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TED16925
試驗已結束
2021-06-20 - 2025-12-31
Phase I
召募中2
終止收納2
一項開放性、首次於人體執行、單一藥物、劑量遞增和劑量擴展的第 1/1b 期試驗,評估 SAR443216 用於治療復發性/頑抗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表現型實質固態瘤受試者之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與抗腫瘤活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治療復發性/頑抗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表現型實質固態瘤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跨國、多中心、開放性、首次於人體執行、單一藥物、劑量遞增和劑量擴展的第 1/1b 期試驗,評估 SAR443216 用於治療復發性/頑抗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表現型實質固態瘤受試者之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與抗腫瘤活性之臨床試驗。
旨在評估 SAR443216 用於治療實質固態瘤受試者的安全性、最大耐受劑量 (MTD)、藥物動力學 (PK) 以及第 2 期臨床試驗的建議劑量 (RD),和初步臨床療效。
主要目標: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 測定 SAR443216 以單一藥物給予 HER2 表現型實質固態瘤受試者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最大給藥劑量 (MAD),及測定劑量遞增部分之靜脈 (IV) 和皮下 (SC) 給藥的 RD。
- 判定 SAR443216 經由 IV 和 SC 給藥後的安全性。
第 2 部分(劑量擴展)
- 評估單一藥物 SAR443216 以 RD 用於(具有不同 HER2 表現程度的)HER2 表現型實質固態瘤受試者的初步臨床活性。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SAR443216
劑型
048
劑量
225µg/vial and 4.5mg/vial
評估指標
1.DLT 觀察期的劑量限制毒性 (DLTs) 發生率。
2.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5.0 版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Version 5.0) 評估所得之治療期間出現的不良事件 (TEAEs) 、嚴重不良事件 (SAEs) 和實驗室檢測異常的發生率。
3.所有受試者接受 SAR443216 治療的客觀反應率 (ORR) 和反應持續時間 (DoR)。SAR443216 治療的 ORR 將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進行評估。
2.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5.0 版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Version 5.0) 評估所得之治療期間出現的不良事件 (TEAEs) 、嚴重不良事件 (SAEs) 和實驗室檢測異常的發生率。
3.所有受試者接受 SAR443216 治療的客觀反應率 (ORR) 和反應持續時間 (DoR)。SAR443216 治療的 ORR 將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進行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之法定承諾年齡。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1。
I 03. 針對劑量遞增的癌症診斷:
A)受試者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已確診為轉移性實質固態瘤,而且對該癌症已用盡所有當地可用的和臨床上適當的標準照護療法,或沒有治療該癌症的標準療法,而且
B)在腫瘤組織中具有 HER2 表現(IHC 3+、IHC 2+ 或 IHC 1+)和/或藉由驗證的鑒定在腫瘤或血液中檢測到的 HER2活化突變。
I 04. 針對劑量擴展群組 A 的癌症診斷:
A)受試者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已確診為轉移性乳癌,而且對該癌症已用盡所有當地可用的和臨床上適當的標準照護療法,或沒有治療該癌症的標準療法,而且
B)在血液或腫瘤中藉由驗證的鑒定檢測到腫瘤組織中具有 HER2 表現(帶有 [HER2 擴增] 的 IHC 3+ 或 IHC 2+)。
I 05. 針對劑量擴展群組B的癌症診斷:
A)受試者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已確診出轉移性乳癌,而且對該癌症已用盡所有標準照護療法,或沒有治療該癌症的標準療法,而且
B)在腫瘤組織中具有 HER2 表現(IHC 1+ 或 IHC 2+ [無 HER2 擴增])或由驗證的鑒定在腫瘤或血液中檢測到 HER2 活化突變(無擴增)。
I 06. 針對劑量擴展群組 C 的癌症診斷:
A)受試者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已確診為轉移性胃癌,而且對該癌症已用盡所有標準照護療法,或沒有治療該癌症的標準療法,而且
B)在血液或腫瘤中藉由驗證的鑒定檢測到腫瘤組織中具有 HER2 表現(IHC 1+ 或 2+ [無 HER2 擴增])或 HER2 活化突變(無擴增)。
I 07. 針對劑量擴展群組 D 的癌症診斷:
A)受試者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已確診出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而且對該癌症已用盡所有標準照護療法,或沒有治療該癌症的標準療法,而且
