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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CYC-1140-IM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959944

2017-02-10 - 2020-01-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ICD-9279.8

其他免疫機轉之疾患

一項 Ibrutinib 併用皮質類固醇相對於安慰劑併用皮質類固醇用於新發生慢性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 (cGVHD) 的受試者之隨機分配、雙盲、第三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harmacyclics LL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CRO

試驗主持人 柯博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慢性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 (cGVHD)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要瞭解:-試驗藥物 Ibrutinib 是否可以控制以及如何控制慢性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 (cGVHD)-患有慢性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 (cGVHD) 的人在 24 週期間對於調低prednisone的劑量會如何反應-身體對於試驗藥物會如何反應-試驗藥物的副作用-試驗藥物會駐留在身體多久時間-血液檢查是否可以預測出對治療的反應情況主要目標:評估 Ibrutinib 併用 prednisone(A 組)相對於安慰劑併用 prednisone(B 組)用於新發生中度至嚴重 cGVHD 的受試者的療效,評估基準為第 24 週之反應率並依照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 (NIH) 共識發展計畫標準所制定。次要目標:就下列項目比較二個治療組:療效-第 24 週達到類固醇劑量濃度低於 0.15 mg/kg/d 之受試者比例-第 48 週停用所有免疫抑制劑(不包括 Ibrutinib/安慰劑)-整體存活率(OS)-第 48 週反應率安全性-安全性及耐受性-類固醇相關疾病發病率之差異(例如高血糖、高血壓)

藥品名稱

Imbruvica®

主成份

Ibrutinib

劑型

膠囊

劑量

140毫克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分析: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終點是第 24 週反應率(即第 24 週有反應
[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 的比例)。
反應將依照 NIH 共識發展計畫標準 (2014) 之定義,且必須符合
下列條件:
 未接受新的 cGVHD 全身性療法
 本身即為移植原因的潛在疾病並未復發或回復、或未出現
死亡
將使用卡方 (chi-square) 統計檢定比較二個治療組之間的反應率。
次要療效分析:
 第 24 週類固醇劑量減少至低於 0.15 mg/kg/d 之水準:將比較二
個治療組到第 24 週時類固醇劑量減少之受試者比例
 將比較二個治療組到第 48 週時停用所有免疫抑制劑(不
包括 Ibrutinib/安慰劑)的情況
 整體存活率(OS):整體存活率係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
死亡,且將使用對數等級檢定 (log rank test) 來比較二個
治療組
 將比較二個治療組之第 48 週反應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具備參與資格的受試者將符合下列所有關鍵條件:
1. 依據 NIH 共識發展計畫標準 (2014) 定義為新發生中度或
嚴重 cGVHD。
2. 異體造血細胞移植病史。
3. 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治療 cGVHD。
4. 先前未曾使用過針對 cGVHD 的全身性治療(包括
體外光化學療法 [ECP])。
5. 參與者可接受其他用於預防或治療急性 GVHD 之免疫抑制
劑,但這些藥物必須在篩選前至少 2 週已達穩定劑量。用於治
療 cGVHD 之 prednisone 在隨機分配時的劑量也必須是 0.5
mg/kg/d 或低於 0.5 mg/kg/d,除非先前 7 天內才開始使用。
6. 參與者已因 cGVHD 以外的其他原因接受移植前 ibrutinib,
諸如用於治療白血病或淋巴瘤,但是在移植之後不得接受
酪胺酸激酶 (BTK) 抑制劑。
7. 年齡 ≥ 12 歲。
8. Karnofsky 氏或 Lansky 氏(受試者 <16 歲)體能表現分數
≥60。
9. 適當的肝功能 及腎功能,定義如下:
 AST、ALT ≤3 x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非肝源
性)。若 AST/ALT 之增加與 cGVHD 有關,則可接受
5 x ULN
 總膽紅素 ≤1.5 x ULN(除非非肝源性或因吉伯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所致)
 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10. 適當的造血功能,定義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 x 109
/L 且停止生長因子支
持療法達 7 天
 血小板 ≥30 x 109
/L 且無輸血達 7 天
11. 凝血酶原時間 (PT)/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 x ULN 且部份
凝血活酶時間 (PTT)(活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 (aPTT))<1.5 x
ULN(除非該等異常與凝血病變或出血疾病無關)。若經華法
林 (warfarin) 或其他維生素 K 拮抗劑治療,則 INR ≤3.0。
倫理/其他
12. 具有生殖潛力之男性及女性受試者需同意在治療期間及使用最
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 90 天內,同時使用對女性及男性之高度
有效之生育控制方法(例如植入物、注射劑、組合式口服避孕
藥、某些子宮內裝置 [IUD]、完全禁欲1、或絕育伴侶)及阻隔
法(例如保險套、子宮頸環、避孕海綿等)。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排除符合下列任一項關鍵標準的受試者:
1. 先前接受過任何針對 cGVHD 的全身性治療(在隨機分配 7
天內開始治療 cGVHD 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除外)。
2. 無法開始用 ≥0.5 mg/kg/d 之 prednisone 劑量來治療 cGVHD。
3. 在隨機分配之前 ≤28 天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
4. 目前有活動性、具有臨床意義之心血管疾病,諸如無法控制
的心律不整或如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分類第 3 或 4 級鬱血
性心臟衰竭;或在隨機分配之前的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不
穩定型心絞痛、或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之病史。
5. 在隨機分配之前 ≤7 天持續有任何無法控制的活動性全身
性感染或需要全身性治療之活動性感染。
6. 進行性潛在惡性疾病或任何移植後淋巴增生性疾病。
7. 其他惡性疾病病史(不包括其本身即為移植原因的潛
在惡性疾病),但下列除外:
 接受治癒意圖的治療且在篩選之前已超過 3 年無明顯活
動性疾病表現且主治醫師認為其再發風險低的惡性疾病
 得到充分治療的非黑素瘤皮膚癌或目前無疾病證據的小
痣性惡性黑色素瘤
 得到充分治療且目前無疾病證據的子宮頸原位癌
8. 受試者有其他同時併發疾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該併發疾病
可能會干擾對受試者的治療及評估。
9. 已知出血疾病(例如 von Willebrand 氏病或血友病)。
10. 隨機分配之前 6 個月內有中風或顱內出血病史。
11. 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病史。
12. 慢性肝病且按 Child-Pugh 分類為 B 或 C 級肝功能障礙之
受試者。
13.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 B 型肝炎病毒 (HBV)。B 型
肝炎核心抗體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抗體陽性之受
試者在隨機分配之前聚合酶鏈反應 (PCR) 必須呈現陰性結
果。PCR 陽性者將被排除。
14. 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4 週內接受減毒活毒疫苗接種。
15. 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
16. 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或對試驗結果造成不
當風險之任何危及生命的疾病、醫學病況、或器官系統功能
不全。
17. 無法吞服膠囊或吸收不良症候群、顯著影響胃腸道功能之疾
病、或切除胃或小腸、症狀性發炎性腸疾病或潰瘍性結腸
炎、或部分或完全腸阻塞。
18. 需要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 3A 抑制劑治療,但用於抗
真菌預防之強效 CYP3A 抑制劑除外(例如 posaconazole
(波賽特))。
19. 懷孕、哺乳、或計畫在參與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
3 個月內懷孕之女性受試者。計畫在參與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
劑試驗藥物後的 3 個月內使婦女受孕的男性受試者。
20. 不願意或無法參與所有必要的試驗評估及流程。
21. 無法了解本試驗之目的及風險且無法提供已簽署並加註日期
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受保護之健康資訊使用授權書(根
據該國及當地受試者隱私權法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19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