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DG126-1001
試驗已結束
2022-04-18 - 2023-05-16
Phase I
召募中2
終止收納1
在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患者中單獨使用 ADG126、ADG126 併用 Toripalimab 及 ADG126 併用 ADG106 的首次人體應用 (FIH)、開放性、第 1 期、劑量遞增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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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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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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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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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黑色素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 ADG126 劑量等級遞增單一療法、ADG126 併用 toripalimab 及 ADG126 併用 ADG106 對於沒有其他治療選擇之晚期/轉移性實體腫瘤成人患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標:
.評估 ADG126 單一療法、ADG126-toripalimab 及 ADG126-ADG106 合併療法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
.評估 ADG126 單一療法、ADG126-toripalimab 及 ADG126-ADG106 合併療法的免疫原性。
.評估 ADG126 單一療法、ADG126-toripalimab 及 ADG126-ADG106 合併療法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探索性目標:
.評估 ADG126 的藥效學 (PD) 及預測性生物標記,包括但不限於細胞激素(介白素[IL]-1β、IL-2、IL-6、干擾素 [IFN]-γ,以及腫瘤壞死因子 [TNF]-α 等)、血清蛋白(sCTLA4、sPD-L1、sCD25、CXCL11 等)、腫瘤浸潤淋巴球 (TIL)、調節性 T 細胞(Treg;CD4+ Tem、CD8+ Tem、Ki67等),以及其他組織生物標記(Treq、基質金屬蛋白酶 [MMP]、微衛星體不穩定性 [MSI]、TMB、QN101、QN102、
PD-L1 等)。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靜脈輸注液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ADG126
Toripalimab
Toripalimab
劑型
246
246
246
劑量
40mg/4.0mL
80mg/2ml
80mg/2ml
評估指標
• ADG126 單一療法、ADG126-toripalimab 及 ADG126-ADG106 合併療法的劑量限制毒性 (DLT) 發生率。
• ADG126 單一療法、ADG126-toripalimab 及 ADG126-ADG106 合併療法的最大給藥劑量 (MAD)、最大耐受劑量 (MTD) 及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 安全性評估指標包括不良事件 (AE)、臨床實驗室檢驗結果、生命徵象、身體檢查結果、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及心電圖 (ECG) 結果。
• ADG126 單一療法、ADG126-toripalimab 及 ADG126-ADG106 合併療法的最大給藥劑量 (MAD)、最大耐受劑量 (MTD) 及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 安全性評估指標包括不良事件 (AE)、臨床實驗室檢驗結果、生命徵象、身體檢查結果、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及心電圖 (ECG) 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每位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 18 歲以上成人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1 分
3. 預期壽命超過 12 週
4. 患者經組織學或病理學證實罹患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除了罹患 HCC 的患者以外,請見以下關於 HCC 的要求),且在接受所有標準治療後疾病惡化,或沒有進一步的標準治療可使用。可納入已拒絕標準治療或無法獲得標準治療的患者,且須註明無法獲得治療的理由。
5.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基準點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病灶
6. 依下列條件定義的充足器官功能:
a. ANC ≥1000 細胞/μL
b.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c. 血紅素 ≥9.0 g/dL
d. 血清 AST 及血清 ALT,≤3.0 倍 ULN (肝臟轉移的患者 ≤5 倍 ULN)。
e. 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 ULN (以下可能為例外 – 患者因既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或家族性良性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而患有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
f. 血清肌酸酐 ≤2 倍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
7. 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倍 ULN;接受完整劑量口服抗凝血劑的患者,必須為使用穩定劑量(最短持續時間為 14 天);若患者接受 warfarin 治療,INR 必須 ≤3.0 且沒有活動性出血(即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並未出血);可接受使用低分子量肝素的患者
8. 願意在實施治療的機構完成所有排定回診及評估