B)在腫瘤組織中具有 HER2 表現(IHC 1+、2+、3+)和/或藉由驗證的鑒定在腫瘤或血液中檢測到的 HER2 擴增和/或 HER2 活化突變。
體重
I 08. 體重(45 至 150 kg)(含)以內。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驗孕要求
I 09.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所有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介入期內、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30 天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 避免捐精
加上以下任一項:
-避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若此為其偏好的日常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男用保險套;受試者應被建議,女性伴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益處,因為與目前沒有懷孕之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進行性行為時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或」
-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而且同意在試驗干預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的試驗干預治療後至少 90 天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該避孕方法的失敗率低於1%。
* 在首次接受試驗干預治療之前的72 小時內,WOCBP 必須對高敏感度血液懷孕檢測取得陰性結果。尿液懷孕檢測結果不被接受。
受試者同意書
I 10.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所述給予已簽署的知情同意,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訂版 4 的新條件
I 11. 所有受試者皆應患有至少 1 種依據 RECIST v1.1 可測量的疾病。僅在經放療病灶上已證實惡化時,才可將經放療病灶視為可測量。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年滿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之法定承諾年齡。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1。
I 03. 針對劑量遞增的癌症診斷:
A)受試者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已確診為轉移性實質固態瘤,而且對該癌症已用盡所有當地可用的和臨床上適當的標準照護療法,或沒有治療該癌症的標準療法,而且
B)在腫瘤組織中具有 HER2 表現(IHC 3+、IHC 2+ 或 IHC 1+)和/或藉由驗證的鑒定在腫瘤或血液中檢測到的 HER2活化突變。
I 04. 針對劑量擴展群組 A 的癌症診斷:
A)受試者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已確診為轉移性乳癌,而且對該癌症已用盡所有當地可用的和臨床上適當的標準照護療法,或沒有治療該癌症的標準療法,而且
B)在血液或腫瘤中藉由驗證的鑒定檢測到腫瘤組織中具有 HER2 表現(帶有 [HER2 擴增] 的 IHC 3+ 或 IHC 2+)。
I 05. 針對劑量擴展群組B的癌症診斷:
A)受試者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已確診出轉移性乳癌,而且對該癌症已用盡所有標準照護療法,或沒有治療該癌症的標準療法,而且
B)在腫瘤組織中具有 HER2 表現(IHC 1+ 或 IHC 2+ [無 HER2 擴增])或由驗證的鑒定在腫瘤或血液中檢測到 HER2 活化突變(無擴增)。
I 06. 針對劑量擴展群組 C 的癌症診斷:
A)受試者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已確診為轉移性胃癌,而且對該癌症已用盡所有標準照護療法,或沒有治療該癌症的標準療法,而且
B)在血液或腫瘤中藉由驗證的鑒定檢測到腫瘤組織中具有 HER2 表現(IHC 1+ 或 2+ [無 HER2 擴增])或 HER2 活化突變(無擴增)。
I 07. 針對劑量擴展群組 D 的癌症診斷:
A)受試者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已確診出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而且對該癌症已用盡所有標準照護療法,或沒有治療該癌症的標準療法,而且
B)在腫瘤組織中具有 HER2 表現(IHC 1+、2+、3+)和/或藉由驗證的鑒定在腫瘤或血液中檢測到的 HER2 擴增和/或 HER2 活化突變。
體重
I 08. 體重(45 至 150 kg)(含)以內。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驗孕要求
I 09.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所有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介入期內、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30 天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 避免捐精
加上以下任一項:
