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9628
試驗執行中
2021-12-31 - 2025-10-01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C90.00
多發性骨髓瘤,未達到緩解
ICD-10C90.02
多發性骨髓瘤,復發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203.00
多發性骨髓瘤,未提及緩解
一項第2期、隨機分配、平行分組、開放性試驗,針對復發性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受試者,探討單一藥劑Belantamab Mafodotin (GSK2857916)各種給藥療法的安全性、療效及藥動學(DREAM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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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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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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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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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性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
試驗目的
Belantamab mafodotin已業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及歐洲藥物管理局核准上市並於臨床上證實,針對先前接受至少4種療法(包括抗CD38單株抗體、蛋白酶體抑制劑和免疫調節劑)的復發性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RRMM)受試者有療效,核准劑量為2.5 mg/kg、每3週一次(Q3W)以靜脈輸注,可持續治療到疾病惡化(PD)或出現無法承受的毒性為止。雖然belantamab mafodotin已在此族群中證實療效,但眼睛毒性如角膜表皮變化,視力改變等在先前研究中均有發現.在本試驗中將探討單一藥劑belantamab mafodotin的替代給藥療法,以判斷修改belantamab mafodotin劑量、給藥時程或修改兩者是否能達到更好的整體效益/風險概況。除了探討替代給藥時程以減輕眼睛毒性的風險之外(試驗組A至D),本試驗也將評估使用眼睛症狀(使用眼表疾病指數[OSDI]評估的病患自述症狀)和視力檢查(Snellen視力表或同等檢查表)以作出調整劑量的決定,以及由眼科醫師進行定期眼睛檢查評估受試者安全性及療效的潛在影響(試驗組E)。
本試驗的目的為探討復發性/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受試者以較低劑量之單一藥物belantamab mafodotin作為替代給藥療法,比較核准的給藥方案,是否能改善效益/風險概況(即能夠降低眼睛事件的風險而不使療效出現具臨床意義的減弱)。試驗詳情包括:
o試驗期間:約28 個月
o治療期間:直到發生disease progression 、無法承受的毒性,或死亡為止
回診頻率:Q3W
本試驗分成5個試驗組:試驗組A,對照組(2.5 mg/kg Q3W);試驗組B至D,3組接受替代給藥;以及試驗組E,第五個探索性試驗組,評估1.9 mg/kg每6週一次(Q6W)給藥的可行性,並根據眼睛症狀和視力評估調整劑量。所有加入的試驗機構均參與試驗組A至D;試驗機構可依其意向和能力選擇參與試驗組E。所有試驗組中的受試者將以Q3W接受眼科檢查和監測。 所有眼科檢查將由合格的眼科醫師進行。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Belantamab Mafodotin(GSK2857916) for injection
劑型
048
劑量
100mg/vial
評估指標
根據KVA量表,分級≥2之眼睛AE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ICF)時必須年滿18歲以上(或試驗執行地區的有權同意年齡;請見第10.7節)。
受試者種類和疾病特徵
2.受試者透過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測量表判定為0至2分(請見第10.8節)。
3.受試者依IMWG標準[Rajkumar,2016]定義具有組織病理學或細胞學上確診為MM,並且
a.已接受過幹細胞移植或確定不符合移植資格,並且
b.先前已接受至少3線抗MM療法失敗,包括單獨或合併使用抗CD38抗體(如:daratumumab),且對免疫調節劑(如:lenalidomide、pomalidomide)和蛋白酶體抑制劑(如:bortezomib、ixazomib、carfilzomib)治療失敗。
註:多發性骨髓瘤先前治療線數判定指引請見10.3。
註:難治性骨髓瘤定義為疾病對主要或挽救性治療無反應,或在最後一次治療後60天內惡化。無反應疾病定義為在治療期間未能達到最小反應,或發展成PD [Rajkumar,2011]。
