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NGM707-IO-101
2022-01-05 - 2026-01-06
Phase I/II
召募中5
以 NGM707 做為單一療法及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晚期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之第 1/2 期劑量遞增/擴展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NGM Biopharmaceutical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間皮瘤、膠質母細胞瘤、腎細胞癌 (RCC)、非小細胞肺癌 (NSCLC)、黑色素瘤、胰管腺癌 (PDAC)、胃癌、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SCCHN)、膽管癌、乳癌、卵巢癌、子宮頸癌、內頸部癌、大腸直腸癌、肝細胞癌 (HCC) 、食道癌
試驗目的
第 1a、1b 和 1c 部分
主要目標:
第 1a 部分
‧ 依據取自第 1 期試驗的所有現有臨床資料,評估連續繼起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群組中,NGM707 劑量階層增加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並說明擴展群組的給藥方案
第 1b 部分
‧ 依據取自第 1 期試驗的所有現有臨床資料,評估 NGM707 併用 pembrolizumab 達到 MAD/MTD 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以說明擴展群組的合併給藥方案
第 1c 部分
‧ 評估 NGM707 併用 pembrolizumab 達到 MAD/MTD 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以選擇在 HCC 患者的擴展給藥方案
次要目標:
第 1a 部分
‧ 探討 IV 給藥後 NGM707 的 PK 特性
‧ 評估施用單一療法後 NGM707 的免疫原性
第 1b 及 1c 部分
‧ 探討 IV 給藥併用 pembrolizumab 後 NGM707 的 PK 特性
‧ 評估 NGM707 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標:
‧ 評估 NGM707 單一療法及併用 pembrolizumab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 可能會評估生物標記與臨床治療結果(毒性、療效、PK)之間的相關性
‧ 評估患者給藥後 pembrolizumab 的藥物濃度資料
‧ 評估 pembrolizumab 的免疫原性
第 2a 和 2b 部分
主要目標:
第 2a 部分
‧ 評估 NGM707 單一療法的抗腫瘤活性
‧ 評估 NGM707 單一療法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第 2b 部分
‧ 評估 NGM707 併用 pembrolizumab 的抗腫瘤活性
‧ 評估 NGM707 併用 pembrolizumab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標:
第 2a 及 2b 部分
‧ 評估患者給藥後 NGM707 的藥物濃度資料
‧ 評估 NGM707的免疫原性
‧ 評估 NGM707 併用 pembrolizumab 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標
第 2a 及 2b 部分
‧ 可能會評估生物標記與臨床治療結果(毒性、療效、PK)之間的相關性
第 2b 部分
‧ 評估患者給藥後 pembrolizumab 的藥物濃度資料
‧ 評估 pembrolizumab 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NGM707
主成份
NGM707
NGM707
NGM707
劑型
solution
劑量
20 mg/mL
60 mg/mL
60 mg/mL
評估指標
第 1a、1b 和 1c 部分—試驗目標及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第 1a、1b及1c部分
• DLT
• 治療中出現 AE:分類方式包括類型、發生頻率、嚴重程度(依據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發生時間、嚴重性,以及與試驗藥物的關係
次要評估指標
第 1a 部分
• NGM707 的非隔室 PK 參數:Cmax、AUC,若能取得相關資料,則包含 CL、Vd、t1/2
• 抗 NGM707 ADA 和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第 1b 及 1c 部分
• NGM707 的非隔室 PK 參數:Cmax、AUC,若能取得相關資料,則包含 CL、Vd、t1/2
• 抗 NGM707 ADA和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探索性評估指標
• 抗腫瘤活性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 ORR、DCR、PFS、DOR 評估,以及整體存活期
• 從源自新鮮或留存組織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蠟塊或玻片到臨床治療反應,基準期 ILT2 與 ILT4 表現的相關性
• 周邊血中 NGM707 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百分比變化
• 建立 NGM707 PK 與臨床治療結果資料的模型
• 選定週期的 pembrolizumab 波谷濃度
• 抗 pembrolizumab ADA 與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第 2a 和 2b 部分—試驗目標及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第 2a 及 2b 部分
• 治療中出現 AE:分類方式包括種類、頻率、嚴重程度(依據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發生時間、嚴重性,以及與試驗藥物的關係
•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客觀腫瘤反應 (ORR)
次要評估指標
第 2a 及 2b 部分
• 選定週期的 NGM707 波谷濃度
• 抗 NGM707 ADA 和 nAb的發生率及效價
• 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第 1.1 版評估 DCR、DOR、PFS 及整體存活期
探索性評估指標
第 2a 及 2b 部分
• 從源自新鮮或留存組織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蠟塊或玻片到臨床治療反應,基準期 ILT2 與 ILT4 表現的相關性
• 周邊血中 NGM707 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百分比變化
第 2b 部分
• 抗 pembrolizumab ADA 及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 選定週期的 pembrolizumab 波谷濃度
主要評估指標
第 1a、1b及1c部分
• DLT
• 治療中出現 AE:分類方式包括類型、發生頻率、嚴重程度(依據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發生時間、嚴重性,以及與試驗藥物的關係
