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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30LE303

2021-07-09 - 2026-05-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的第 3 期試驗,評估 Litifilimab (BIIB059) 用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且正在接受背景非生物性狼瘡標準照護之成年參與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iogen Idec Research Limite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郭昶甫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昱日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梁培英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全身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證實 BIIB059 與安慰劑相比下,對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且正在接受背景狼瘡標準照護療法之參與者對減少疾病活性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的 證實 BIIB059 與安慰劑相比下,對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且正在接受背景狼瘡標準照護療法之參與者對減少疾病活動性的早期奏效療效 證實 BIIB059 與安慰劑相比下,對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且正在接受背景狼瘡標準照護療法之參與者對減少關節疾病活動性的特定器官療效 證實 BIIB059 與安慰劑相比下,在減少口服皮質類固醇 (OCS)3 之使用的效果 證實 BIIB059 與安慰劑相比下,對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且正在接受背景狼瘡標準照護療法之參與者對減少皮膚疾病活動性的特定器官療效 證實 BIIB059 與安慰劑相比下,對於患有活動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且正在接受背景狼瘡標準照護療法之參與者對直到第 52 週時減少發作出現的療效

藥品名稱

Litifilimab

主成份

BIIB059

劑型

pre-filled syringe

劑量

150mg/mL

評估指標

第 52 週時,達成 SRI-4 反應的參與者比例。

SRI-4 複合式指標係根據以下條件定義:
i.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疾病活動性指數 2000 (SLEDAI-2K) 分數自基線降低 ≥ 4 分;且
ii. 沒有新的器官系統受到影響,定義為與基線相比,沒有新的器官系統為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組 (BILAG)-2004 A 級,且沒有多於 1 個新器官系統為 BILAG-2004 B 級;且
iii. 狼瘡疾病活動性自基線無惡化,定義為 3 分之醫師整體評估視覺類比量表 (PGA-VAS) 增加 < 0.3 分;且
iv. 未違反試驗計畫書指明的用藥規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參與者能夠瞭解本試驗之目的和風險、提供受試者同意,並授權可依國家和當地隱私法規使用機密健康資訊。
2.參與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下,年齡必須 ≥ 18 歲。
3.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試驗治療期間及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6 天內實施高度有效避孕。此外,參與者在試驗治療期間及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26 天內不應捐贈卵子。適用時,停經後狀態必須確認如下:對於年齡 ≤ 55 歲的女性,連續 52 週自然(自發性)無月經,沒有其他醫學因素且血清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40 mIU/mL;對於年齡 > 55 歲的女性,連續 52 週自然(自發性)無月經,沒有其他醫學因素且血清 FSH 濃度 ≥ 40 mIU/mL,或至少連續 5 年自然(自發性)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因素。
4.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前至少 24 週確診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且在篩選時必須由合格醫師判定符合 2019 年歐洲風濕病醫學會 (EULAR)/美國風濕病醫學會 (ACR)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分類標準。
5.參與者在篩選(裁定)和隨機分配時的修訂版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疾病活動性指標 2000 (SLEDAI-2K) 分數 ≥ 6(排除掉髮、發燒、狼瘡相關頭痛及器質性大腦症候群),如下:
•如果 SLEDAI-2K 必要的進入分數 4 分為針對關節炎,則依據 28 個關節計數評估,也必須有至少 4 個關節腫脹且觸痛(至少在近端指間關節 [PIP]、掌指關節 [MCP] 或腕關節中出現 4 處)。
•如果 SLEDAI-2K 必要的進入分數 2 分係因為皮疹,則該皮疹必須是因為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ACLE)、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SCLE) 和/或慢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CCLE)(例如,盤狀紅斑性狼瘡 [DLE])而造成的皮膚表徵。
6.參與者在篩選(裁定)和隨機分配時的修訂版臨床 SLEDAI-2K 分數 ≥ 4(排除抗雙股去氧核醣核酸 [dsDNA]、補體 C3 和/或 C4 偏低、掉髮、發燒、狼瘡相關頭痛及器質性大腦症候群)。
7.參與者在篩選(裁定)和隨機分配時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組 (BILAG)-2004 A 級的器官系統 ≥ 1 項,或 BILAG-2004 B 級的器官系統 ≥ 2 項。
8.參與者必須以下列其中一種背景非生物性狼瘡標準照護 (SOC) 療法進行治療,於篩選前 ≥ 12 週開始並於隨機分配前 ≥ 4 週達到穩定劑量:
•以抗瘧疾藥做為單獨治療
•併用口服皮質類固醇 (OCS) 和/或單一免疫抑制劑的抗瘧疾藥治療
•以口服皮質類固醇和/或單一免疫抑制劑治療
9.篩選時根據中央實驗室,參與者有下列其中一項結果:
•透過免疫螢光分析法判定抗核抗體 (ANA) ≥ 1:80
•抗雙股 DNA 高於正常水準
•抗 Smith 抗體高於正常水準

