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G348-C-018
2021-11-01 - 2029-08-30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D56.0
甲(α)型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1
乙(β)型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2
丁-乙(δ-β)型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3
輕型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5
血紅素E-乙(β)型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8
其他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6.9
地中海型貧血
ICD-10D57.40
鐮狀細胞性地中海型貧血未伴有危象
ICD-10D57.411
鐮狀細胞性地中海型貧血伴有急性胸部症候群
ICD-10D57.412
鐮狀細胞性地中海型貧血伴有脾臟隔離
ICD-10D57.419
鐮狀細胞性地中海型貧血伴有危象,未明示
ICD-9282.4
地中海型貧血
一項針對輸血依賴型 α 型或 β 型海洋性貧血受試者評估 mitapivat 療效和安全性的第三期、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 (ENERGIZE-T)
-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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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地中海型貧血/海洋性貧血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相對於安慰劑,比較 mitapivat 對罹患輸血依賴型 α 型或 β 型海洋性貧血 (TDT) 受試者對輸注負荷的效應關鍵次要目的相對於安慰劑,比較 mitapivat 對輸血負荷效應的持久性次要目的• 相對於安慰劑,評估 mitapivat 對其他輸血負荷量值的效應• 相對於安慰劑,評估 mitapivat 對鐵代謝的效應• 評估 mitapivat 的安全性• 評估 mitapivat 的藥物動力學和藥效學效果
藥品名稱
mitapivat(亦稱為 mitapivat sulfate、AG-348、PYRUKYND)
主成份
AG-348 sulfate hydrate
劑型
Tablet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 評估mitapivat是否有助於改善輸血依賴型α型或β型海洋性貧血受試者的輸血負擔,以及是否安全
• 透過問卷回答,評估接受安慰劑的參與者和接受研究藥品的參與者之間生活品質的任何差異
• 透過問卷回答,評估接受安慰劑的參與者和接受研究藥品的參與者之間生活品質的任何差異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提供知情同意當下年滿 18 歲。
2. 依 DNA 分析,受試者病歷診斷記錄為患海洋性貧血(無論 α-globin 基因是否突變之 β 型海洋性貧血、HbE/β 型海洋性貧血,或 α 型海洋性貧血/HbH 疾病)。如果受試者的病歷中無此資訊,可於篩選期間在當地實驗室進行 DNA 檢測。如果當地實驗室無法執行檢測,可使用試驗中央實驗室的完整 α-globin 與 β-globin 基因分型結果。
3. 輸血依賴,定義為隨機分配前 24 週期間輸注 6 到 20 單位紅血球 (RBC),且未輸血的期間為 6 週以下。
4. 若服用羥基尿素,需在隨機分配前達到 16 週以上達到羥基尿素劑量穩定。
5.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和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從提供知情同意時起,包含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服用後 28 天(女性)或 90 天(男性),必須在日常生活中禁斷可能導致懷孕的性行為,或同意使用 2 種避孕措施,其中 1 種必須高度有效。第二種為可接受之阻隔性避孕法即可。
6. 執行任何試驗相關處置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並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排除條件
1. 懷孕或哺乳中。
2. 紀錄具有同型合子或異型合子 HbS 或 HbC 病史。
3. 先前曾接受基因治療,或曾接受骨髓或幹細胞移植。
4. 正在接受 luspatercept 治療。最後一劑施用時間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36 週以上。
5. 正在接受造血刺激藥物治療。最後一劑施用時間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36 週以上。
6. 任何惡性腫瘤病史。但原位非黑色素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原位乳房癌除外。受試者在提供知情同意前 5 年以內,不曾患過活動性疾病或接受抗癌治療。
7. 提供知情同意前 6 個月以內有發病中和/或未受控制心臟或肺部疾病的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a.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第 IV 級心衰竭或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b. 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出血性、栓塞性或血栓性中風;深層靜脈栓塞或肺部或動脈栓塞
c. 心跳速率經 Fridericia 法之校正QT間期 ≥450 毫秒(男性),或 ≥470 毫秒(女性),但左右側束支傳導阻滯除外
d. 嚴重肺纖維化,定義為嚴重缺氧、右心衰竭之證據和放射線攝影肺纖維化 >50%
e. 嚴重肺高壓,定義為與缺氧症狀和右心衰竭有關之嚴重症狀,且須接受氧氣治療
8. 肝膽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 肝臟疾病,伴有組織病理學證實的肝硬化或嚴重纖維化
b. 臨床有症狀的膽囊結石症或膽囊炎(先前曾接受膽囊切除術者不在排除之列)
c. 藥物導致的膽汁鬱積性肝炎病史
d.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是溶血和肝臟鐵質沉積造成),丙胺酸轉胺酶 > 2.5 × ULN(除非為肝臟鐵質沉積造成)
9. 依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之肌酸酐公式,腎絲球估計過濾率 <45 mL/min/1.73 m2。
10. 非空腹三酸甘油酯 >440 mg/dL (5 mmol/L)
11. 提供知情同意當時,發生需接受系統性抗微生物製劑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如果在篩選期間必須接受抗微生物製劑治療,則施用抗微生物製劑期間不應執行篩選程序,且最後一劑抗微生物製劑應在隨機分配 ≥7 天前施用。
12.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 (Ab) 檢測為陽性,且具有活動性 HCV 感染的證據,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陽性。
1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1 抗體或HIV-2 抗體檢測陽性。
14. 提供知情同意前 6 個月以內曾接受大型手術(包括脾切除術),及/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大型手術。
15. 目前已納入或曾經參與(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以內,或等於試驗研究藥物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任何涉及研究性治療或裝置的其他臨床試驗。
