病況,或證據顯示患有不穩定之臨床病況(例如,腎臟、肝臟、血液、胃腸道、內分泌、肺部、免疫 [例如,Felty 氏症候群]或局部活動性感染/感染性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將顯著增加受試者參與試驗的風險。
• 患有癌症,或過去 5 年內曾有罹患癌症或淋巴增生疾病之病史(不包括已治療且未有復發證據之已切除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及曾於篩選前 24 週內患有腦血管疾病。
• 將排除目前或曾有 QT 段延長病史之受試者。
• 等級 III 或等級 IV 的心臟衰竭。
15.曾有證據顯示因 methotrexate 引起肝臟損傷或毒性。
16.篩選時血液學及/或化學數據資料異常: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也稱為抗 HBc)或/或以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HCV RNA) 確認之 C 型肝炎抗體 (HCVAb)。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值 ≥ 1.5 倍 ULN。
• 血紅素值 ≤80 克/公升 [g/L](8.0 克/分升 [g/d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公升(100,000 細胞/立方毫米 [mm3])或 ≥1000 x 109/公升(1,000,000 細胞/立方毫米 [mm3])。
• 白血球(WBC)計數 ≤ 3.5 x 109/公升(3500 細胞/立方毫米 [mm3])。
•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 (ANC) 為 < 2000 細胞/立方毫米 [mm3]。
• 血清肌酸酐濃度 ≥ 177 毫莫耳/公升 [µ mol/L](2 毫克/分升 [mg/dL])。
• 糖化血色素 (HbA1C) > 10%。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篩選期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為暫時性且不符合受試者的臨床情況,可在篩選期內重複一次作為確認。
17.於規定期間接受下列治療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接受任何下列治療的受試者:
• 基準期前 2 週內曾接受 budesonide > 9 毫克/天或prednisone > 20 毫克/天或等效劑量之口服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 基準期前 2 週內曾以靜脈注射 (IV)、肌肉注射 (IM)(非經腸道)或局部(直腸)方式給予5-ASA 或皮質類固醇注射劑、灌腸劑/栓劑。
• 下列生物製劑(包括抗 TNF 抑制劑):
• 基準期前 8 週內曾使用 Infliximab。
• 基準期前 8 週內曾使用 adalimumab。
• 基準期前 8 週內曾使用 golimumab 。
• 基準期前 12 週內曾使用抗整合素(例如,vedolizumab)。
• 基準期前 30 天內曾接受其他研究程序或藥物,例如用於移植之免疫抑制劑(例如:mycophenolate mofetil、 cyclosporine、 rapamycin 或 tacrolimus)或活性(減毒)疫苗。
18.目前或 2 年內曾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者酒精或藥物濫用。
19.受試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為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主管的試驗中心人員或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
20.基準期前 30 天或 5 個試驗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及/或參與試驗期間參加有關試驗藥物的其他試驗。
21.其他可能使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使用之風險升高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且由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加入本試驗之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病症或實驗室異常。
22.懷孕的女性受試者;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伴侶正在懷孕的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與直到第 26 週回診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8 天內),或依據化合物半衰期特性的較長期間內,不願意或無法依據本試驗計劃書使用二種高度有效避孕方式的可使他人受孕男性受試者和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1.受試者診斷患有未確定型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放射性結腸炎、與結腸炎相關的憩室疾病、顯微性結腸炎或克隆氏症 (CD)。亦排除臨床發現顯示患有 CD 的受試者(例如:瘻管、切片顯示肉芽腫)。
2.受試者急需接受手術,或排定於試驗期間進行選擇性手術。
3.受試者患有結腸發育不良或腫瘤。
4.受試者患有毒性巨結腸症。
5.受試者患有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
6.受試者已知患有結腸狹窄。
7.受試者曾接受結腸或小腸造口術。
8.受試者的結腸或小腸曾發生阻塞或接受切除。
9.曾在展開新的生物製劑療法前的常規胸部 X 光檢查中發現異常,例如患有結核病 (TB)、全身感染、心臟衰竭或惡性腫瘤。可在篩選前 12 週內進行胸部 X 光檢查。原始文件中必須存有正式判讀資料。
10.任何目前有證據顯示為未治療的潛伏性或活動性 TB 感染、胸腔 X 光證據顯示曾經或目前患有活動性 TB、與活動性 TB 患者同住或有密切接觸。受試者於篩選時或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的曼托克氏 (PPD) 結核菌素皮膚檢測結果為陽性, 或者全血丙型干擾素檢驗(Interferon Gamma Release Assay,IGRA,若可行,於試驗中心之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為陽性。可接受的檢測方式如下:篩選時或篩選前 12 週內之 QuantiFERON®-TB Gold檢測(QFT-G)、QuantiFERON®-TB Gold In-Tube 檢測(QFT-GIT)和T-SPOT®-TB 檢測。
