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TAK-079-1006
試驗已結束
2022-08-01 - 2023-08-14
Phase I
召募中2
一項第 1b 期、多中心、開放性試驗,評估 Mezagitamab (TAK-079) 合併穩定背景療法用於原發性 IgA 腎病變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動學和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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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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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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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原發性 IgA 腎病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開放性、第 1b 期、多中心試驗,旨在對於正在接受最大耐受劑量之腎素-血管張力素-醛固酮系統 (RAAS) 阻斷劑的穩定支持性照護、但仍表現出持續蛋白尿的原發性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變 (IgAN) 患者,評估 mezagitamab 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 (PK) 和療效。
藥品名稱
Subcutaneous injection
主成份
Mezagitamab (TAK-079)
劑型
Subcutaneous injection
劑量
1mL/vial
評估指標
主試驗:評估 mezagitamab 用於正在接受穩定背景治療之原發性 IgAN 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直至第 48 週。
LTE 觀察期:評估原發性 IgAN 患者的長期安全性,直至第 96 週。
LTE 再治療期:評估 mezagitamab 用於接受 mezagitamab 再治療之原發性 IgAN 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RW0 至 RW48)。
LTE 觀察期:評估原發性 IgAN 患者的長期安全性,直至第 96 週。
LTE 再治療期:評估 mezagitamab 用於接受 mezagitamab 再治療之原發性 IgAN 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RW0 至 RW48)。
主要納入條件
1.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能夠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
2. 受試者年滿 18 歲(含),或者若當地法定年齡超過 18 歲,則為當地法定年齡。
(依台灣法規招募成年受試者)
3. 在開始進行任何不屬於標準醫療照護一部分的試驗相關程序前,受試者或(如適用)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和任何必要的隱私授權書並註明日期,並且理解患者可隨時撤回同意,而不會影響未來醫療照護。
4. 有篩選就診前 10 年內的腎臟組織切片報告,可佐證原發性 IgAN 或 IgA 血管炎相關腎炎的診斷。
5. 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UPCR) ≥ 1 mg/mg,或篩選期內採集的 24 小時尿液檢體顯示尿蛋白排泄量 (UPE) ≥ 1 g/日。
6. 患者在篩選前必須已為 IgAN 接受穩定支持照護(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I] 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 [ARB])12 週。該 ACE-I 和 ARB 劑量應相當於使用依試驗主持人判定的最大耐受劑量或最大標示劑量至少 3 個月,且在全部試驗期間維持穩定。
7. 篩選時以穩定支持照護(ACE-I 或 ARB)加上或不加上額外降血壓藥物,將血壓控制在 ≤ 140/90 mm Hg。
8. 患者在篩選時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 45 mL/min/1.73m2(使用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 [CKD-EPI] 公式計算,如下所示)。
CKD-EPI:eGFR = 141 × min (Scr /κ, 1)α × max (Scr /κ, 1)-1.209 × 0.993 年齡 × 1.018(如為女性)
Scr 指的是血清肌酸酐,以 mg/dL 表示;女性的 κ 值為 0.7,男性為 0.9,女性的 α 值為 -0.329,男性為 -0.411;min 表示 Scr/κ 的最小值或 1,而 max 則表示 Scr /κ 的最大值或 1)
9. 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和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直至停止治療後最多 150 天內實施適當的避孕療程。
2. 受試者年滿 18 歲(含),或者若當地法定年齡超過 18 歲,則為當地法定年齡。
(依台灣法規招募成年受試者)
3. 在開始進行任何不屬於標準醫療照護一部分的試驗相關程序前,受試者或(如適用)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和任何必要的隱私授權書並註明日期,並且理解患者可隨時撤回同意,而不會影響未來醫療照護。
4. 有篩選就診前 10 年內的腎臟組織切片報告,可佐證原發性 IgAN 或 IgA 血管炎相關腎炎的診斷。
5. 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UPCR) ≥ 1 mg/mg,或篩選期內採集的 24 小時尿液檢體顯示尿蛋白排泄量 (UPE) ≥ 1 g/日。
6. 患者在篩選前必須已為 IgAN 接受穩定支持照護(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 [ACE-I] 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 [ARB])12 週。該 ACE-I 和 ARB 劑量應相當於使用依試驗主持人判定的最大耐受劑量或最大標示劑量至少 3 個月,且在全部試驗期間維持穩定。
7. 篩選時以穩定支持照護(ACE-I 或 ARB)加上或不加上額外降血壓藥物,將血壓控制在 ≤ 140/90 mm Hg。
8. 患者在篩選時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 45 mL/min/1.73m2(使用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 [CKD-EPI] 公式計算,如下所示)。
CKD-EPI:eGFR = 141 × min (Scr /κ, 1)α × max (Scr /κ, 1)-1.209 × 0.993 年齡 × 1.018(如為女性)
Scr 指的是血清肌酸酐,以 mg/dL 表示;女性的 κ 值為 0.7,男性為 0.9,女性的 α 值為 -0.329,男性為 -0.411;min 表示 Scr/κ 的最小值或 1,而 max 則表示 Scr /κ 的最大值或 1)