4.受試者具有可測量病灶,且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a.血清M-蛋白≥ 0.5 g/dL (≥ 5 g/L),或
b.尿液M-蛋白≥ 200 mg/24 h,或
c.血清游離型輕鏈(FLC)分析:相關FLC濃度≥ 5 mg/dL (≥ 50 mg/L)以及血清FLC比值異常 (< 0.26或> 1.65),或
d.、具有≥ 1處可測量病灶且單顆直徑≥ 2 cm的未受照射漿細胞瘤
5.曾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的受試者有資格參與試驗,前提是符合下列資格標準:
a.移植日距納入試驗日> 100天,並且
b.受試者無活動性感染,並且
c.受試者符合本計劃書中所列的其餘資格標準。
6.納入時,先前所有治療相關毒性(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嚴重度評估量表[NCI-CTCAE]第5.0版定義)必須等級≤1,除掉髮和等級2周邊神經病變外。
7.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至少6個月。
性行為和避孕/保險措施規定
8.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關於參與臨床試驗的避孕方法之法規。
a.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哺乳中,且符合下列至少一種狀況,即符合參與資格:
•並非為第10.9節中定義的具生育能力女性(WOCBP),或
•是WOCBP並使用高效(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最好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治療後至少4個月內,使用一種使用者低依賴性的方法(如第10.9節中所述),並同意於此期間不以生殖為目的捐贈卵子(卵、卵細胞)。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與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相關的有效性。
WOCBP必須在試驗藥物治療第一劑(第1週期第1天)前72小時內測得高靈敏性血清懷孕檢查(依當地法規要求)的陰性結果(請見第8.2.7節)。
第8.2.7節和活動時程表(SoA)(請見第1.3節)中提供試驗治療期間和之後進行額外妊娠測試要求。
試驗主持人負責審查醫療病史、經期史和近期性行為,以降低早期未被發現懷孕女性納入的風險。
b.男性受試者
關於參與臨床試驗者應使用之避孕方法,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從試驗治療第一劑直到最後一劑後6個月(讓任何變異精子得以清除)為止遵守下列條件,即符合參與資格:
•不捐贈精子,並且:
- 避免與異性性交作為其偏好且習慣之生活方式(長期且持續的禁欲)並同意維持禁慾,或
- 必須同意使用以下之避孕/保險措施:即使已成功進行輸精管切除術,與WOCBP (包括懷孕女性)性交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同時女性伴侶額外使用一種失敗率< 1%/年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如第10.9節中所述。
知情同意
9.受試者能夠簽署第10.10節中所述知情同意書,其中包括遵守ICF及本計劃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
10.受試者需符合第10.7節中所述的國家特定納入標準(如適用)。
年齡
1.受試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ICF)時必須年滿18歲以上(或試驗執行地區的有權同意年齡;請見第10.7節)。
受試者種類和疾病特徵
2.受試者透過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測量表判定為0至2分(請見第10.8節)。
3.受試者依IMWG標準[Rajkumar,2016]定義具有組織病理學或細胞學上確診為MM,並且
a.已接受過幹細胞移植或確定不符合移植資格,並且
b.先前已接受至少3線抗MM療法失敗,包括單獨或合併使用抗CD38抗體(如:daratumumab),且對免疫調節劑(如:lenalidomide、pomalidomide)和蛋白酶體抑制劑(如:bortezomib、ixazomib、carfilzomib)治療失敗。
註:多發性骨髓瘤先前治療線數判定指引請見10.3。
註:難治性骨髓瘤定義為疾病對主要或挽救性治療無反應,或在最後一次治療後60天內惡化。無反應疾病定義為在治療期間未能達到最小反應,或發展成PD [Rajkumar,2011]。
4.受試者具有可測量病灶,且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a.血清M-蛋白≥ 0.5 g/dL (≥ 5 g/L),或
b.尿液M-蛋白≥ 200 mg/24 h,或
c.血清游離型輕鏈(FLC)分析:相關FLC濃度≥ 5 mg/dL (≥ 50 mg/L)以及血清FLC比值異常 (< 0.26或> 1.65),或
d.、具有≥ 1處可測量病灶且單顆直徑≥ 2 cm的未受照射漿細胞瘤
5.曾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的受試者有資格參與試驗,前提是符合下列資格標準:
a.移植日距納入試驗日> 100天,並且
b.受試者無活動性感染,並且
c.受試者符合本計劃書中所列的其餘資格標準。
