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KPL-716-C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16891
2021-09-01 - 2023-07-31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L28.2
其他癢疹
ICD-9698.2
癢疹
一項第 2a/b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探討 KPL-716 減緩患有結節性癢疹受試者搔癢之療效、安全性、耐受性及藥物動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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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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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Kiniksa Pharmaceutical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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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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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結節性癢疹Prurigo Nodularis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評估皮下 (SC) KPL-716 相較於安慰劑在經歷嚴重搔癢之結節性癢疹受試者中減緩搔癢之療效
次要目的
• 評估皮下 KPL-716 相較於安慰劑在經歷嚴重搔癢之結節性癢疹受試者中改善睡眠之效果
• 評估皮下 KPL-716 相較於安慰劑在經歷嚴重搔癢之結節性癢疹受試者中改善生活品質之效果
• 評估皮下 KPL-716 相較於安慰劑在經歷嚴重搔癢之結節性癢疹受試者中降低疾病嚴重程度之效果
• 評估皮下 KPL-716 相較於安慰劑在經歷嚴重搔癢之結節性癢疹受試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評估皮下 KPL-716 在經歷嚴重搔癢之結節性癢疹受試者中的藥物動力學 (PK)
探索性目的
• 評估皮下 KPL-716 在經歷嚴重搔癢之結節性癢疹受試者中的免疫原性
• 評估 KPL-716 相較於安慰劑在皮膚和血液生物標記上的效果
• 評估 KPL-716 反應性和共病症之間在結節性癢疹中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KPL-716
主成份
KPL-716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180
評估指標
第 2b 期的主要療效指標
• 極度搔癢–數字評量表 (WI-NRS) 的每週平均在第 16 週時相較於基線的百分比變化
第 2b 期的關鍵次要療效指標
• WI-NRS 每週平均在第 16 週時相較於基線達到至少 6 分減少的受試者比例
• WI-NRS 每週平均在第 16 週時相較於基線達到至少 4 分減少的受試者比例
• 結節性癢疹-試驗主持人的整體評估 (PN-IGA) 在第 16 週時達到 0 或 1 的受試者比例
第 2b 期的其他次要療效指標
搔癢相關:
• WI-NRS 的每週平均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的變化和百分比變化
• WI-NRS 每週平均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達到至少 6 分減少的受試者比例。
• WI-NRS 每週平均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達到至少 4 分減少的受試者比例。
疾病嚴重程度相關:
• PN-IGA 在一段時間後達到 0 或 1 的受試者比例
• PN-IGA 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有至少 2 分改善的受試者比例
• 試驗主持人對結節性癢疹的整體評估-階段 (IGA-CNPG-S) 在一段時間後達到 0 或 1 的受試者比例
• IGA-CNPG-S 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有至少 2 分改善的受試者比例
睡眠相關:
• 睡眠喪失視覺類比量表 (VAS) 的每週平均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的變化和百分比變化
生活品質相關:
• 搔癢生活品質 (ItchyQoL) 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的變化和百分比變化
• 極度搔癢–數字評量表 (WI-NRS) 的每週平均在第 16 週時相較於基線的百分比變化
第 2b 期的關鍵次要療效指標
• WI-NRS 每週平均在第 16 週時相較於基線達到至少 6 分減少的受試者比例
• WI-NRS 每週平均在第 16 週時相較於基線達到至少 4 分減少的受試者比例
• 結節性癢疹-試驗主持人的整體評估 (PN-IGA) 在第 16 週時達到 0 或 1 的受試者比例
