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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16032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319940

2021-11-15 - 2024-03-15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D02.2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及肺之原位癌

ICD-10D02.21

右側支氣管及肺之原位癌

ICD-10D02.22

左側支氣管及肺之原位癌

ICD-9231.2

支氣管及肺原位癌

一項第一期試驗,評估 AMG 757 用於小細胞肺癌受試者之安全性、耐受性及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mgen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文震 血液腫瘤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張文震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小細胞肺癌 (SCLC)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開放標記、遞增、多劑、第一期試驗,評估 AMG 757 單一療法及併用抗 PD-1 療法用於 SCLC 受試者。AMG 757 (採用或不採用逐步給藥) 將在 A-F 部分 4 週療程中以及 G 部分 3 週療程中以短時間靜脈輸注 (IV) 方式施用。

藥品名稱

AMG 757

主成份

AMG 757

劑型

Powder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1, 10, 25, 6.4

評估指標

• 劑量限制毒性 (DLT)、治療中的不良事件、治療相關不良事件,以及生命徵象、心電圖 (ECG)、身體檢查和臨床實驗室檢驗具臨床意義的變化
• AMG 757 以靜脈輸注施用後的 PK 參數,包括但不限於最高觀察濃度 (Cmax)、最低觀察濃度 (Cmin)、2 週用藥間隔的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多次用藥後累積情況,以及可行時之半衰期 (t1/2)
• 依據修訂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客觀治療反應 (OR)
• 反應持續時間 (DOR)
• 達到反應的時間 (TTR)
• 無惡化存活期 (PFS)
• 整體存活期 (OS)
• 無復發存活期 (RFS),僅針對含鉑化療不超過 6 個療程後,持續有臨床效益的廣泛性 SCLC 受試者
• DLT、治療中的不良事件、治療相關不良事件,以及生命徵象、ECG、身體檢查和臨床實驗室檢驗具臨床意義的變化
• AMG 757 以靜脈輸注施用後的 PK 參數,包括但不限於 Cmax、Cmin、2 週用藥間隔的濃度–AUC、多次用藥後累積情況,以及可行時之半衰期 (t1/2)
• 依修訂版 RECIST 1.1 版的 OR
• DOR
• TTR
• PFS
• O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須年滿 18 歲以上。(台灣僅招募年滿 20 歲的受試者。)
10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罹患 SCLC
• A、C、D、E 和 F和 G部分:復發/難治性 SCLC,在至少 1 種含鉑治療後惡化或復發;
註:在標準第一線全身性治療包括含鉑化療併用 PD-L1 抑制劑的國家,受試者必須為第一線 PD-L1 抑制劑全身性治療失敗或無法取得用藥)。

註:侷限期疾病的受試者,若在接受含鉑全身性治療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或復發,可符合資格,不論是否接受含 PD-L1 治療方案。
註:診斷為小細胞為主的混合小細胞癌受試者 (依當地病理學家認定),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並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能考慮納入 A 部分的劑量遞增期。
• B 部分:廣泛性 SCLC,在第一線含鉑化療不超過 6 個週期後持續有臨床效益 (病況穩定 [SD]、PR 或完全反應 [CR]),且最後一劑化療在試驗第 1 天前 ≥ 28 天 (第一線鞏固療法情境) 將不展開 B 部分。
10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 2 分
105 預期壽命至少為 12 週
106 僅限復發/難治性 SCLC:第一劑 AMG 757 前 21 天內,至少有 2 處符合修訂版 RECIST 1.1 定義的可量測病灶。有 1 處可量測病灶的受試者,在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考慮納入。
107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第一劑 AMG 757 之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 在確定性治療後和試驗篩選期間,經 X 光檢查未發現 CNS 惡化的證據。在先前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後病灶惡化的患者,如果以適當方式證實為假性惡化,並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仍可能參加本試驗。
• 患者的 CNS 疾病無症狀至少 7 天 (除非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可逆),已停用類固醇至少 7 天 (可允許生理劑量的類固醇),且受試者已停用惡性 CNS 疾病的抗癲癇藥物治療,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至少 7 天

