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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C-220-DLBCL-002

2021-08-01 - 2021-09-27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一項第 1b/2 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試驗,評估 iberdomide (CC-220) 併用 polatuzumab vedotin 加上 rituximab 或 tafasitamab 或 rituximab 加上化療用於復發性或難治型侵襲性 B 細胞淋巴瘤受試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基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聰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復發性或難治型侵襲性 B 細胞淋巴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第 1 部分 • 針對患有 R/R a-BCL 的受試者,定義 CC-220 併用 polatuzumab vedotin 加上 rituximab 或 tafasitamab 或 rituximab 加上化療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建議的第 2 期劑量 (RP2D)。 第 2 部分 • 判定 CC-220 併用 polatuzumab vedotin 加上 rituximab(與 polatuzumab vedotin 加上 rituximab 加上 bendamustine 相比)或 tafasitamab(與 tafasitamab 加上 lenalidomide 相比) 或 rituximab 加上化療(與 rituximab 加上化療相比)的療效,以最佳整體反應率 (ORR) 測量。 【次要目的】 第 1 部分 • 在患有 R/R a-BCL 的受試者中,判定 CC-220 併用 polatuzumab vedotin 加上 rituximab 或 tafasitamab 或 rituximab 加上化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針對患有 R/R a-BCL 的受試者,評估 CC-220 併用 polatuzumab vedotin 加上 rituximab 或 tafasitamab 或 rituximab 加上化療的初步療效。 第 2 部分 • 針對患有 R/R a-BCL 的受試者,評估 CC-220 併用 polatuzumab vedotin 加上 rituximab 或 tafasitamab 或 rituximab 加上化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與其標準照護對照組進行比較。 • 針對罹患 R/R a-BCL 的受試者,依據無惡化存活期 (PFS) 標準下的完全反應率和事件發生前所經時間、反應持續時間 (DOR) 和整體存活期 (OS),與標準照護對照組比較,判定各實驗療法。

