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67R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1-10-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終止收納6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一項以前導輔助性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 單一療法或 T-DXd 後續使用 THP 相較 ddAC-THP 用於罹患高風險 HER2 陽性的早期乳癌受試者之第三期開放性試驗 (DESTINY-Breast11)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高風險(T stage ≥ T3、淋巴結陽性或發炎性) HER2 陽性早期乳癌
試驗目的
確認 T-DXd 單一療法或 T-DXd 後續使用 THP 相較於 ddDAC-THP 使用於高風險 HER2 陽性早期乳癌受試者中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Trastuzumab deruxtecan
劑型
243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pCR (ypT0/Tis ypN0):在 HER2 陽性 EBC 受試者中,使用中央評估的 pCR (ypT0/Tis ypN0) 評估以證明單獨接受前導輔助性 T-DXd 或接續使用 THP 相較於 ddAC-THP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台灣為 ≥ 20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組織學檢查證實為 HER2 陽性早期乳癌 (EBC) 受試者,且具有以下條件:
(a)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 美國病理學會 (ASCO-CAP) 指引(參見附錄 N)由當地評估腫瘤檢體為 HER2 陽性(IHC 3+ 或原位雜合法陽性 [ISH+]),並以前瞻性方式由中央確認為 HER2 陽性。
(b)單灶性及多灶性腫瘤(在原發腫瘤的相同象限內有 > 1 個腫瘤)必須採集 1 個病灶檢體且經中央確認為 HER2 陽性。
(c)多中心性腫瘤(多個腫瘤在乳房的 > 1 個象限中同時發生)必須自每個涉及象限中各採集 1 個病灶檢體,且經中央確認為 HER2 陽性。所有檢測的象限必須經中央確認為 HER2 陽性。
(d)依據 ASCO-CAP 指引由當地評估證實腫瘤為 HR 陽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助孕酮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 1%])或 HR 陰性(ER 和 PgR 陰性)(Allison 等人 2020)。
(e)臨床表現分期(根據乳房攝影或乳房核磁共振造影 [MRI] 評估):T0-4(包括發炎性乳癌)、N1-3、M0 或 ≥ T3、N0、M0,由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分期系統第 8 版判定(Hortobagyi et al 2017)。
(f)適用時,經細針抽吸或粗針切片檢查確認病理學上患有淋巴結侵犯之惡性腫瘤。
3必須有充足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的腫瘤組織檢體,供中央實驗室評估 HER2 之用(取自留存的診斷用切片或新取得的切片)。必須提供至少 2 個核心 FFPE 組織塊(有關基準期腫瘤檢體要求的其他詳細資料,請參見第 8.6.1 節)。
4隨機分配時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5篩選期間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6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生殖
7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8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後、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 的失敗率)。針對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請參見附錄 G。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從篩選時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或如前導輔助性治療後接受的標準照護 (SOC) 治療之當地處方資訊所規定(請參見附錄 G 以瞭解高度有效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或如前導輔助性治療後接受的 SOC 治療之當地處方資訊所規定之時間內,必須避免捐贈卵子和哺餵母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
9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6 個月內為止,或如前導輔助性治療後接受的 SOC 治療之當地處方資訊所規定之時間內,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 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試驗期間(或如前導輔助性治療後接受的 SOC 治療之當地處方資訊所規定之時間內)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
知情同意
10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台灣為 ≥ 20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組織學檢查證實為 HER2 陽性早期乳癌 (EBC) 受試者,且具有以下條件:
(a)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 美國病理學會 (ASCO-CAP) 指引(參見附錄 N)由當地評估腫瘤檢體為 HER2 陽性(IHC 3+ 或原位雜合法陽性 [ISH+]),並以前瞻性方式由中央確認為 HER2 陽性。
(b)單灶性及多灶性腫瘤(在原發腫瘤的相同象限內有 > 1 個腫瘤)必須採集 1 個病灶檢體且經中央確認為 HER2 陽性。
(c)多中心性腫瘤(多個腫瘤在乳房的 > 1 個象限中同時發生)必須自每個涉及象限中各採集 1 個病灶檢體,且經中央確認為 HER2 陽性。所有檢測的象限必須經中央確認為 HER2 陽性。
(d)依據 ASCO-CAP 指引由當地評估證實腫瘤為 HR 陽性(雌激素受體 [ER] 和/或助孕酮受體 [PgR] 陽性 [ER 或 PgR ≥ 1%])或 HR 陰性(ER 和 PgR 陰性)(Allison 等人 2020)。
(e)臨床表現分期(根據乳房攝影或乳房核磁共振造影 [MRI] 評估):T0-4(包括發炎性乳癌)、N1-3、M0 或 ≥ T3、N0、M0,由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分期系統第 8 版判定(Hortobagyi et al 2017)。
(f)適用時,經細針抽吸或粗針切片檢查確認病理學上患有淋巴結侵犯之惡性腫瘤。
3必須有充足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的腫瘤組織檢體,供中央實驗室評估 HER2 之用(取自留存的診斷用切片或新取得的切片)。必須提供至少 2 個核心 FFPE 組織塊(有關基準期腫瘤檢體要求的其他詳細資料,請參見第 8.6.1 節)。
4隨機分配時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5篩選期間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6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生殖
7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8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後、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 的失敗率)。針對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女性,請參見附錄 G。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從篩選時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或如前導輔助性治療後接受的標準照護 (SOC) 治療之當地處方資訊所規定(請參見附錄 G 以瞭解高度有效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或如前導輔助性治療後接受的 SOC 治療之當地處方資訊所規定之時間內,必須避免捐贈卵子和哺餵母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
9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6 個月內為止,或如前導輔助性治療後接受的 SOC 治療之當地處方資訊所規定之時間內,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 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試驗期間(或如前導輔助性治療後接受的 SOC 治療之當地處方資訊所規定之時間內)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
知情同意
10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曾有侵入性乳癌病史。
2第 IV 期乳癌,由 AJCC 分期系統第 8 版判定(Hortobagyi et al 2017)。
3過去 3 年內曾患有任何原發性惡性腫瘤,但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已治癒的原位疾病除外。
註:這包括目前的第二個乳房原發性惡性腫瘤(即雙側乳癌)。
4有乳管原位癌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DCIS) 病史,但僅在目前診斷前 > 5 年時曾接受過乳房切除術的受試者除外。
5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未受控制的高血壓、腎臟移植和活動性出血疾病、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6患有控制不佳的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 (IV) 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
