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T1220
2021-03-02 - 2024-06-16
Phase II
終止收納5
以afatinib與BI-754091對於頑固性食道鱗狀上皮細胞癌病患治療之第二期臨床試驗 (BEAR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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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癌症研究所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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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復發或轉移性食道鱗狀上皮細胞癌病患治療
試驗目的
主要試驗目的:
針對在接受標準第一線治療失敗或病情惡化之轉移性食道癌患者,接受免疫治療藥物BI-754091合併標靶藥物afatinib治療,評估腫瘤客觀緩解率 (以RECIST規則評估)。
次要試驗目的:
(i)評估其他療效指標,包含緩解持續時間、整體存活期、腫瘤無惡化存活期、腫瘤客觀緩解率(以iRECIST規則評估)、疾病控制率和評估治療的毒性及可能之副作用。
(ii)探討血清中的生物標記是否可評估治療反應療效。
藥品名稱
afatinibafatinib﹝商品名為Giotrif® / 妥復克® / BI-754091
主成份
Afatinib
BI 754091
BI 754091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
Solution for Infusion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20/30
300mg/15ml
300mg/15ml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2.次要評估指標:
-評估其他療效指標,包含疾病控制率、緩解持續時間、疾病無惡化存活期、腫瘤惡化時間、總存活期。
-評估治療的毒性及安全性。
-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2.次要評估指標:
-評估其他療效指標,包含疾病控制率、緩解持續時間、疾病無惡化存活期、腫瘤惡化時間、總存活期。
-評估治療的毒性及安全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組織學證實為食道鱗狀細胞癌。
(2)疾病程度為轉移或無法切除
(3)接受過至少一線的含鉑類化學治療藥物。
(4)於六個月內經影像檢查確認疾病惡化或復發。
(5)根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ECIST V1.1)定義有明確可測量之腫瘤。
(6)適當的血液學檢查結果,定義如下:
血色素大於或等於9 g/dL;
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大於或等於1,500/μL;
血小板大於或等於100,000/μL;
(7)適當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總膽紅素小於2 mg/dL;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不超過正常值範圍上限的3倍;
(8)適當的腎功能,定義如下:
尿液肌酸酐清除率大於或等於50mL/min;
(9)年齡大於或等於20歲。
(10)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訂定之日常體能狀態為0-1。
(11)預估生命存活期大於12週。
(12)可以口服藥物。
(13)能瞭解及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有法定代理人代為執行者)。
(14)若為B肝帶原(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需在接受此試驗藥物前開始服用抗B型肝炎用藥,且在整個試驗期間需持續服用。
主要排除條件:
(1)曾接受其他臨床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用藥在本試驗首劑用藥日前四週內,或五個半衰期內(取其較短者)之病人。
(2)進入本試驗案前12週或有接受大型手術或進案後12週內預計接受大型手術 (大型手術定義由您的進案醫師就當時情況判定)。
(3)患有心律不整或相關之心律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QT interval(QTc) >470 msec、具有會加重QT interval >470 msec的危險因子、左心室射出率 (EF)<55%、有QTc延長病史或有潛在QTc延長高危險因子或家族史、由進案醫師判定有心律異常。
(4)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之病史。
(5)曾有或現仍有自體免疫疾病(兒童異位症或氣喘不在此限)
(6)對單株抗體藥品過敏者。
(7)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假如受試者先前已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但在進入試驗前兩週已接受過治療且病況穩定,亦可參加此試驗。
(8)試驗首劑用藥開始前四週使用具免疫抑制劑量之類固醇者(每日劑量不小於10毫克的prednisone)。
(9)受試者若為男性且有生育計劃者,無法進行避孕到最終一次治療後至少半年以上者。