排除條件
醫療病史和目前的健康狀態
1.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的病史或陽性檢測結果。
2.目前有 C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呈陽性,並可偵測出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且偵測不到 C 型肝炎病毒 RNA 的參與者,有資格參加本試驗(美國疾病管制和預防中心)。
註記:符合資格且有 C 型肝炎病毒暴露風險的參與者,可以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於試驗期間每 6 個月接受一次檢測。
3.目前有 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和/或總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呈陽性且反射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為陽性)。根據美國疾病管制和預防中心有下列免疫概況的參與者,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因先前自然感染而對 B 型肝炎產生免疫力(定義為 HBsAg 陰性、anti-HBc 陽性,且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 陽性)。
•先前接種疫苗(定義為 HBsAg 陰性、 anti-HBc 陰性及 anti-HBs 陽性)
•篩選時僅 anti-HBc 陽性且進行的反射 HBV DNA 為陰性的參與者。
註記:篩選時僅 anti-HBc 陽性且反射 HBV DNA 為陰性的參與者將符合資格,且將每 3 個月進行一次 HBV DNA 檢測。為維持參與試驗的資格,參與者根據中央實驗室所得的 HBV DNA 量必須維持陰性。
4.有慢性、復發性(52 週期間內發生 3 次或更多次相同類型的感染)感染的病史;或近期嚴重感染(例如,肺炎、敗血症);或在篩選前 12 週內和篩選期間需要住院或靜脈注射抗感染治療的任何嚴重感染發作;或任何具有臨床意義的活動性病毒、細菌或真菌感染,其需要在篩選前 2 週內或篩選期間完成口服抗感染藥物治療。對輕微感染(如陰道念珠菌病、甲真菌病)進行預防性治療和抗感染治療不予以排除。
5.有重度皰疹感染的病史,例如皰疹腦炎、眼部皰疹或瀰散性皰疹。
6.在篩選前 12 週內或篩選期間有皰疹或水痘帶狀皰疹病毒感染(具體而言為水痘、皮蛇,或帶狀皰疹)的徵象。
7.以下說明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特定條件有關的排除。如可行,檢測必須以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進行,並可能由試驗委託者選定之中央實驗室進行或於當地進行。如果無法進行 PCR 檢測,則可進行其他 SARS-CoV-2 病毒檢測。可進行的檢測如下所述:
篩選時:
•先前的陽性檢測(篩選前 14 天內)。
隨機分配時:
•陽性檢測(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或者
•SARS-CoV-2 感染的證據。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暗示為 SARS-CoV-2 感染的症狀,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項:
-發燒(體溫 > 37.5°C)、發冷、咳嗽、呼吸短促或呼吸困難、疲累、肌肉或身體痠痛、頭痛、新發生的味覺或嗅覺喪失、喉嚨痛、鼻塞或流鼻水、噁心或嘔吐,或腹瀉。在判定 SARS-CoV-2 感染的證據時,試驗主持人應以全人照護的方式評估參與者的狀況;或者
•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與 SARS-CoV-2 感染者有密切接觸(即使已接種疫苗)。密切接觸定義如下,或根據當地指引定義:
-在 24 小時期間與受感染者(以實驗室評估或臨床診斷證實)距離 6 英尺(1.8 公尺)內累計共 15 分鐘或以上。請注意,受感染者可能在其首次出現任何症狀前 2 天開始傳播 SARS CoV-2,或者對於無症狀者而言,可能在陽性檢體採集日前 2 天開始傳播;或者
-其他根據當地風險評估認定有必要的情況。
隨著大流行的發展,這些指示可能會改變。請查閱當地指引。
8.有任何活動性結核病 (TB) (無論接受治療與否)的病史,或有活動性結核病或未受治療之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LTBI) 的目前診斷,判定方式是在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或當地進行的 QuantiFERON○R TB Gold Plus 檢測結果陽性或 T-SPOT○R 檢測結果陽性,或以篩選前 12 週內或篩選期間的結果證實。具有卡介苗接種紀錄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時進行 QuantiFERON TB Gold Plus 或 T-SPOT 檢測。先前已完成適當且有記錄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的參與者,將不需要進行檢測。