-避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若此為其偏好的日常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男用保險套;受試者應被建議,女性伴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益處,因為與目前沒有懷孕之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進行性行為時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或」
-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而且同意在試驗干預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的試驗干預治療後至少 90 天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該避孕方法的失敗率低於1%。
* 在首次接受試驗干預治療之前的72 小時內,WOCBP 必須對高敏感度血液懷孕檢測取得陰性結果。尿液懷孕檢測結果不被接受。
受試者同意書
I 10.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所述給予已簽署的知情同意,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訂版 4 的新條件
I 11. 所有受試者皆應患有至少 1 種依據 RECIST v1.1 可測量的疾病。僅在經放療病灶上已證實惡化時,才可將經放療病灶視為可測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醫療狀況
E 01. 在納入前的三年內,曾診斷出患有或曾治療其他的惡性腫瘤,除了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原位惡性瘤、表面膀胱癌或低風險的前列腺癌。
E 02. 曾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
E 03. 已知活動性腦轉移或軟腦膜轉移。先前治療過的腦轉移受試者可以參加本試驗,只要他們在臨床上穩定至少 4 週並且沒有新的或增大的腦轉移證據,而且在使用研究藥物前至少 2 週未使用類固醇。有無症狀腦轉移的受試者(即無神經系統症狀,不需要皮質類固醇,且無大於 1.5 cm 的病灶)可以參加本試驗,但需要對腦作為疾病部位進行定期(即每 8 週)腦影像學檢查。
E 04. 出現以下任何心血管異常:
- 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達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二級或更高)。
- 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罹患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例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接受經皮冠狀動脈介入(例如冠狀動脈支架置入術或血管成形術)或冠狀動脈繞道術 (CABG) 手術
- 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有心肌炎病史。
- 有不受控制且在臨床上明顯不穩定型心律不整的過去病史或現在病史。
- 藉由心律調節器控制房性心律不整的受試者為本試驗的候選人。在 C1D1 之前超過一個月以藥物控制心房顫動的受試者符合參加試驗的條件。
- 有先天長 QT 症候群、或以 Fridericia 公式計算之 QTcF 間隔延長達 480 msec 以上(除非放置心律調節器)、或無法矯正的血液電解質(鈉、鉀、鈣、鎂、磷)異常之病史。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 篩選時心肌旋轉蛋白增加(高於當地實驗檢測值正常值上限 [ULN])
- 篩選時 pro-BNP 增加(高於當地實驗檢測值正常值上限 [ULN])。
- 在篩選期/基準期時藉由超音波檢測到的中量至大量心包膜積液(如:> 約 100 mL)。
E 05. 曾有無法控制或未治癒的急性腎衰竭、或重大肺部疾病,例如下列情況:
-無法控制的慢性肺病
-已知間質性肺病病史(過去 5 年)或任何該病的證據
-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E 06. 有異體或實體器官移植史。
E 07. 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替代療法除外(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是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
E 08. 有臨床上不受控制的慢性或正在進行的感染性疾病,需要在首次給藥時,或首次給藥前 14 天內進行治療。
E 09. 如以下定義的已知活動性 A 型、B 型和 C 型肝炎:
a)活動性A型肝炎定義為 IgM 陽性
已知有未受控制的B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
1. 使用 IMP 前已經開始接受抗HBV療法,且HBV病毒量 <2000IU/mL (104 copies/mL)者,仍有參加試驗資格。抗 HBV 療法應在整個治療期間持續進行。
2. 未接受 HBV 療法時抗 HBc 抗體陽性、抗 HBs 抗體陽性、HBsAg 與 HBV 病毒量陰性者,仍有參加試驗資格
c)已知有未治療的現有 HCV 感染。
1. 使用試驗藥物前已經開始接受抗 HCV 療法者,仍有參加資格。抗 HCV 療法應在整個治療期間持續進行,直到發生血清轉化。
2. 未接受抗 HCV 療法者,若 HCV 抗體陽性且無法測得 HCV RNA,仍有參加資格。
E 10. 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陽性。
E 11. 曾有先前抗癌治療或其他療法未解決的毒性,定義為尚未解決至 CTCAE 5.0 版 1 級或試驗資格條件中規定的水平,但 1 級周邊神經病變、脫髮或先前抗癌治療的毒性被認定為不可逆的(定義為已存在且穩定 >4 週),如果排除條件中並未另有說明,則可以允許參加。