108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 血液功能: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X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90 g/L)
• 凝血功能:
- 凝血酶原時間 (PT)/INR 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機構正常值上限。患者若長期接受抗凝血治療而未符合上述條件,在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能納入試驗。
• 腎功能如下:
- 依 MDRD (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eGFR) >60 mL/min/1.73 m2
- 僅 A2 部分:依 MDRD (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計算的eGFR> 30 mL/min/1.73 m2
• 肝功能: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鹼性磷酸酶轉胺酶 (ALP)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有肝臟侵犯的受試者則為 <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或有肝轉移的受試者為 < 2 倍 ULN)
• 肺功能:
- 經適當治療後不具臨床意義的肋膜積水
- 基準點血氧飽和度 (室內空氣下) > 90%
• 心臟功能:
- 心臟射出分率 ≥ 50%,沒有經 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確定具臨床意義心包膜積液,且沒有具臨床意義的 ECG 發現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201 第一劑 AMG 757 前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 (原位腫瘤除外) 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第一劑 AMG 757 前 ≥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已適當治療的原位癌,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泌尿上皮乳突狀癌,且已接受適當治療
202 第一劑 AMG 757 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03 未治療 (包括新病灶或先前治療的病灶惡化) 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204 第一劑 AMG 757 前 12 個月內,心肌梗塞及/或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
205 第一劑 AMG 757 的 12 個月內,曾有動脈血栓病史 (例如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206 第一劑 AMG 757 的 7 天內發生真菌性、細菌性、病毒性或其他感染,需要口服或靜脈輸注抗生素處置
註:單純泌尿道感染 (UTI) 及無併發症的細菌性咽喉炎,如果對積極治療有反應且在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允許參加。需要口服抗生素的受試者,如果 > 24 小時無發燒、無白血球增多或任何感染的臨床症狀,可參加本試驗。符合這些條件且先前接受過靜脈輸注抗生素的患者,應已停用靜脈輸注抗生素 > 48 小時。
207 受試者已知對 AMG 757 的任何成分或對 pembrolizumab (僅 C 部分) 敏感且直接過敏
208 先前抗癌治療:先前的抗癌治療和第一劑 AMG 757 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8 天
例外情況:
• 接受常規化療的受試者,如果間隔至少 14 天,且所有治療相關毒性已緩解至 ≤ 第 1 級,可參加本試驗
• 先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必須在第一劑 AMG 757 之前至少 7 天完成
209 受試者發生嚴重、有生命危險或復發性 (第 2 級以上) 免疫性不良事件或輸注相關反應,包括導致永久停用免疫腫瘤藥物治療的反應。
210 有間質性肺病或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證據
211 有任何留置導管或引流管 (例如經皮腎造口管、留置 Foley 導管、膽道引流管或肋膜/腹膜/心包膜導管)
註:可允許肋膜導管或專用中央靜脈導管,如 Port-a-Cath 或 Hickman 導管
212 第一劑 AMG 757 之前 7 天內診斷為免疫不全,或目前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13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4.0 版第 1 級或符合納入條件的程度,但先前抗腫瘤療法中認定為無法復原 (定義為已穩定持續 > 21 天) 的掉髮或毒性除外,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一致同意,則允許納入試驗
214 曾有垂體炎或腦下垂體功能障礙病史
215 肝炎病毒感染依據以下結果及/或標準排除: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HBV)病毒 DNA。檢測出(HBV) DNA,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陽性:必須使用 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檢測出 C 型肝炎病毒 RNA,表示有慢性 C 型肝炎。
216 有生育能力的兩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 AMG 757 後 72天 (女性受試者) 或 132 天 (男性受試者)內及 (C 部分) 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內,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217 在試驗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 AMG 757 後 72 天內及 (C 部分) 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內,懷孕、計畫懷孕、哺乳、計畫哺乳的女性。受試者若願意在開始 AMG 757 治療前暫停哺乳,且不打算在接受最後一劑 AMG 757 後72 天內及 (C 部分) 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內恢復哺乳,可以納入。
218 不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 AMG 757 後 132 天內及 (C 部分) 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的男性。
219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或疾病的病史或證據,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20 開始 AMG 757 治療之前至少 4 週、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結束,不允許使用活疫苗。
除上述各項以外,下列排除條件適用於併用 pembrolizumab 群體的納入
221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22 受試者若在先前的 AMG 757 單一療法中出現臨床及/或影像檢查惡化,在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可能納入合併治療 (併用 pembrolizumab)
223 過去 2 年內曾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需要全身性治療 (補充療法除外),或有其他疾病,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224 沒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SARS-CoV-2) 感染的證據。若有 SARS-CoV-2 病史:
● 在第一劑試驗藥品之前 14 天內 (無症狀受試者自篩檢陽性當天算起) 沒有 2019 冠狀病毒疾病 (COVID-19) 的急性症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3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