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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3891001
試驗已結束

2021-12-04 - 2024-09-30

Phase I

召募中3

一項第 1 期試驗,評估遞增劑量之 PF-06940434 使用於晚期或轉移性固態腫瘤病人的安全性、藥動學和藥效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尚殷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未曾接受任何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全身性療法(包括抗 PD-L1/PD-1 療法)之治療的 HNSCC 參與者。患有復發或難治性 RCC、曾接受 1 線 PD-L1/PD-1 導向療法加上抗血管生成標靶療法(如 TKI)的參與者。

試驗目的

將評估參與者,以瞭解 PF-06940434 加上 PF06801591 的進一步安全性,以及使用於兩個族群(即未曾接受治療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病人,以及抗細胞程式死亡蛋白-1 或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蛋白 1 [anti-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anti-PD-L1] 難治型/抗藥型腎細胞癌病人)的初步療效(治療反應)。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PF-06940434
PF-06801591

劑型

270
270

劑量

100 mg/mL
50 mg/mL

評估指標

1.不良事件,按類型、頻率、嚴重程度(按 NCI CTCAE 版本 5.0 分級)、時間、嚴重性、和與試驗療法的關係分類。2.實驗室異常,按類型、頻率、嚴重程度(按 NCI CTCAE 版本 5.0 分級)和時間分類。3.依據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 RECIST) 第1.1 版評估之客觀腫瘤反應 (PFS、ORR、DoR) 和疾病控制率 (DCR)。

