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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AOBMMH20210827
試驗執行中

2022-04-01 - 2025-12-31

其他

召募中1

ICD-10I87.301

右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未伴有併發症

ICD-10I87.302

左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未伴有併發症

ICD-10I87.303

雙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未伴有併發症

ICD-10I87.309

未明示側性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未伴有併發症

ICD-10I87.311

右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潰瘍

ICD-10I87.312

左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潰瘍

ICD-10I87.313

雙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潰瘍

ICD-10I87.319

未明示側性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潰瘍

ICD-10I87.321

右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發炎

ICD-10I87.322

左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發炎

ICD-10I87.323

雙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發炎

ICD-10I87.329

未明示側性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發炎

ICD-10I87.331

右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潰瘍及發炎

ICD-10I87.332

左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潰瘍及發炎

ICD-10I87.333

雙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潰瘍及發炎

ICD-10I87.339

未明示側性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潰瘍及發炎

ICD-10I87.391

右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其他併發症

ICD-10I87.392

左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其他併發症

ICD-10I87.393

雙側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其他併發症

ICD-10I87.399

未明示側性下肢慢性靜脈高壓(特發性)伴有其他併發症

ICD-10I87.8

靜脈其他特定疾患

ICD-10I99.8

其他特定之循環系統疾患

ICD-9459.89

其他特定之循環系統疾患

一個隨機,雙盲,安慰劑納入,平行的IIb期臨床試驗以評估Biochymal®的附加治療對於下肢缺血症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1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施俊哲 心臟血管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下肢缺血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試驗藥物Biochymal®與生理食鹽水相比,搭配血流重建手術,於危急性下肢缺血患者潰瘍傷口面積縮小程度。 次要目的: 評估試驗藥物Biochymal®搭配血流重建手術,於危急性下肢缺血患者潰瘍傷口之治療功效,並且評估其安全性。

藥品名稱

懸浮注射劑

主成份

異體骨髓間質幹細胞

劑型

275

劑量

cell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每次訪視時,相較於基準的潰瘍面積減少百分比。

2.次要評估指標:

有效性評估
(1)自初次施打試驗藥品至傷口完全癒合之時間:
完全癒合指經間隔兩週之連續評估,患部無須給予引流或敷料處理,已重新長出上皮組織。
(2)傷口完全癒合之比率:
每次訪視,完全癒合之受試者的比率。
(3)自完全癒合至復發之時間:
指自傷口癒合至於同樣部位再次發生新潰瘍之時間。
(4)復發率:
每次訪視,已癒合之潰瘍處發生新潰瘍之比率。
(5)相較於基準之截肢率
(6)各評估時間點於接受Biochymal®注射肢之傷口周圍經皮血氧測試(Transcutaneous oxygen pressure, TcPO2)變化。
(7)各評估時間點於接受Biochymal®注射肢之踝肱血壓指數(ankle-brachial pressure index, ABPI)變化。
(8)藉由Wong-Baker FACES®疼痛指數評估疼痛減輕程度。
(9)以生活品質量表(Short Form-36, SF-36)評估生活品質。

安全性評估
(1)自基準訪視起之各排定訪視,至最後一次訪視,進行實驗室評估,包含:
生化檢測、血液學檢測、與尿液檢測
(2)試驗期間之不良反應(adverse event, AE)
(3)自基準訪視起之排定訪視,至最後一次訪視,理學檢查之變化
(4)自基準訪視起之排定訪視,至最後一次訪視,生命徵象之變化
(5)自基準訪視起,至最後一次訪視之心電圖變化,包含PR、QRS、QT、QTc、與RR interval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年滿20歲至80歲。
(2)應充分了解並簽屬受試者同意書。
(3)根據2016年美國心臟學會與美國心臟病學學院(AHA/ACC)發表之臨床準則為罹患周邊動脈阻塞疾病,分類為Fontaine stage II或更惡化程度,且動脈硬化狹窄發生在下肢。
(4)患者已排程將接受病灶肢體之血流重建手術。
(5)患者已被診斷有至少一處位於動脈阻塞之下肢,且Wagner Scale分級不超過第2級之潰瘍,且潰瘍無控制不良或感染。
(6)位於下肢如腿、膝蓋、腳踝、腳跟、或腳掌,潰瘍面積介於2至36 cm2 之潰瘍傷口(由傷口之最大長度乘以最大寬度計算,長寬精確度至mm)。
(7)若受試者患有糖尿病,則應接受超過12週之糖尿病藥物治療,且糖化血色素(HbA1c) ≤ 8.5 %。
(8)肝腎功能評估: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與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2.5倍正常上限值;鹼性磷酯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5倍正常上限值;血清肌酐酸(serum creatinine, SCr) ≤ 2.0 mg/dL;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TB) ≤ 2 mg/dL
(9)適當的血液學檢驗結果: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00 cells/μL; 總白血球(Total white blood cell, WBC) ≥ 3,000 cells/μL; 血小板 ≥ 100,000 counts/μ; L血紅素,男性 ≥ 10 g/dL,女性 ≥ 9 g/dL
(10)具生育能力婦女族群須於篩選訪視與試驗期間確認無懷孕。若受試者為男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處於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期間),受試者必須在給藥期間及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採用以下至少任何一種適合受試者的避孕方法:
a.完全禁慾(需與受試者既往的生活習慣一致)。期間禁慾(例如:安全期測量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後排卵期測量法)和體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女性沒有生育能力(手術雙側卵巢切除和有/沒有子宮切除)或投予試驗藥物前至少六個星期已接受全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已經結紮。若僅在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女性的生殖狀態應已通過後續的賀爾蒙濃度評估確認。
c.男性沒有生育能力(在篩選前至少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之男性單一伴侶輸精管結紮。
d.使用以下任何兩種方法的組合:(d.1 + d.2或d.1 + d.3,或d.2 + d.3):
d.1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的賀爾蒙避孕方法或其他形式的有同等效果的賀爾蒙避孕方法(其效果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1),例如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賀爾蒙避孕貼片。
d.2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d.3阻隔性避孕方法:保險套或避孕隔膜(隔膜或子宮頸帽)與有殺精子的泡沫、凝膠、薄膜、乳液、陰道栓劑等合併使用。