9. 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和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直至停止治療後最多 150 天內實施適當的避孕療程。
主要排除條件
1. 腎臟切片顯示 IgAN 以外的顯著伴隨腎臟疾病(例如:糖尿病腎病變、狼瘡腎炎、微小變化腎病、伴隨任何其他腎臟疾病的腎臟切片)。
2. 繼發性 IgAN(例如:患有顯著肝臟疾病、發炎性腸道疾病和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
3. 有快速惡化之腎絲球腎炎的證據(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 eGFR 降低 ≥ 50%)。
4. 診斷患有腎病症候群,定義為篩選回診時的 24 小時尿蛋白 > 3.5 g/d、低白蛋白血症 (<30 g/L) 伴隨或未伴隨周邊水腫。
5. 在篩選回診時和篩選回診前 1 年內診斷患有活動性腎外 IgA 血管炎(過敏性紫斑症),表現為其他器官受到侵犯(可觸及的紫斑、腹痛和關節炎)。
6. 在試驗之前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接受腎臟或其他器官的移植。
7. 患者先前曾在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例如:環磷酸胺 (cyclophosphamide)、黴酚酸酯 (MMF)、環孢靈 (cyclosporine)、硫唑嘌呤 (azathioprine)、鈣調磷酸酶 (calcineurin) 抑制劑,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使用前述任何藥物。
8. 在篩選回診的 4 個月內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使用這些藥物。
9. 在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使用 B 細胞導向生物製劑療法,例如:blisibimod、belimumab、rituximab、ocrelizumab,或使用其他生物製劑(例如:抗腫瘤壞死因子 [TNF]、abatacept、抗介白素 [IL]-6),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使用前述任何藥物。
10. 患者曾在篩選回診前 4 週內或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參與另一項研究性試驗,以時間較長者為準(4 週時間區間的計算方式,是自先前試驗的最後一次試驗程序和/或試驗程序相關不良事件 [AE] 的日期,直至本試驗的篩選回診),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使用另一項研究性試驗的試驗性藥物。
11. 患者曾在篩選回診前 28 天内接種任何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
12. 受試者曾在先前的臨床試驗中接受 mezagitamab,或以此藥作為治療藥物。
13. 在篩選回診的 ≤ 12 週前患有伺機性感染,或目前正在接受慢性伺機性感染的治療,例如: 結核病 (TB)、肺囊蟲肺炎、巨細胞病毒、單純疱疹病毒、帶狀疱疹,或非典型分枝桿菌。允許曾在試驗給藥的 12 週內發生輕度局部單純皰疹感染,但病灶必須已在第 1 天前緩解。
14. 篩選回診時的 T 細胞干擾素-γ釋放檢測 (TIGRA) 結果為陽性(透過 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或 T-Spot/Elispot 獲得的結果),說明如下:
a) 若無法進行 TIGRA 檢測,可使用純化蛋白衍生物 (PPD) 皮膚檢測。
b) 若患者的 TIGRA 檢測結果不確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i. PPD 皮膚檢測結果為陰性(定義為硬結 < 5 mm)。
ii. TB 感染風險低(例如:避免與 TB 陽性者密切接觸)和/或在篩選回診前 ≤ 6 個月的胸部 X 光檢查未表現出潛伏性或開放性 TB 的證據。
15. 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或 C 型肝炎抗體、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抗原檢測結果為陽性。然而,若已知有慢性 C 型肝炎病史,疾病經治療且完全治癒,且經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R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而確認,將不單獨依據 C 型肝炎抗體陽性予以排除。
16. 依據以下任何 1 項條件,顯示篩選回診時器官和骨髓功能不足:
a) 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b)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註:若為經確診且資料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不根據此條件予以排除)。
c) 血小板 < 75,000/mm3。
d)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
e) 血紅素 < 8 g/dL。
f) IgG < 6 g/L (600 mg/dL)。
g) 淋巴細胞計數 < 500/mm3。
h) CD19(絕對計數)B 細胞 < 正常值下限。
17. 有任何醫療病症,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可能干擾患者參與試驗(例如:顯著的心血管、肺部、血液學、胃腸道、內分泌、肝臟、腎臟、神經學、惡性腫瘤、感染症,或酒精和藥物濫用)、對患者帶來額外風險,或者可能干擾對患者之評估。
18. 在篩選回診時,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患有未受控制(紐約心臟協會 [NYHA 1994] 第 3 或 4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19. 患者患有未受控制的糖尿病,表現為篩選回診時糖化血色素 (HbA1c) > 8%。
20. 有任何嚴重醫療或精神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根據本試驗計畫書完成治療。
21. 患者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過去 5 年期間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子宮頸上皮內贅瘤除外。
22. 若為女性,受試者目前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打算在參與本試驗之前、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mezagitamab 後最長 150 天內懷孕;或者打算在上述期間捐贈卵子。
23. 若為男性,受試者打算在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mezagitamab 後最長 150 天內捐贈精子。
24. 受試者為參與本試驗執行之試驗中心員工的直系親屬、試驗中心員工,或與試驗中心員工有撫養關係(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可能在受到脅迫下同意。
25. 有對重組蛋白或 mezagitamab 製劑中所用賦形劑發生重度過敏或全身過敏性反應的病史。
