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KY1005-CT05 (DRI17366)
2021-10-01 - 2024-03-31
其他
召募中3
ICD-10L23.9
過敏性接觸性皮膚炎,未明示原因
ICD-10L24.9
刺激性接觸性皮膚炎,未明示原因
ICD-10L25.9
接觸性皮膚炎,未明示原因
ICD-10L30.0
錢幣狀皮膚炎
ICD-10L30.2
皮膚自體敏感作用
ICD-10L30.8
其他特定皮膚炎
ICD-10L30.9
皮膚炎
ICD-9692.9
接觸性皮膚炎及其他濕疹
一項皮下注射 Anti-OX40L 單株抗體(KY1005)於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的第 IIb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多中心劑量範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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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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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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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探討 KY1005在持續最長 52 週時間的劑量/曝藥量範圍,對局部療法反應不佳或不建議進行局部療法的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AD)成人患者的療效(包括劑量/曝藥量反應)和安全性特性。此外,將探討自第 24 週停用試驗藥品(IMP)後的反應持久性和藥物動力學(PK)。
KY1005 是一種人類抗 OX40 配體(OX40L)免疫球蛋白 G(IgG)4 單株抗體(mAb),透過阻斷 OX40/OX40L 途徑,可望抑制 T 細胞 Th2 引發的發炎,以及可能調節 Th1 、 Th17 和 Th22 反應。異位性皮膚炎是一種慢性/復發性發炎性皮膚疾病,特性為由表皮屏障功能障礙引發的重度搔癢和復發性濕疹性病灶,與分化群(CD)4+ 引發的發炎(由 Th2 細胞激素主導)。
藥品名稱
KY1005 or Placebo
主成份
KY1005-2D10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25 mg/ml
評估指標
EASI 從基準期至第 113 天的百分比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能進入本試驗:
1. 罹患AD 成人(18 至<75 歲),依美國皮膚科學會共識標準定義為,基準期時(第 1 天;第一次試驗藥品施用前)持續 1 年或以上。(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2. 篩選就診時 EASI 為 12 分或以上,基準期時則為 16 分或以上。
3. 基準期的 IGA 為 3 或 4。
4. AD 在基準期的 BSA 侵犯程度為 10% 或以上。
5. 基準期最嚴重/最大搔癢 NRS ?4。每天最嚴重/最大搔癢 NRS 的基準期週平均值,計算方式,是從緊接基準期就診前的連續 7 天算起。7 天中至少需要取得 4 份每日分數。
6. 歷史資料記錄a顯示,在基準期前 6 個月曾對於局部治療反應不佳b或不建議採用局部治療c:
a) 可接受的記錄包括同步的病歷註記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和外用藥物處方和治療結果,或試驗主持人記錄與患者主治醫師之通訊內容。
b) 儘管使用中至強效的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併用或未併用適當的局部鈣調磷酸?抑制劑)治療(每天使用,持續至少 28 天,或持續使用至產品處方資訊建議的最大期限 [例如超強效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為 14 天],以較短者為準),但仍未能達到並維持緩解或低疾病活性(例如IGA 0 [皮膚無病灶] 至 2 [輕度疾病])。
註:患者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用於治療 AD 的全身性療法(如cyclosporine、methotrexate、azathioprine和mycophenolate)但失敗,也將被視為對局部治療反應不足的替代指標。必須按照試驗計畫書要求完成先前全身性藥物的洗除。
c) 重大副作用或安全風險,由試驗主持人或主治醫師判定為超過潛在治療效益,包括(但不限於)超敏反應、顯著的皮膚萎縮、治療不耐受和全身性不良反應。
7. 將必須在基準期前至少每天兩次,連續 7 天塗抹穩定劑量的外用無刺激性潤膚劑(簡單的保濕劑、不含添加劑 [例如尿素])。
8. 可填寫患者問卷,包括收集基準期前 7 天每一天的 NRS(搔癢)等。對於緊接在預定隨機分配日期前 7 天內未通報至少 4 份每日分數的患者,應延後隨機分配,直到達到此項要求,但最長不超過 28 天的篩選期。
9. 能夠且願意遵守要求的試驗就診/電話就診和程序。
10. 有能力且願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
11. 對於在選定進行皮膚切片之試驗中心的患者:直至約三分之一(30%)的患者已納入皮膚切片子試驗,且願意在基準期和第 113 天提供皮膚切片。符合下述任何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不得參與試驗。
1. 第一次施用試驗藥品前(基準期)曾接受下列任何一項治療:
○ 4 週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鈣調磷酸?抑制劑(tacrolimus 和 cyclosporin)
○ 4 週內接受白三烯抑制劑;
○ AD 的全身性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4 週?的methotrexate、cyclosporine、azathioprine、磷酸雙酯?第 4 型(PDE4)抑制劑、IFN-γ及mycophenolate mofetil;