次要評估指標
第 1a 部分
• NGM707 的非隔室 PK 參數:Cmax、AUC,若能取得相關資料,則包含 CL、Vd、t1/2
• 抗 NGM707 ADA 和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第 1b 及 1c 部分
• NGM707 的非隔室 PK 參數:Cmax、AUC,若能取得相關資料,則包含 CL、Vd、t1/2
• 抗 NGM707 ADA和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探索性評估指標
• 抗腫瘤活性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 ORR、DCR、PFS、DOR 評估,以及整體存活期
• 從源自新鮮或留存組織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蠟塊或玻片到臨床治療反應,基準期 ILT2 與 ILT4 表現的相關性
• 周邊血中 NGM707 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百分比變化
• 建立 NGM707 PK 與臨床治療結果資料的模型
• 選定週期的 pembrolizumab 波谷濃度
• 抗 pembrolizumab ADA 與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第 2a 和 2b 部分—試驗目標及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第 2a 及 2b 部分
• 治療中出現 AE:分類方式包括種類、頻率、嚴重程度(依據 NCI CTCAE 第 5.0 版分級)、發生時間、嚴重性,以及與試驗藥物的關係
•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客觀腫瘤反應 (ORR)
次要評估指標
第 2a 及 2b 部分
• 選定週期的 NGM707 波谷濃度
• 抗 NGM707 ADA 和 nAb的發生率及效價
• 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第 1.1 版評估 DCR、DOR、PFS 及整體存活期
探索性評估指標
第 2a 及 2b 部分
• 從源自新鮮或留存組織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蠟塊或玻片到臨床治療反應,基準期 ILT2 與 ILT4 表現的相關性
• 周邊血中 NGM707 探索性生物標記的百分比變化
第 2b 部分
• 抗 pembrolizumab ADA 及 nAb 的發生率及效價
• 選定週期的 pembrolizumab 波谷濃度
主要納入條件
一般納入條件
1.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理解、願意並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且能夠配合排定就診、治療時間表及實驗室檢測,包括試驗的其他要求。
2.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結果顯示,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請參見以下試驗各部分的特定組織學類型)。
3. 患者必須為不適合接受局部治癒性療法(手術或放射療法,不論是否併用化療)。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1 分。
5. 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包括: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µL
‧ 血小板 ?100×10³/µL。僅第 1c 部分,血小板 ?75×103/µL 且未輸血
‧ 血紅素 ?9.0 g/dL。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允許適度輸血以達到此數值。過去(約 3 個月)不應有長期的輸血需求。
6.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包括:
‧ 總膽紅素 ?1.5×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除外,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僅第 1c 部分,總膽紅素 ?3×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2.5×ULN(若患者已發生肝臟轉移或為第 1c 部分,則 ?5×ULN)
‧ 丙胺酸轉胺? (ALT) ?2.5×ULN(若患者已發生肝臟轉移或為第 1c 部分,則 ?5×ULN)
7. 具有足夠的腎功能,包括使用機構標準方法計算之血清肌酸酐 ?1.5×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CrCl) ?40 mL/min/第 1c 部分 ?50 mL/min。在模棱兩可的情況下,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收集檢測更準確地估計 CrCl。
8.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 <1.5×ULN 或第 1c 部分 <2×ULN,除非參與者目前在接受抗凝血療法,而前提是 PT 或 aPTT 在抗凝血劑預定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9. 先前任何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第 1 級(依據 CTCAE 第 5.0 版),除非為試驗主持人判斷未構成安全性風險的 AE。
10. 從篩選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 2 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第 5.4 節)。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定義為:避孕方法不論單獨使用或併用,持續正確使用期間的失敗率低(亦即每年低於 1%),例如手術絕育、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劑併用阻隔避孕法。在某些國家(若法律許可),具生育能力女性可能同意在參與本試驗期間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
11. 男性患者若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生活,必須同意從篩選開始使用阻隔避孕法(例如:具有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栓劑的保險套),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且其女性伴侶需使用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劑,並持續使用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簽署 ICF 前已完成輸精管結紮 >6 個月的男性患者,可免除遵循此條件。
12. 必須提供留存腫瘤組織切片,且需為納入的 1 年內採檢的檢體。若無法取得,可接受新鮮腫瘤組織切片(請參見第 8.7.2 節)。
試驗每個部分的特定額外納入條件
第 1a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3.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標準照護 (SOC) 治療。