第 2b 期的其他次要療效指標
搔癢相關:
• WI-NRS 的每週平均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的變化和百分比變化
• WI-NRS 每週平均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達到至少 6 分減少的受試者比例。
• WI-NRS 每週平均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達到至少 4 分減少的受試者比例。
疾病嚴重程度相關:
• PN-IGA 在一段時間後達到 0 或 1 的受試者比例
• PN-IGA 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有至少 2 分改善的受試者比例
• 試驗主持人對結節性癢疹的整體評估-階段 (IGA-CNPG-S) 在一段時間後達到 0 或 1 的受試者比例
• IGA-CNPG-S 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有至少 2 分改善的受試者比例
睡眠相關:
• 睡眠喪失視覺類比量表 (VAS) 的每週平均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的變化和百分比變化
生活品質相關:
• 搔癢生活品質 (ItchyQoL) 在一段時間後相較於基線的變化和百分比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如果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您將可參與本試驗:
1.在同意時年齡為 18(台灣為 20 歲)至 80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2.在篩選期期間,有醫療照片審查確認之醫師證實的結節性癢疹 (PN) 診斷。結節性癢疹的持續時間(自第一個結節性癢疹結節時起)必須為從第一個結節性癢疹結節時到第 1 天至少 6 個月,由受試者確認。
3.在篩選回診和第 1 天時有至少 20 個約 0.5 至 2 cm 的結節。結節必須為搔癢性,且出現在至少 2 個不同的解剖位置(非局部),侵犯四肢,且伸肢侵犯大於屈肢侵犯。頭部(臉部和頭皮)的結節不計入資格條件的解剖位置。每隻手臂、每條腿以及軀幹被認為是不同的解剖位置。
4.受試者有重度搔癢,定義為在篩選回診時最差搔癢–數字評分量表 (WI-NRS) ≥ 7,並且在電子日誌上於隨機分配前(至少 5 天的紀錄)的當週(連續 7 天)的平均每週 WI-NRS ≥ 7。
5.在篩選和基線回診時,結節性癢疹試驗主持人整體評估 (PN-IGA) 分數 ≥ 3 分(0-4 分的量表,其中 3 分為中度而 4 分為重度)
6.有性生活的女性受試者必須:
•已停經,定義為月經停止後已至少連續 12 個月(無其他醫學上的成因),並經濾泡刺激素 (FSH) 檢測確認,或
•手術絕育(經證實之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後),或
•非懷孕、非哺乳中,且已同意從篩選回診直到最終試驗藥物使用後 16 週內使用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o 註記: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荷爾蒙避孕藥(第一劑前至少 4 週穩定劑量)
子宮內避孕器
子宮內避孕系統
雙重屏障避孕法(屏障法包括男用保險套、女用保險套、子宮頸帽、避孕隔膜、避孕海綿)搭配殺精劑。
輸卵管結紮
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伴侶
7.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經證實接受過輸精管切除術,或必須同意與其具有生育能力的伴侶從第一劑直到最終試驗藥物使用後 16 週內,使用以上定義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8.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第一劑直到最後一次試驗藥物使用後 16 週內避免捐贈精子。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第一劑直到最後一次試驗藥物使用後 16 週內避免捐贈卵子。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篩選回診時血清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檢測為陰性,且在第 1 天時尿液驗孕為陰性。
10.能夠理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能夠遵守試驗限制,並在試驗的持續時間內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11.受試者在第 1 天之前必須接受最佳化和穩定的共病症治療至少 28 天。
如果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您將可參與本試驗:
1.在同意時年齡為 18(台灣為 20 歲)至 80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2.在篩選期期間,有醫療照片審查確認之醫師證實的結節性癢疹 (PN) 診斷。結節性癢疹的持續時間(自第一個結節性癢疹結節時起)必須為從第一個結節性癢疹結節時到第 1 天至少 6 個月,由受試者確認。