9. 能夠閱讀、理解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0. 符合適用試驗部分指明的其他腫瘤類型要求:
(A) 劑量遞增:第 1、2 或 3 部分或劑量擴增第 1 部分(ADG126 單一療法)
針對劑量遞增偏好的腫瘤類型及 ADG126 單一療法擴增強制要求腫瘤類型:黑色素瘤,肝細胞癌,非小細胞肺癌,明亮細胞腎細胞癌 (至少含 50% 明亮細胞),胰臟癌,MSS-CRC,卵巢癌,三陰性乳癌。
(B) 劑量擴增第 2 部分 (ADG126-toripalimab 合併療法)
患者通常先前已接受細胞毒性化療藥物、放射療法、標靶藥物、免疫療法及/或檢查點抑制劑等治療,且對下表這些治療沒有反應或仍惡化(請見先前接受的治療一欄)。腫瘤類型具體注意事項請參見備註欄。一般而言,有臨床證據或活體組織切片證實,原發性腫瘤或局部惡化疾病之部位或遠端部位有轉移性疾病,已認定無法經手術治癒,或患者不適合接受手術。
具有下列其中一種腫瘤類型:肝細胞癌,黑色素瘤,非小細胞肺癌,明亮細胞腎細胞癌 (至少含 50% 明亮細胞),頭頸鱗狀細胞癌 (HNSCC),卵巢癌 。
(C) 劑量擴增第 3 部分 (ADG126-ADG106): 肝細胞癌,三陰性乳癌。
1. 18 歲以上成人
2.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1 分
3. 預期壽命超過 12 週
4. 患者經組織學或病理學證實罹患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除了罹患 HCC 的患者以外,請見以下關於 HCC 的要求),且在接受所有標準治療後疾病惡化,或沒有進一步的標準治療可使用。可納入已拒絕標準治療或無法獲得標準治療的患者,且須註明無法獲得治療的理由。
5.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基準點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病灶
6. 依下列條件定義的充足器官功能:
a. ANC ≥1000 細胞/μL
b.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c. 血紅素 ≥9.0 g/dL
d. 血清 AST 及血清 ALT,≤3.0 倍 ULN (肝臟轉移的患者 ≤5 倍 ULN)。
e. 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 ULN (以下可能為例外 – 患者因既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或家族性良性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而患有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
f. 血清肌酸酐 ≤2 倍 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
7. 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倍 ULN;接受完整劑量口服抗凝血劑的患者,必須為使用穩定劑量(最短持續時間為 14 天);若患者接受 warfarin 治療,INR 必須 ≤3.0 且沒有活動性出血(即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並未出血);可接受使用低分子量肝素的患者
8. 願意在實施治療的機構完成所有排定回診及評估
9. 能夠閱讀、理解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0. 符合適用試驗部分指明的其他腫瘤類型要求:
(A) 劑量遞增:第 1、2 或 3 部分或劑量擴增第 1 部分(ADG126 單一療法)
針對劑量遞增偏好的腫瘤類型及 ADG126 單一療法擴增強制要求腫瘤類型:黑色素瘤,肝細胞癌,非小細胞肺癌,明亮細胞腎細胞癌 (至少含 50% 明亮細胞),胰臟癌,MSS-CRC,卵巢癌,三陰性乳癌。
(B) 劑量擴增第 2 部分 (ADG126-toripalimab 合併療法)
患者通常先前已接受細胞毒性化療藥物、放射療法、標靶藥物、免疫療法及/或檢查點抑制劑等治療,且對下表這些治療沒有反應或仍惡化(請見先前接受的治療一欄)。腫瘤類型具體注意事項請參見備註欄。一般而言,有臨床證據或活體組織切片證實,原發性腫瘤或局部惡化疾病之部位或遠端部位有轉移性疾病,已認定無法經手術治癒,或患者不適合接受手術。
具有下列其中一種腫瘤類型:肝細胞癌,黑色素瘤,非小細胞肺癌,明亮細胞腎細胞癌 (至少含 50% 明亮細胞),頭頸鱗狀細胞癌 (HNSCC),卵巢癌 。
(C) 劑量擴增第 3 部分 (ADG126-ADG106): 肝細胞癌,三陰性乳癌。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的患者,就無法參加試驗:
1.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受任何局部或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化療、荷爾蒙療法、放射療法或免疫療法等),但以下例外:
a. 因前列腺癌接受促性腺激素釋放素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之荷爾蒙療法
b. 荷爾蒙補充療法或口服避孕藥
c.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因骨轉移或其他非標靶病灶而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
2.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發生嚴重創傷或接受重大手術
3. 先前抗癌療法的 AE 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脫髮除外)或免疫療法的 irAE 造成永久停止用藥,先前抗癌療法造成先前第 2 級肺炎或任何致命之第 4 級 irAE
4. 罹患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但先前的腦轉移,並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4 週接受治療、情況穩定且不須長期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患者,可納入本試驗),或曾出現 NCI CTCAE ≥ 第 3 級之藥物相關 CNS 毒性
5. 因其他原因造成既有肝臟代償不全的任何證據:如有意義的酒精濫用、酒精性或藥物性肝炎,或病歷記錄的 F4 非酒精性脂肪肝炎
6. 先前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或異體周邊血液幹細胞 (PBSC)/骨髓 (BM) 移植
7. 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例如:
a. 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IV 級心臟疾病,包括既有具臨床意義心室性心律不整、鬱血性心衰竭或心肌病變