14.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標準的定義,患有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或不可測量)。
15.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間皮瘤、膠質母細胞瘤、RCC、NSCLC、黑色素瘤、胰管腺癌 (PDAC)、胃癌、SCCHN、膽管癌、乳癌、卵巢癌、子宮頸癌和內頸部癌、食道癌或大腸直腸癌。
第 1b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6.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 SOC 治療。
17.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至少有 1 處電腦斷層 (CT)(使用顯影劑)或磁振造影 (MRI) 可測量病灶(對顯影劑過敏的患者除外)。
18.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RCC(透明細胞及乳突細胞類型)、NSCLC、CRC、SCCHN、PDAC、胃癌、食道癌、卵巢癌、間皮瘤、黑色素瘤、乳癌和子宮頸癌。
第 1c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9.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的 HCC 加上經由組織學/細胞學確認診斷,以及肝硬化患者依據 AASLD 準則臨床確認診斷。無肝硬化的患者應進行以組織學確認診斷。
20. 疾病已惡化或無法耐受至少一種先前針對晚期或轉移性 HCC 的全身性治療。患者應已經接受以 PD-L1/PD-1 為目標及抗血管生成/TKI 治療,以及針對無法切除/晚期 HCC 的全身性療法為 2L+。
21.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及 HCC mRECIST,至少有 1 處 CT(使用顯影劑)或 MRI 可測量病灶(對顯影劑過敏的患者除外)。
22. Child-Pugh 分類 A(請見附錄 10)。
23. 血清白蛋白 ?2.8 g/dL。
24. 文件記錄肝炎的病毒學狀態,確認依據篩選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的抗體(抗 HBc)以及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25.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參與者,若已經依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 HBV 抗病毒療法,即符合資格。活性 HBV 感染的患者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
‧ 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取得的 HBV DNA <500 IU/mL,以及
‧ 抗 HBV 治療(例如,entercavir)在進入試驗前持續至少 14 天並且願意在試驗進行期間持續治療
第 2a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26.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 SOC 治療。
27.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必須至少有 1 處 CT(使用顯影劑)或 MRI 可測量病灶。
28.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RCC(透明細胞及乳突細胞類型)、CRC、卵巢癌。
第 2b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29.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至少有 1 處可測量病灶。
30. 疾病群組的特定條件如下:
‧ 群組 A (2L 或 3L 鱗狀NSCLC)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晚期/轉移性 NSCLC(鱗狀細胞癌亞型);如果在組織切片檢體內的組織學顯示主要為鱗狀細胞,則可納入混合不同組織學類型 (例如腺-鱗狀)。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含鉑或含 pemetrexed 雙重化療 (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
‧ 群組 B (2L 或 3L 非鱗狀 NSCLC)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晚期/轉移性 NSCLC (在組織切片檢體內的細胞組織學顯示主要為腺癌)。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含鉑或含 pemetrexed 雙重化療,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
‧ 群組 C (2L 或 3L SCCHN)
- 經組織學檢查確診,原發性腫瘤位於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部位置。患者可能不具有鼻咽的原發性腫瘤部位(任何組織學分期)。口咽癌患者必須具有以 P16 評估的人類乳突病毒 (HPV) 檢測結果和初次診斷。
- 篩選期間提供新鮮基準期組織切片。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化療 (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一般納入條件
1.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理解、願意並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且能夠配合排定就診、治療時間表及實驗室檢測,包括試驗的其他要求。
2.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結果顯示,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請參見以下試驗各部分的特定組織學類型)。
3. 患者必須為不適合接受局部治癒性療法(手術或放射療法,不論是否併用化療)。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1 分。
5. 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包括: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µL
‧ 血小板 ?100×10³/µL。僅第 1c 部分,血小板 ?75×103/µL 且未輸血
‧ 血紅素 ?9.0 g/dL。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允許適度輸血以達到此數值。過去(約 3 個月)不應有長期的輸血需求。
6.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包括:
‧ 總膽紅素 ?1.5×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除外,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僅第 1c 部分,總膽紅素 ?3×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2.5×ULN(若患者已發生肝臟轉移或為第 1c 部分,則 ?5×ULN)
