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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268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1-11-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隨機分配,對於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且腫瘤為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患者,曾接受過一線或二線全身性化療後使用Dato-DXd對照試驗主持人選用的化學治療之試驗 (TROPION-Breast01)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饒坤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建廷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且腫瘤為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患者

試驗目的

在曾接受一線或二線全身性化療的 HR 陽性、HER2 陰性,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乳癌的受試者中,針對 Dato-DXd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用之標準照護單一藥物化療(eribulin、capecitabine、vinorelbine 或 gemcitabine)的療效和安全性,尋求穩健且詳盡的了解。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datopotamab deruxtecan

劑型

048

劑量

100 mg/vial

評估指標

1. 在手術無法切除/轉移性疾病條件下,於曾接受一線或二線化療治療之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HR 陽性、HER2 陰性乳癌受試者中依據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所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證明 Dato DXd 相較於 ICC 的優越性。•PF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直到由 BICR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18 歲(在台灣為≥ 20 歲)。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2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 HR 陽性、HER2 陰性乳癌(依據 ASCO/CAP 準則,根據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即證實為 HR 陽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酮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 1%])和 HER2 陰性。若受試者在轉移性疾病後有多筆檢測結果,則將使用最新的當地檢測結果來確認是否符合資格(Allison et al 2020, Wolff et al 2018)。3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在接受內分泌療法治療後發生惡化且不適合使用内分泌療法控制腫瘤,且在手術無法切除/轉移性條件下曾接受一到二線先前標準治療的化療。受試者必須已在其最近一線化療中發生經證實的疾病惡化。註:如果基於任何原因,在使用 28 天內將化療藥物換成另一個同類藥物(即:將抗代謝物換成抗代謝物),則第一種藥物不計為一線。標靶藥物(例如 mTOR 抑制劑、PD-1/PDL1 抑制劑、PARP 抑制劑)、內分泌療法和 CDK4/6 抑制劑本身不計入先前化療的線數,但此類藥物結合轉移性化療的療程仍應歸類為一線化療。4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可以接受列為 ICC 的其中一種化療選項 (eribulin、capecitabine、vinorelbine、gemcitabine)。註:先前曾接受任何這些藥物的受試者,可以選擇本試驗中的另一種 ICC 化療。5ECOG PS 為 0 至 1,且在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6在基準期時有至少 1 處符合 RECIST 1.1 目標病灶標準且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可測量病灶,且在基準期可使用 CT 或 MRI 準確測量最長直徑≥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15 mm),並適合準確的重複測量。註:不允許僅有骨骼轉移的受試者。7先前接受過腫瘤脊髓壓迫治療,或有臨床上非活動性的腦部轉移,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劑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復,則可納入試驗。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8第一次給藥前 7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血紅素:≥ 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不允許輸注血小板。-總膽紅素: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 1.5 ×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則為≤ 3 × ULN。-ALT 和 AST:AST/ALT 為≤ 3 × ULN;然而,若是因肝臟轉移而升高,則允許≤ 5.0 × ULN。-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為≥ 30 mL/min(使用真實體重):女性:CrCL =體重 (kg) ×(140 - 年齡)× 0.85(mL/min)72 ×血清肌酸酐 (mg/dL)男性:CrCl =體重 (kg) ×(140 - 年齡)(mL/min)72 ×血清肌酸酐 (mg/dL)9在第一次給藥 28 天內,依據心臟超音波或 MUGA 測定的 LVEF ≥ 50%。10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定義為:-重大手術:≥ 3 週。-放射療法,包括對胸腔的緩解性放射療法:≥ 4 週(其他部位的緩解性放射療法則為≥ 2 週)。-包括荷爾蒙療法的抗癌治療:≥ 3 週(對於小分子標靶藥物:≥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 4 週,但核因子kappa-B 配體受體致活劑 (RANKL) 抑制劑(例如,用於治療骨轉移的 denosumab)除外。-免疫療法(非基於抗體的治療):≥ 2 週或5倍的藥物末端排除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11篩選時,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可提供 FFPE 腫瘤檢體(組織塊為最佳,或至少 20 片新鮮切下的組織玻片)。這些檢體可來自原發性病灶(手術切除或診斷時之檢體),或者來自轉移性病灶(骨骼除外)用於組織分析(包括但不限於潛在預測性生物標記的 IHC 染色,以及腫瘤突變分析)。提交進行分析的必要 FFPE 腫瘤檢體,應盡可能在接近診斷出轉移或手術無法切除疾病的時間點取得。若無法取得足量的FFPE 組織塊或至少 20 片組織玻片,受試者仍可能視為符合資格。在這樣的情況下,必須取得試驗團隊的核准讓受試者進入試驗。註:中國的檢體收集將遵循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准。12篩選時的最少平均餘命為 12 週。性別13男性或女性。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但,口服雌激素不在允許範圍內。生殖14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血清)結果為陰性15女性受試者必須為停經後至少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的失敗率的方法)。針對女性的避孕,請參見附錄G。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已在第1週期第1天前至少 3 個月開始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的至少 7 個月後(請參見附錄G之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在試驗進行中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至少 7 個月後,女性受試者必須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具生育能力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可僅使用保險套)。