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M011-077
2023-03-01 - 2023-12-31
Phase II
ICD-10K51.90
潰瘍性結腸炎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1.911
潰瘍性結腸炎併直腸出血
ICD-10K51.912
潰瘍性結腸炎併腸阻塞
ICD-10K51.913
潰瘍性結腸炎併廔管
ICD-10K51.914
潰瘍性結腸炎併膿瘍
ICD-10K51.918
潰瘍性結腸炎併其他併發症
ICD-10K51.919
潰瘍性結腸炎併未明示之併發症
ICD-9556.9
潰瘍性結腸炎
一項開放性、多中心延伸試驗,評估 Deucravacitinib 用於中度至重度克隆氏症或中度至重度潰瘍性結腸炎參與者的長期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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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中度至重度克隆氏症或中度至重度潰瘍性結腸炎
試驗目的
IM011077 是一項開放性、長期延伸試驗,旨在對於先前曾納入針對中度至重度克隆氏症 (CD)(試驗 IM011023)或中度至重度潰瘍性結腸炎 (UC)(試驗IM011024 和 IM011127)之第 2 期 deucravacitinib 試驗的參與者,評估deucravacitinib (BMS-986165) 6 mg、每天兩次 (BID) 的長期安全性和療效。
藥品名稱
Deucravacitinib (BMS-986165)
主成份
Deucravacitinib (BMS-986165)
劑型
Tablet
劑量
6 mg
評估指標
‧ 發生 AE、SAE、導致試驗中止 AE,和 AEI 的參與者人數和比例。
‧ 隨時間發生實驗室檢測、ECG 和生命徵象參數異常的參與者人數和比例。
‧ 實驗室檢測、ECG 和生命徵象的自第 1 天以來變化。
‧ 隨時間發生實驗室檢測、ECG 和生命徵象參數異常的參與者人數和比例。
‧ 實驗室檢測、ECG 和生命徵象的自第 1 天以來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 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a) 參與者必須願意參與試驗 IM011077,並必須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b) 願意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試驗特定程序和就診。
2) 參與者類型與目標疾病特性
a) 曾在其中一項克隆氏症 (CD) 或潰瘍性結腸炎 (UC) 主試驗中完成開放性延伸 (OLE) 治療;
b) 在試驗 IM011023 或試驗 IM011024 的第 104 週、或者試驗 IM011127 的第 52 週表現出臨床反應或臨床緩解;
i) 依據克隆氏症疾病活性指數 (CDAI)或修訂版 Mayo 分數定義,有臨床反應或臨床緩解(相較於主試驗的基準期)的證據;
以及
ii) 自主試驗基準期(依據當地判讀資料評估)以來,內視鏡檢查資料(依據克隆氏症簡易內視鏡分數 (SES-CD))或 Mayo 內視鏡子分數)未惡化。
3) 年齡和生育狀態
試驗主持人應向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參與者和與 WOCBP 有性生活的男性參與者,建議避孕的重要性,以及意外懷孕可能造成的影響。
‧ 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該避孕方法的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之間的關係。
‧ 當地法律和規定可能要求使用替代和/或其他避孕方法。
a) 女性參與者
i) 納入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成年年齡的女性。
ii)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可無需遵從避孕要求。
iii) 女性參與者必須有文件證明其不具生育能力。
iv) 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4 小時內取得陰性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結果(最低敏感度為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25 IU/L 或等效單位)。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如結果不明確),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則該參與者必須排除於試驗之外。
v) 試驗主持人應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未提早檢測出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vi) WOCBP 必須同意遵從避孕方法指示,如下所述。
vii) 允許 WOCBP 使用荷爾蒙避孕方法。
viii) 如果女性受試者未懷孕或未哺乳中,且至少符合下列其中 1 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1) 不是 WOCBP,
或
(2) 是 WOCBP,且在治療期間(至少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使用受試者同意書所述的避孕方法。
b) 男性參與者
i) 納入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成年年齡的男性。
ii) 男性參與者應維持其習慣的避孕方法(若有);但是,不需要特定的避孕措施。1) 醫療病況