(10)最近五年內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經充分治療之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11)曾使用過任何PD-1抑制劑、PD-L1抑制劑、CTLA-4抑制劑。
(12)曾使用過標靶藥物gefitinib(Iressa®, 艾瑞莎®)、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afatinib(Giotrif®, 妥復克®)、osimertinib(Tagrisso®, 泰格莎®)者。
(13)有間質性肺炎或相關病史者。
(14)有第二級或以上之腹水、肋膜積水。
(15)有第二級或以上之腹瀉。
(16)有精神疾病或躁症患者。
(17)進行性或未受控制之感染。
(18)有嚴重之內科問題,經進案醫師判定不適合使用本試驗用藥者。
(19)孕婦或哺乳期婦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進入研究前必須進行尿液妊娠檢測,且結果必須為陰性)。
(20)在試驗開始30日內接受過活體疫苗者。(季節性流感疫苗未含活體病毒者不在此限)
(21)具有氣管-食道廔管或支氣管-食道廔管者。
(1)組織學證實為食道鱗狀細胞癌。
(2)疾病程度為轉移或無法切除
(3)接受過至少一線的含鉑類化學治療藥物。
(4)於六個月內經影像檢查確認疾病惡化或復發。
(5)根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ECIST V1.1)定義有明確可測量之腫瘤。
(6)適當的血液學檢查結果,定義如下:
血色素大於或等於9 g/dL;
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大於或等於1,500/μL;
血小板大於或等於100,000/μL;
(7)適當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總膽紅素小於2 mg/dL;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不超過正常值範圍上限的3倍;
(8)適當的腎功能,定義如下:
尿液肌酸酐清除率大於或等於50mL/min;
(9)年齡大於或等於20歲。
(10)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訂定之日常體能狀態為0-1。
(11)預估生命存活期大於12週。
(12)可以口服藥物。
(13)能瞭解及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有法定代理人代為執行者)。
(14)若為B肝帶原(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需在接受此試驗藥物前開始服用抗B型肝炎用藥,且在整個試驗期間需持續服用。
主要排除條件:
(1)曾接受其他臨床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用藥在本試驗首劑用藥日前四週內,或五個半衰期內(取其較短者)之病人。
(2)進入本試驗案前12週或有接受大型手術或進案後12週內預計接受大型手術 (大型手術定義由您的進案醫師就當時情況判定)。
(3)患有心律不整或相關之心律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QT interval(QTc) >470 msec、具有會加重QT interval >470 msec的危險因子、左心室射出率 (EF)<55%、有QTc延長病史或有潛在QTc延長高危險因子或家族史、由進案醫師判定有心律異常。
(4)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之病史。
(5)曾有或現仍有自體免疫疾病(兒童異位症或氣喘不在此限)
(6)對單株抗體藥品過敏者。
(7)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假如受試者先前已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但在進入試驗前兩週已接受過治療且病況穩定,亦可參加此試驗。
(8)試驗首劑用藥開始前四週使用具免疫抑制劑量之類固醇者(每日劑量不小於10毫克的prednisone)。
(9)受試者若為男性且有生育計劃者,無法進行避孕到最終一次治療後至少半年以上者。
(10)最近五年內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經充分治療之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11)曾使用過任何PD-1抑制劑、PD-L1抑制劑、CTLA-4抑制劑。
(12)曾使用過標靶藥物gefitinib(Iressa®, 艾瑞莎®)、erlotinib(tarceva®, 得舒緩®)、afatinib(Giotrif®, 妥復克®)、osimertinib(Tagrisso®, 泰格莎®)者。
(13)有間質性肺炎或相關病史者。
(14)有第二級或以上之腹水、肋膜積水。
(15)有第二級或以上之腹瀉。
(16)有精神疾病或躁症患者。
(17)進行性或未受控制之感染。
(18)有嚴重之內科問題,經進案醫師判定不適合使用本試驗用藥者。
(19)孕婦或哺乳期婦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進入研究前必須進行尿液妊娠檢測,且結果必須為陰性)。
(20)在試驗開始30日內接受過活體疫苗者。(季節性流感疫苗未含活體病毒者不在此限)
(21)具有氣管-食道廔管或支氣管-食道廔管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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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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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