主要納入條件

5.1. 納入條件
第 1A 部分
1. 患有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的參與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診斷出 HNSCC、RCC(亮細胞和乳突細胞)、卵巢、胃、食道(腺和鱗狀)、肺鱗狀細胞、胰臟和膽道、子宮內膜、黑色素瘤或泌尿上皮癌,且此癌症對標準療法有抗藥性
或無標準療法可用的參與者。參與者必須不適合接受目的為治癒的局部療法(手術或放射療法,加上或不加上化療)。參與者必須能夠提供留存的 FFPE腫瘤組織檢體(最好是組織塊)。如果無法提供 FFPE 腫瘤組織塊,試驗單位
應聯絡試驗委託者,請求核准提交玻片。不接受細胞學或細針抽吸檢體。如果留存的 FFPE 組織不可用,可使用新的(即新鮮的)腫瘤組織切片檢體作為替代,且應根據當地試驗機構的腫瘤組織切片實務做法採集。所提供的檢體,應
取自最近進行之可用組織切片。
2. 對於本試驗的第 1A 部分,參與者必須有可評估的疾病(無論是否可測量)。
3. 年齡 ≥18 歲的成年人(男性和女性)。
4. ECOG PS 0 或 1。
5. 有適當的骨髓功能,包括:
• 白血球 (WBC) ≥2,000/mm3 或 ≥2.0 x 109/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mm3 或 ≥1.5 × 109/L;
• 血小板 ≥100,000/mm3 或 ≥100 × 109/L;
• 血紅素 ≥9 g/dL。在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允許進行有限程度的輸血以達到此數值。最近(約 3 個月)期間不應有長期的輸血需求。長期需求定義為因其他持續疾病狀況而需重複輸血的患者。
6. 有適當的腎功能,包括:
• 血清肌酸酐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或使用機構標準方法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60 ml/min(為了 RCC 接受腎切除術的參與者為≥50mL/min)。若不確定,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採集檢測來更精準地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7. 充足的肝功能,包括:
• 總血清膽紅素 ≤1.5 × ULN,除非參與者患有經證實的吉伯特氏症候群;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x ULN;然而,若有腫瘤繼發性肝臟侵犯,則為 ≤5.0 x ULN。
8.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1.5 x ULN。
9. 任何過往療法的急性作用,都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根據 CTCAE v5.0 為第 1 級,除非為試驗主持人判斷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 AE。
10. 篩選時和參與者可接受試驗藥物前的基準期回診時,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11. 具生育能力且具懷孕風險的男性和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指定治療後至少 28 天(第 1 部分)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必須符合至少 1 項下列條件:
• 達到停經後狀態,定義如下:規律的月經停止至少連續 12 個月,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可能以血清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確認停經後狀態;
• 已接受有紀錄證明的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 醫學上經證明為卵巢衰竭。
所有其他女性參與者(包括具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參與者)將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12. 能夠按附錄 1 所述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D)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第 1B 部分和第 2 部分納入條件
1. 患有不適合接受治癒性局部療法(例如手術或放射療法)的特定晚期癌症參與者,或患有 AJCC 定義的轉移性第 IV 期疾病。
2. 參與者必須能夠提供於篩選 6 個月內所採集之留存 FFPE 腫瘤組織檢體(最好是組織塊)。如果無法提供 FFPE 腫瘤組織塊,試驗單位應聯絡試驗委託者,請求核准提交玻片。不接受細胞學或細針抽吸檢體。若無法取得留存 FFPE 組織,新取得的粗針組織切片(即: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90 天新鮮取得)腫瘤檢體可作為替代檢體,且應根據當地試驗機構的腫瘤組織切片實務做法採集,且在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組織切片不會有過高風險下進行。所提供的檢體,應取自最近進行之可用組織切片。若留存檢體超過 6 個月或不足夠,則參與者可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考慮納入
第 1B 部分
1. 經組織學方法診斷為 RCC(亮細胞或乳突細胞)或原發腫瘤位置在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部的鱗狀細胞癌 (HNSCC)。參與者不得有鼻咽的原發腫瘤部位(任何組織學型態)。患有口咽癌的參與者,必須提供 HPV 或 p16 狀態檢測
結果。
2. 患有 RCC 的參與者,必須曾以至少 1 線先前療法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包括標準照護和試驗性療法。參與者必須已惡化/復發、對已核准的標準療法表現出難治性或無法耐受。先前治療必須包括抗 PD-L1/PD-1 IO 和/或抗血管生成導向治療,例如 TKI。
3. 患有 HNSCC 的參與者,應曾以至少 1 線先前療法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包括標準照護化療和/或抗 PD-L1/PD-1 導向療法,且必須已惡化/復發、對已核准的標準療法表現出難治性或無法耐受。
第 2 部分第 1 群組和第 3 群組 (HNSCC)
1. 經組織學方法診斷出原發腫瘤位置在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部的 SCC。參與者不得有鼻咽的原發腫瘤部位(任何組織學型態)。優先採用新取得的新組織切片檢體,但可接受留存檢體。患有口咽癌的參與者,必須提供 HPV 或 p16 狀態檢測結果。