•參與者必須曾在篩選前接受完整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而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進入本試驗前沒有再次暴露的證據。
註記:篩選時 QuantiFERON-TB Gold Plus 檢測呈陽性或 T SPOT 檢測呈陽性,且病史或臨床檢查並無符合活動性結核病的發現且無潛伏性結核病史的參與者,如果經結核病專科醫師評估可排除活動性結核病並開始接受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則可以重新篩選。
最初因潛伏性結核病診斷而篩選失敗的重新篩選參與者應在隨機分配前,按照當地指引完成至少 4 週的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參與者必須表現出對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的依從性,必須耐受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至少連續 4 週,並且必須承諾在試驗期間按照當地指引完成剩餘的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如果參與者無法承諾完成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或必須在試驗期間停止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請盡快聯絡醫療監測者和/或試驗委託者。
•目前在家中與活動性結核病病患有接觸的參與者將被排除,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治療,而且有證據顯示家中接觸者正在接受治療。
•不確定的 QuantiFERON TB Gold Plus 或者臨界值或無效的 T-SPOT 檢測可重複進行一次,且如果重新檢測結果為陽性或不確定的 QuantiFERON TB Gold Plus,或者陽性或臨界值的 T-SPOT 檢測,則參與者將被排除。
•若進行重新檢測,QuantiFERON TB Gold Plus 或 T-SPOT 可以互換使用。若兩次 T-SPOT 檢測結果皆為無效,或若 T-SPOT 重新檢測結果為無效,則試驗主持人可以排除該參與者或使用 QuantiFERON TB Gold Plus 再檢測一次該參與者。
•在當地法規要求的情況下,除非有篩選前 12 週內取得的先前胸部 X 光或胸部 X 光的記錄結果,否則將在篩選期期間於當地取得胸部 X 光。胸部 X 光或 X 光結果將由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審查,以將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感染的參與者排除,避免其進入試驗。
9.患有無法控制或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10.有任何具有臨床意義之心臟、內分泌、血液、肝臟、免疫、代謝、泌尿、肺臟、神經、皮膚、精神、腎臟,或者狼瘡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 litifilimab 的給藥無法進行。
11.有惡性疾病的病史或當前患有惡性疾病,包括實體腫瘤和血液惡性腫瘤,但是在篩選的 > 2 年前已完全切除且經認定已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和子宮頸原位癌除外。針對子宮頸贅瘤,根據當地使用的分類法,有子宮頸上皮內贅瘤 (CIN) 第 2 或 3 級;或根據 Bethesda 系統,有低級別鱗狀上皮內病灶或高級別鱗狀上皮內病灶的參與者;以及有高風險類型人類乳突瘤病毒檢測結果陽性病史的參與者,將予以排除。
12.患有活動性重度狼瘡腎炎,且試驗主持人判定試驗計畫書載明的標準照護並不足夠,而有必要使用更積極的治療方式,例如加入靜脈注射 (IV) cyclophosphamide 和/或高劑量靜脈注射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試驗計畫書中不允許的其他治療;或者尿液蛋白-肌酸酐比值 > 2.0 或患有重度慢性腎病(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以簡化腎病飲食調整公式計算。
13.診斷患有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 1 年內),或有任何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及全身性硬化症重疊症候群的病史,如下所述:
•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共同存在的重疊症候群,包括但不限於類風濕性關節炎、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全身性硬化症、乾癬性關節炎或任何其他可能混淆疾病活動性評估或試驗藥品效果的自體免疫疾病。
•允許篩選時存在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與肌炎的重疊症候群,前提是參與者也符合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分類標準。
