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P1101-HDV
2023-02-24 - 2025-12-31
其他
尚未開始1
召募中1
ICD-10K73.0
慢性持續性肝炎,他處未歸類者
ICD-9571.41
慢性持續性肝炎
一項開放性、隨機分配研究比較Ropeginterferon alfa-2b (P1101)合併Tenofovir Alafenamide 有無使用Ursodeoxycholic Acid於慢性B型肝炎與D型肝炎病毒雙重感染患者之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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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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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主持人自行發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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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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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慢性B型肝炎與D型肝炎病毒雙重感染患者
試驗目的
比較Ropeginterferon alfa-2b (P1101)合併Tenofovir Alafenamide有無使用Ursodeoxycholic Acid於慢性B型肝炎與D型肝炎病毒雙重感染患者之療效與安全。
藥品名稱
Ropeginterferon alfa-2b (P1101)
主成份
Ropeginterferon alfa-2b
劑型
Pre-filled syringe
劑量
500微克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 第60週時HDV RNA下降 ≥ 2 log10 IU / mL且ALT正常化(ALT < 正常值上限)
• 安全
所有的AE,包含SAEs
生命徵象、理學檢查、心電圖(ECG)以及任何臨床上顯著的實驗室指數異常
2. 次要評估指標:
• 第60週和第84週時未檢測到HDV RNA (HDV RNA < 定量下限)
• 第84週時HDV RNA下降 ≥ 2 log10 IU / mL且ALT正常化(ALT < 正常值上限)
• 第60週和84週時HBsAg下降 ≥ 1 log10 IU / mL
• 第60週和84週時HBsAg消失
• 第60週和84週時HBsAg血清轉化(HBsAg消失且Anti-HBs陽性)
• 第60週時HDV RNA下降 ≥ 2 log10 IU / mL且ALT正常化(ALT < 正常值上限)
• 安全
所有的AE,包含SAEs
生命徵象、理學檢查、心電圖(ECG)以及任何臨床上顯著的實驗室指數異常
2. 次要評估指標:
• 第60週和第84週時未檢測到HDV RNA (HDV RNA < 定量下限)
• 第84週時HDV RNA下降 ≥ 2 log10 IU / mL且ALT正常化(ALT < 正常值上限)
• 第60週和84週時HBsAg下降 ≥ 1 log10 IU / mL
• 第60週和84週時HBsAg消失
• 第60週和84週時HBsAg血清轉化(HBsAg消失且Anti-HBs陽性)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1) HBsAg陽性至少6個月;HBeAg (+)或HBeAg (-),Anti-HDV陽性,篩查時可檢測到HDV RNA和ALT ≥ ULN至 ≤ 10X ULN;
(2) 從未接受過任何干擾素治療;
(3) 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4) 20 - 75歲之成年人;大於70歲健康狀況良好的人;
(5) 進入試驗前實驗室數值:白血球計數(WBC count) ≥ 3,000/mm3,嗜中性白血球數計數(ANC) ≥ 1,500/mm3,血小板計數(platelet count) ≥ 90,000/mm3,血紅素(Hemoglobin) ≥ 10 g/dL,估計之腎小球濾過率(e-GFR) 60 mL/min;
(6) 進入試驗前心電圖無臨床上顯著異常;
(7) 能配合所有預定的返診,且能遵從所有試驗程序;
(8) 可納入C型肝炎病毒抗體(anti-HCV(+))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anti-HIV(+))檢驗呈現陽性的病人,如果:
a. 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驗陽性者大於三個月沒有檢測出C型肝炎病毒。
b.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陽性者沒有檢測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無論是否有接受過高效能抗愛滋病毒療法,(HAART))
