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G-S-2525-0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
2021-03-01 - 2023-03-31
Phase II
召募中1
MG-S-2525對於特發性肺纖維化病患的安全性與療效性評估之前導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碩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信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9/23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聯絡人
- -
適應症
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特發性肺纖維化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 MG-S-2525 於特發性肺纖維化患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評估血漿中涎液化糖鏈抗 ( Krebs von den Lungen 6, KL-6)、介白素-8 (interleukin-8, IL-8), 骨膜素 (Periostin), 第一型膠原蛋白代謝物 (C1M) 及第三型膠原蛋白代謝物 (C3M)之變化。
次要目的:
評估服用MG-S-2525藥物4週後,用力肺活量(FVC)的變化。
評估服用MG-S-2525藥物4週後,六分鐘行走測試(6-minute walk distance)的變化。
評估服用MG-S-2525藥物4週後,休息狀態血氧飽和度 (SpO2)的變化。
評估服用MG-S-2525藥物4週後,運動 (6 MWD)過程中 (SpO2)的變化
藥品名稱
MG-S-2525
主成份
HL0
劑型
capsule
劑量
200
評估指標
1. 安全性及耐受性
1.1. 不管跟試驗藥品有無關係,嚴重不良事件(SAE)以及治療期間出現的不良事件(AE)。
1.2. 生命徵象的變化,收縮壓及舒張壓、心跳、呼吸頻率、體溫及體重。
1.3. 心電圖檢驗值變化
1.4. 不正常的實驗室數值
2. 療效性評估
2.1.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血漿中KL-6, IL-8, periostin之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1.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血漿中Procollagen III, Hydroxyproline之變化
2. 肺功能評估
2.1.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用力肺活量(FVC)的變化
3. 六分鐘行走測試
3.1.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六分鐘行走測試(Six minute walking distance)的平均值變化。
4. 血氧飽和度測試
4.1.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休息狀態SpO2的平均值變化。
4.2.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運動 (6 MWD)過程中SpO2的變化
1.1. 不管跟試驗藥品有無關係,嚴重不良事件(SAE)以及治療期間出現的不良事件(AE)。
1.2. 生命徵象的變化,收縮壓及舒張壓、心跳、呼吸頻率、體溫及體重。
1.3. 心電圖檢驗值變化
1.4. 不正常的實驗室數值
2. 療效性評估
2.1.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血漿中KL-6, IL-8, periostin之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1.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血漿中Procollagen III, Hydroxyproline之變化
2. 肺功能評估
2.1.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用力肺活量(FVC)的變化
3. 六分鐘行走測試
3.1.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六分鐘行走測試(Six minute walking distance)的平均值變化。
4. 血氧飽和度測試
4.1.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休息狀態SpO2的平均值變化。
4.2. 從基準訪視起至服藥後4週,運動 (6 MWD)過程中SpO2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受試者的年齡≧20歲, ≦80歲。
2.藉由美國胸腔科學會/歐洲呼吸學會/日本呼吸學會/拉丁美洲胸腔科協會對於特發性肺纖維化2018年的臨床治療指引,以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判斷為特發性肺纖維化(IPF)之受試者
3.篩選時的用力肺活量為預測值百分比(FVC)≧45%
4.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後第一秒用力呼氣量/用力肺活量 (FEV1/FVC)比率≧0.70
5.接受試驗藥物開始前四週內無重大創傷或手術,或沒有預期在試驗期間執行重大手術。
6.若受試者服用肺部慢性疾病的藥物(如 比樂舒活Pirfenidone, 抑肺纖Nintedanib等),在開始進行試驗藥物前須服用30天以上且達到穩定和最佳劑量。服用比樂舒活錠Pirfenidone或抑肺纖Nintedanib須用藥至少90天且在開始投與試驗藥物前至少30天達到穩定和最佳劑量。
7.受試者的預期壽命為6個月以上。
8.受試者的腎絲球過濾率(GFR)≧30毫升/分鐘。
9.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主持人指示試驗回診時間表及其他試驗計畫書規定。
10.受試者可自行以口進食與服藥。
11.受試者能了解且配合臨床試驗計畫書中所規劃的治療規定、流程以及限制,並簽屬本受試者同意書。