b.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c.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d. 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例如 ≥ 第 3 級之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或曾未遵循降血壓療程)
e. 具臨床意義的瓣膜疾病、心臟擴大、心室肥大或心肌病變
f. 具有意義的 ECG 異常,包括 QTc 間期 >470 msec、2 度(第 II 型)或 3 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
8.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 週內,患有活動性且控制不良的病毒、細菌或全身性真菌感染,定義為需使用全身性抗微生物劑;可接受依據機構試驗計畫書給予預防性治療
9. 曾接種以下疫苗的患者:
a.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接種 COVID-19 疫苗
b.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種活毒或減毒活疫苗
1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除非臨床上疾病受控制)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檢測結果已知為陽性
11.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患者服用免疫抑制藥物或免疫抑制劑量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10 mg/day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然而,短期使用皮質類固醇的患者(例如顯影電腦斷層檢查 [CT] 前接受前置用藥),將符合進入試驗的資格。
12. 感染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但下列情形例外:
a. 臨床上疾病受到控制。
b. 患者帶有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但未檢測到 HBV DNA,且 HBV 表面抗原呈陰性。
c. 在試驗中患者的 HCV 已緩解或已治療(即 HCV 抗體陽性但未檢測到 HCV RNA)。
13. 超過 3 年未緩解之第二個原發性惡性腫瘤;無須 3 年緩解期的狀況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活體組織切片檢查判定為原位癌的子宮頸癌或巴氏 (PAP) 抹片判定之鱗狀上皮內病灶、局部性前列腺癌(Gleason 分數 <6 分),或已切除之原位黑色素瘤;與試驗委託者之醫療監測員討論後,也可能免除其他局部性、實體原位腫瘤或其他低風險癌症
14. 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過去 5 年內)或風險(例如自體免疫甲狀腺疾病、貝爾氏麻痺 (Bell’s palsy)、腎絲球腎炎、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Barré syndrome)、發炎性腸道疾病、多發性硬化症、類風溼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 (Sjögren’s syndrome)、全身性紅斑狼瘡,與抗磷脂症候群、血管炎或韋格納肉芽腫症 (Wegener’s granulomatosis) 相關的血管血栓症)
15. 任何嚴重的既有內科(例如肺、腎、肝、胃腸道或神經)或精神疾病(例如酒精或藥物濫用、失智症或精神狀態改變),或任何會影響遵守試驗要求、損及患者瞭解受試者同意書之能力、試驗主持人會禁止患者參與試驗或會影響試驗結果的問題
16. 對免疫球蛋白或對 ADG126、ADG106 和 toripalimab 所含賦形劑的已知過敏、過敏原或耐受不良(請參見試驗主持人手冊及 toripalimab 藥品仿單)
17. 懷孕、泌乳或哺乳中的女性
18. 納入前驗孕結果陽性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不同意使用 2 種高度有效避孕方式(口服、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及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及保險套;具殺精凝膠的子宮頸隔膜及保險套)
19. 男性患者(其女性伴侶懷孕、哺乳中或具有生育能力)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不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式 [保險套加殺精劑]
20. 參與本試驗計畫的同時,參與或計畫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21.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 COVID-19 檢測結果為陽性
22. 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 HCC 患者:
a. 過去 6 個月內發生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b. 身體檢查發現具臨床意義的腹水
c. 過去 6 個月內發生腦病變。不接受使用 rifaximin 或 lactulose 控制其腦病變的受試者
23. NSCLC 患者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基因體腫瘤異常,而適合以 EGFR 或 ALK 抑制劑進行標靶治療。
1.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受任何局部或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化療、荷爾蒙療法、放射療法或免疫療法等),但以下例外:
a. 因前列腺癌接受促性腺激素釋放素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之荷爾蒙療法
b. 荷爾蒙補充療法或口服避孕藥
c.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因骨轉移或其他非標靶病灶而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
2.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發生嚴重創傷或接受重大手術
3. 先前抗癌療法的 AE 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脫髮除外)或免疫療法的 irAE 造成永久停止用藥,先前抗癌療法造成先前第 2 級肺炎或任何致命之第 4 級 irAE