○ 在 5 個半衰期或 12 週?進行標靶生物和小分子治療(例如:dupilumab、janus 激? [JAK] 抑制劑),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 7 天?接受局部皮質類固醇、tacrolimus 或 pimecrolimus,或局部 PDE4 ;
○ 2 週?處方或非處方含添加劑的保濕劑(例如尿素、絲聚蛋白 [filaggrin]);
○ 於 4 週?接受光照療法或過敏原免疫療法;
○ 於 4 週?定期使用(每週>2 次就診)日曬房/室;
○ 先前曾使用抗 OX40 或抗 OX40L mAb;
○ 在 5 個半衰期或 PD 作用限值或 3 個月(未知 t1/2)內,以試驗性療法治療 AD 或其他病症。
2. 已知曾患有或疑似目前有顯著免疫抑制,包括儘管感染緩解,仍有侵入性伺機性或蠕蟲感染的病史或其他頻率異常或時間延長的復發性感染。
3. 基準期體重<40 kg 或>150 kg。
4. 在基準期前 12 週?接受活體(減毒)免疫接種;在基準期前 14 天或緊接試驗藥品施用前後 7 天?完成必要的 COVID-19 疫苗接種。
5. 不願意使用避孕方法的男性和女性(具生育能力),以及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6. 在基準期前的最近 3 年罹患基底和鱗狀細胞皮膚癌。在基準期前最近 5 年患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不包括已切除和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
7. 篩選就診時,人類免疫不全病毒、B 型肝炎表面抗原、B 型肝炎核心抗體或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
8. 有處方藥或物質濫用(包括酒精)史(在基準期前的最近 2 年內),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情節重大。
9. 目前或過去有肺結核或非結核菌感染的病史(包括篩選就診時的 QuantiFERON®-Tuberculosis Gold 血液檢測呈陽性)。
10. 預定在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最多 3 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安排進行非急需性手術。
11. 預定在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3 個月內開始使用禁用藥物。
12.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患有會抑制患者參與試驗的重度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高血壓、腎臟疾病、神經學疾病、心臟衰竭和肺部疾病。
13. 會對進行 AD 評估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皮膚合併症。
14.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任何因試驗患者參與本臨床試驗而可能對其造成不合理風險、可能讓患者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的醫療或精神病症。
15. 基準期前 2 週(發生淺表皮膚感染時則為 1 週)?,任何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或慢性感染。
16.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篩選就診時的臨床化學、血液學或尿液分析檢測的任何實驗室結果具有臨床意義。
17.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篩選就診時的 12 導程心電圖(ECG)發生任何重大異常。
18. 曾對其他 mAb 和/或其賦形劑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19. 遭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例如:員工、學生或受刑人)脅迫的患者不予考慮。(不會納入試驗主持人、試驗委託者或任何在設計、設定或執行試驗時代表試驗委託者簽約的組織之相關、有關係或受其僱用的患者)。
20. 同時參與任何其他臨床試驗,包括非介入性試驗。
1. 罹患AD 成人(18 至<75 歲),依美國皮膚科學會共識標準定義為,基準期時(第 1 天;第一次試驗藥品施用前)持續 1 年或以上。(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2. 篩選就診時 EASI 為 12 分或以上,基準期時則為 16 分或以上。
3. 基準期的 IGA 為 3 或 4。
4. AD 在基準期的 BSA 侵犯程度為 10% 或以上。
5. 基準期最嚴重/最大搔癢 NRS ?4。每天最嚴重/最大搔癢 NRS 的基準期週平均值,計算方式,是從緊接基準期就診前的連續 7 天算起。7 天中至少需要取得 4 份每日分數。
6. 歷史資料記錄a顯示,在基準期前 6 個月曾對於局部治療反應不佳b或不建議採用局部治療c:
a) 可接受的記錄包括同步的病歷註記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和外用藥物處方和治療結果,或試驗主持人記錄與患者主治醫師之通訊內容。
b) 儘管使用中至強效的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併用或未併用適當的局部鈣調磷酸?抑制劑)治療(每天使用,持續至少 28 天,或持續使用至產品處方資訊建議的最大期限 [例如超強效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為 14 天],以較短者為準),但仍未能達到並維持緩解或低疾病活性(例如IGA 0 [皮膚無病灶] 至 2 [輕度疾病])。
註:患者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用於治療 AD 的全身性療法(如cyclosporine、methotrexate、azathioprine和mycophenolate)但失敗,也將被視為對局部治療反應不足的替代指標。必須按照試驗計畫書要求完成先前全身性藥物的洗除。
c) 重大副作用或安全風險,由試驗主持人或主治醫師判定為超過潛在治療效益,包括(但不限於)超敏反應、顯著的皮膚萎縮、治療不耐受和全身性不良反應。