2. 參與者必須在基準期依據機構標準進行 PD-L1 免疫組織化學 (IHC) 測定法評估為 PD-L1 陽性且合併陽性分數 (CPS) ≥1。根據當地實務,如果無法取得 PD-L1CPS,則 TPS ≥1 是可以接受的。未曾在復發性或轉移性情境下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在疾病惡化 >6 個月前完成的全身性療法為例外,前提是作為局部晚期疾病之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參與者必須從未在任何治療情境下接受抗 PDL1或抗 PD-1 免疫療法。
第 2 部分第 2 群組 (RCC)
1.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帶有亮細胞成分的晚期或轉移性 RCC。
2. 可曾接受 1 線或 2 線先前療法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包括抗 PD-L1/PD-1免疫療法合併或依順序使用抗血管生成導向治療,例如 TKI。參與者不應曾接受超過 1 線先前檢查點抑制劑療法,且必須已惡化/復發或在對先前療法表現出難治性(除非因毒性而中止)。曾接受超過 2 線先前療法的參與者可能在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符合資格。
3. 患有 RCC 的參與者可曾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治療。若疾病惡化或復發在最後一劑治療期間或之後 12 個月內發生,則該治療將視為單一一線療法。
第 1B 和第 2 部分(所有參與者)
1. 所有同意接受先前治療及治療期間腫瘤組織切片的參與者,必須有適合組織切片的腫瘤,並同意在篩選期間接受新的組織切片。在初次就醫時被診斷為AJCC 第 IV 期且從未接受任何腫瘤治療的參與者,可以將用於診斷的組織切片
檢體,當作配對組織切片的基準期切片。
2. 至少有 1 個以 RECIST 版本 1.1 所定義的可測量病灶,且先前未曾接受放射線照射。註:允許先前曾接受放射線照射且有明顯惡化的病灶。
3. 年齡 ≥18 歲的成年人(男性或女性)。
4. ECOG 體能狀態 0 或 1。
5. 適當的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 ANC ≥1,500/mm3 或 ≥1.5 × 109/L;
⚫ 血小板 ≥100,000/mm3 或 ≥100 × 109/L;
⚫ 血紅素 ≥9 g/dL。在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允許進行有限程度的輸血以達到此數值。最近(約 3 個月)期間不應有長期的輸血需求。長期需求定義為因其他持續疾病狀況而需重複輸血的患者。
6. 有適當的腎功能,包括:
⚫ 血清肌酸酐 ≤1.5 x ULN,或使用機構標準方法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40 ml/min。若不確定,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採集檢測來更精準地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7. 充足的肝功能,包括:
⚫ 總血清膽紅素 ≤1.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參與者患有經證實的吉伯特氏症候群;
⚫ AST 和 ALT ≤2.5 x ULN;然而,若有腫瘤繼發性肝臟侵犯,則為 ≤5.0 xULN。
8. TSH 屬於機構的正常範圍內 (WNL);可接受使用補充劑以達到 TSH WNL;若參與者為游離 T4 和游離(或總)T3 正常但 TSH 不正常,且參與者在臨床上為甲狀腺功能正常,則參與者可符合資格。
9. 凝血酶原時間 <1.5 x ULN 或 INR < 1.5 且 aPTT <1.5 x ULN。
• 如適用,正在使用預防性抗凝血劑的參與者其凝血實驗室評估結果必須在目標範圍內。
10. 任何過往療法的急性作用,都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第 1 級,除非為試驗主持人判斷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 AE。
11. 篩選時和參與者可接受試驗藥物前的基準期回診時,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12. 具生育能力且具懷孕風險的男性和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指定治療後至少 5 個月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3.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必須符合至少 1 項下列條件:
⚫ 達到停經後狀態,定義如下:規律的月經停止至少連續 12 個月,且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可能以血清 FSH 濃度確認停經後狀態。
⚫ 已接受有紀錄證明的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
⚫ 醫學上經證明為卵巢衰竭。
⚫ 所有其他女性參與者(包括具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參與者)將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14. 能夠按附錄 1 所述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配合 ICD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5.2. 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加本試驗:
1. 參與者疾病狀態適合接受以治癒為目的的局部治療。
2. 活動性腦部或軟腦膜轉移。已知有腦部轉移的參與者,若已接受治療,且完成治療後至少 8 週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的 MRI 顯示無惡化證據,則符合資格。參與者若需要高劑量且可能在試驗藥物給藥前至少 2 週引起免疫抑制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等同於 prednisone >10 毫克/天),則不符合資格。
3. 參與者在納入前 3 年內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除非為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癌。
4. 納入試驗前 4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
5. 進入試驗前 4 週內接受放射療法。
6. 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 HBV、HCV、 HIV 感染或 AIDS 相關疾病的參與者。在不明確的案例中,病毒量為陰性的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HIV 血清陽性參與者,若是健康且發生 AIDS 相關結果的風險較低,可視為符合資格。HIV 陽性參與者的合格條件應接受評估並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且將根據目前和過去的 CD4 和 T 細胞計數、可用於定義AIDS 之病症(例如伺機性感染)的病史(若有),以及 HIV 治療的狀態而定。此外,還將考慮藥物間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 COVID-19/SARS-CoV2: 雖然 SARS-CoV2 檢測非為本試驗必要,仍應遵照檢測的當地臨床試驗規範標準。若參與者有 SARS-CoV2 感染的陽性檢測結果、患有無症狀的感染,或疑似患有 SARS-CoV2,則必須被排除。如上所述,試驗將排除患有活動性感染的參與者。當感染解除時,可考慮重新篩選該參與者。請參閱第 10.19 節的額外資訊。
