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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XS5505-MF-101
試驗已結束

2021-12-01 - 2025-06-30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D47.4

骨髓纖維化

ICD-10D68.51

活化的蛋白質C抗性

ICD-10D68.52

凝血脢原基因突變

ICD-10D68.59

其他原發栓塞質

ICD-10D68.61

抗磷脂症候群

ICD-10D68.62

狼瘡抗凝症候群

ICD-10D68.69

其他栓塞質

ICD-10D75.81

骨髓纖維化

ICD-10D75.89

其他特定之血液與造血器官疾病

ICD-10D77

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其他血液與造血器官疾患

ICD-10D89.2

高丙型球蛋白血症

ICD-10E88.09

其他血漿蛋白代謝疾患,他處未歸類者

ICD-9289.8

其他特定之血液與造血器官疾病

一項在原發性、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或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病患中,評估PXS-5505之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和藥效學劑量調升和擴展試驗的第1/2a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慈恩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尚儒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骨髓纖維化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確定PXS-5505在骨髓纖維化病患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確定PXS-5505在骨髓纖維化病患中的合適治療劑量。 2.針對PXS-5505在骨髓纖維化病患中的藥物動力學和藥效學參數,描述其特性。 3.在施用PXS-5505的骨髓纖維化病患中,確定骨髓(BM)纖維化的減少(歐洲共識分級)。 4.在施用PXS-5505的骨髓纖維化病患中,確定以國際工作小組(IWG)-骨髓增生性腫瘤研究和治療標準[1]定義的反應率 5.在施用PXS-5505的骨髓纖維化病患中,確定以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掃描測量的脾臟體積變化。 6.在施用PXS-5505的骨髓纖維化病患中,確定以MFSAF第4.0版分數(骨髓纖維化症狀評估表第4.0版;7日回憶)為準的骨髓纖維化相關症狀之變化。 探索性目的: 1. 評估 PXS-5505對膠原蛋白和骨更新標記的作用。 2. 評估 PXS-5505對骨硬化和 BM纖維化的作用 (以 MRI評估 ) 。 3. 探討疾病負擔生物標記 (驅動因子突變及高分子風險 [HMR]基因的變異等位基因頻率 [VAF])與其他試驗指標之間的關聯。 4. 評估血小板反應。 5. 評估PXS-5505對ruxolitinib用藥的作用(僅限附加期)。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PXS-5505

劑型

130

劑量

--

評估指標

• 不良事件
• 理學檢查
• 生命徵象
• 心電圖(ECG)
• 臨床實驗室檢測(化學、肝功能、腎功能、肌鈣蛋白1、B 型利鈉肽[BNP]及血液學)
• 第0 天、第12 週、第24 週及第52週(僅限附加期)股骨MRI 的發現。(具臨床意義的異常)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滿18 歲(含)以上;
2. 根據WHO 2016 年診斷標準,有經病理學檢查確認之原發性骨髓纖維化(PMF)或ET/PV 後MF 診斷(注意,必須包含
至少第2 級骨髓纖維化);
3. 不符合幹細胞移植資格
4. a) 僅限於劑量調升期/群組擴展期:因不符資格目前未接受ruxolitinib 或fedratinib 治療的病患,或曾接受治療但基於下列任何標準已停藥至少2 週(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病患*:
a. 不符資格:血小板< 50 x 109/L
b. 不耐受:發展出至少2 單位/月、持續2 個月的紅血球(RBC)輸血依賴性,或者在接受ruxolitinib 或fedratinib 治療至少28 天期間發生級別≥ 3 的血小板低下、貧血、血腫和/或出血不良事件。
c. 治療無效:在ruxolitinib 或fedratinib 治療至少3 個月後,以MRI 或CT 判定的脾臟體積減少幅度<10%,或以觸診判定的脾臟體積相較於基準期減少< 30%
d. 復發:在治療至少3 個月後對ruxolitinib 或fedratinib產生初始反應後,重新生長至以MRI 或CT 判定的脾臟體積減少幅度< 10%,或以觸診判定的脾臟體積相較於基準期減少< 30%。
b) 僅限於附加期: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已接受ruxolitinib治療至少12週。病患在接受試驗治療前,必須維持穩定劑量(未調整劑量) ruxolitinib持續≥ 8週,且依IWG標準未達到完全緩解(CR)。
5. 根據IWG 預後計分系統(DIPSS) [12]患有中等-2 或高風險疾病
6. a) 僅限於劑量調升期/群組擴展期:根據MFSAF 第4.0 版罹患有症狀的疾病;有症狀的疾病係定義為在MFSAF 第4.0 版的至少兩個項目中得到至少1 分的分數;
b) 僅限於附加期:在MFSAF第4.0版得到≥ 10分的分數;
7. 平均餘命為六個月或更長;
8. 必須有充足的器官功能,證據如下(過去2 週內):
a. 丙胺酸轉胺酶(ALT) ( 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SGPT])和/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SGOT]) ≤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者≤ 4 倍ULN (若經主治醫師判定,據信該數值是由MF 相關髓外造血[EMH]所引起);
b. 直接膽紅素≤ 1.5 倍ULN;或者≤ 2 倍ULN (若經主治醫師判定,據信該數值是由MF 相關EMH 所引起);
c.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50 mL/min
9. ECOG 體能狀態(PS) ≤ 2;
10. 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後90 天內,男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醫學上經核准的(即物理性或藥理性)避孕措施,並令其伴侶同意額外使用一種屏障避孕法;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實施有效避孕。合適的避孕方法包括使用口
服避孕藥或Depo-Provera,額外搭配一種屏障避孕法(避孕隔膜加上殺精凝膠,或保險套加上殺精劑)、雙重屏障法(避
孕隔膜加上殺精凝膠及保險套加上殺精劑)、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以及完全禁慾;
11. [僅限於群組擴展期及附加期]骨髓切片必須在第1 天治療前3 個月內進行,以確立基準期纖維化分數;若受試者曾參與試驗的劑量調升期,則為重啟PXS-5505 治療的6 個月內進行。

主要排除條件

1. 在周邊血液有大於(>) 10%的芽細胞(過去2 週內確定);
2. 曾接受脾臟切除術,或預定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 個月內接受脾臟切除術或脾臟放療;
3. 有任何嚴重的醫療病症或精神疾病而(經主治醫師判定)會使受試者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或有任何狀況(包括存在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使受試者在參與本試驗時將處於無法接受的風險之中,或干擾判讀試驗衍生資料的能力;
4.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活動性C 型肝炎或活動性B 型肝炎的病史;
5. 在納入前三年內曾經罹患或當前罹患任何形式的癌症,但已經切除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已經摘除或完
全切除且目前無局部復發或轉移證據的子宮頸原位癌或原位乳癌為例外;
6. 在試驗第1 天前兩週內,或另一項臨床試驗之試驗用藥的五倍半衰期內,參與一項試驗用藥物或器材的試驗;
7. 在試驗第1 天前兩週內使用任何細胞毒性化療藥物,包括hydroxyurea、皮質類固醇(允許使用prednisone ≤ 10 mg/天或等效之皮質類固醇)或免疫調節劑(例如thalidomide),以及在試驗第1 天前四週內使用干擾素;
8. 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分類>第II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藥物治療的不穩定型心律不整;
9. 懷孕;
註:在所有回診中(不包括電話回診),將針對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進行懷孕檢測
10. 在納入前兩週內有接受手術的病史,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或試驗後兩週內接受手術;
11. 有動脈瘤的病史;或
12. 有任何其他狀況而可能降低取得計畫書所需資料的機率,或可能干擾給予有效知情同意的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5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