藥品名稱

CC-220

主成份

iberdomide
iberdomide
iberdomide
iberdomide
iberdomide

劑型

Capsule

劑量

1mg
1.3mg
1.6mg
0.75 mg
0.6mg

評估指標

關鍵療效評估總覽
‧ 身體檢查,包括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全血球計數。
‧ 電腦斷層 (CT) 掃描和/或氟化去氧葡萄糖正子斷層造影 (FDG-PET)-CT 掃描。
‧ 骨髓評估:組織切片、抽吸。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 ≥18 歲。(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年齡必須年滿 20 歲。)
2.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的評估/程序之前,受試者必須理解及自願簽署 ICF。
3. 受試者願意並能夠遵循試驗回診時程表以及其他計畫書要求。
4. 受試者願意接受粗針或切開性/切除性組織切片,除非可提供取自診斷性腫瘤/淋巴結組織切片(取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前 6 個月內)的足夠組織,用於轉譯研究目的。
5. 受試者在組織學上經確認(依據當地評估)診斷患有依據 2016 年世界衛生組織 (WHO) 分類的侵襲性 B 細胞淋巴瘤 (a-BCL),包括下列子型:
a. 瀰漫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DLBCL)、未分類 (NOS)(包括生殖中心 B 細胞 (GCB) 和活化 B 細胞 (ABC) 類型);
b. 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帶有 MYC 和 BCL2 和/或 BCL6 基因重組;
c. 原發性縱膈腔(胸腺)大 B 細胞淋巴瘤 (PMBCL);
d. 原發性皮膚 DLBCL-腿型;
e. 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 大 B 細胞淋巴瘤;
f. 人類皰疹病毒第四型 (EBV) + DLBCL、NOS;
g. 3b 級濾泡性淋巴瘤 (FL)。
6. 受試者必須曾在接受至少 2 線療法(包括 R-CHOP 類療程)後發生復發性或難治型疾病,或曾接受一線標準療法,且不符合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ASCT) 資格;可納入曾接受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療法的受試者。有關曾接受 CD19 CAR-T 療法的受試者,在納入 tafasitamab 組前,必須有近期(<1 個月)切片顯示 CD19+ 復發。可納入曾接受 ASCT 治療的受試者。
7. 受試者必須具有可測量疾病,定義為具有至少一處氟化去氧葡萄糖-明顯積聚 (FDG-avid) 的病灶(適用於 FDG-avid 子型),和一處可由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磁振造影 (MRI) 在二維測量(最長直徑 >1.5 cm)的疾病,如 Lugano 分類的定義。
8.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表現狀態為 0、1 或者 2。
9.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實驗室數值:
a. 在未使用生長因子支持連續 7 天(若為聚乙二醇化顆粒性群落刺激因子 (peg-G-CSF),則為連續 14 天)的情況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 x 109/L,或者若資料顯示骨髓侵犯(>50% 或腫瘤細胞)時,則為 ≥1.0 x 109/L;
b. 血紅素 ≥8 g/dL;
c. 在未輸血連續 7 天的情況下,血小板 ≥75 x 109/L,或者若資料顯示骨髓侵犯(>50% 或腫瘤細胞),則為 ≥50 x 109/L;
d.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清麩胺酸草醋酸轉胺酶 (SGO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SGPT) ≤2.5 x 正常值上限 (ULN),若資料顯示淋巴瘤侵犯肝臟,則 ALT/SGPT 和 AST/SGOT 必須 ≤5.0 x ULN。
e. 血清總膽紅素 ≤2.0 mg/dL (34 μmol/L),但若患有 Gilbert 症候群時,則為 ≤5.0 mg/dL (86 μmol/L);
f. 使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的血清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50 mL/min。
10. 所有受試者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瞭解試驗藥物可能具有致畸風險。
b. 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中斷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28 天內,同意避免捐血。
c. 同意不與他人共用試驗藥物。
d. 同意遵從臨床試驗受試者 CC-220 避孕計畫中規定的所有要求。
11. 女性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及停用 CC-220 後至少 28 天內避免哺乳,並遵從已核准 rituximab 藥品/處方資訊。
12. 具生育能力女性 (FCBP)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由試驗主持人於展開試驗療法前確認二次驗孕結果為陰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試驗治療結束後接受驗孕。即使受試者完全禁絕異性間的性接觸,也須符合此項條件。
b. 自開始試驗性藥物治療前 28 天起、在試驗治療期間(包括中斷劑量),以及最後一劑 CC-220 後至少 28 天內、和最後一劑 rituximab 後 12 個月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必須同意完全禁慾,不發生異性間性行為(必須每月評估,並記錄於來源文件),或同意持續使用、且能夠遵守 2 種避孕方式: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及一種額外的有效(屏障)避孕方法。
13. 男性受試者必須:
a. 在參與試驗期間、中斷劑量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CC-220 或 rituximab 後至少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受試者將無法納入試驗:
1. 受試者有任何重大醫療狀況、活性感染(包括疑似或經確認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是精神疾病,而會妨礙其參與試驗。
• 排除 SARS-CoV-2 感染的患者可重新篩選。
• 若先前患有 SARS-CoV-2 感染,症狀必須已完全緩解,且依據試驗主持人在諮詢醫療監測員後進行的評估,未發生會增加參與者接受試驗性治療風險的後遺症。
• 此外,若患者目前正在參與另一項有關 2019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的介入性試驗,在達到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清除期前,不得參與本臨床試驗。
2. 受試者具有若參與試驗會使其處於面臨無法接受之風險的任何情況,包括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3. 受試者具有會混淆試驗資料解讀能力的任何情況。
4. 受試者患有任何其他淋巴瘤子型。
5. 受試者已被診斷患有低惡性度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NHL) 的轉化,且未曾就此轉化接受治療。
6. 受試者曾有資料顯示或疑似患有淋巴瘤中樞神經系統侵犯。
7.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過 CC-220 (iberdomide) 治療。
8.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過 CC-99282 治療。
9. 受試者曾接受過:
a. 納入 polatuzumab vedotin 組的受試者曾接受 polatuzumab vedotin;
b. 納入 tafasitamab 組的受試者曾接受 tafasitamab;
c. 納入化學療法組的受試者曾接受 gemcitabine 加上含鉑藥物合併治療。
10. 受試者在開始 CC-220 前 ≤5 個半衰期或 4 週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CAR-T 或任何 T 細胞標靶治療(已核准或試驗性)。
11. 受試者在開始接受 CC-220 前 ≤4 週內曾接受 cereblon 蛋白調節藥物(例如:lenalidomide、avadomide)。
12. 儘管接受醫療處置,受試者仍持續腹瀉或吸收不良 ≥第 2 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
13. 受試者患有 ≥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NCI CTCAE 版本 5.0)。
14. 受試者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或皮質類固醇(例如: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不超過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允許穩定使用吸入型或局部皮質類固醇。
15. 受試者患有心臟功能受損或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包括任何下列項目:
a. 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 (ECHO) 評估,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45%;
b. 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三級或四級);
c. 篩選時發現心電圖 (ECG) 表現出臨床上顯著的異常;
d. 展開試驗藥物治療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e. 持續性或未受控制的室性心律不整或心房顫動,或者未由節律器緩解的心臟傳導障礙。
16. 受試者在開始接受 CC-220 前 ≤2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受試者必須已從任何近期手術的任何臨床上顯著作用恢復。
17. 受試者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血清反應陽性或活動性病毒感染;
18. 受試者已知患有慢性活動性 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抗-HBc] 陽性,且病毒 DNA 陽性)或 C 型肝炎(需要治療的血清學檢測陽性和/或有肝臟損傷證據)感染;
19. 受試者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除非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已無該疾病 ≥3 年;≥3 年時間限制之例外包括下列病史:
a. 局部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 子宮頸原位癌;
c. 乳癌原位癌;
d. 有關前列腺癌的偶然組織學發現(依據腫瘤、淋巴結、轉移 [TNM] 分期系統的 T1a 或 T1b),或曾患有前列腺癌且已接受治癒性治療。
20. 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細胞色素 P450 CYP3A4/5 強效調節劑的治療。
21. 受試者對活性物質或鼠源蛋白、rituximab 的任何其他賦形劑或其他對照治療藥物的成分過敏。
22. 受試者已知對療程中預定併用藥物的任何成分過敏。
23. 受試者已知對 thalidomide、pomalidomide、lenalidomide 或 avadomide 過敏。
受試者無法或不願意接受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血栓栓塞預防性治療。
24. 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受試者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活性 COVID-19 疫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25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