E 12.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E 13. 已知對任何非試驗用藥物 (NIMP) dexamethasone 和 tocilizumab、 acetaminophen 或等效藥物、diphenhydramine 或等效藥物、ranitidine 或等效藥物、montelukast 或類似藥物有禁忌症。
先前/併用治療
E 14. 在 SAR443216 首次給藥之前 28 天內曾接受全身放射治療且14 天內曾接受局部放射治療。
E 15. 有重大手術史,指的是在首次 SAR443216 給藥之前 28 天內需要進行氣管插管全麻手術,除非與試驗委託者醫療監察人討論並同意其資格。
E 16. 受試者在(藥物的)5 個半衰期或首次服用 SAR443216 的 21 天內曾接受任何抗癌治療,包括任何試驗藥物(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E 17. 維生素 K 拮抗劑的受試者將被排除在外,但低分子量肝素 (LMWH) 和直接 Xa 因子抑制劑將被允許。低劑量的阿司匹林也被允許。
E 18. 預定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曾接受活病毒疫苗接種。在 7 天內曾接受不含活病毒的病毒疫苗。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9. 在治療期間曾參與一項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
診斷評估
E 20. 受試者篩選時的實驗室檢測結果,包含下列其中一項: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小於 1000 cells/μL (1.0 x10^9)(在 ANC 檢測之前 7 天內不能使用生長因子)。
-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³ counts/µL(至少 3 天內未接受血小板輸注)。
- 血紅素 < 9 g/dL 或 < 5.6 mmol/L(在開始投與 IMP 後 2 週內未接受輸血)。
-總膽紅素大於 1.5(>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受試者有記錄的吉伯特氏症候群;在這種情況下,直接膽紅素不應該大於 2 [>2] 倍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SGOT) 或丙胺酸轉胺酶(ALT/SGPT) 大於 1.5 ( > 2.5)倍 ULN。
-血肌酐大於 1.5 (>1.5) 倍 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使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或 24 小時尿液收集)。
其他排除條件
E 21.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2. 有任何國家相關的特定規定阻止受試者參加本試驗。
E 23.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24.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單位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見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E 25. 在試驗執行/過程有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任何特定情況。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醫療狀況
E 01. 在納入前的三年內,曾診斷出患有或曾治療其他的惡性腫瘤,除了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原位惡性瘤、表面膀胱癌或低風險的前列腺癌。
E 02. 曾患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腫瘤。
E 03. 已知活動性腦轉移或軟腦膜轉移。先前治療過的腦轉移受試者可以參加本試驗,只要他們在臨床上穩定至少 4 週並且沒有新的或增大的腦轉移證據,而且在使用研究藥物前至少 2 週未使用類固醇。有無症狀腦轉移的受試者(即無神經系統症狀,不需要皮質類固醇,且無大於 1.5 cm 的病灶)可以參加本試驗,但需要對腦作為疾病部位進行定期(即每 8 週)腦影像學檢查。
E 04. 出現以下任何心血管異常:
- 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達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二級或更高)。
- 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罹患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例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接受經皮冠狀動脈介入(例如冠狀動脈支架置入術或血管成形術)或冠狀動脈繞道術 (CABG) 手術
- 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有心肌炎病史。
- 有不受控制且在臨床上明顯不穩定型心律不整的過去病史或現在病史。
- 藉由心律調節器控制房性心律不整的受試者為本試驗的候選人。在 C1D1 之前超過一個月以藥物控制心房顫動的受試者符合參加試驗的條件。
- 有先天長 QT 症候群、或以 Fridericia 公式計算之 QTcF 間隔延長達 480 msec 以上(除非放置心律調節器)、或無法矯正的血液電解質(鈉、鉀、鈣、鎂、磷)異常之病史。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 篩選時心肌旋轉蛋白增加(高於當地實驗檢測值正常值上限 [ULN])