3.在篩選回診和第 1 天時有至少 20 個約 0.5 至 2 cm 的結節。結節必須為搔癢性,且出現在至少 2 個不同的解剖位置(非局部),侵犯四肢,且伸肢侵犯大於屈肢侵犯。頭部(臉部和頭皮)的結節不計入資格條件的解剖位置。每隻手臂、每條腿以及軀幹被認為是不同的解剖位置。
4.受試者有重度搔癢,定義為在篩選回診時最差搔癢–數字評分量表 (WI-NRS) ≥ 7,並且在電子日誌上於隨機分配前(至少 5 天的紀錄)的當週(連續 7 天)的平均每週 WI-NRS ≥ 7。
5.在篩選和基線回診時,結節性癢疹試驗主持人整體評估 (PN-IGA) 分數 ≥ 3 分(0-4 分的量表,其中 3 分為中度而 4 分為重度)
6.有性生活的女性受試者必須:
•已停經,定義為月經停止後已至少連續 12 個月(無其他醫學上的成因),並經濾泡刺激素 (FSH) 檢測確認,或
•手術絕育(經證實之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後),或
•非懷孕、非哺乳中,且已同意從篩選回診直到最終試驗藥物使用後 16 週內使用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o 註記: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與抑制排卵有關的荷爾蒙避孕藥(第一劑前至少 4 週穩定劑量)
子宮內避孕器
子宮內避孕系統
雙重屏障避孕法(屏障法包括男用保險套、女用保險套、子宮頸帽、避孕隔膜、避孕海綿)搭配殺精劑。
輸卵管結紮
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伴侶
7.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經證實接受過輸精管切除術,或必須同意與其具有生育能力的伴侶從第一劑直到最終試驗藥物使用後 16 週內,使用以上定義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8.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第一劑直到最後一次試驗藥物使用後 16 週內避免捐贈精子。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第一劑直到最後一次試驗藥物使用後 16 週內避免捐贈卵子。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篩選回診時血清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檢測為陰性,且在第 1 天時尿液驗孕為陰性。
10.能夠理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且能夠遵守試驗限制,並在試驗的持續時間內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11.受試者在第 1 天之前必須接受最佳化和穩定的共病症治療至少 28 天。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您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您將不被允許參與本研究試驗:
1.在第 1 天之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使用以下藥物,並且不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避免使用該藥物:
a.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靜脈注射 [IV]/肌肉注射 [IM]/口服):4 週;註記:允許鼻內皮質類固醇、含皮質類固醇的眼藥水,以及用於穩定醫療狀況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b.病灶內皮質類固醇和關節內皮質類固醇:6 週
c.用於結節性癢疹的局部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鈣調磷酸酶抑制劑、磷酸二酯酶抑制劑、視黃醇、calcipotriol、辣椒素、樟腦、polidocanol、大麻素、gabapentin 或焦油:2 週
d.抗組織胺:2 週
e.免疫調節劑(例如,環孢素、胺甲葉酸、視黃醇、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和 thalidomide):4 週
f.神經活性藥物,如 gabapentin 和 pregabalin:4 週
g.大麻素:2 週
h.類鴉片拮抗劑或促效劑:5 個半衰期(若已知)或 4 週
i.Janus 激酶抑制劑:5 個半衰期(若已知)或 4 週
j.Dupilumab:8 週
k.任何其他已上市的生物製劑:5 個半衰期或在使用 rituximab 後 4 個月內
l.任何研究藥物:5 個半衰期
m.包括紫外線 A (UVA)、紫外線 B (UVB) 或準分子的光照療法:4 週
n.日曬沙龍的使用:4 週
o.活性減毒疫苗:12 週
2.在過去 3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針對抑癌素 M、白血球介素-31 (IL-31)、IL-31 α 受體或抑癌素 M ß 受體之研究性生物製劑或非生物製劑藥物。
3.在篩選期期間需要針對結節性癢疹的救援療法,或預計在基線回診後 4 週內需要救援療法。
4.在篩選期期間(試驗藥物使用前)有需要醫療介入的明顯急性惡化和/或皮膚發疹。
5.存有疥瘡、昆蟲叮咬、慢性單純性苔癬、乾癬、痤瘡、毛囊炎、習慣性搔抓、淋巴瘤樣丘疹、慢性光激性皮炎、疱疹樣皮膚炎、胞子絲菌病、水疱性疾病和/或除結節性癢疹或異位性皮炎外的皮膚狀況,除非經試驗委託者核准。