‧ 丙胺酸轉胺? (ALT) ?2.5×ULN(若患者已發生肝臟轉移或為第 1c 部分,則 ?5×ULN)
7. 具有足夠的腎功能,包括使用機構標準方法計算之血清肌酸酐 ?1.5×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CrCl) ?40 mL/min/第 1c 部分 ?50 mL/min。在模棱兩可的情況下,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收集檢測更準確地估計 CrCl。
8.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 <1.5×ULN 或第 1c 部分 <2×ULN,除非參與者目前在接受抗凝血療法,而前提是 PT 或 aPTT 在抗凝血劑預定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9. 先前任何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第 1 級(依據 CTCAE 第 5.0 版),除非為試驗主持人判斷未構成安全性風險的 AE。
10. 從篩選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 2 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第 5.4 節)。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定義為:避孕方法不論單獨使用或併用,持續正確使用期間的失敗率低(亦即每年低於 1%),例如手術絕育、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劑併用阻隔避孕法。在某些國家(若法律許可),具生育能力女性可能同意在參與本試驗期間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
11. 男性患者若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生活,必須同意從篩選開始使用阻隔避孕法(例如:具有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栓劑的保險套),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且其女性伴侶需使用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劑,並持續使用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簽署 ICF 前已完成輸精管結紮 >6 個月的男性患者,可免除遵循此條件。
12. 必須提供留存腫瘤組織切片,且需為納入的 1 年內採檢的檢體。若無法取得,可接受新鮮腫瘤組織切片(請參見第 8.7.2 節)。
試驗每個部分的特定額外納入條件
第 1a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3.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標準照護 (SOC) 治療。
14.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標準的定義,患有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或不可測量)。
15.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間皮瘤、膠質母細胞瘤、RCC、NSCLC、黑色素瘤、胰管腺癌 (PDAC)、胃癌、SCCHN、膽管癌、乳癌、卵巢癌、子宮頸癌和內頸部癌、食道癌或大腸直腸癌。
第 1b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6.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 SOC 治療。
17.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至少有 1 處電腦斷層 (CT)(使用顯影劑)或磁振造影 (MRI) 可測量病灶(對顯影劑過敏的患者除外)。
18.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RCC(透明細胞及乳突細胞類型)、NSCLC、CRC、SCCHN、PDAC、胃癌、食道癌、卵巢癌、間皮瘤、黑色素瘤、乳癌和子宮頸癌。
第 1c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9.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的 HCC 加上經由組織學/細胞學確認診斷,以及肝硬化患者依據 AASLD 準則臨床確認診斷。無肝硬化的患者應進行以組織學確認診斷。
20. 疾病已惡化或無法耐受至少一種先前針對晚期或轉移性 HCC 的全身性治療。患者應已經接受以 PD-L1/PD-1 為目標及抗血管生成/TKI 治療,以及針對無法切除/晚期 HCC 的全身性療法為 2L+。
21.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及 HCC mRECIST,至少有 1 處 CT(使用顯影劑)或 MRI 可測量病灶(對顯影劑過敏的患者除外)。
22. Child-Pugh 分類 A(請見附錄 10)。
23. 血清白蛋白 ?2.8 g/dL。
24. 文件記錄肝炎的病毒學狀態,確認依據篩選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的抗體(抗 HBc)以及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25.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參與者,若已經依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 HBV 抗病毒療法,即符合資格。活性 HBV 感染的患者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
‧ 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取得的 HBV DNA <500 IU/mL,以及
‧ 抗 HBV 治療(例如,entercavir)在進入試驗前持續至少 14 天並且願意在試驗進行期間持續治療
第 2a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26.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 SOC 治療。
27.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必須至少有 1 處 CT(使用顯影劑)或 MRI 可測量病灶。
28.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RCC(透明細胞及乳突細胞類型)、CRC、卵巢癌。
第 2b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29.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至少有 1 處可測量病灶。
30. 疾病群組的特定條件如下:
‧ 群組 A (2L 或 3L 鱗狀NSCLC)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晚期/轉移性 NSCLC(鱗狀細胞癌亞型);如果在組織切片檢體內的組織學顯示主要為鱗狀細胞,則可納入混合不同組織學類型 (例如腺-鱗狀)。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含鉑或含 pemetrexed 雙重化療 (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