a) 懷孕中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 胃腸道排除條件
a) 依據在主試驗治療結束就診時進行的內視鏡檢查,診斷出目前患有結腸腺瘤或化生不良,或先前在主試驗中確認患有結腸化生不良且未根除。
患有腺瘤性瘜肉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條件是若瘜肉已完全切除(依據記錄),且參與者在納入(第 1 天)時無瘜肉。
患有黏膜化生不良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條件是若化生不良已完全移除/切除/根除(如適用,依據記錄),且參與者在納入(第 1 天)時無化生不良。在納入前應與 BMS 醫療監測員/指定人員討論此點。
參與者必須目前正在接受化生不良監測和大腸直腸癌篩檢(依據當地準則)。
3) 免疫和傳染病排除條件
a) 已知患有嚴重感染,定義為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需要住院或以腸道外途徑(肌肉注射 [IM] 或靜脈輸注 [IV])給予抗微生物藥劑(例如:抗生素、抗病毒劑、抗黴菌劑或抗寄生蟲劑)治療的任何感染。
若參與者因接受內視鏡檢查等程序而使用抗生素,將不予排除。應與 BMS 醫療監測員/指定人員討論預防性抗生素的使用。
此外,若先前曾發生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感染,則症狀必須已緩解,且依據試驗主持人在諮詢 BMS 醫療監測員/指定人員後的評估,並無會增加參與者接受試驗治療風險的後遺症。
4) 先前/併用療法
a) 自主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起,或在試驗 IM011077 第 1 天前,曾接受下列任何療法:
i) 以免疫調節劑或生物製劑治療發炎性腸道疾病 (IBD)。
ii) 以 deucravacitinib 以外的試驗性藥物進行治療。
iii) D-penicillamine、leflunomide、thalidomide、鞘氨醇 1-磷酸鹽 (S1P) 抑制劑(例如:ozanimod、fingolimod 和 etrasimod)或 Janus 激? (JAK) 抑制劑(例如:tofacitinib、upadacitinib 和 filgotinib)治療。
b) 目前正在接受或需要開始接受任何下列療法:
i) 以超過相當於每天 prednisone 7.5 mg 的劑量接受皮質類固醇,以治療腎上腺機能不足。
ii) 免疫調節劑治療(例如: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 或 methotrexate)。
c) 曾在本試驗第 1 次就診前 90 天內接受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的治療。
d) 應與 BMS 醫療監測員/指定人員討論預防性抗生素的使用。
5) 身體檢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
a) 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的證據(結核病 (TB))
在主試驗中診斷患有潛伏性 TB 感染 (LTBI) 的參與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有資格繼續參與本試驗:(1) 目前無活動性 TB 的徵象或症狀,(2) 參與者有已在主試驗篩選前 5 年內接受適當 LTBI 治療的紀錄。
b) 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的證據。
若參與者在主試驗中需要每 3 個月檢測一次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將持續在本試驗全部期間每 3 個月檢測一次。
c) 在主試驗倒數第二次就診或第 1 天前可取得的最新結果中,顯示實驗室檢測結果的臨床上顯著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i) 血液學:
(1) 血紅素濃度 < 8.5 g/dL
(2) 白血球 (WBC) 計數 < 3.0 × 109/L (< 3000/mm3)
(3) 淋巴球計數 < 0.75 × 109/L (< 750/mm3)
(4)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 × 109/L (< 1000/mm3)
(5)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 100,000/mm3)
ii) 腎功能:
(1) 血清肌酸酐 > 2 × 正常值上限 (ULN),或依據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45 mL/min/1.73 m2 顯示腎功能不全(使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計算)
iii) 肝臟相關血液檢測和肝功能:
(1) 血清丙胺酸轉胺? (ALT) > 2 × ULN
(2)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 2 × ULN
(3) 血清總膽紅素 > 1.5 × ULN
本試驗未排除總膽紅素 > 1.5 × ULN、且確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但必須與 BMS 醫療監測員/指定人員討論。
(4) 鹼性磷酸? (ALP) > 1.5 × ULN
d) 有身體檢查、生命徵象或臨床化驗的任何其他發現,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參與者在參與本試驗時受到無法接受的風險。
6) 過敏和不良藥物反應
a) 有任何重大藥物過敏(例如:全身過敏性反應)或重大藥物不良反應(例如:肝毒性)的病史。
7) 其他排除條件
a) 參與者依據癌症篩檢或監測懷疑患有惡性腫瘤,或在進行額外臨床、實驗室或其他診斷性評估後,無法合理排除患有惡性腫瘤的可能性。不排除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的參與者。
