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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GNTUC-01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975647
試驗執行中

2022-01-01 - 2026-09-23

Phase III

尚未開始4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隨機分配、雙盲、第3期試驗,以 Tucatinib或安慰劑併用 ado-trastuzumab emtansine (T-DM1)治療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ER2+乳癌受試者 (HER2CLIMB-02)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西雅圖遺傳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國鼎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ER2+乳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第 1.1版,比較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次要目標 關鍵次要目標為: 比較治療組間的整體存活期 (OS) 依據 RECIST v1.1,比較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客觀反應率(ORR) 其他次要目標為: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得到的PFS 依據 RECIST v1.1,在基準期時有腦轉移的受試者中,評定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 PFS 依據 RECIST v1.1,在基準期時有腦轉移的受試者中,評定治療組間由 BICR得到的 PFS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 BICR得到的 ORR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反應持續時間(DOR)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 BICR得到的 DOR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臨床得益率(CBR;穩定疾病 [SD]或無完全反應 [CR]/疾病未惡化 [PD]維持 ? 6個 月,或最佳反應達到 CR或部分反應 [PR]) 依據 RECIST v1.1,評定治療組間由 BICR得到的 CBR 評定 tucatinib併用 T-DM1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標 合併 服用 tucatinib與 T-DM1後,評 估 tucatinib與 DM1的藥物動力學 (PK) 評定治療組間的試驗中健康資源利用 (HCRU) 評定治療組間的病患通報結果 (PRO)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QoL)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ucatinib
Tucatinib
Tucatinib
Tucatinib

劑型

Tablet
Tablet

劑量

50 mg
150 mg
50 mg
150 mg

評估指標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第 1.1版,比較治療組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主要納入條件

1. 組織學確認的 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2 陽性 (HER2+) 乳癌,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針對隨機分配前呈交的腫瘤組織進行檢測判定,組織來源可為:
a. 庫存組織 (最好是最近期的腫瘤組織檢體)
b. 若無法取得庫存組織,則需要有新近取得、可探及腫瘤病灶且先前不曾照射放射線的基準期切片
2. 先前以任何方式接受 taxane 與 trastuzumab 治療 (單獨或合併) 的治療史。可允許先前的 pertuzumab療法,但非必要。
3. 最近一次 全身性療法後無法切除之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LA/M) 乳癌惡化 (由試驗主持人確認),或無法耐受 最近一次 全身性療法。
4. 可以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 評估、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疾病。
5. 隨機分配前 荷爾蒙受體 (HR) (雌激素受體 [ER]/ 黃體素受體 [PR]) 狀態必須為已知。
6. 同意時年齡 ? 18 歲或 ?該地區成年年齡。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
8. 試驗主持人認為平均餘命 ? 6 個月。
9. 充 足 的肝臟功能,定義如下:
a.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除了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若結合膽紅素 ? 1.5倍 ULN 可納入
b. 轉胺? (天門冬胺酸轉胺?/ 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 [AST/SGOT] 及丙胺酸轉胺?/ 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 [ALT/SGPT]) ? 2.5 倍 ULN ( 若發生肝轉移則為 ? 5 倍 ULN)
10. 充分的基準期血液學參數,定義為: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 倍 10^3 /μL
b.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3 /μL
c. 血紅素 ? 9 g/dL
d. 在加入試驗前接受輸血的受試者中,輸血必須距離 治療 開始前 ? 14 天,以確認不依靠輸血支持達到充分的血液學參數
11. 概估腎絲球過濾率 (GFR) ? 50 mL/min/1.73 m^2 ,以腎臟疾病飲食調整 (MDRD) 試驗公式計算
12. 國際標準比 (INR) 及部分凝血活?時間 (PTT)/ 活化部分凝血?原時間 (aPTT) ? 1.5 倍 ULN ,除非使用已知會改變 INR 及 PTT/aPTT 的藥物。
13. 以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閘道血管攝影 (MUGA) 評估,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記錄到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14. 具生育能力受試者適用下列規定:
a.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 (最小敏感度達 β 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β-hCG] 25 mIU/mL 或等效單位) 結果必須為陰性。得到偽陽性結果並有紀錄確認受試者未懷孕的受試者符合參與資格
b. 必須同意在試驗過程中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不嘗試懷孕。
c. 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 7 個月為止,必須同意不哺乳或捐卵
d. 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7 個月為止,若會有性行為且可能導致懷孕 ,必須規律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5. 能夠使他人受孕的受試者適用下列規定:
a. 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7 個月內,必須同意不捐贈精子
b. 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 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7 個月為止,若和具生育能力者會有性行為且可能導致懷孕 ,必須規律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c. 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7 個月為止,若和已懷孕或正在哺乳者有性行為,必須規律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之一
16. 受試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7. 受試者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循試驗程序。
18. 中樞神經系統 (CNS) 納入條件 -根據篩選顯影腦部核磁共振造影 ( MRI),受試者必須具備下列至少 一個 條件:
a. 無腦轉移佐證
b. 未治療且不需要即刻接受局部療法的腦轉移。針對篩選顯影腦部 MRI 顯示有未治療之 CNS病灶且直徑 > 2.0 cm 的受試者,納入前必須取得醫療監測員核准
c. 先前曾接受治療的腦轉移
i. 先前接受局部療法治療的腦轉移可為治療以來穩定或先前的局部 CNS 療法後惡化,前提是試驗主持人認為並無即刻需要局部療法再治療的臨床指徵
ii. 針對本試驗篩選期間所進行之顯影腦部 MRI 顯示有新發現病灶或先前已治療並惡化之病灶而接受 CNS 局部療法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所有下列條件即具備納入資格:
● 自 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SRS) 以來距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7 天 的時間、自全腦放射療法 (WBRT) 以來距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的時間,或自手術切除以來 ? 28 天的時間
● 有其他可評估疾病部位
iii. 必須具有任何 CNS 治療的相關紀錄,針對目標及非目標病灶進行分類