•允許存在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與繼發性休格倫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 的重疊症候群,前提是參與者也符合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分類標準。
•允許有隨著時間已發展成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診斷的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過往病史,前提是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診斷已存在至少 1 年。
•不影響試驗藥品評估的併發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局限於薦髂關節的僵直性脊椎炎)應根據個別情況在篩選前向醫療監測者和試驗委託者諮商。
14.在皮膚紅斑性狼瘡 (CLE) 外患有可能干擾皮膚紅斑性狼瘡試驗評估的任何活動性皮膚病症,例如但不限於乾癬、皮肌炎、全身性硬化症、非紅斑性狼瘡 (LE) 皮膚狼瘡表徵(例如,玫瑰斑、皮膚血管疾病、甲周血管擴張症、手指硬化症、類風濕性結節、多形性紅斑、腿部潰瘍),或藥物誘發型狼瘡。
15.有具有臨床意義之非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相關血管炎症候群的病史或目前診斷。
16.活動性神經精神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癲癇發作、新出現或惡化的意識障礙、精神病、譫妄或混亂狀態、無菌性腦膜炎、上行性或橫貫性脊髓炎、舞蹈症、小腦性運動失調、多發性單神經炎或脫髓鞘症候群,而使參與者無法完全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或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試驗計畫書載明的背景非生物性狼瘡標準照護療法不足夠,而有必要使用更積極的治療方式,例如加入靜脈注射 cyclophosphamide 和/或高劑量靜脈注射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試驗計畫書中不允許的其他治療。
17.篩選前 1 年內有自殺嘗試或自殺想法的病史
18.篩選前 6 個月內有藥物濫用的病史,或篩選時尿液藥物檢測陽性,且經試驗主持人確認與藥物濫用有關。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可使用醫療用大麻。
註記:尿液藥物檢測呈陽性的病例應根據個人情況與醫療監測者進行討論。
19.有已知對 litifilimab 或 litifilimab 製劑或匹配安慰劑中任何成分過敏的病史。
用藥
20.在篩選的不到 12 週前啟用、在隨機分配前未以允許穩定劑量使用至少 4 週,或者在篩選前 12 週內或篩選期間曾以高於此處所列處方最大值之劑量使用的抗瘧疾藥物:hydroxychloroquine 400 mg/日、chloroquine 250 mg/日,或 quinacrine 100 mg/日。
21.在篩選的不到 12 週前或篩選期間啟用、在隨機分配前未以允許穩定劑量使用至少 4 週,或者在篩選前的過去 12 週內或篩選期間曾以高於此處所列處方最大值之劑量使用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免疫抑制或疾病修飾型治療:azathioprine 200 mg/日、MMF (mycophenolate mofetil) 3000 mg/日或 MPS (mycophenolate sodium) 2160 mg/日型態的 mycophenolate、6-mercaptopurine 100 mg/日、dapsone 150 mg/日,或 methotrexate 25 mg/週。
22.以高於 20 mg/日的劑量使用口服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
23.在篩選前 1 週內或篩選期間和試驗期間,使用高效價局部皮質類固醇和/或局部藥劑(免疫抑制劑)治療皮膚病灶。
24.在篩選前 1 週內或篩選期間和試驗期間,使用高效價病灶內皮質類固醇。
25.在篩選前 12 週內或篩選期間和試驗期間,使用靜脈注射或肌肉注射 (IM) 皮質類固醇或關節內皮質類固醇。
26.在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和試驗期間,使用 cyclosporine 或 voclosporin。
27.在篩選前 24 週內或篩選期間和試驗期間,使用 leflunomide。
28.在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和試驗期間,使用 tacrolimus、pimecrolimus 或 sirolimus。
29.在篩選前 2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篩選期間和試驗期間,使用靜脈注射 cyclophosphamide 或口服 mizoribine。
30.在篩選前 12 週內或篩選期間和試驗期間,使用靜脈注射或皮下注射 (SC) 免疫球蛋白或血漿置換術。
