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TD-ILD-01
試驗執行中
2021-03-01 - 2027-04-01
Phase I/II
召募中1
以異體脂肪組織幹細胞治療結締組織疾病患者併發間質性肺病變之第I/IIa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N/A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結締組織疾病患者併發間質性肺病變
試驗目的
主要在確認難治性或快速進行性CTD-ILD病患接受三種不同劑量異體脂肪間質幹細胞治療之安全性與耐受性,藉以改善目前缺乏有效治療難治性或快速進行性CTD-ILD之困境。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異體脂肪組織幹細胞
劑型
N/A
劑量
30000000cells/5ml
評估指標
1.主要安全性評估指標:於開始接受靜脈回輸幹細胞治療到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期間,主要安全性評估指標包括以下三項:
(1)生命徵象(血壓、脈搏數/分鐘、呼吸數/分鐘及耳溫)維持穩定之病人百分比:以坐姿休息十分鐘後量測且收縮壓介於90-120mmHg、舒張壓介於60-80mmHg、脈搏數介於60-100/分鐘、呼吸介於12-20/分鐘、耳温介於35.7-37.9℃視為穩定生命徵象。
(2)靜態血氧飽和度≧90% (未使用氧氣治療) 之病人百分比。
(3)未發生與幹細胞治療相關之嚴重不良事件(SAEs) 之病人百分比。
2.次要評估指標:次要療效之評估指標:開始接受靜脈回輸幹細胞治療到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期間,次要療效之評估指標包括以下五項:
(1)六分鐘走路距離: 於室內一條長直並有堅硬表面的封閉走廊過道上進行,不應有人打擾,步行的距離應有30公尺長,在走廊的長距上必須每3公尺作一標示,折返點也應用圓錐標出。六分鐘行走測試,是讓病人在平坦走道上,以自然的行走方式於距離中往返走動,如果在測試過程中覺得喘時,可以調整走路的速度、自行中斷或是繼續行走,監護人員於結束後記錄患者步行距離進行評估。該項指標為同時達到以下三項條件之受試者比率: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12週之六分鐘走路距離比基礎值增加≧5%、24週之六分鐘走路距離比基礎值增加≧8%、48週之六分鐘走路距離比基礎值增加≧10%。此受試者比率需達50%以上才可顯示其療效。
(2)聖喬治呼吸問卷量表: 該項指標為同時達到以下三項條件之受試者比率: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12週之呼吸問卷量表分數比基礎值進步≧5%、回輸幹細胞後24週之量表分數比基礎值進步≧10%、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量表分數比基礎值進步≧15%。此受試者比率需達50%以上才可顯示其療效。
(3)生活品質指數(SF36,2018年版): 該項指標為同時達到以下三項條件之受試者比率: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12週之生活品質指數比基礎值進步≧5%、回輸幹細胞後24週之生活品質指數比基礎值進步≧8%、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生活品質指數比基礎值進步≧10%。此受試者比率需達50%以上才可顯示其療效。
(4)肺功能(FVC或DLCO): 該項指標為同時達到以下三項條件之受試者比率:與基礎值(回輸幹細胞前)做比較,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12週之肺功能(FVC或DLCO)比基礎值未減低5%以上、回輸幹細胞後24週之肺功能(FVC或DLCO)比基礎值進步≧5%、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肺功能(FVC或DLCO)比基礎值進步≧10%。此受試者比率需達50%以上才可顯示其療效。