主要排除條件

1. 先前曾接受 tucatinib 、妥復克 (afatinib) 、 trastuzumab deruxtecan (DS-8201a),或任何其他試驗性抗 HER2 、抗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或 HER2 酪胺酸激?抑制劑 (TKI) 藥劑的治療。開始試驗治療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 泰嘉錠 (lapatinib) 或 neratinib 治療 (除非這些藥物的給藥期間 ? 21 天,且停藥原因非為疾病惡化或重度毒性)。先前曾以 pyrotinib 治療復發性或 轉移性乳癌 (mBC) (除非pyrotinib 的給藥期間 ? 21 天,且停藥原因非為疾病惡化或重度毒性)。
2. 先前曾以任何治療方式接受 賀癌寧 trastuzumab emtansine (T DM1) 治療。
3. 對 賀癌平 (trastuzumab) 或化學上或生物學上與 tucatinib 相似的化合物產生過敏反應的病史 (除非是對 trastuzumab 產生第 1 或 2 級的輸注相關反應並順利處置),或已知對試驗藥物中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4.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3 週內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 (包括荷爾蒙療法) 、非 CNS 放射治療、實驗性藥劑的治療,或參與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荷爾蒙療法的一個洗除期例外為停經前女性用來抑制排卵的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促進劑可允許作為併用藥物。
5. 尚未緩解至 第 1 級的任何先前癌症療法相關毒性,除下列例外:
● 掉髮;
● 神經毒性,然必須緩解至 第 2 級;
● 充血性心臟衰竭 ( CHF),發生時的嚴重度必須已為 ?第 1 級,且必須已完全緩解
6. 臨床上顯著的心肺疾病,如:
● 需要療法治 療的室性心律不整
● 症狀性高血壓或未獲控制的無症狀性高血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 症狀性 CHF 、症狀性左心室收縮功能障礙或症狀性射出分率下降的任何病史
● 因晚期惡性腫瘤併發症或缺氧需要氧補充療法而導致休息時重度呼吸困難 (常見不良事件術語標準 [CTCAE] 第 3 級以上)
● 篩選心電圖 (ECG) 顯示有 ?第 2 級的 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
7. 已知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8. 已知為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的帶原者,或有其他已知的慢性肝病。
9.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的受試者,若符合任何下列條件:
● 表面抗原分化簇 4 受體 陽性 (CD4+) T 細胞計數 < 350 cells/uL
● 可測得 HIV 病毒量
● 過去 12 個月內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
● 接受穩定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 4 週
10. 已懷孕、正在哺乳或在知情同意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7 個月為止的期間打算懷孕的受試者。
11. 無法吞服藥丸或有顯著的胃腸道疾病而無法充分吸收口服藥物。
12. 第一劑試驗前治療前 1 週內使用強效 CYP3A4 或 CYP2C8 抑制劑,或 5 天內使用強效 CYP3A4 或 CYP2C8 誘導劑。停止 tucatinib 治療的 1 週內也禁止使用 CYP3A4 或 CYP2C8 誘導劑與抑制劑作為併用藥物。應避免在納入前 1 週及試驗治療期間使用敏感性 CYP3A 受質。
13. 無法進行腦部的顯影 MRI 。
14.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安全性或遵循試驗程序之能力的其他醫療、社會或社心因子。
15.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年內因其他惡性腫瘤接受全身性療法。
16. CNS 排除條件 -根據篩選腦部 MRI ,受試者不得具有任何下列情況
a. 任何未治療且大小 > 2.0 cm 的腦部病灶,除非經醫療監測員核准
b. 持續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以控制腦轉移症狀,每日總劑量 > 2 mg 的 dexamethasone ( 或等效劑量)。然而,使用 每日總劑量 ? 2 mg 之 dexamethasone 慢性穩定劑量 (或等效劑量) 的受試者,經醫療監測員核准可符合資格
c. 任何經認定需要即刻接受局部療法的腦部病灶,包括 (但不限於) 病灶所在解剖部位致使大小變大或可能發生的治療相關水腫會對受試者造成風險 (例如:腦幹病灶)。篩選顯影腦部 MRI發現此類病灶而接受局部治療的受試者,仍可根據 CNS 納入條件 18c (ii) 中所述條件符合試驗資格
d. 試驗主持人記錄到已知或復發的軟腦膜疾病
e. 控制不佳 (> 1 次/週) 的全身或複雜型局部癲癇發作,或雖然接受 CNS 導向療法仍因腦轉移表現出神 經惡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5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