6.納入時,先前所有治療相關毒性(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嚴重度評估量表[NCI-CTCAE]第5.0版定義)必須等級≤1,除掉髮和等級2周邊神經病變外。
7.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壽命至少6個月。
性行為和避孕/保險措施規定
8.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關於參與臨床試驗的避孕方法之法規。
a.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哺乳中,且符合下列至少一種狀況,即符合參與資格:
•並非為第10.9節中定義的具生育能力女性(WOCBP),或
•是WOCBP並使用高效(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最好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治療後至少4個月內,使用一種使用者低依賴性的方法(如第10.9節中所述),並同意於此期間不以生殖為目的捐贈卵子(卵、卵細胞)。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與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相關的有效性。
WOCBP必須在試驗藥物治療第一劑(第1週期第1天)前72小時內測得高靈敏性血清懷孕檢查(依當地法規要求)的陰性結果(請見第8.2.7節)。
第8.2.7節和活動時程表(SoA)(請見第1.3節)中提供試驗治療期間和之後進行額外妊娠測試要求。
試驗主持人負責審查醫療病史、經期史和近期性行為,以降低早期未被發現懷孕女性納入的風險。
b.男性受試者
關於參與臨床試驗者應使用之避孕方法,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從試驗治療第一劑直到最後一劑後6個月(讓任何變異精子得以清除)為止遵守下列條件,即符合參與資格:
•不捐贈精子,並且:
- 避免與異性性交作為其偏好且習慣之生活方式(長期且持續的禁欲)並同意維持禁慾,或
- 必須同意使用以下之避孕/保險措施:即使已成功進行輸精管切除術,與WOCBP (包括懷孕女性)性交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同時女性伴侶額外使用一種失敗率< 1%/年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如第10.9節中所述。
知情同意
9.受試者能夠簽署第10.10節中所述知情同意書,其中包括遵守ICF及本計劃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
10.受試者需符合第10.7節中所述的國家特定納入標準(如適用)。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任何下列標準,即排除於本試驗:
醫療狀況
1.受試者在篩選階段患有症狀性類澱粉沉積症、活動性POEMS症候群(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變、骨髓瘤蛋白和皮膚變化),或活動性漿細胞白血病。
2.受試者目前患有角膜表皮疾病,除了非融合性淺層點狀角膜炎(SPK)。
3.受試者具有活動性黏膜出血或內出血的證據。
4.受試者出現活動性腎臟狀況(感染、透析需求,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的狀況)。受試者患有MM導致的單一蛋白尿是符合資格,只要他們滿足足夠的器官功能納入標準即可(排除標準24)。
5.受試者有任何嚴重和/或不穩定的既有醫療狀況、精神異常或其他狀況(包括實驗室數值異常),可能干擾受試者安全、取得知情同意或遵守試驗程序。
6.受試者患有試驗疾病以外之惡性腫瘤則予以排除,除非受試者的任何其他惡性腫瘤已無疾病存活> 2年,且主要試驗主持人和GSK醫療指導員認為不會影響評估試驗治療對於目前的目標惡性腫瘤(MM)治療效果。可納入患有已治癒之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的受試者,且不受2年限制。
7.受試者具有心血管風險的證據,包括任何下列標準:
a.目前具有臨床意義的未經治療心律不整的證據,包括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也包括第二度(Mobitz第II類)或第三度的房室傳導阻滯,或
b.篩選前≤ 3個月有心肌梗塞、急性冠狀動脈綜合症(包括不穩定心絞痛)、接受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氣球擴張術)或支架或繞道手術的紀錄,或
c.依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系統定義之第III或IV級心臟衰竭(請見第10.11節)。
d.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8.受試者為懷孕或哺乳中女性。
9.受試者有需要抗生素、抗病毒或抗黴菌療法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0.受試者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除非受試者能夠符合下列所有標準:
a.已建立抗反轉錄病毒療法(ART) ≥ 4週且HIV病毒量< 400 copies/mL,並且
b.CD4+T細胞(CD4+)計數≥ 350 cells/μL,並且