(5)肺臟HRCT病灶比率: 該項指標為同時達到以下兩項條件之受試者比率: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24週之病灶比率比基礎值減少≧5%、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病灶比率比基礎值減少≧10%。此受試者比率需達50%以上才可顯示其療效。
(1)生命徵象(血壓、脈搏數/分鐘、呼吸數/分鐘及耳溫)維持穩定之病人百分比:以坐姿休息十分鐘後量測且收縮壓介於90-120mmHg、舒張壓介於60-80mmHg、脈搏數介於60-100/分鐘、呼吸介於12-20/分鐘、耳温介於35.7-37.9℃視為穩定生命徵象。
(2)靜態血氧飽和度≧90% (未使用氧氣治療) 之病人百分比。
(3)未發生與幹細胞治療相關之嚴重不良事件(SAEs) 之病人百分比。
2.次要評估指標:次要療效之評估指標:開始接受靜脈回輸幹細胞治療到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期間,次要療效之評估指標包括以下五項:
(1)六分鐘走路距離: 於室內一條長直並有堅硬表面的封閉走廊過道上進行,不應有人打擾,步行的距離應有30公尺長,在走廊的長距上必須每3公尺作一標示,折返點也應用圓錐標出。六分鐘行走測試,是讓病人在平坦走道上,以自然的行走方式於距離中往返走動,如果在測試過程中覺得喘時,可以調整走路的速度、自行中斷或是繼續行走,監護人員於結束後記錄患者步行距離進行評估。該項指標為同時達到以下三項條件之受試者比率: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12週之六分鐘走路距離比基礎值增加≧5%、24週之六分鐘走路距離比基礎值增加≧8%、48週之六分鐘走路距離比基礎值增加≧10%。此受試者比率需達50%以上才可顯示其療效。
(2)聖喬治呼吸問卷量表: 該項指標為同時達到以下三項條件之受試者比率: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12週之呼吸問卷量表分數比基礎值進步≧5%、回輸幹細胞後24週之量表分數比基礎值進步≧10%、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量表分數比基礎值進步≧15%。此受試者比率需達50%以上才可顯示其療效。
(3)生活品質指數(SF36,2018年版): 該項指標為同時達到以下三項條件之受試者比率: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12週之生活品質指數比基礎值進步≧5%、回輸幹細胞後24週之生活品質指數比基礎值進步≧8%、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生活品質指數比基礎值進步≧10%。此受試者比率需達50%以上才可顯示其療效。
(4)肺功能(FVC或DLCO): 該項指標為同時達到以下三項條件之受試者比率:與基礎值(回輸幹細胞前)做比較,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12週之肺功能(FVC或DLCO)比基礎值未減低5%以上、回輸幹細胞後24週之肺功能(FVC或DLCO)比基礎值進步≧5%、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肺功能(FVC或DLCO)比基礎值進步≧10%。此受試者比率需達50%以上才可顯示其療效。
(5)肺臟HRCT病灶比率: 該項指標為同時達到以下兩項條件之受試者比率:最後一次回輸幹細胞後24週之病灶比率比基礎值減少≧5%、回輸幹細胞後48週之病灶比率比基礎值減少≧10%。此受試者比率需達50%以上才可顯示其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1.主要納入條件:
(1)經主持人詳細說明後願意參與這項試驗且願意簽署同意書之年齡介於20至80歲成年受試者,
(2)符合結締組織疾病(CTD),包括皮肌炎/多發性肌炎、硬皮症、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關節炎或原發性乾燥症之診斷標準,