4. 罹患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但先前的腦轉移,並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4 週接受治療、情況穩定且不須長期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患者,可納入本試驗),或曾出現 NCI CTCAE ≥ 第 3 級之藥物相關 CNS 毒性
5. 因其他原因造成既有肝臟代償不全的任何證據:如有意義的酒精濫用、酒精性或藥物性肝炎,或病歷記錄的 F4 非酒精性脂肪肝炎
6. 先前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或異體周邊血液幹細胞 (PBSC)/骨髓 (BM) 移植
7. 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例如:
a. 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IV 級心臟疾病,包括既有具臨床意義心室性心律不整、鬱血性心衰竭或心肌病變
b.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c.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6 個月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d. 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例如 ≥ 第 3 級之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或曾未遵循降血壓療程)
e. 具臨床意義的瓣膜疾病、心臟擴大、心室肥大或心肌病變
f. 具有意義的 ECG 異常,包括 QTc 間期 >470 msec、2 度(第 II 型)或 3 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
8.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 週內,患有活動性且控制不良的病毒、細菌或全身性真菌感染,定義為需使用全身性抗微生物劑;可接受依據機構試驗計畫書給予預防性治療
9. 曾接種以下疫苗的患者:
a.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接種 COVID-19 疫苗
b.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種活毒或減毒活疫苗
10.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除非臨床上疾病受控制)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檢測結果已知為陽性
11.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內,患者服用免疫抑制藥物或免疫抑制劑量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10 mg/day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然而,短期使用皮質類固醇的患者(例如顯影電腦斷層檢查 [CT] 前接受前置用藥),將符合進入試驗的資格。
12. 感染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但下列情形例外:
a. 臨床上疾病受到控制。
b. 患者帶有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但未檢測到 HBV DNA,且 HBV 表面抗原呈陰性。
c. 在試驗中患者的 HCV 已緩解或已治療(即 HCV 抗體陽性但未檢測到 HCV RNA)。
13. 超過 3 年未緩解之第二個原發性惡性腫瘤;無須 3 年緩解期的狀況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活體組織切片檢查判定為原位癌的子宮頸癌或巴氏 (PAP) 抹片判定之鱗狀上皮內病灶、局部性前列腺癌(Gleason 分數 <6 分),或已切除之原位黑色素瘤;與試驗委託者之醫療監測員討論後,也可能免除其他局部性、實體原位腫瘤或其他低風險癌症
14. 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過去 5 年內)或風險(例如自體免疫甲狀腺疾病、貝爾氏麻痺 (Bell’s palsy)、腎絲球腎炎、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Barré syndrome)、發炎性腸道疾病、多發性硬化症、類風溼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候群 (Sjögren’s syndrome)、全身性紅斑狼瘡,與抗磷脂症候群、血管炎或韋格納肉芽腫症 (Wegener’s granulomatosis) 相關的血管血栓症)
15. 任何嚴重的既有內科(例如肺、腎、肝、胃腸道或神經)或精神疾病(例如酒精或藥物濫用、失智症或精神狀態改變),或任何會影響遵守試驗要求、損及患者瞭解受試者同意書之能力、試驗主持人會禁止患者參與試驗或會影響試驗結果的問題
16. 對免疫球蛋白或對 ADG126、ADG106 和 toripalimab 所含賦形劑的已知過敏、過敏原或耐受不良(請參見試驗主持人手冊及 toripalimab 藥品仿單)
17. 懷孕、泌乳或哺乳中的女性
18. 納入前驗孕結果陽性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不同意使用 2 種高度有效避孕方式(口服、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及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及保險套;具殺精凝膠的子宮頸隔膜及保險套)
19. 男性患者(其女性伴侶懷孕、哺乳中或具有生育能力)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不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式 [保險套加殺精劑]
20. 參與本試驗計畫的同時,參與或計畫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21.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 COVID-19 檢測結果為陽性
22. 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 HCC 患者:
a. 過去 6 個月內發生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b. 身體檢查發現具臨床意義的腹水
c. 過去 6 個月內發生腦病變。不接受使用 rifaximin 或 lactulose 控制其腦病變的受試者
23. NSCLC 患者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基因體腫瘤異常,而適合以 EGFR 或 ALK 抑制劑進行標靶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4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