c.過去12個月內無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定義之伺機性感染病史。
註:需考慮ART和預防性抗生素可能與belantamab mafodotin或其他相關併用藥物引起藥物交互作用和/或重疊毒性(第6.8.2節)。
肝臟安全性
11.除非符合表5中的標準,否則受試者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將予以排除。
12.篩選時或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3個月,C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或C型肝炎病毒(HCV)核醣核酸(RNA)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除非受試者能夠符合下列標準:
a.HCV 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b.成功的抗病毒治療(通常為期8週),接著在≥ 4週的洗滌期間後HCV 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13.受試者患有肝硬化或依試驗主持人評估目前不穩定的肝臟或膽道疾病,定義為出現腹水、腦病變、凝血障礙、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部靜脈曲張,或持續性黃疸。
註:若受試者符合其他納入標準,則可接受穩定的非肝硬化性慢性肝臟疾病(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
14.受試者的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15.受試者的總膽紅素> 1.5倍ULN (若為膽紅素可分離且直接膽紅素< 35%,則可接受單獨總膽紅素> 1.5倍ULN)
先前/合併治療
16.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全身性抗MM治療。
17.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7天內接受血漿分離術。
18.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天內接受用於治療MM或非MM疾病的高劑量類固醇(等同於每日≥ 60 mg prednisone,為期≥ 4天)。
19.受試者先前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
註:只要無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的紀錄,可允許接受同系移植受試者。
20.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使用試驗藥物,或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30天接受單株抗體治療,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21.受試者先前曾接受抗BCMA標靶治療。
22.受試者先前曾接受抗體藥物複合體的治療。
23.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4週曾接受任何大手術。在諮詢過GSK醫療指導員後,骨頭固定手術可能允許作為例外。
診斷評估
24.受試者的骨髓儲備能力或器官功能不足,其以下列任何標準表現: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 x 109/L
b.血紅素 < 8 x 109/L
c.血小板計數 < 50 x 109/L
d.單次尿液(白蛋白/肌酸酐比值) > 500 mg/g (56 mg/mmol)
e.eGFR < 30 mL/min/1.73 m2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研究公式計算,請見第10.5節)
註:必須使用篩選期間得到的實驗室結果來判定資格標準。若為實驗室結果超出允許範圍的情況,試驗主持人可再次檢測受試者,並允許使用後續範圍內的篩選結果確認資格。
註:在試驗前或試驗期間允許視需要給予支持性療法,包括輸血或生長因子。
醫療狀況
1.受試者在篩選階段患有症狀性類澱粉沉積症、活動性POEMS症候群(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變、骨髓瘤蛋白和皮膚變化),或活動性漿細胞白血病。
2.受試者目前患有角膜表皮疾病,除了非融合性淺層點狀角膜炎(SPK)。
3.受試者具有活動性黏膜出血或內出血的證據。
4.受試者出現活動性腎臟狀況(感染、透析需求,或任何其他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的狀況)。受試者患有MM導致的單一蛋白尿是符合資格,只要他們滿足足夠的器官功能納入標準即可(排除標準24)。
5.受試者有任何嚴重和/或不穩定的既有醫療狀況、精神異常或其他狀況(包括實驗室數值異常),可能干擾受試者安全、取得知情同意或遵守試驗程序。
6.受試者患有試驗疾病以外之惡性腫瘤則予以排除,除非受試者的任何其他惡性腫瘤已無疾病存活> 2年,且主要試驗主持人和GSK醫療指導員認為不會影響評估試驗治療對於目前的目標惡性腫瘤(MM)治療效果。可納入患有已治癒之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的受試者,且不受2年限制。
7.受試者具有心血管風險的證據,包括任何下列標準:
a.目前具有臨床意義的未經治療心律不整的證據,包括具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也包括第二度(Mobitz第II類)或第三度的房室傳導阻滯,或
b.篩選前≤ 3個月有心肌梗塞、急性冠狀動脈綜合症(包括不穩定心絞痛)、接受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氣球擴張術)或支架或繞道手術的紀錄,或
c.依紐約心臟學會功能分類系統定義之第III或IV級心臟衰竭(請見第10.11節)。
d.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8.受試者為懷孕或哺乳中女性。
9.受試者有需要抗生素、抗病毒或抗黴菌療法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0.受試者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除非受試者能夠符合下列所有標準:
a.已建立抗反轉錄病毒療法(ART) ≥ 4週且HIV病毒量< 400 copies/mL,並且
b.CD4+T細胞(CD4+)計數≥ 350 cells/μL,並且
c.過去12個月內無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定義之伺機性感染病史。
註:需考慮ART和預防性抗生素可能與belantamab mafodotin或其他相關併用藥物引起藥物交互作用和/或重疊毒性(第6.8.2節)。
肝臟安全性
11.除非符合表5中的標準,否則受試者患有B型肝炎病毒(HBV)將予以排除。
12.篩選時或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3個月,C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或C型肝炎病毒(HCV)核醣核酸(RNA)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除非受試者能夠符合下列標準:
a.HCV 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b.成功的抗病毒治療(通常為期8週),接著在≥ 4週的洗滌期間後HCV 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13.受試者患有肝硬化或依試驗主持人評估目前不穩定的肝臟或膽道疾病,定義為出現腹水、腦病變、凝血障礙、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部靜脈曲張,或持續性黃疸。
註:若受試者符合其他納入標準,則可接受穩定的非肝硬化性慢性肝臟疾病(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
14.受試者的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15.受試者的總膽紅素> 1.5倍ULN (若為膽紅素可分離且直接膽紅素< 35%,則可接受單獨總膽紅素> 1.5倍ULN)
先前/合併治療
16.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全身性抗MM治療。
17.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7天內接受血漿分離術。
18.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天內接受用於治療MM或非MM疾病的高劑量類固醇(等同於每日≥ 60 mg prednisone,為期≥ 4天)。
19.受試者先前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
註:只要無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的紀錄,可允許接受同系移植受試者。
20.受試者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使用試驗藥物,或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30天接受單株抗體治療,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21.受試者先前曾接受抗BCMA標靶治療。
22.受試者先前曾接受抗體藥物複合體的治療。
23.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4週曾接受任何大手術。在諮詢過GSK醫療指導員後,骨頭固定手術可能允許作為例外。
診斷評估
24.受試者的骨髓儲備能力或器官功能不足,其以下列任何標準表現: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 x 109/L
b.血紅素 < 8 x 109/L
c.血小板計數 < 50 x 109/L
d.單次尿液(白蛋白/肌酸酐比值) > 500 mg/g (56 mg/mmol)
e.eGFR < 30 mL/min/1.73 m2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研究公式計算,請見第10.5節)
註:必須使用篩選期間得到的實驗室結果來判定資格標準。若為實驗室結果超出允許範圍的情況,試驗主持人可再次檢測受試者,並允許使用後續範圍內的篩選結果確認資格。
註:在試驗前或試驗期間允許視需要給予支持性療法,包括輸血或生長因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