(3)併有難治性或持續進行纖維化CTD-ILD [需使用類固醇與強效免疫抑制劑(愛德星或MMF合併環孢靈類藥品)超過24個月且肺功能或HRCT之肺臟病灶仍持續惡化(FVC下降超過基礎值之10%、FVC下降幅度為基礎值之5-10%且DLCO下降超過基礎值之15%、或HRCT顯示肺臟病灶擴大)]或快速進行性ILD [使用高劑量類固醇(高於0.8mg/kg/day)與強效免疫抑制劑超過3個月,肺功能或HRCT肺臟病灶仍持續惡化)(FVC下降幅度超過基礎值之5%、DLCO下降超過基礎值之10%或HRCT之肺臟病灶擴大)或病情快速惡化(出現肺部病徵一個月內,逐漸呼吸困難與血氧降低,或肺臟病灶擴大)]、
(4)受試者須家屬支持系統良好(經由主持人及社工師與家屬會談確認) 、
(5)育齡婦女在試驗前之小便高敏感懷孕試驗為陰性、
(6)育齡婦女在試驗期間須同意採用有效避孕措施(例如試驗前一個月服用避孕藥品或裝置避孕器)。
(1)經主持人詳細說明後願意參與這項試驗且願意簽署同意書之年齡介於20至80歲成年受試者,
(2)符合結締組織疾病(CTD),包括皮肌炎/多發性肌炎、硬皮症、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關節炎或原發性乾燥症之診斷標準,
(3)併有難治性或持續進行纖維化CTD-ILD [需使用類固醇與強效免疫抑制劑(愛德星或MMF合併環孢靈類藥品)超過24個月且肺功能或HRCT之肺臟病灶仍持續惡化(FVC下降超過基礎值之10%、FVC下降幅度為基礎值之5-10%且DLCO下降超過基礎值之15%、或HRCT顯示肺臟病灶擴大)]或快速進行性ILD [使用高劑量類固醇(高於0.8mg/kg/day)與強效免疫抑制劑超過3個月,肺功能或HRCT肺臟病灶仍持續惡化)(FVC下降幅度超過基礎值之5%、DLCO下降超過基礎值之10%或HRCT之肺臟病灶擴大)或病情快速惡化(出現肺部病徵一個月內,逐漸呼吸困難與血氧降低,或肺臟病灶擴大)]、
(4)受試者須家屬支持系統良好(經由主持人及社工師與家屬會談確認) 、
(5)育齡婦女在試驗前之小便高敏感懷孕試驗為陰性、
(6)育齡婦女在試驗期間須同意採用有效避孕措施(例如試驗前一個月服用避孕藥品或裝置避孕器)。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年齡低於20或高於80歲之病患、
(2)使用類固醇與免疫抑制劑6個月後,其肺功能或HRCT肺臟病灶已有明顯改善者、
(3)懷孕期間之婦女或哺乳期間之產婦或育齡婦女不避孕者、
(4)肝功能異常(血清中ALT (U/L) 及AST (U/L)濃度超過四十單位之2倍以上; 但發炎性肌病變引起者不在此限)或腎功能異常(血清creatinine (mg/dL) 濃度超過1.4單位)、
(5)免疫缺損患者如愛滋病或合併其他特殊病患者(被診斷出罹患衛生署公告法定傳染疾病者)等、
(6)正接受其他臨床試驗治療者、
(7)收案前2周罹患肺部細菌或其他嚴重感染者、
(8)收案前6周內確診為新冠病毒感染(COVID-19)者或與確診者具緊密接觸史 [但若經PCR確認SARS-CoV-2感染陰性者除外]、
(9)無法進行HRCT或肺功能檢查之個案、
(10)經主持人評估具幹細胞治療高風險者,如:生命徵象不穩定或血氧飽和度不符要求、或
(11)兩年內合併其它癌症者。
(1)年齡低於20或高於80歲之病患、
(2)使用類固醇與免疫抑制劑6個月後,其肺功能或HRCT肺臟病灶已有明顯改善者、
(3)懷孕期間之婦女或哺乳期間之產婦或育齡婦女不避孕者、
(4)肝功能異常(血清中ALT (U/L) 及AST (U/L)濃度超過四十單位之2倍以上; 但發炎性肌病變引起者不在此限)或腎功能異常(血清creatinine (mg/dL) 濃度超過1.4單位)、
(5)免疫缺損患者如愛滋病或合併其他特殊病患者(被診斷出罹患衛生署公告法定傳染疾病者)等、
(6)正接受其他臨床試驗治療者、
(7)收案前2周罹患肺部細菌或其他嚴重感染者、
(8)收案前6周內確診為新冠病毒感染(COVID-19)者或與確診者具緊密接觸史 [但若經PCR確認SARS-CoV-2感染陰性者除外]、
(9)無法進行HRCT或肺功能檢查之個案、
(10)經主持人評估具幹細胞治療高風險者,如:生命徵象不穩定或血氧飽和度不符要求、或
(11)兩年內合併其它癌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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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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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