•曼托克氏結核菌素皮膚檢測陽性之定義為,未考慮先前卡介苗 (Bacillus Calmette-Guerin,BCG) 疫苗接種時,於 48-72 小時表現出 5 毫米之硬結(或依據各國規定或當地標準)。受試者原始文件內必須紀錄曼托克氏結核菌素皮膚檢測的藥劑與產品,以及保有正式檢測判讀資料。
• 曾接受卡介苗(BCG)的受試者建議進行 IGRA(若可行,由試驗中心的當地實驗室檢測),但任何受試者均可進行此項檢測。受試者原始文件內必須紀錄所使用的 IGRA 產品資料及檢測結果。
• 若 IGRA 結果為無法判定,可重複進行檢測,若結果為陰性,便可進行納入。重複檢測結果為陽性時即排除。
• 若受試者重複出現不確定之 IGRA 檢測結果,可在諮詢肺病科或感染科醫師且確認感染風險低(即,受試者可接受免疫抑制劑(例如,抗 TNF)治療而無需其他措施)之後納入。
• 可納入已充分治療潛伏性結核病感染的受試者,不論曼托克氏檢測或 IGRA 的結果為何。
11.出現活動性腸道感染(糞便培養和敏感性檢測結果為陽性)。出現困難梭狀桿菌感染或偽膜性結腸炎。已知患有活動性侵入性黴菌感染(例如組織漿菌症)或寄生蟲感染。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顯著之潛在疾病,而可能使受試者易於發生感染。第 1 天前 4 週內曾發生嚴重感染(需要以非腸道方式給予抗生素及/或住院)。壞疽性膿皮症可允許納入。
12.記錄存檔之病史顯示曾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血清檢測結果,已知曾感染 HIV,或篩選時於試驗中心當地實驗室的 HIV 血清檢測結果為陽性。(註:可接受篩選前 1 年內之 HIV 檢測陰性結果,且無須重複檢測)。
13.曾接受器官移植。允許治療壞疽性膿皮症之皮膚移植。
14.由試驗主持人於篩選期或基準期回診時判定之顯著共同醫療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
• 患有任何重大疾病/病況,或證據顯示患有不穩定之臨床病況(例如,腎臟、肝臟、血液、胃腸道、內分泌、肺部、免疫 [例如,Felty 氏症候群]或局部活動性感染/感染性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將顯著增加受試者參與試驗的風險。
• 患有癌症,或過去 5 年內曾有罹患癌症或淋巴增生疾病之病史(不包括已治療且未有復發證據之已切除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及曾於篩選前 24 週內患有腦血管疾病。
• 將排除目前或曾有 QT 段延長病史之受試者。
• 等級 III 或等級 IV 的心臟衰竭。
15.曾有證據顯示因 methotrexate 引起肝臟損傷或毒性。
16.篩選時血液學及/或化學數據資料異常: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也稱為抗 HBc)或/或以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HCV RNA) 確認之 C 型肝炎抗體 (HCVAb)。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值 ≥ 1.5 倍 ULN。
• 血紅素值 ≤80 克/公升 [g/L](8.0 克/分升 [g/d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公升(100,000 細胞/立方毫米 [mm3])或 ≥1000 x 109/公升(1,000,000 細胞/立方毫米 [mm3])。
• 白血球(WBC)計數 ≤ 3.5 x 109/公升(3500 細胞/立方毫米 [mm3])。
•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 (ANC) 為 < 2000 細胞/立方毫米 [mm3]。
• 血清肌酸酐濃度 ≥ 177 毫莫耳/公升 [µ mol/L](2 毫克/分升 [mg/dL])。
• 糖化血色素 (HbA1C) > 10%。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篩選期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為暫時性且不符合受試者的臨床情況,可在篩選期內重複一次作為確認。
17.於規定期間接受下列治療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接受任何下列治療的受試者:
• 基準期前 2 週內曾接受 budesonide > 9 毫克/天或prednisone > 20 毫克/天或等效劑量之口服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 基準期前 2 週內曾以靜脈注射 (IV)、肌肉注射 (IM)(非經腸道)或局部(直腸)方式給予5-ASA 或皮質類固醇注射劑、灌腸劑/栓劑。
• 下列生物製劑(包括抗 TNF 抑制劑):
• 基準期前 8 週內曾使用 Infliximab。
• 基準期前 8 週內曾使用 adalimumab。
• 基準期前 8 週內曾使用 golimumab 。
• 基準期前 12 週內曾使用抗整合素(例如,vedolizumab)。
• 基準期前 30 天內曾接受其他研究程序或藥物,例如用於移植之免疫抑制劑(例如:mycophenolate mofetil、 cyclosporine、 rapamycin 或 tacrolimus)或活性(減毒)疫苗。
18.目前或 2 年內曾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者酒精或藥物濫用。
19.受試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為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主管的試驗中心人員或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
20.基準期前 30 天或 5 個試驗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及/或參與試驗期間參加有關試驗藥物的其他試驗。
21.其他可能使試驗參與或試驗藥物使用之風險升高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且由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加入本試驗之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病症或實驗室異常。
22.懷孕的女性受試者;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伴侶正在懷孕的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與直到第 26 週回診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8 天內),或依據化合物半衰期特性的較長期間內,不願意或無法依據本試驗計劃書使用二種高度有效避孕方式的可使他人受孕男性受試者和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