2. 繼發性 IgAN(例如:患有顯著肝臟疾病、發炎性腸道疾病和血清陰性脊椎關節病變)。
3. 有快速惡化之腎絲球腎炎的證據(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 eGFR 降低 ≥ 50%)。
4. 診斷患有腎病症候群,定義為篩選回診時的 24 小時尿蛋白 > 3.5 g/d、低白蛋白血症 (<30 g/L) 伴隨或未伴隨周邊水腫。
5. 在篩選回診時和篩選回診前 1 年內診斷患有活動性腎外 IgA 血管炎(過敏性紫斑症),表現為其他器官受到侵犯(可觸及的紫斑、腹痛和關節炎)。
6. 在試驗之前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接受腎臟或其他器官的移植。
7. 患者先前曾在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例如:環磷酸胺 (cyclophosphamide)、黴酚酸酯 (MMF)、環孢靈 (cyclosporine)、硫唑嘌呤 (azathioprine)、鈣調磷酸酶 (calcineurin) 抑制劑,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使用前述任何藥物。
8. 在篩選回診的 4 個月內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使用這些藥物。
9. 在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使用 B 細胞導向生物製劑療法,例如:blisibimod、belimumab、rituximab、ocrelizumab,或使用其他生物製劑(例如:抗腫瘤壞死因子 [TNF]、abatacept、抗介白素 [IL]-6),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使用前述任何藥物。
10. 患者曾在篩選回診前 4 週內或試驗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參與另一項研究性試驗,以時間較長者為準(4 週時間區間的計算方式,是自先前試驗的最後一次試驗程序和/或試驗程序相關不良事件 [AE] 的日期,直至本試驗的篩選回診),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使用另一項研究性試驗的試驗性藥物。
11. 患者曾在篩選回診前 28 天内接種任何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
12. 受試者曾在先前的臨床試驗中接受 mezagitamab,或以此藥作為治療藥物。
13. 在篩選回診的 ≤ 12 週前患有伺機性感染,或目前正在接受慢性伺機性感染的治療,例如: 結核病 (TB)、肺囊蟲肺炎、巨細胞病毒、單純疱疹病毒、帶狀疱疹,或非典型分枝桿菌。允許曾在試驗給藥的 12 週內發生輕度局部單純皰疹感染,但病灶必須已在第 1 天前緩解。
14. 篩選回診時的 T 細胞干擾素-γ釋放檢測 (TIGRA) 結果為陽性(透過 QuantiFERON-TB Gold 檢測或 T-Spot/Elispot 獲得的結果),說明如下:
a) 若無法進行 TIGRA 檢測,可使用純化蛋白衍生物 (PPD) 皮膚檢測。
b) 若患者的 TIGRA 檢測結果不確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i. PPD 皮膚檢測結果為陰性(定義為硬結 < 5 mm)。
ii. TB 感染風險低(例如:避免與 TB 陽性者密切接觸)和/或在篩選回診前 ≤ 6 個月的胸部 X 光檢查未表現出潛伏性或開放性 TB 的證據。
15. 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或 C 型肝炎抗體、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抗原檢測結果為陽性。然而,若已知有慢性 C 型肝炎病史,疾病經治療且完全治癒,且經篩選時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R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而確認,將不單獨依據 C 型肝炎抗體陽性予以排除。
16. 依據以下任何 1 項條件,顯示篩選回診時器官和骨髓功能不足:
a) 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b)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註:若為經確診且資料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不根據此條件予以排除)。
c) 血小板 < 75,000/mm3。
d)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
e) 血紅素 < 8 g/dL。
f) IgG < 6 g/L (600 mg/dL)。
g) 淋巴細胞計數 < 500/mm3。
h) CD19(絕對計數)B 細胞 < 正常值下限。
17. 有任何醫療病症,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可能干擾患者參與試驗(例如:顯著的心血管、肺部、血液學、胃腸道、內分泌、肝臟、腎臟、神經學、惡性腫瘤、感染症,或酒精和藥物濫用)、對患者帶來額外風險,或者可能干擾對患者之評估。
18. 在篩選回診時,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患有未受控制(紐約心臟協會 [NYHA 1994] 第 3 或 4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19. 患者患有未受控制的糖尿病,表現為篩選回診時糖化血色素 (HbA1c) > 8%。
20. 有任何嚴重醫療或精神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根據本試驗計畫書完成治療。
21. 患者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過去 5 年期間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子宮頸上皮內贅瘤除外。
22. 若為女性,受試者目前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打算在參與本試驗之前、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mezagitamab 後最長 150 天內懷孕;或者打算在上述期間捐贈卵子。
23. 若為男性,受試者打算在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mezagitamab 後最長 150 天內捐贈精子。
24. 受試者為參與本試驗執行之試驗中心員工的直系親屬、試驗中心員工,或與試驗中心員工有撫養關係(例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可能在受到脅迫下同意。
25. 有對重組蛋白或 mezagitamab 製劑中所用賦形劑發生重度過敏或全身過敏性反應的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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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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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