- 篩選時 pro-BNP 增加(高於當地實驗檢測值正常值上限 [ULN])。
- 在篩選期/基準期時藉由超音波檢測到的中量至大量心包膜積液(如:> 約 100 mL)。
E 05. 曾有無法控制或未治癒的急性腎衰竭、或重大肺部疾病,例如下列情況:
-無法控制的慢性肺病
-已知間質性肺病病史(過去 5 年)或任何該病的證據
-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
E 06. 有異體或實體器官移植史。
E 07. 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替代療法除外(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是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
E 08. 有臨床上不受控制的慢性或正在進行的感染性疾病,需要在首次給藥時,或首次給藥前 14 天內進行治療。
E 09. 如以下定義的已知活動性 A 型、B 型和 C 型肝炎:
a)活動性A型肝炎定義為 IgM 陽性
已知有未受控制的B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
1. 使用 IMP 前已經開始接受抗HBV療法,且HBV病毒量 <2000IU/mL (104 copies/mL)者,仍有參加試驗資格。抗 HBV 療法應在整個治療期間持續進行。
2. 未接受 HBV 療法時抗 HBc 抗體陽性、抗 HBs 抗體陽性、HBsAg 與 HBV 病毒量陰性者,仍有參加試驗資格
c)已知有未治療的現有 HCV 感染。
1. 使用試驗藥物前已經開始接受抗 HCV 療法者,仍有參加資格。抗 HCV 療法應在整個治療期間持續進行,直到發生血清轉化。
2. 未接受抗 HCV 療法者,若 HCV 抗體陽性且無法測得 HCV RNA,仍有參加資格。
E 10. 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陽性。
E 11. 曾有先前抗癌治療或其他療法未解決的毒性,定義為尚未解決至 CTCAE 5.0 版 1 級或試驗資格條件中規定的水平,但 1 級周邊神經病變、脫髮或先前抗癌治療的毒性被認定為不可逆的(定義為已存在且穩定 >4 週),如果排除條件中並未另有說明,則可以允許參加。
E 12.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E 13. 已知對任何非試驗用藥物 (NIMP) dexamethasone 和 tocilizumab、 acetaminophen 或等效藥物、diphenhydramine 或等效藥物、ranitidine 或等效藥物、montelukast 或類似藥物有禁忌症。
先前/併用治療
E 14. 在 SAR443216 首次給藥之前 28 天內曾接受全身放射治療且14 天內曾接受局部放射治療。
E 15. 有重大手術史,指的是在首次 SAR443216 給藥之前 28 天內需要進行氣管插管全麻手術,除非與試驗委託者醫療監察人討論並同意其資格。
E 16. 受試者在(藥物的)5 個半衰期或首次服用 SAR443216 的 21 天內曾接受任何抗癌治療,包括任何試驗藥物(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E 17. 維生素 K 拮抗劑的受試者將被排除在外,但低分子量肝素 (LMWH) 和直接 Xa 因子抑制劑將被允許。低劑量的阿司匹林也被允許。
E 18. 預定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曾接受活病毒疫苗接種。在 7 天內曾接受不含活病毒的病毒疫苗。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9. 在治療期間曾參與一項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
診斷評估
E 20. 受試者篩選時的實驗室檢測結果,包含下列其中一項: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小於 1000 cells/μL (1.0 x10^9)(在 ANC 檢測之前 7 天內不能使用生長因子)。
-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³ counts/µL(至少 3 天內未接受血小板輸注)。
- 血紅素 < 9 g/dL 或 < 5.6 mmol/L(在開始投與 IMP 後 2 週內未接受輸血)。
-總膽紅素大於 1.5(>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受試者有記錄的吉伯特氏症候群;在這種情況下,直接膽紅素不應該大於 2 [>2] 倍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SGOT) 或丙胺酸轉胺酶(ALT/SGPT) 大於 1.5 ( > 2.5)倍 ULN。
-血肌酐大於 1.5 (>1.5) 倍 ULN,或肌酐清除率 <50 mL/min(使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或 24 小時尿液收集)。
其他排除條件
E 21.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2. 有任何國家相關的特定規定阻止受試者參加本試驗。
E 23.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24.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單位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見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E 25. 在試驗執行/過程有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任何特定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