‧ 群組 B (2L 或 3L 非鱗狀 NSCLC)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晚期/轉移性 NSCLC (在組織切片檢體內的細胞組織學顯示主要為腺癌)。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含鉑或含 pemetrexed 雙重化療,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
‧ 群組 C (2L 或 3L SCCHN)
- 經組織學檢查確診,原發性腫瘤位於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部位置。患者可能不具有鼻咽的原發性腫瘤部位(任何組織學分期)。口咽癌患者必須具有以 P16 評估的人類乳突病毒 (HPV) 檢測結果和初次診斷。
- 篩選期間提供新鮮基準期組織切片。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化療 (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
1.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理解、願意並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且能夠配合排定就診、治療時間表及實驗室檢測,包括試驗的其他要求。
2.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結果顯示,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請參見以下試驗各部分的特定組織學類型)。
3. 患者必須為不適合接受局部治癒性療法(手術或放射療法,不論是否併用化療)。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1 分。
5. 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包括: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µL
‧ 血小板 ?100×10³/µL。僅第 1c 部分,血小板 ?75×103/µL 且未輸血
‧ 血紅素 ?9.0 g/dL。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允許適度輸血以達到此數值。過去(約 3 個月)不應有長期的輸血需求。
6.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包括:
‧ 總膽紅素 ?1.5×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除外,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僅第 1c 部分,總膽紅素 ?3×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2.5×ULN(若患者已發生肝臟轉移或為第 1c 部分,則 ?5×ULN)
‧ 丙胺酸轉胺? (ALT) ?2.5×ULN(若患者已發生肝臟轉移或為第 1c 部分,則 ?5×ULN)
7. 具有足夠的腎功能,包括使用機構標準方法計算之血清肌酸酐 ?1.5×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CrCl) ?40 mL/min/第 1c 部分 ?50 mL/min。在模棱兩可的情況下,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收集檢測更準確地估計 CrCl。
8.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 <1.5×ULN 或第 1c 部分 <2×ULN,除非參與者目前在接受抗凝血療法,而前提是 PT 或 aPTT 在抗凝血劑預定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9. 先前任何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第 1 級(依據 CTCAE 第 5.0 版),除非為試驗主持人判斷未構成安全性風險的 AE。
10. 從篩選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 2 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第 5.4 節)。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定義為:避孕方法不論單獨使用或併用,持續正確使用期間的失敗率低(亦即每年低於 1%),例如手術絕育、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劑併用阻隔避孕法。在某些國家(若法律許可),具生育能力女性可能同意在參與本試驗期間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
11. 男性患者若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生活,必須同意從篩選開始使用阻隔避孕法(例如:具有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栓劑的保險套),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且其女性伴侶需使用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劑,並持續使用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簽署 ICF 前已完成輸精管結紮 >6 個月的男性患者,可免除遵循此條件。
12. 必須提供留存腫瘤組織切片,且需為納入的 1 年內採檢的檢體。若無法取得,可接受新鮮腫瘤組織切片(請參見第 8.7.2 節)。
試驗每個部分的特定額外納入條件
第 1a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3.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標準照護 (SOC) 治療。
14.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標準的定義,患有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或不可測量)。
15.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間皮瘤、膠質母細胞瘤、RCC、NSCLC、黑色素瘤、胰管腺癌 (PDAC)、胃癌、SCCHN、膽管癌、乳癌、卵巢癌、子宮頸癌和內頸部癌、食道癌或大腸直腸癌。
第 1b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6.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 SOC 治療。
17.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至少有 1 處電腦斷層 (CT)(使用顯影劑)或磁振造影 (MRI) 可測量病灶(對顯影劑過敏的患者除外)。
18.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RCC(透明細胞及乳突細胞類型)、NSCLC、CRC、SCCHN、PDAC、胃癌、食道癌、卵巢癌、間皮瘤、黑色素瘤、乳癌和子宮頸癌。