31.在篩選前 24 週內或篩選期間和試驗期間,使用 rituximab、ofatumumab、obinutuzumab、ocrelizumab、veltuzumab,或其他 B 細胞導向生物療法。在篩選的 12 個月內曾接受先前 B 細胞導向療法的參與者,如果在篩選時於中央實驗室測量的總分化簇 19 (CD19) B 細胞濃度 < 25 細胞/μL,則將被排除。
32.在篩選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和試驗期間,使用 abatacept(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蛋白 4-免疫球蛋白 [CTLA4-Ig])、tocilizumab、sarilumab、belimumab、腫瘤壞死因子 (TNF) 抑制劑,或 eculizumab。
33.在篩選前 24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ustekinumab、atacicept,或 telitacicept。
34.在篩選前 8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和試驗期間,使用 thalidomide、 lenalidomide 或 pomalidomide。
35.在篩選前 4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minocycline。
36.在篩選前 4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Janus 激酶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tofacitinib、baricitinib 或 upadacitinib;使用 Bruton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evobrutinib 或 fenebrutinib;或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deucravacitinib。
37.在篩選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和試驗期間,使用神經鞘胺醇 1 磷酸受體調節劑,包括但不限於 cenerimod。
38.在篩選前 16 週或 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篩選期間和試驗期間,使用anifrolumab 或其他可抑制干擾素-α (IFN-α) 路徑的試驗用和/或已核准藥劑治療。
註記:在試驗期間,將審查先前在篩選時接受 IFN α 抑制劑治療的參與者人數,並且可能會限制納入先前暴露於 anifrolumab 的後續參與者,以允許納入先前接受過其他狼瘡治療的後續參與者,並確保狼瘡族群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39.在篩選前 2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和試驗期間,使用 vedolizumab 或natalizumab。
40.試驗期間不允許使用任何研究性療法和/或仿單標示外藥物治療任何醫療病症,包括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皮膚狼瘡或狼瘡腎炎。對於上述條件 23 至 39 中(或列於表 9 中)未提及的那些用藥,必須在篩選回診之前與醫療監測者確認篩選前所需的洗除期持續時間。
41.在篩選前 4 週內及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24 週內,接受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的免疫接種。
其他
42.在篩選前 4 週內捐血 ≥ 500 mL,或預定在試驗進行期間捐血。
43.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0 倍正常值上限。
44.血紅素 < 5.5 mmol/L (9 g/dL)、嗜中性白血球 < 1.5 × 109/L,或血小板 < 75 × 109/L。
45.有任何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為具有臨床意義,且會導致參與者無法參加本試驗。落在範圍外的實驗室數值若不具有臨床意義,不會視為構成排除條件。
46.從首次篩選回診開始直到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 (SFU) 回診為止,預定接受選擇性程序或手術。
47.懷孕中、目前正在哺餵母乳,或預定在試驗治療期間和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6 天內懷孕的女性參與者。
48.先前納入本試驗,或先前參加使用 litifilimab 的試驗,但接受安慰劑者為例外。
49.目前納入或有計畫納入任何在篩選前藥劑的 5 個半衰期內施行研究性治療或將已核准療法用於研究性用途的任何介入性臨床試驗(允許參加觀察性登錄)。
50.無法配合試驗要求。
51.有其他未列明的原因,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7 人

  • 全球人數

    5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