b) 患有依據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功能性分類的第三或四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或最近曾發生導致 NYHA 第三/四級症狀的任何心臟衰竭。
c) 在納入前 24 週內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和/或任何重大腦血管疾病(例如:中風、腦出血、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d) 已知有遺傳性半乳糖不耐症、全乳糖?缺乏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的病史。
e) 受刑人或非自願監禁的參與者。(附註: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且僅限當地法規允許的國家/地區,受監禁者可予以納入或獲准繼續擔任受試者。適用嚴格條件,且必須由試驗委託者核准。
a) 參與者必須願意參與試驗 IM011077,並必須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b) 願意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試驗特定程序和就診。
2) 參與者類型與目標疾病特性
a) 曾在其中一項克隆氏症 (CD) 或潰瘍性結腸炎 (UC) 主試驗中完成開放性延伸 (OLE) 治療;
b) 在試驗 IM011023 或試驗 IM011024 的第 104 週、或者試驗 IM011127 的第 52 週表現出臨床反應或臨床緩解;
i) 依據克隆氏症疾病活性指數 (CDAI)或修訂版 Mayo 分數定義,有臨床反應或臨床緩解(相較於主試驗的基準期)的證據;
以及
ii) 自主試驗基準期(依據當地判讀資料評估)以來,內視鏡檢查資料(依據克隆氏症簡易內視鏡分數 (SES-CD))或 Mayo 內視鏡子分數)未惡化。
3) 年齡和生育狀態
試驗主持人應向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參與者和與 WOCBP 有性生活的男性參與者,建議避孕的重要性,以及意外懷孕可能造成的影響。
‧ 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該避孕方法的有效性與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之間的關係。
‧ 當地法律和規定可能要求使用替代和/或其他避孕方法。
a) 女性參與者
i) 納入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成年年齡的女性。
ii)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可無需遵從避孕要求。
iii) 女性參與者必須有文件證明其不具生育能力。
iv) 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必須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4 小時內取得陰性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結果(最低敏感度為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25 IU/L 或等效單位)。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如結果不明確),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呈陽性,則該參與者必須排除於試驗之外。
v) 試驗主持人應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未提早檢測出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vi) WOCBP 必須同意遵從避孕方法指示,如下所述。
vii) 允許 WOCBP 使用荷爾蒙避孕方法。
viii) 如果女性受試者未懷孕或未哺乳中,且至少符合下列其中 1 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1) 不是 WOCBP,
或
(2) 是 WOCBP,且在治療期間(至少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使用受試者同意書所述的避孕方法。
b) 男性參與者
i) 納入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成年年齡的男性。
ii) 男性參與者應維持其習慣的避孕方法(若有);但是,不需要特定的避孕措施。1) 醫療病況
a) 懷孕中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 胃腸道排除條件
a) 依據在主試驗治療結束就診時進行的內視鏡檢查,診斷出目前患有結腸腺瘤或化生不良,或先前在主試驗中確認患有結腸化生不良且未根除。
患有腺瘤性瘜肉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條件是若瘜肉已完全切除(依據記錄),且參與者在納入(第 1 天)時無瘜肉。
患有黏膜化生不良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條件是若化生不良已完全移除/切除/根除(如適用,依據記錄),且參與者在納入(第 1 天)時無化生不良。在納入前應與 BMS 醫療監測員/指定人員討論此點。
參與者必須目前正在接受化生不良監測和大腸直腸癌篩檢(依據當地準則)。
3) 免疫和傳染病排除條件
a) 已知患有嚴重感染,定義為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需要住院或以腸道外途徑(肌肉注射 [IM] 或靜脈輸注 [IV])給予抗微生物藥劑(例如:抗生素、抗病毒劑、抗黴菌劑或抗寄生蟲劑)治療的任何感染。