第 1c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9.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的 HCC 加上經由組織學/細胞學確認診斷,以及肝硬化患者依據 AASLD 準則臨床確認診斷。無肝硬化的患者應進行以組織學確認診斷。
20. 疾病已惡化或無法耐受至少一種先前針對晚期或轉移性 HCC 的全身性治療。患者應已經接受以 PD-L1/PD-1 為目標及抗血管生成/TKI 治療,以及針對無法切除/晚期 HCC 的全身性療法為 2L+。
21.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及 HCC mRECIST,至少有 1 處 CT(使用顯影劑)或 MRI 可測量病灶(對顯影劑過敏的患者除外)。
22. Child-Pugh 分類 A(請見附錄 10)。
23. 血清白蛋白 ?2.8 g/dL。
24. 文件記錄肝炎的病毒學狀態,確認依據篩選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的抗體(抗 HBc)以及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25.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參與者,若已經依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 HBV 抗病毒療法,即符合資格。活性 HBV 感染的患者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
‧ 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取得的 HBV DNA <500 IU/mL,以及
‧ 抗 HBV 治療(例如,entercavir)在進入試驗前持續至少 14 天並且願意在試驗進行期間持續治療
第 2a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26.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 SOC 治療。
27.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必須至少有 1 處 CT(使用顯影劑)或 MRI 可測量病灶。
28.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RCC(透明細胞及乳突細胞類型)、CRC、卵巢癌。
第 2b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29.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至少有 1 處可測量病灶。
30. 疾病群組的特定條件如下:
‧ 群組 A (2L 或 3L 鱗狀NSCLC)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晚期/轉移性 NSCLC(鱗狀細胞癌亞型);如果在組織切片檢體內的組織學顯示主要為鱗狀細胞,則可納入混合不同組織學類型 (例如腺-鱗狀)。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含鉑或含 pemetrexed 雙重化療 (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
‧ 群組 B (2L 或 3L 非鱗狀 NSCLC)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晚期/轉移性 NSCLC (在組織切片檢體內的細胞組織學顯示主要為腺癌)。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含鉑或含 pemetrexed 雙重化療,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
‧ 群組 C (2L 或 3L SCCHN)
- 經組織學檢查確診,原發性腫瘤位於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部位置。患者可能不具有鼻咽的原發性腫瘤部位(任何組織學分期)。口咽癌患者必須具有以 P16 評估的人類乳突病毒 (HPV) 檢測結果和初次診斷。
- 篩選期間提供新鮮基準期組織切片。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化療 (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一般納入條件
1.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理解、願意並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且能夠配合排定就診、治療時間表及實驗室檢測,包括試驗的其他要求。
2.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結果顯示,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請參見以下試驗各部分的特定組織學類型)。
3. 患者必須為不適合接受局部治癒性療法(手術或放射療法,不論是否併用化療)。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1 分。
5. 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包括: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µL
‧ 血小板 ?100×10³/µL。僅第 1c 部分,血小板 ?75×103/µL 且未輸血
‧ 血紅素 ?9.0 g/dL。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允許適度輸血以達到此數值。過去(約 3 個月)不應有長期的輸血需求。
6.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包括:
‧ 總膽紅素 ?1.5×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除外,總膽紅素必須 <3.0 mg/dL)。僅第 1c 部分,總膽紅素 ?3×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2.5×ULN(若患者已發生肝臟轉移或為第 1c 部分,則 ?5×ULN)
‧ 丙胺酸轉胺? (ALT) ?2.5×ULN(若患者已發生肝臟轉移或為第 1c 部分,則 ?5×ULN)
7. 具有足夠的腎功能,包括使用機構標準方法計算之血清肌酸酐 ?1.5×ULN 或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CrCl) ?40 mL/min/第 1c 部分 ?50 mL/min。在模棱兩可的情況下,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收集檢測更準確地估計 CrCl。
8.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PTT) <1.5×ULN 或第 1c 部分 <2×ULN,除非參與者目前在接受抗凝血療法,而前提是 PT 或 aPTT 在抗凝血劑預定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9. 先前任何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第 1 級(依據 CTCAE 第 5.0 版),除非為試驗主持人判斷未構成安全性風險的 AE。