2.主要排除條件:
(1)患者被診斷有以下病史或正經歷以下疾病:
a.免疫不全或自體免疫疾病(包含但不限於風濕性關節炎、多發性硬化症、伯格氏病(Buerger’s Disease)、第一型糖尿病,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b.具有抗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之抗體、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C型肝炎抗體、梅毒或肺結核之病史。
c.經計畫主持人診斷,有全身性感染、或不穩定的消化道、腎臟、內分泌、肺臟、心血管疾病。
d.患者具有控制不良之高血壓或高血脂症狀。
e.患者在篩選訪視前三個月內有發生中風或急性心肌梗塞。
f.患者在篩選訪視兩年內曾有癌症或血液疾病(包含但不限於骨髓增生症、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或白血病。
(2)患者正在經歷以下治療:
a.抽血檢驗前四週內曾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免疫抑制劑、施打疫苗。
b.患者在受試期間進行高壓氧治療。
(3)對Biochymal®配方之任一成分過敏。
(4)患者於抽血檢驗前四週內有參與並接受其他臨床試驗療法。
(5)其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不適合參與此臨床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年滿20歲至80歲。
(2)應充分了解並簽屬受試者同意書。
(3)根據2016年美國心臟學會與美國心臟病學學院(AHA/ACC)發表之臨床準則為罹患周邊動脈阻塞疾病,分類為Fontaine stage II或更惡化程度,且動脈硬化狹窄發生在下肢。
(4)患者已排程將接受病灶肢體之血流重建手術。
(5)患者已被診斷有至少一處位於動脈阻塞之下肢,且Wagner Scale分級不超過第2級之潰瘍,且潰瘍無控制不良或感染。
(6)位於下肢如腿、膝蓋、腳踝、腳跟、或腳掌,潰瘍面積介於2至36 cm2 之潰瘍傷口(由傷口之最大長度乘以最大寬度計算,長寬精確度至mm)。
(7)若受試者患有糖尿病,則應接受超過12週之糖尿病藥物治療,且糖化血色素(HbA1c) ≤ 8.5 %。
(8)肝腎功能評估: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與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2.5倍正常上限值;鹼性磷酯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5倍正常上限值;血清肌酐酸(serum creatinine, SCr) ≤ 2.0 mg/dL;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TB) ≤ 2 mg/dL
(9)適當的血液學檢驗結果: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00 cells/μL; 總白血球(Total white blood cell, WBC) ≥ 3,000 cells/μL; 血小板 ≥ 100,000 counts/μ; L血紅素,男性 ≥ 10 g/dL,女性 ≥ 9 g/dL
(10)具生育能力婦女族群須於篩選訪視與試驗期間確認無懷孕。若受試者為男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處於青春期至停經後2年期間),受試者必須在給藥期間及停止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內採用以下至少任何一種適合受試者的避孕方法:
a.完全禁慾(需與受試者既往的生活習慣一致)。期間禁慾(例如:安全期測量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後排卵期測量法)和體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女性沒有生育能力(手術雙側卵巢切除和有/沒有子宮切除)或投予試驗藥物前至少六個星期已接受全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已經結紮。若僅在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女性的生殖狀態應已通過後續的賀爾蒙濃度評估確認。
c.男性沒有生育能力(在篩選前至少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之男性單一伴侶輸精管結紮。
d.使用以下任何兩種方法的組合:(d.1 + d.2或d.1 + d.3,或d.2 + d.3):
d.1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的賀爾蒙避孕方法或其他形式的有同等效果的賀爾蒙避孕方法(其效果失敗率需小於百分之1),例如陰道內環或經皮膚吸收之賀爾蒙避孕貼片。
d.2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d.3阻隔性避孕方法:保險套或避孕隔膜(隔膜或子宮頸帽)與有殺精子的泡沫、凝膠、薄膜、乳液、陰道栓劑等合併使用。

2.主要排除條件:
(1)患者被診斷有以下病史或正經歷以下疾病:
a.免疫不全或自體免疫疾病(包含但不限於風濕性關節炎、多發性硬化症、伯格氏病(Buerger’s Disease)、第一型糖尿病,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b.具有抗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之抗體、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C型肝炎抗體、梅毒或肺結核之病史。
c.經計畫主持人診斷,有全身性感染、或不穩定的消化道、腎臟、內分泌、肺臟、心血管疾病。
d.患者具有控制不良之高血壓或高血脂症狀。
e.患者在篩選訪視前三個月內有發生中風或急性心肌梗塞。
f.患者在篩選訪視兩年內曾有癌症或血液疾病(包含但不限於骨髓增生症、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或白血病。
(2)患者正在經歷以下治療:
a.抽血檢驗前四週內曾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免疫抑制劑、施打疫苗。
b.患者在受試期間進行高壓氧治療。
(3)對Biochymal®配方之任一成分過敏。
(4)患者於抽血檢驗前四週內有參與並接受其他臨床試驗療法。
(5)其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不適合參與此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