6.在試驗過程期間,預計更換潤膚劑或保濕霜,或用沐浴油治療以緩解搔癢。
7.篩選回診時存有精神性搔癢或神經病變性搔癢。
8.篩選回診或第 1 天時,存有以 9 項患者健康問卷 (PHQ-9) 總分 ≥ 20 或項目 9 分數 >0 表示的嚴重憂鬱症。
9.篩選回診或第 1 天時,存有以 7 項廣泛性焦慮疾患量表 (GAD-7) 分數 ≥15 表示的重度焦慮。
10.篩選回診時,存有重度的慢性疼痛(如背痛、偏頭痛、骨關節炎等,定義為在 0 至 10 的數字評分量表 [NRS] 評分上 ≥ 7.0,0 為不會疼痛,而 10 為可能會出現最嚴重的疼痛)。
11.存有無法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亢進或甲狀腺機能低下或無法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 (A1c) > 7.5%。
12.篩選回診前 5 年內存有癌症或淋巴增生性疾病或曾有其病史,但已治療成功並被認為獲得控制的皮膚基底和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為例外。
13.存有免疫缺乏或伺機性感染或曾有其病史。
14.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和/或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結果為陽性,但篩選回診時的抗表面抗體 (anti-HBs) 結果為陰性。
15.C 型肝炎抗體結果為陽性,除非患者已接受治癒療法且有經證實的陰性病毒量。
16.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或篩選回診時 HIV 血清學為陽性。
17.篩選回診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病毒檢測為陽性,或基線回診時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18.受試者正在進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19.潛伏性或活動性結核病 (TB),在篩選回診時透過 Quantiferon 型結核病檢測結果為陽性確定。
20.篩選回診時落在下列範圍之外的實驗室異常:
a.丙胺酸轉胺酶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 倍 ULN
c.丙麩胺醯轉移酶 >3 倍 ULN
d.血中膽紅素 >2 倍 ULN
e.依據實驗室(進行篩選實驗室者)的血紅素低於性別正常值下限 1g/dL 以上。
f.血小板計數 <150,000/μL
g.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
21.在第 1 天之前的 12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在試驗期間有預定的重大手術。
22.有活動性感染,包括皮膚感染,需要在第 1 天的 4 週內進行全身性治療和/或在 2 週內進行局部治療。受試者患有活動性或慢性寄生性感染。
23.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因試驗參與可能使受試者風險增加、干擾試驗參與或試驗評估、影響試驗要求遵從度或複雜化試驗結果的判讀的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
24.已知對 KPL-716 或其賦形劑過敏。
25.在第 1 天之前的最近 2 年內有已知的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女性每週飲酒超過八杯(5 盎司葡萄酒、12 盎司啤酒或 1.5 盎司烈酒),以及男性每週飲酒超過 15 杯。
26.篩選回診或第 1 天時,對鴉片劑、類鴉片、methadone、古柯鹼、phencyclidine 或安非他命的尿液藥物篩檢為陽性。如果受試者正為了穩定的共病病況使用藥物,其能解釋陽性的藥物篩檢結果,則可能破例。
27.曾對任何食物或藥物產生重度過敏反應,包括過敏性反應,除非已經試驗委託者核准。
28.對於提供同意進行選擇性皮膚切片、存有凝血疾病、肥厚性瘢痕或瘢瘤或曾有其病史,或目前正在接受慢性抗凝血劑治療(可接受阿司匹靈 ≤ 325 mg/天)的受試者。
若您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您將不被允許參與本研究試驗:
1.在第 1 天之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使用以下藥物,並且不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避免使用該藥物:
a.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靜脈注射 [IV]/肌肉注射 [IM]/口服):4 週;註記:允許鼻內皮質類固醇、含皮質類固醇的眼藥水,以及用於穩定醫療狀況的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b.病灶內皮質類固醇和關節內皮質類固醇:6 週
c.用於結節性癢疹的局部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鈣調磷酸酶抑制劑、磷酸二酯酶抑制劑、視黃醇、calcipotriol、辣椒素、樟腦、polidocanol、大麻素、gabapentin 或焦油:2 週
d.抗組織胺:2 週
e.免疫調節劑(例如,環孢素、胺甲葉酸、視黃醇、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和 thalidomide):4 週