16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4 個月)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試驗期間與藥物清除期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可使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作為避孕方式。知情同意17如附錄A所述,有能力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18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年齡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18 歲(在台灣為≥ 20 歲)。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2手術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 HR 陽性、HER2 陰性乳癌(依據 ASCO/CAP 準則,根據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即證實為 HR 陽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黃體酮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 1%])和 HER2 陰性。若受試者在轉移性疾病後有多筆檢測結果,則將使用最新的當地檢測結果來確認是否符合資格(Allison et al 2020, Wolff et al 2018)。3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在接受內分泌療法治療後發生惡化且不適合使用内分泌療法控制腫瘤,且在手術無法切除/轉移性條件下曾接受一到二線先前標準治療的化療。受試者必須已在其最近一線化療中發生經證實的疾病惡化。註:如果基於任何原因,在使用 28 天內將化療藥物換成另一個同類藥物(即:將抗代謝物換成抗代謝物),則第一種藥物不計為一線。標靶藥物(例如 mTOR 抑制劑、PD-1/PDL1 抑制劑、PARP 抑制劑)、內分泌療法和 CDK4/6 抑制劑本身不計入先前化療的線數,但此類藥物結合轉移性化療的療程仍應歸類為一線化療。4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可以接受列為 ICC 的其中一種化療選項 (eribulin、capecitabine、vinorelbine、gemcitabine)。註:先前曾接受任何這些藥物的受試者,可以選擇本試驗中的另一種 ICC 化療。5ECOG PS 為 0 至 1,且在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6在基準期時有至少 1 處符合 RECIST 1.1 目標病灶標準且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可測量病灶,且在基準期可使用 CT 或 MRI 準確測量最長直徑≥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15 mm),並適合準確的重複測量。註:不允許僅有骨骼轉移的受試者。7先前接受過腫瘤脊髓壓迫治療,或有臨床上非活動性的腦部轉移,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劑治療的受試者,若已自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恢復,則可納入試驗。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納入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8第一次給藥前 7 天內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血紅素:≥ 9.0 g/dL。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接受紅血球/血漿輸注。-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不允許在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篩選評估前 1 週內不允許輸注血小板。-總膽紅素:基準期時,若無肝轉移,≤ 1.5 × ULN;或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臟轉移,則為≤ 3 × ULN。-ALT 和 AST:AST/ALT 為≤ 3 × ULN;然而,若是因肝臟轉移而升高,則允許≤ 5.0 × ULN。-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為≥ 30 mL/min(使用真實體重):女性:CrCL =體重 (kg) ×(140 - 年齡)× 0.85(mL/min)72 ×血清肌酸酐 (mg/dL)男性:CrCl =體重 (kg) ×(140 - 年齡)(mL/min)72 ×血清肌酸酐 (mg/dL)9在第一次給藥 28 天內,依據心臟超音波或 MUGA 測定的 LVEF ≥ 50%。10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定義為:-重大手術:≥ 3 週。-放射療法,包括對胸腔的緩解性放射療法:≥ 4 週(其他部位的緩解性放射療法則為≥ 2 週)。-包括荷爾蒙療法的抗癌治療:≥ 3 週(對於小分子標靶藥物:≥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以抗體為主的抗癌療法:≥ 4 週,但核因子kappa-B 配體受體致活劑 (RANKL) 抑制劑(例如,用於治療骨轉移的 denosumab)除外。-免疫療法(非基於抗體的治療):≥ 2 週或5倍的藥物末端排除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 14 天。11篩選時,所有受試者均必須可提供 FFPE 腫瘤檢體(組織塊為最佳,或至少 20 片新鮮切下的組織玻片)。這些檢體可來自原發性病灶(手術切除或診斷時之檢體),或者來自轉移性病灶(骨骼除外)用於組織分析(包括但不限於潛在預測性生物標記的 IHC 染色,以及腫瘤突變分析)。提交進行分析的必要 FFPE 腫瘤檢體,應盡可能在接近診斷出轉移或手術無法切除疾病的時間點取得。若無法取得足量的FFPE 組織塊或至少 20 片組織玻片,受試者仍可能視為符合資格。在這樣的情況下,必須取得試驗團隊的核准讓受試者進入試驗。註:中國的檢體收集將遵循當地主管機關的核准。12篩選時的最少平均餘命為 12 週。性別13男性或女性。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但,口服雌激素不在允許範圍內。生殖14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血清)結果為陰性15女性受試者必須為停經後至少 1 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的失敗率的方法)。針對女性的避孕,請參見附錄G。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已在第1週期第1天前至少 3 個月開始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的至少 7 個月後(請參見附錄G之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在試驗進行中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至少 7 個月後,女性受試者必須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具生育能力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可僅使用保險套)。16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4 個月)為止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試驗期間與藥物清除期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可使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作為避孕方式。知情同意17如附錄A所述,有能力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18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納入ˋ40 人

  • 全球人數

    納入7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