7. 將必須在基準期前至少每天兩次,連續 7 天塗抹穩定劑量的外用無刺激性潤膚劑(簡單的保濕劑、不含添加劑 [例如尿素])。
8. 可填寫患者問卷,包括收集基準期前 7 天每一天的 NRS(搔癢)等。對於緊接在預定隨機分配日期前 7 天內未通報至少 4 份每日分數的患者,應延後隨機分配,直到達到此項要求,但最長不超過 28 天的篩選期。
9. 能夠且願意遵守要求的試驗就診/電話就診和程序。
10. 有能力且願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
11. 對於在選定進行皮膚切片之試驗中心的患者:直至約三分之一(30%)的患者已納入皮膚切片子試驗,且願意在基準期和第 113 天提供皮膚切片。符合下述任何條件的患者將被排除,不得參與試驗。
1. 第一次施用試驗藥品前(基準期)曾接受下列任何一項治療:
○ 4 週內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鈣調磷酸?抑制劑(tacrolimus 和 cyclosporin)
○ 4 週內接受白三烯抑制劑;
○ AD 的全身性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4 週?的methotrexate、cyclosporine、azathioprine、磷酸雙酯?第 4 型(PDE4)抑制劑、IFN-γ及mycophenolate mofetil;
○ 在 5 個半衰期或 12 週?進行標靶生物和小分子治療(例如:dupilumab、janus 激? [JAK] 抑制劑),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 7 天?接受局部皮質類固醇、tacrolimus 或 pimecrolimus,或局部 PDE4 ;
○ 2 週?處方或非處方含添加劑的保濕劑(例如尿素、絲聚蛋白 [filaggrin]);
○ 於 4 週?接受光照療法或過敏原免疫療法;
○ 於 4 週?定期使用(每週>2 次就診)日曬房/室;
○ 先前曾使用抗 OX40 或抗 OX40L mAb;
○ 在 5 個半衰期或 PD 作用限值或 3 個月(未知 t1/2)內,以試驗性療法治療 AD 或其他病症。
2. 已知曾患有或疑似目前有顯著免疫抑制,包括儘管感染緩解,仍有侵入性伺機性或蠕蟲感染的病史或其他頻率異常或時間延長的復發性感染。
3. 基準期體重<40 kg 或>150 kg。
4. 在基準期前 12 週?接受活體(減毒)免疫接種;在基準期前 14 天或緊接試驗藥品施用前後 7 天?完成必要的 COVID-19 疫苗接種。
5. 不願意使用避孕方法的男性和女性(具生育能力),以及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6. 在基準期前的最近 3 年罹患基底和鱗狀細胞皮膚癌。在基準期前最近 5 年患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不包括已切除和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
7. 篩選就診時,人類免疫不全病毒、B 型肝炎表面抗原、B 型肝炎核心抗體或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
8. 有處方藥或物質濫用(包括酒精)史(在基準期前的最近 2 年內),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情節重大。
9. 目前或過去有肺結核或非結核菌感染的病史(包括篩選就診時的 QuantiFERON®-Tuberculosis Gold 血液檢測呈陽性)。
10. 預定在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最多 3 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安排進行非急需性手術。
11. 預定在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3 個月內開始使用禁用藥物。
12.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患有會抑制患者參與試驗的重度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高血壓、腎臟疾病、神經學疾病、心臟衰竭和肺部疾病。
13. 會對進行 AD 評估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皮膚合併症。
14.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任何因試驗患者參與本臨床試驗而可能對其造成不合理風險、可能讓患者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的醫療或精神病症。
15. 基準期前 2 週(發生淺表皮膚感染時則為 1 週)?,任何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或慢性感染。
16.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篩選就診時的臨床化學、血液學或尿液分析檢測的任何實驗室結果具有臨床意義。
17.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篩選就診時的 12 導程心電圖(ECG)發生任何重大異常。
18. 曾對其他 mAb 和/或其賦形劑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19. 遭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例如:員工、學生或受刑人)脅迫的患者不予考慮。(不會納入試驗主持人、試驗委託者或任何在設計、設定或執行試驗時代表試驗委託者簽約的組織之相關、有關係或受其僱用的患者)。
20. 同時參與任何其他臨床試驗,包括非介入性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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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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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