16. 在隨機分配前接受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3A4/5 抑制劑,且停用時間未達 5 天以上或等於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或接受強效 CYP3A4 誘發劑,停用時間未達 4 週以上或等於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
17. 正接受同化類固醇,且在隨機分配前未停用至少 4 週。允許使用睪固酮替代療法治療性腺功能低下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達到 12 週以上睪固酮劑量和製劑穩定。
18. 已知對 mitapivat 或其賦形劑(微晶纖維素、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硬脂醯反丁烯二酸鈉、甘露醇和硬脂酸鎂)過敏。
19. 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於參與試驗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和/或可能混淆試驗數據解釋的任何醫療、血液、心理或行為症狀,或先前或目前接受的治療。
1.提供知情同意當下年滿 18 歲。
2. 依 DNA 分析,受試者病歷診斷記錄為患海洋性貧血(無論 α-globin 基因是否突變之 β 型海洋性貧血、HbE/β 型海洋性貧血,或 α 型海洋性貧血/HbH 疾病)。如果受試者的病歷中無此資訊,可於篩選期間在當地實驗室進行 DNA 檢測。如果當地實驗室無法執行檢測,可使用試驗中央實驗室的完整 α-globin 與 β-globin 基因分型結果。
3. 輸血依賴,定義為隨機分配前 24 週期間輸注 6 到 20 單位紅血球 (RBC),且未輸血的期間為 6 週以下。
4. 若服用羥基尿素,需在隨機分配前達到 16 週以上達到羥基尿素劑量穩定。
5.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和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從提供知情同意時起,包含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服用後 28 天(女性)或 90 天(男性),必須在日常生活中禁斷可能導致懷孕的性行為,或同意使用 2 種避孕措施,其中 1 種必須高度有效。第二種為可接受之阻隔性避孕法即可。
6. 執行任何試驗相關處置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並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排除條件
1. 懷孕或哺乳中。
2. 紀錄具有同型合子或異型合子 HbS 或 HbC 病史。
3. 先前曾接受基因治療,或曾接受骨髓或幹細胞移植。
4. 正在接受 luspatercept 治療。最後一劑施用時間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36 週以上。
5. 正在接受造血刺激藥物治療。最後一劑施用時間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36 週以上。
6. 任何惡性腫瘤病史。但原位非黑色素皮膚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原位乳房癌除外。受試者在提供知情同意前 5 年以內,不曾患過活動性疾病或接受抗癌治療。
7. 提供知情同意前 6 個月以內有發病中和/或未受控制心臟或肺部疾病的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a.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第 IV 級心衰竭或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b. 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出血性、栓塞性或血栓性中風;深層靜脈栓塞或肺部或動脈栓塞
c. 心跳速率經 Fridericia 法之校正QT間期 ≥450 毫秒(男性),或 ≥470 毫秒(女性),但左右側束支傳導阻滯除外
d. 嚴重肺纖維化,定義為嚴重缺氧、右心衰竭之證據和放射線攝影肺纖維化 >50%
e. 嚴重肺高壓,定義為與缺氧症狀和右心衰竭有關之嚴重症狀,且須接受氧氣治療
8. 肝膽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 肝臟疾病,伴有組織病理學證實的肝硬化或嚴重纖維化
b. 臨床有症狀的膽囊結石症或膽囊炎(先前曾接受膽囊切除術者不在排除之列)
c. 藥物導致的膽汁鬱積性肝炎病史
d.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是溶血和肝臟鐵質沉積造成),丙胺酸轉胺酶 > 2.5 × ULN(除非為肝臟鐵質沉積造成)
9. 依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之肌酸酐公式,腎絲球估計過濾率 <45 mL/min/1.73 m2。
10. 非空腹三酸甘油酯 >440 mg/dL (5 mmol/L)
11. 提供知情同意當時,發生需接受系統性抗微生物製劑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如果在篩選期間必須接受抗微生物製劑治療,則施用抗微生物製劑期間不應執行篩選程序,且最後一劑抗微生物製劑應在隨機分配 ≥7 天前施用。
12.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 (Ab) 檢測為陽性,且具有活動性 HCV 感染的證據,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陽性。
1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1 抗體或HIV-2 抗體檢測陽性。
14. 提供知情同意前 6 個月以內曾接受大型手術(包括脾切除術),及/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大型手術。
15. 目前已納入或曾經參與(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2 週以內,或等於試驗研究藥物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任何涉及研究性治療或裝置的其他臨床試驗。
16. 在隨機分配前接受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3A4/5 抑制劑,且停用時間未達 5 天以上或等於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或接受強效 CYP3A4 誘發劑,停用時間未達 4 週以上或等於半衰期 5 倍的時間(以較長者為準)。
17. 正接受同化類固醇,且在隨機分配前未停用至少 4 週。允許使用睪固酮替代療法治療性腺功能低下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達到 12 週以上睪固酮劑量和製劑穩定。
18. 已知對 mitapivat 或其賦形劑(微晶纖維素、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硬脂醯反丁烯二酸鈉、甘露醇和硬脂酸鎂)過敏。
19. 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於參與試驗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和/或可能混淆試驗數據解釋的任何醫療、血液、心理或行為症狀,或先前或目前接受的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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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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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