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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19036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994717

2021-09-30 - 2030-04-04

Phase III

召募中5

第 3 期隨機分配、對照試驗,比較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相對於標準治療 (採安全性導入期) 用於新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陰性 B 細胞前驅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中老年人 (Golden Gate 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mgen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尚儒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石宇軒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新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陰性 B 細胞前驅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3 期安全性導入 (SRI)、多中心、隨機分配、對照、開放標記臨床試驗,以新診斷為 Ph(-) B 細胞前驅細胞 ALL 的中老年人為對象,比較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與 SOC 化療。位於 (但不限於) 亞洲、澳洲、歐洲、中南美洲、北美約 210 所試驗中心將參與本試驗。試驗執行期間,可視需要新增額外的地區、國家或試驗機構。

藥品名稱

BLINCYTO for Injection

主成份

Blinatumomab (AMG 103)

劑型

lyophilized powder for reconstit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38.5

評估指標

• EFS:從隨機分配 (納入) 直到治療失敗、復發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無事件的受試者,將設限於最後一次可評估的疾病評估日期。
定義:
 治療失敗定義為初始疾病評估期結束時未達到血液學 CR 及 MRD 反應 < 10-4。治療失敗的受試者,其 EFS 時間將指定為 1 天。
 復發定義為先前達到血液學 CR 且 MRD 反應 < 10-4 的受試者,出現血液學復發、骨髓外復發或分子學復發 (MRD 陽性 ≥ 10-3),以先發生者為準。骨髓的細胞形態學和 MRD 將統一評估。MRD 評估將採用最低檢測敏感度 10-4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若 PCR 無法評估則採用流式細胞分析。
 初始疾病評估期結束為初始疾病評估期最後一個週期的 42 天內 (即實驗組的誘導治療第 2 週期;SOC 化療組 GMALL 和 hyperCVAD 方案的鞏固治療第 1 週期),且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開始後 14 週內。
• OS:從隨機分配 (納入) 直到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存活的受試者將設限於確知存活的最後日期。

• 比較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與 SOC 化療的患者自評倦怠 • 以患者自評結果測量資訊系統 (PROMIS) 倦怠 – 簡表 7a 測量自基準點到初始疾病評估期結束,倦怠分數的變化
• 比較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與 SOC 化療的患者自評疼痛 • 以簡式疼痛量表 – 簡表 (BPI-SF) 測量自基準點到初始疾病評估期結束,疼痛分數,的變化;第 3 項:過去 24 小時內最嚴重的疼痛
• 比較患者自評結果 (PRO) 和以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 (EORTC QLQC30) 測量的整體健康狀態 • 以 QLQ-C30 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量表測量自基準點到初始疾病評估期結束,整體健康狀態,的變化
• 以 QLQ-C30 功能量表測量自基準點到初始疾病評估期結束,身體功能的變化
• 以 QLQ-C30 症狀量表測量自基準點到初始疾病評估期結束,噁心/嘔吐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所有納入條件須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或者
在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依試驗主持人意見,認為受試者可能因病況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則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程序之前,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需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0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須年滿 55 歲以上。
或者
進行知情同意時,如果有以下其中一種共病症,則須年滿 40 至 < 55 歲:
• 有第 3 和第 4 級胰臟癌病史
• 糖尿病伴隨標的器官受損
• 嚴重肝臟疾病,例如第 2 期肝硬化伴隨門靜脈高壓,或曾有食道靜脈曲張出血和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0 倍正常值上限 (ULN) 的病史 (肝硬化必須經組織切片確認)
•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40 且有相關的共病症,例如代謝症候群
• 伴隨病歷記載其他嚴重的共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密集施用以小兒為主、依成人調整之標準化療方案,但仍適用於實驗組及 SOC 組老年受試者建議的試驗計畫書。篩選期間將由醫療監察員審核受試者的病史,以根據允許的共病症種類標準表決定是否可以納入。
103. 受試者新診斷為費城染色體 (Ph) 陰性 B 細胞前驅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ALL)
10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允許因既有白血病造成偏高的 ECOG 分數。
105. 所有受試者必須具有適當器官功能,其定義如下:
• 腎臟: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50 mL/min/1.73 m2
• 肝功能:總膽紅素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或侵犯肝臟的白血病除外);如果有納入條件 102 的共病症:嚴重肝臟疾病,例如第 2 期肝硬化伴隨門靜脈高壓,或曾有食道靜脈曲張出血和 AST/ALT > 10 倍 ULN 的病史,則受試者須年滿 40 至 < 55 歲 (肝硬化必須經組織切片確認)
• 心臟: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 篩選期間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白血病在髓鞘內 (IT) 化療後未緩解。
其他醫療狀況
202. 過去 3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前 ≥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經治療醫師認定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3. 具臨床意義的 CNS 病症,需要治療 (例如不穩定的癲癇)。
204. 目前或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可能侵犯中樞神經系統
219.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220. 已知感染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 (例如反應性 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或可定量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病毒量)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例如偵測到 HCV RNA [質性])。
依據以下結果確認為活動性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PCR 檢測 HBV DNA 結果必須為陰性才能納入。
•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epCAb) 陽性: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 結果必須為陰性才能納入。
221. 受試者的症狀及/或臨床表徵及/或 X 光影像及/或超音波表徵,顯示患有急性或控制不良的慢性感染。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07. 開始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前,對新診斷的 B 細胞 ALL 進行癌症化療,髓鞘內化療或期前化療除外。允許針對疼痛或脊椎穩定進行點病灶放射線治療,例如綠色瘤、骨骼或脊椎骨溶解病灶。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08.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30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0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2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請見第 3g 節段落八)。
210.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後 12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11. 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後 12 個月內懷孕。
2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或第 1 天的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13.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2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14.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2 個月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15.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2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16.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22.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例外 - 以受試者的偏好語言/母語提供患者自評結果 (PRO) 並不妨礙納入符合條件的受試者。
218.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27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