7. 無法控制的腹水(允許以有限的治療控制腹水,但患有腹水的所有參與者都需要經由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審查)。
8.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的參與者。
9. 在開始試驗治療的 4 週内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或 mitomycin C 或亞硝基尿素為 6 週,或若為小分子抑制劑則為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
10. 參與者因 >4 週前施行的癌症治療而有 AE,且 AE 尚未恢復至 CTCAE v5.0 等級 ≤1(掉髮為例外,且試驗主持人判斷未構成安全性風險的 AE 也是例外)。
11. 先前曾接受 TGFB/TGFBR 信號傳導相關或 ITGαVβ8 抑制劑的治療。
12. 對抗體或輸注治療性蛋白質耐受不良或曾發生重度(第 3 級)過敏或全身過敏性反應的參與者,或曾對試驗藥物所含任何物質(包括賦形劑)發生嚴重過敏反應或全身過敏性反應的參與者。
13. 基準期 12 導程 ECG 顯示存在臨床相關異常,而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例如:基期依據三重複 ECG 測量之校正後 QT [QTcF] 間期 > 470msec)、LBBB、急性或不確定年齡心肌梗塞的徵象、顯示活動性心肌缺血的ST-T 間期變化、第二或第三度 AV 傳導阻滯,或者嚴重的緩脈性心律不整或頻脈性心律不整)。若基準期未經校正的 QT 間期 >470 msec,應使用 Fridericia法校正間期的速率,並應取結果 QTcF 來進行決策和報告。若 QTc 超過 470msec,或 QRS 超過 120 msec,應再重複進行 ECG 2 次,且應使用此 3 筆 QTcF或 QRS 值的平均值來判定參與者的資格。由電腦判讀的 ECG 應在排除參與者之前,由具判讀 ECG 經驗的醫師再次判讀。案例必須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詳細討論,以決定是否符合資格。
14. 在過去 6 個月中,曾發生以下任何一項:心肌梗塞、 長 QT 症候群、尖端扭轉型室速、心律不整(包括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和心室顫動)、嚴重的傳導系統不正常(例如:雙分支阻滯 [定義為右束支傳導阻滯和左前半或後半傳導阻
滯]、第 3 級 AV 阻滯)、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周邊動脈繞道移植、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CHF,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I 或 IV)、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症狀性肺栓塞,和/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血栓栓塞疾病發作。持續之 NCI CTCAE > 第 2 級的心律不整、任何等級的心房顫動(如果是單獨存在且無症狀的心房顫動,則為 > 第 2 級)。若參與者使用心律裝置/起搏器且QTcF >470 msec,則該參與者可視為符合資格。針對有心律裝置/起搏器的參與者,必須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詳細討論,以確定資格。
15. 患有雖已施行最佳藥物療法,仍無法以藥物控制的高血壓(約高過 150/90mmHg)。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試驗委託者。
16. 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除非是在本試驗開始前 28 天和/或試驗參與期間進行之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在加入試驗 C3891001 之前,距離上一次全身性試驗療法給藥 C1D1 需經過至少 28 天。
17. 懷孕女性參與者;正在哺乳的女性參與者(包括為嬰兒斷奶的參與者)。
18. 有其他急性或慢性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在過去一年內)或當前有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與試驗參與或試驗用藥物使用相關的風險,或可能干擾對試驗結果之判讀,而且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
者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19.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人、以其他形式受試驗主持人監管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者參與者是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 Pfizer 員工。
第 1B 部分和第 2 部分專屬的額外排除條件
1. 預期壽命 <3 個月或疾病正在迅速惡化。
2. 活動性、已知或疑似的自體免疫疾病。參與者若患有白斑、第一型糖尿病、因自體免疫疾病所引起且僅需要補充荷爾蒙的殘餘甲狀腺機能低下、無需全身性治療的乾癬,或者在無外部觸發物下不預期會復發之病況,可納入試驗。診斷
有需要免疫抑制療法的先前免疫缺陷或器官移植。在篩選胸部 CT 掃描上有間質性肺部疾病、非感染性肺炎、活動性肺結核病史,或有活動性肺炎證據的參與者。允許放射照野有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纖維化)。也排除需要治療的活動性肺部感染病人。
3. 有等級 ≥2 的 irAE 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且需要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4. 曾發生免疫介導的 ≥ 第 3 級 AE:(包括經認定與藥物相關的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 ALT 升高,以及 CRS),經認定與先前的免疫調節療法相關(例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共同刺激劑等),且需要免疫抑制療法。任何具有白斑或甲狀腺功能障礙病史且已停止免疫抑制療法至少 6 個月的參與者除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