f.神經活性藥物,如 gabapentin 和 pregabalin:4 週
g.大麻素:2 週
h.類鴉片拮抗劑或促效劑:5 個半衰期(若已知)或 4 週
i.Janus 激酶抑制劑:5 個半衰期(若已知)或 4 週
j.Dupilumab:8 週
k.任何其他已上市的生物製劑:5 個半衰期或在使用 rituximab 後 4 個月內
l.任何研究藥物:5 個半衰期
m.包括紫外線 A (UVA)、紫外線 B (UVB) 或準分子的光照療法:4 週
n.日曬沙龍的使用:4 週
o.活性減毒疫苗:12 週
2.在過去 3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針對抑癌素 M、白血球介素-31 (IL-31)、IL-31 α 受體或抑癌素 M ß 受體之研究性生物製劑或非生物製劑藥物。
3.在篩選期期間需要針對結節性癢疹的救援療法,或預計在基線回診後 4 週內需要救援療法。
4.在篩選期期間(試驗藥物使用前)有需要醫療介入的明顯急性惡化和/或皮膚發疹。
5.存有疥瘡、昆蟲叮咬、慢性單純性苔癬、乾癬、痤瘡、毛囊炎、習慣性搔抓、淋巴瘤樣丘疹、慢性光激性皮炎、疱疹樣皮膚炎、胞子絲菌病、水疱性疾病和/或除結節性癢疹或異位性皮炎外的皮膚狀況,除非經試驗委託者核准。
6.在試驗過程期間,預計更換潤膚劑或保濕霜,或用沐浴油治療以緩解搔癢。
7.篩選回診時存有精神性搔癢或神經病變性搔癢。
8.篩選回診或第 1 天時,存有以 9 項患者健康問卷 (PHQ-9) 總分 ≥ 20 或項目 9 分數 >0 表示的嚴重憂鬱症。
9.篩選回診或第 1 天時,存有以 7 項廣泛性焦慮疾患量表 (GAD-7) 分數 ≥15 表示的重度焦慮。
10.篩選回診時,存有重度的慢性疼痛(如背痛、偏頭痛、骨關節炎等,定義為在 0 至 10 的數字評分量表 [NRS] 評分上 ≥ 7.0,0 為不會疼痛,而 10 為可能會出現最嚴重的疼痛)。
11.存有無法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亢進或甲狀腺機能低下或無法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 (A1c) > 7.5%。
12.篩選回診前 5 年內存有癌症或淋巴增生性疾病或曾有其病史,但已治療成功並被認為獲得控制的皮膚基底和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為例外。
13.存有免疫缺乏或伺機性感染或曾有其病史。
14.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和/或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結果為陽性,但篩選回診時的抗表面抗體 (anti-HBs) 結果為陰性。
15.C 型肝炎抗體結果為陽性,除非患者已接受治癒療法且有經證實的陰性病毒量。
16.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或篩選回診時 HIV 血清學為陽性。
17.篩選回診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病毒檢測為陽性,或基線回診時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COVID-19)。
18.受試者正在進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19.潛伏性或活動性結核病 (TB),在篩選回診時透過 Quantiferon 型結核病檢測結果為陽性確定。
20.篩選回診時落在下列範圍之外的實驗室異常:
a.丙胺酸轉胺酶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3 倍 ULN
c.丙麩胺醯轉移酶 >3 倍 ULN
d.血中膽紅素 >2 倍 ULN
e.依據實驗室(進行篩選實驗室者)的血紅素低於性別正常值下限 1g/dL 以上。
f.血小板計數 <150,000/μL
g.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
21.在第 1 天之前的 12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在試驗期間有預定的重大手術。
22.有活動性感染,包括皮膚感染,需要在第 1 天的 4 週內進行全身性治療和/或在 2 週內進行局部治療。受試者患有活動性或慢性寄生性感染。
23.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因試驗參與可能使受試者風險增加、干擾試驗參與或試驗評估、影響試驗要求遵從度或複雜化試驗結果的判讀的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
24.已知對 KPL-716 或其賦形劑過敏。
25.在第 1 天之前的最近 2 年內有已知的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女性每週飲酒超過八杯(5 盎司葡萄酒、12 盎司啤酒或 1.5 盎司烈酒),以及男性每週飲酒超過 15 杯。
26.篩選回診或第 1 天時,對鴉片劑、類鴉片、methadone、古柯鹼、phencyclidine 或安非他命的尿液藥物篩檢為陽性。如果受試者正為了穩定的共病病況使用藥物,其能解釋陽性的藥物篩檢結果,則可能破例。
27.曾對任何食物或藥物產生重度過敏反應,包括過敏性反應,除非已經試驗委託者核准。
28.對於提供同意進行選擇性皮膚切片、存有凝血疾病、肥厚性瘢痕或瘢瘤或曾有其病史,或目前正在接受慢性抗凝血劑治療(可接受阿司匹靈 ≤ 325 mg/天)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