12.女性受試者則為必須未懷孕及沒有要哺乳的女性,並且必須手術不孕(例如:輸卵管阻塞、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從篩選到研究完成,包含最後一次服藥後6個月,使用兩種以上的避孕方法來達到高效避孕(例如:殺精劑、保險套、口服避孕藥、長效植入激素,注射激素,陰道環或子宮內避孕器),或是停經後女性(停經12個月以上)。停經狀況將會在篩選訪視檢測FSH濃度(≧40 IU/mL)確認。
13.女性受試者在篩選以及首次投藥當天在懷孕測試結果必須是陰性,並願意在整個研究過程中進行其他懷孕測試(如需要)
14.男性受試者必須是手術不孕(輸精管切除術後大於30天並且沒有具有活性精子)、禁慾、或者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受試者及其伴侶必須是手術不孕的(例如:輸卵管阻塞、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從篩查到研究完成(包括最後一次服用MG-S-2525後的6個月)內使用兩種以上的避孕方法來達到高效避孕(例如:殺精劑、保險套、口服避孕藥、長效植入激素,注射激素,陰道環或子宮內避孕器)。男性的伴侶若為停經後的女性也有參加資格。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篩選到進行最後一次MG-S-2525給藥後的6個月內不得捐獻精子。
15.受試者無已知或懷疑可能對本試驗中的任何藥物過敏[HL0或任何組成藥品的成分]。
排除條件:
1.受試者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將依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標準判定)。
2.受試者在開始投藥前的30天內,有肺部疾病惡化(含IPF急性惡化)或呼吸系統感染(包括上呼吸道)的徵狀。
3.受試者在開始投藥前的12週內肺部疾病已逐漸康復。
4.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若有干擾試驗指標評估的狀況或有其他疾病(周邊血管疾病、骨骼肌肉疾病、病態性肥胖症)可能會限制受試者的行動(除肺動脈高壓)。
5.診斷出其他嚴重的呼吸系統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結核病,結節病,曲霉病或囊性纖維化)
6.肺氣腫程度超過肺部纖維化程度。
7.受試者在開始投藥前90天內有發生過急性肺部血栓栓塞。
8.病情不穩的心臟相關疾病。
9.病情不穩的糖尿病或高血壓。
10.受試者被確診罹患除了標準預防措施外,會經由空氣傳播、飛沫或接觸之傳染病(例:結核病)。
11.無法簽屬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12.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執行程序。
13.受試者在過去4週內曾參與其他試驗案。
14.受試者在篩選前 4 週內和篩選期間,或在試驗期間4週內接受過較高劑量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 10 mg/day of prednisone or equivalent)。
15.在進入本試驗前,過去三年內具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含診斷為已根治或緩解超過一年的皮膚癌及原位癌。
16.在篩選前4週內和篩選期間,或在試驗期間計畫使用以下任何一種藥物: 口服類固醇 (> 10 mg/day of prednisone or equivalent), 免疫抑制劑或細胞毒殺性藥物 (包含但不限於 chlorambucil, azathioprine, cyclophosphamide, methotrexate, cyclosporine A, tacrolimus, everolimus, sirolimus), 肺動脈高壓的血管擴張藥治療 (如 bosentan), 抗纖維化藥物 (包含但不限於 D penicillamine, colchicine, tumor necrosis factor α blockers, imatinib and interferon γ,不包含nintedanib和perfenidone), 慢性使用N-acetylcysteine (> 600 mg/day)治療IPF, 細胞激素調節劑 (包含但不限於 etanercept, adalimumab, efalizumab, infliximab, golimumab, certolizumab)
17.其他任何共併症嚴重限制受試者預期壽命。
18.符合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驗標準的受試者: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SGOT) > 3.0 X 正常值上限 (ULN)
-丙胺酸轉胺(ALT/SGPT) > 3.0 X 正常值上限 (ULN)
-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19.受試者預期在接下來篩選訪視的6月內會接受肺臟移植手術。
20.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使用試驗藥物會有額外的風險。
21.女性受試者正處於懷孕、哺乳或有生育計劃。
22.根據試驗主持人研判受試者任何具臨床重要性的疾病或共病症,可能會使受試者因為參與本試驗而遭到危險,或者患有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疾病。
23.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陽性HIV 第一型/第二型 抗體
1.受試者的年齡≧20歲, ≦80歲。
2.藉由美國胸腔科學會/歐洲呼吸學會/日本呼吸學會/拉丁美洲胸腔科協會對於特發性肺纖維化2018年的臨床治療指引,以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判斷為特發性肺纖維化(IPF)之受試者
3.篩選時的用力肺活量為預測值百分比(FVC)≧45%
4.吸入支氣管擴張劑後第一秒用力呼氣量/用力肺活量 (FEV1/FVC)比率≧0.70
5.接受試驗藥物開始前四週內無重大創傷或手術,或沒有預期在試驗期間執行重大手術。
6.若受試者服用肺部慢性疾病的藥物(如 比樂舒活Pirfenidone, 抑肺纖Nintedanib等),在開始進行試驗藥物前須服用30天以上且達到穩定和最佳劑量。服用比樂舒活錠Pirfenidone或抑肺纖Nintedanib須用藥至少90天且在開始投與試驗藥物前至少30天達到穩定和最佳劑量。
7.受試者的預期壽命為6個月以上。
8.受試者的腎絲球過濾率(GFR)≧30毫升/分鐘。
9.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主持人指示試驗回診時間表及其他試驗計畫書規定。