7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目前為活動性 B 型肝炎感染,或者有 B 型肝炎感染病史且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陽性或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呈陽性者則不符合資格。
8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或已知 HIV 或活動性結核病感染檢測結果呈陽性(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9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的受試者,或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至 IV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近期(< 6 個月)曾發生心血管事件(包括中風)。若篩選時受試者的肌鈣蛋白濃度高於 ULN(依據廠商定義),且未發生任何心肌相關症狀,則受試者應在納入前諮詢心臟科醫師以排除心肌梗塞。
10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a)自篩選時進行的三重複 ECG 中取得之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平均值為 > 470 ms(女性)或 > 450 ms(男性)。
(b)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的藥物。
(c)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11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心搏過速)(CTCAE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心跳過速。與試驗醫師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12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3肺部標準:
(a)肺部特定的間發性臨床上顯著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病(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b)篩選時患有任何經證實或懷疑有肺部侵犯的任何自體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Sjogren 氏症、類肉瘤病等)。應針對納入試驗中的受試者,將疾病的詳細資料記錄於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 中。
(c)曾接受肺切除術。
先前/併用療法
14先前曾接受過治療乳癌的全身性療法。
15曾為了治療任何惡性腫瘤而接受過 anthracycline 類、cyclophosphamide 或 taxane 類藥物。如果 cyclophosphamide 為治療非癌症的疾病,且最後一劑在目前診斷前 > 6個月,則可被允許。
16不符合使用對照組中的任何藥物(anthracycline、cyclophosphamide、taxane、trastuzumab、pertuzumab)之資格:依據這些藥物的當地處方資訊而對其有禁忌症的受試者無法納入本試驗。
17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註:受試者若被納入,則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8先前曾暴露於 chloroquine / hydroxychloroquine ≥ 14 天,且在隨機分配前未經過充分的治療清除期。
19併用任何抗癌治療。允許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20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1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22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3已知對試驗治療或任何試驗治療賦形劑或其他單株抗體過敏之受試者。
診斷評估
24開始前導輔助性療法前,曾進行前哨淋巴結切片術或腋下淋巴結廓清術。
其他排除條件
25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6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7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1曾有侵入性乳癌病史。
2第 IV 期乳癌,由 AJCC 分期系統第 8 版判定(Hortobagyi et al 2017)。
3過去 3 年內曾患有任何原發性惡性腫瘤,但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已治癒的原位疾病除外。
註:這包括目前的第二個乳房原發性惡性腫瘤(即雙側乳癌)。
4有乳管原位癌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DCIS) 病史,但僅在目前診斷前 > 5 年時曾接受過乳房切除術的受試者除外。
5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持續或活動性感染、未受控制的高血壓、腎臟移植和活動性出血疾病、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6患有控制不佳的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 (IV) 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
7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目前為活動性 B 型肝炎感染,或者有 B 型肝炎感染病史且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陽性或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呈陽性者則不符合資格。
8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或已知 HIV 或活動性結核病感染檢測結果呈陽性(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9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的受試者,或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至 IV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近期(< 6 個月)曾發生心血管事件(包括中風)。若篩選時受試者的肌鈣蛋白濃度高於 ULN(依據廠商定義),且未發生任何心肌相關症狀,則受試者應在納入前諮詢心臟科醫師以排除心肌梗塞。
10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a)自篩選時進行的三重複 ECG 中取得之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平均值為 > 470 ms(女性)或 > 450 ms(男性)。
(b)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的藥物。
(c)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11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心搏過速)(CTCAE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心跳過速。與試驗醫師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12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13肺部標準:
(a)肺部特定的間發性臨床上顯著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病(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b)篩選時患有任何經證實或懷疑有肺部侵犯的任何自體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Sjogren 氏症、類肉瘤病等)。應針對納入試驗中的受試者,將疾病的詳細資料記錄於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 中。
(c)曾接受肺切除術。
先前/併用療法
14先前曾接受過治療乳癌的全身性療法。
15曾為了治療任何惡性腫瘤而接受過 anthracycline 類、cyclophosphamide 或 taxane 類藥物。如果 cyclophosphamide 為治療非癌症的疾病,且最後一劑在目前診斷前 > 6個月,則可被允許。
16不符合使用對照組中的任何藥物(anthracycline、cyclophosphamide、taxane、trastuzumab、pertuzumab)之資格:依據這些藥物的當地處方資訊而對其有禁忌症的受試者無法納入本試驗。
17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註:受試者若被納入,則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8先前曾暴露於 chloroquine / hydroxychloroquine ≥ 14 天,且在隨機分配前未經過充分的治療清除期。
19併用任何抗癌治療。允許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20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1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22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3已知對試驗治療或任何試驗治療賦形劑或其他單株抗體過敏之受試者。
診斷評估
24開始前導輔助性療法前,曾進行前哨淋巴結切片術或腋下淋巴結廓清術。
其他排除條件
25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6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7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1 人
-
全球人數
9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