1. 主要排除條件:
若有以下任一狀況則不能參加本試驗:
(1) 具臨床意義的重大疾病或經歷重大手術。
(2) 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生命徵象、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或發燒[體溫 > 38℃]。
(3) 篩選訪視的前6個月內有顯著酒精或非法藥品濫用之情形(酒精濫用之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14單位的酒精。每單位相當於紅酒150毫升,啤酒360毫升,40%酒精飲料45毫升)或在試驗期間拒絕戒除過量酒精(定義同上)或非法藥物。
(4)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病史中或現在出現任何不適合接受干擾素治療的控制不佳或具臨床意義之醫學情況:嚴重精神病患者(包括但不限於患有嚴重憂鬱症,嚴重躁鬱症、精神分裂症、自殺意念或自殺企圖)、神經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嚴重肺部疾病、血液學疾病、免疫性疾病及自體免疫性疾病、甲狀腺或其他的內分泌疾病、代謝性疾病(例如糖化血色素 > 8.0%之糖尿病) 或其他控制不良之系統性疾病、凝血功能障礙或血液異常。
(5) 懷孕、哺乳的受試者,參與研究期間有生育能力但不願或無法進行適當避孕的女性受試者或男性受試者的配偶,定義為男性輸精管結紮術,女性輸卵管結紮術,使用避孕套和殺精劑,或服用避孕藥,或使用子宮內避孕器。
(6) 嚴重的過敏或超敏反應史,例如對ropeginterferon alfa 2b, ursodeoxycholic acidand 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及tenofovir alafenamide的主成分或任何賦形劑過敏者。
(7) 在接受試驗用藥第一劑的前1個月內(半衰期較長的治療方式則為3個月)曾使用全身性吸收之抗病毒、抗腫瘤或免疫調節之任何治療(包含超過生理劑量的類固醇及放射治療)。
(8) 服用本試驗藥物的前3個月內,除了避孕藥物或因骨關節炎於關節注射玻尿酸之外,曾經施打長效型注射或植入任何藥物。
(9) 器官移植或正在服用免疫抑制劑。
(10) 在接受試驗用藥第一劑的前4週內,曾服用其他試驗藥物。
(11) 篩選訪視的前5年內有被診斷或治療的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完整切除的鱗狀或基底細胞皮膚癌除外; 另外,若在過去5年內為癌症痊癒者、目前未接受持續性的治療,則不受此限制。
(12) 過去患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例如:侵入性念珠菌感染或肺囊蟲肺炎)。
(13) 篩選訪視的前3個月內患有嚴重的局部感染(例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且危及生命的感染(例如:敗血症)。
(14) 罹患其他具臨床意義會干擾試驗藥物之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之疾病。
(15) 代償不全之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 ≥ 2 mg / dL(吉伯特氏症候群除外),直接膽紅素(direct bilirubin) ≥ 2X ULN,白蛋白數值<3.5 g / dL,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 1.5;在進入研究之前透過超音波或任何其他檢查有腹水、肝代償不全、肝性腦病變,食道靜脈曲張或肝硬化的臨床證據。
(16) 經試驗主持人透過超音波或其他檢查發現嚴重的脂肪性肝炎。
(17) 除上述疾病外的其他形式的重大慢性肝病。
(18) 篩選訪視時的眼底鏡檢查結果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的視網膜病變,視網膜滲出斑、出血、剝離、新生血管、視乳頭水腫、視神經萎縮、微小動脈瘤和黃斑部病變。
(19) 患有完全膽道閉塞者、膽囊炎、嚴重的胰臟疾病或消化性潰瘍;
(20) 篩選前1個月內曾接受單方或複方telbivudine/TDF/TAF/adefovir dipivoxil的治療;
(21) 篩選前1個月內曾接種活性疫苗者;
(1) HBsAg陽性至少6個月;HBeAg (+)或HBeAg (-),Anti-HDV陽性,篩查時可檢測到HDV RNA和ALT ≥ ULN至 ≤ 10X ULN;
(2) 從未接受過任何干擾素治療;
(3) 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4) 20 - 75歲之成年人;大於70歲健康狀況良好的人;
(5) 進入試驗前實驗室數值:白血球計數(WBC count) ≥ 3,000/mm3,嗜中性白血球數計數(ANC) ≥ 1,500/mm3,血小板計數(platelet count) ≥ 90,000/mm3,血紅素(Hemoglobin) ≥ 10 g/dL,估計之腎小球濾過率(e-GFR) 60 mL/min;
(6) 進入試驗前心電圖無臨床上顯著異常;
(7) 能配合所有預定的返診,且能遵從所有試驗程序;
(8) 可納入C型肝炎病毒抗體(anti-HCV(+))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anti-HIV(+))檢驗呈現陽性的病人,如果:
a. 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驗陽性者大於三個月沒有檢測出C型肝炎病毒。
b.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陽性者沒有檢測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無論是否有接受過高效能抗愛滋病毒療法,(HAART))
1. 主要排除條件:
若有以下任一狀況則不能參加本試驗:
(1) 具臨床意義的重大疾病或經歷重大手術。
(2) 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生命徵象、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或發燒[體溫 > 38℃]。
(3) 篩選訪視的前6個月內有顯著酒精或非法藥品濫用之情形(酒精濫用之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14單位的酒精。每單位相當於紅酒150毫升,啤酒360毫升,40%酒精飲料45毫升)或在試驗期間拒絕戒除過量酒精(定義同上)或非法藥物。
(4)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病史中或現在出現任何不適合接受干擾素治療的控制不佳或具臨床意義之醫學情況:嚴重精神病患者(包括但不限於患有嚴重憂鬱症,嚴重躁鬱症、精神分裂症、自殺意念或自殺企圖)、神經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嚴重肺部疾病、血液學疾病、免疫性疾病及自體免疫性疾病、甲狀腺或其他的內分泌疾病、代謝性疾病(例如糖化血色素 > 8.0%之糖尿病) 或其他控制不良之系統性疾病、凝血功能障礙或血液異常。
(5) 懷孕、哺乳的受試者,參與研究期間有生育能力但不願或無法進行適當避孕的女性受試者或男性受試者的配偶,定義為男性輸精管結紮術,女性輸卵管結紮術,使用避孕套和殺精劑,或服用避孕藥,或使用子宮內避孕器。
(6) 嚴重的過敏或超敏反應史,例如對ropeginterferon alfa 2b, ursodeoxycholic acidand tenofovir disoproxil fumarate及tenofovir alafenamide的主成分或任何賦形劑過敏者。
(7) 在接受試驗用藥第一劑的前1個月內(半衰期較長的治療方式則為3個月)曾使用全身性吸收之抗病毒、抗腫瘤或免疫調節之任何治療(包含超過生理劑量的類固醇及放射治療)。
(8) 服用本試驗藥物的前3個月內,除了避孕藥物或因骨關節炎於關節注射玻尿酸之外,曾經施打長效型注射或植入任何藥物。
(9) 器官移植或正在服用免疫抑制劑。
(10) 在接受試驗用藥第一劑的前4週內,曾服用其他試驗藥物。
(11) 篩選訪視的前5年內有被診斷或治療的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完整切除的鱗狀或基底細胞皮膚癌除外; 另外,若在過去5年內為癌症痊癒者、目前未接受持續性的治療,則不受此限制。
(12) 過去患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例如:侵入性念珠菌感染或肺囊蟲肺炎)。
(13) 篩選訪視的前3個月內患有嚴重的局部感染(例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且危及生命的感染(例如:敗血症)。
(14) 罹患其他具臨床意義會干擾試驗藥物之吸收、分佈、代謝或排泄之疾病。
(15) 代償不全之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 ≥ 2 mg / dL(吉伯特氏症候群除外),直接膽紅素(direct bilirubin) ≥ 2X ULN,白蛋白數值<3.5 g / dL,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 1.5;在進入研究之前透過超音波或任何其他檢查有腹水、肝代償不全、肝性腦病變,食道靜脈曲張或肝硬化的臨床證據。
(16) 經試驗主持人透過超音波或其他檢查發現嚴重的脂肪性肝炎。
(17) 除上述疾病外的其他形式的重大慢性肝病。
(18) 篩選訪視時的眼底鏡檢查結果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的視網膜病變,視網膜滲出斑、出血、剝離、新生血管、視乳頭水腫、視神經萎縮、微小動脈瘤和黃斑部病變。
(19) 患有完全膽道閉塞者、膽囊炎、嚴重的胰臟疾病或消化性潰瘍;
(20) 篩選前1個月內曾接受單方或複方telbivudine/TDF/TAF/adefovir dipivoxil的治療;
(21) 篩選前1個月內曾接種活性疫苗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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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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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