10. 從篩選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期間,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 2 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第 5.4 節)。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定義為:避孕方法不論單獨使用或併用,持續正確使用期間的失敗率低(亦即每年低於 1%),例如手術絕育、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劑併用阻隔避孕法。在某些國家(若法律許可),具生育能力女性可能同意在參與本試驗期間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
11. 男性患者若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生活,必須同意從篩選開始使用阻隔避孕法(例如:具有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栓劑的保險套),直到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且其女性伴侶需使用子宮內避孕器或荷爾蒙避孕劑,並持續使用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4 個月。簽署 ICF 前已完成輸精管結紮 >6 個月的男性患者,可免除遵循此條件。
12. 必須提供留存腫瘤組織切片,且需為納入的 1 年內採檢的檢體。若無法取得,可接受新鮮腫瘤組織切片(請參見第 8.7.2 節)。
試驗每個部分的特定額外納入條件
第 1a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3.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標準照護 (SOC) 治療。
14.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標準的定義,患有可評估的疾病(可測量或不可測量)。
15.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間皮瘤、膠質母細胞瘤、RCC、NSCLC、黑色素瘤、胰管腺癌 (PDAC)、胃癌、SCCHN、膽管癌、乳癌、卵巢癌、子宮頸癌和內頸部癌、食道癌或大腸直腸癌。
第 1b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6.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 SOC 治療。
17.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至少有 1 處電腦斷層 (CT)(使用顯影劑)或磁振造影 (MRI) 可測量病灶(對顯影劑過敏的患者除外)。
18.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RCC(透明細胞及乳突細胞類型)、NSCLC、CRC、SCCHN、PDAC、胃癌、食道癌、卵巢癌、間皮瘤、黑色素瘤、乳癌和子宮頸癌。
第 1c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19.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的 HCC 加上經由組織學/細胞學確認診斷,以及肝硬化患者依據 AASLD 準則臨床確認診斷。無肝硬化的患者應進行以組織學確認診斷。
20. 疾病已惡化或無法耐受至少一種先前針對晚期或轉移性 HCC 的全身性治療。患者應已經接受以 PD-L1/PD-1 為目標及抗血管生成/TKI 治療,以及針對無法切除/晚期 HCC 的全身性療法為 2L+。
21.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及 HCC mRECIST,至少有 1 處 CT(使用顯影劑)或 MRI 可測量病灶(對顯影劑過敏的患者除外)。
22. Child-Pugh 分類 A(請見附錄 10)。
23. 血清白蛋白 ?2.8 g/dL。
24. 文件記錄肝炎的病毒學狀態,確認依據篩選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的抗體(抗 HBc)以及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25.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參與者,若已經依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 HBV 抗病毒療法,即符合資格。活性 HBV 感染的患者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
‧ 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取得的 HBV DNA <500 IU/mL,以及
‧ 抗 HBV 治療(例如,entercavir)在進入試驗前持續至少 14 天並且願意在試驗進行期間持續治療
第 2a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26. 惡化或無法耐受已知可帶來適合其腫瘤類型之臨床效益的所有現行療法,且患者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或拒絕使用視為具有臨床邊際效益的 SOC 治療。
27.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必須至少有 1 處 CT(使用顯影劑)或 MRI 可測量病灶。
28. 允許下列腫瘤類型:RCC(透明細胞及乳突細胞類型)、CRC、卵巢癌。
第 2b 部分的特定納入條件
29.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至少有 1 處可測量病灶。
30. 疾病群組的特定條件如下:
‧ 群組 A (2L 或 3L 鱗狀NSCLC)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晚期/轉移性 NSCLC(鱗狀細胞癌亞型);如果在組織切片檢體內的組織學顯示主要為鱗狀細胞,則可納入混合不同組織學類型 (例如腺-鱗狀)。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含鉑或含 pemetrexed 雙重化療 (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
‧ 群組 B (2L 或 3L 非鱗狀 NSCLC)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診為晚期/轉移性 NSCLC (在組織切片檢體內的細胞組織學顯示主要為腺癌)。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含鉑或含 pemetrexed 雙重化療,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
‧ 群組 C (2L 或 3L SCCHN)
- 經組織學檢查確診,原發性腫瘤位於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部位置。患者可能不具有鼻咽的原發性腫瘤部位(任何組織學分期)。口咽癌患者必須具有以 P16 評估的人類乳突病毒 (HPV) 檢測結果和初次診斷。
- 篩選期間提供新鮮基準期組織切片。
- 先前曾接受抗 PD(L)1 標靶療法加/減化療 (合併使用或循序使用)。可納入先前曾接受不超過 2 線的全身性療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5 人
-
全球人數
38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