若參與者因接受內視鏡檢查等程序而使用抗生素,將不予排除。應與 BMS 醫療監測員/指定人員討論預防性抗生素的使用。
此外,若先前曾發生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感染,則症狀必須已緩解,且依據試驗主持人在諮詢 BMS 醫療監測員/指定人員後的評估,並無會增加參與者接受試驗治療風險的後遺症。
4) 先前/併用療法
a) 自主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起,或在試驗 IM011077 第 1 天前,曾接受下列任何療法:
i) 以免疫調節劑或生物製劑治療發炎性腸道疾病 (IBD)。
ii) 以 deucravacitinib 以外的試驗性藥物進行治療。
iii) D-penicillamine、leflunomide、thalidomide、鞘氨醇 1-磷酸鹽 (S1P) 抑制劑(例如:ozanimod、fingolimod 和 etrasimod)或 Janus 激? (JAK) 抑制劑(例如:tofacitinib、upadacitinib 和 filgotinib)治療。
b) 目前正在接受或需要開始接受任何下列療法:
i) 以超過相當於每天 prednisone 7.5 mg 的劑量接受皮質類固醇,以治療腎上腺機能不足。
ii) 免疫調節劑治療(例如:azathioprine、6-mercaptopurine 或 methotrexate)。
c) 曾在本試驗第 1 次就診前 90 天內接受活性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的治療。
d) 應與 BMS 醫療監測員/指定人員討論預防性抗生素的使用。
5) 身體檢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
a) 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的證據(結核病 (TB))
在主試驗中診斷患有潛伏性 TB 感染 (LTBI) 的參與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有資格繼續參與本試驗:(1) 目前無活動性 TB 的徵象或症狀,(2) 參與者有已在主試驗篩選前 5 年內接受適當 LTBI 治療的紀錄。
b) 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的證據。
若參與者在主試驗中需要每 3 個月檢測一次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將持續在本試驗全部期間每 3 個月檢測一次。
c) 在主試驗倒數第二次就診或第 1 天前可取得的最新結果中,顯示實驗室檢測結果的臨床上顯著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i) 血液學:
(1) 血紅素濃度 < 8.5 g/dL
(2) 白血球 (WBC) 計數 < 3.0 × 109/L (< 3000/mm3)
(3) 淋巴球計數 < 0.75 × 109/L (< 750/mm3)
(4)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 × 109/L (< 1000/mm3)
(5)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 100,000/mm3)
ii) 腎功能:
(1) 血清肌酸酐 > 2 × 正常值上限 (ULN),或依據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45 mL/min/1.73 m2 顯示腎功能不全(使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計算)
iii) 肝臟相關血液檢測和肝功能:
(1) 血清丙胺酸轉胺? (ALT) > 2 × ULN
(2)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 2 × ULN
(3) 血清總膽紅素 > 1.5 × ULN
本試驗未排除總膽紅素 > 1.5 × ULN、且確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但必須與 BMS 醫療監測員/指定人員討論。
(4) 鹼性磷酸? (ALP) > 1.5 × ULN
d) 有身體檢查、生命徵象或臨床化驗的任何其他發現,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參與者在參與本試驗時受到無法接受的風險。
6) 過敏和不良藥物反應
a) 有任何重大藥物過敏(例如:全身過敏性反應)或重大藥物不良反應(例如:肝毒性)的病史。
7) 其他排除條件
a) 參與者依據癌症篩檢或監測懷疑患有惡性腫瘤,或在進行額外臨床、實驗室或其他診斷性評估後,無法合理排除患有惡性腫瘤的可能性。不排除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的參與者。
b) 患有依據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功能性分類的第三或四級鬱血性心臟衰竭,或最近曾發生導致 NYHA 第三/四級症狀的任何心臟衰竭。
c) 在納入前 24 週內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例如: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和/或任何重大腦血管疾病(例如:中風、腦出血、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d) 已知有遺傳性半乳糖不耐症、全乳糖?缺乏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的病史。
e) 受刑人或非自願監禁的參與者。(附註: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且僅限當地法規允許的國家/地區,受監禁者可予以納入或獲准繼續擔任受試者。適用嚴格條件,且必須由試驗委託者核准。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