10.受試者可自行以口進食與服藥。
11.受試者能了解且配合臨床試驗計畫書中所規劃的治療規定、流程以及限制,並簽屬本受試者同意書。
12.女性受試者則為必須未懷孕及沒有要哺乳的女性,並且必須手術不孕(例如:輸卵管阻塞、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從篩選到研究完成,包含最後一次服藥後6個月,使用兩種以上的避孕方法來達到高效避孕(例如:殺精劑、保險套、口服避孕藥、長效植入激素,注射激素,陰道環或子宮內避孕器),或是停經後女性(停經12個月以上)。停經狀況將會在篩選訪視檢測FSH濃度(≧40 IU/mL)確認。
13.女性受試者在篩選以及首次投藥當天在懷孕測試結果必須是陰性,並願意在整個研究過程中進行其他懷孕測試(如需要)
14.男性受試者必須是手術不孕(輸精管切除術後大於30天並且沒有具有活性精子)、禁慾、或者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受試者及其伴侶必須是手術不孕的(例如:輸卵管阻塞、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從篩查到研究完成(包括最後一次服用MG-S-2525後的6個月)內使用兩種以上的避孕方法來達到高效避孕(例如:殺精劑、保險套、口服避孕藥、長效植入激素,注射激素,陰道環或子宮內避孕器)。男性的伴侶若為停經後的女性也有參加資格。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篩選到進行最後一次MG-S-2525給藥後的6個月內不得捐獻精子。
15.受試者無已知或懷疑可能對本試驗中的任何藥物過敏[HL0或任何組成藥品的成分]。
排除條件:
1.受試者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將依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標準判定)。
2.受試者在開始投藥前的30天內,有肺部疾病惡化(含IPF急性惡化)或呼吸系統感染(包括上呼吸道)的徵狀。
3.受試者在開始投藥前的12週內肺部疾病已逐漸康復。
4.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若有干擾試驗指標評估的狀況或有其他疾病(周邊血管疾病、骨骼肌肉疾病、病態性肥胖症)可能會限制受試者的行動(除肺動脈高壓)。
5.診斷出其他嚴重的呼吸系統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結核病,結節病,曲霉病或囊性纖維化)
6.肺氣腫程度超過肺部纖維化程度。
7.受試者在開始投藥前90天內有發生過急性肺部血栓栓塞。
8.病情不穩的心臟相關疾病。
9.病情不穩的糖尿病或高血壓。
10.受試者被確診罹患除了標準預防措施外,會經由空氣傳播、飛沫或接觸之傳染病(例:結核病)。
11.無法簽屬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12.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執行程序。
13.受試者在過去4週內曾參與其他試驗案。
14.受試者在篩選前 4 週內和篩選期間,或在試驗期間4週內接受過較高劑量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 10 mg/day of prednisone or equivalent)。
15.在進入本試驗前,過去三年內具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含診斷為已根治或緩解超過一年的皮膚癌及原位癌。
16.在篩選前4週內和篩選期間,或在試驗期間計畫使用以下任何一種藥物: 口服類固醇 (> 10 mg/day of prednisone or equivalent), 免疫抑制劑或細胞毒殺性藥物 (包含但不限於 chlorambucil, azathioprine, cyclophosphamide, methotrexate, cyclosporine A, tacrolimus, everolimus, sirolimus), 肺動脈高壓的血管擴張藥治療 (如 bosentan), 抗纖維化藥物 (包含但不限於 D penicillamine, colchicine, tumor necrosis factor α blockers, imatinib and interferon γ,不包含nintedanib和perfenidone), 慢性使用N-acetylcysteine (> 600 mg/day)治療IPF, 細胞激素調節劑 (包含但不限於 etanercept, adalimumab, efalizumab, infliximab, golimumab, certolizumab)
17.其他任何共併症嚴重限制受試者預期壽命。
18.符合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驗標準的受試者: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SGOT) > 3.0 X 正常值上限 (ULN)
-丙胺酸轉胺(ALT/SGPT) > 3.0 X 正常值上限 (ULN)
-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19.受試者預期在接下來篩選訪視的6月內會接受肺臟移植手術。
20.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使用試驗藥物會有額外的風險。
21.女性受試者正處於懷孕、哺乳或有生育計劃。
22.根據試驗主持人研判受試者任何具臨床重要性的疾病或共病症,可能會使受試者因為參與本試驗而遭到危險,或者患有可能對試驗結果產生影響的疾病。
23.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陽性HIV 第一型/第二型 抗體
主要排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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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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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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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