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LOU064A23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513001
試驗已結束
2021-12-01 - 2024-01-05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3 期試驗,評估 remibrutinib (LOU064) 用於 H1 抗組織胺治療病情控制不佳之慢性自發型蕁麻疹 (CSU) 患者的療效、安全性及 52 週的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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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慢性自發型蕁麻疹 (CSU)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確立 remibrutinib (LOU064) 25 mg 每日兩次相較於安慰劑,用於 H1 抗組織胺治療病情控制不佳之慢性自發型蕁麻疹 (CSU) 成年參與者的療效、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Remibrutinib (LOU064)
主成份
Remibrutinib (LOU064)
劑型
110
劑量
25 mg/tablet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所有療效評估均為患者自評結果(PRO):
電子日誌評估
蕁麻疹患者每日日誌 (UPDD),評估:
•蕁麻疹嚴重度分數 (HSS)
•搔癢嚴重度分數 (ISS)
•蕁麻疹活動分數 (UAS)
•睡眠干擾分數
•活動干擾分數
•H1 抗組織胺救援藥物使用情形
•血管性水腫發生
•致電醫師、護理師或專科護理師的次數
•血管性水腫活躍性評估(AAS)
藥物動力學評估
在第2、12 及52 週用藥後45 分鐘及90 分鐘,評估remibrutinib 的血中濃度
主要安全性評估
不良事件 (AE) 監測
身體檢查
生命徵象
監測血液和尿液的實驗室指標
中央ECG (心電圖) 監
其他評估項目
其他 PRO 評估
•皮膚學生活品質問卷 (DLQI)
•五面向、五層級歐洲生活品質問卷 (EQ-5D-5L)
•工作生產力與活動力損害問卷 (WPAI)
•蕁麻疹控制檢測 (UCT)
•患者對嚴重度的整體印象(PGIS)
•患者對變化的整體印象(PGIC)
其他評估項目
•Fric Test 4.0
•生物標記:
•血清中免疫球蛋白總量
•CU 指標
•選擇性額外生物標記 (包括但不限於):
•自體抗體
所有療效評估均為患者自評結果(PRO):
電子日誌評估
蕁麻疹患者每日日誌 (UPDD),評估:
•蕁麻疹嚴重度分數 (HSS)
•搔癢嚴重度分數 (ISS)
•蕁麻疹活動分數 (UAS)
•睡眠干擾分數
•活動干擾分數
•H1 抗組織胺救援藥物使用情形
•血管性水腫發生
•致電醫師、護理師或專科護理師的次數
•血管性水腫活躍性評估(AAS)
藥物動力學評估
在第2、12 及52 週用藥後45 分鐘及90 分鐘,評估remibrutinib 的血中濃度
主要安全性評估
不良事件 (AE) 監測
身體檢查
生命徵象
監測血液和尿液的實驗室指標
中央ECG (心電圖) 監
其他評估項目
其他 PRO 評估
•皮膚學生活品質問卷 (DLQI)
•五面向、五層級歐洲生活品質問卷 (EQ-5D-5L)
•工作生產力與活動力損害問卷 (WPAI)
•蕁麻疹控制檢測 (UCT)
•患者對嚴重度的整體印象(PGIS)
•患者對變化的整體印象(PGIC)
其他評估項目
•Fric Test 4.0
•生物標記:
•血清中免疫球蛋白總量
•CU 指標
•選擇性額外生物標記 (包括但不限於):
•自體抗體
主要納入條件
•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署。
• 篩選時 ≥ 18 歲的成年男性及女性參與者。
• 篩選前 CSU 持續時間 ≥ 6 個月 (定義為試驗主持人依據所有可得相關文件判定的 CSU 發作)。
• 隨機分配時診斷出第二代 H1 抗組織胺控制不良的 CSU,定義為:
• 在篩選前雖然使用第二代 H1 抗組織胺治療,仍連續 ≥6 週出現發癢或蕁麻疹
• 隨機分配 (第 1 天) 前 7 天內,每週蕁麻疹活動分數 (UAS7) (介於 0-42) ≥16、每週蕁麻疹發癢分數 (ISS7) (介於 0-21) ≥ 6,且每週蕁麻疹嚴重度分數 (HSS7) (介於 0-21) ≥ 6
• 隨機分配前三個月內有病歷記載的蕁麻疹 (在篩選及/或隨機分配時;或記錄在參與者的醫療病史中)。
•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填寫蕁麻疹患者每日日誌 (UPDD),並能配合試驗計畫書。
• 隨機分配 (第 1 天) 前 7 天內,參與者不得超過一次漏填 UPDD (早上或晚上)。
• 篩選時 ≥ 18 歲的成年男性及女性參與者。
• 篩選前 CSU 持續時間 ≥ 6 個月 (定義為試驗主持人依據所有可得相關文件判定的 CSU 發作)。
• 隨機分配時診斷出第二代 H1 抗組織胺控制不良的 CSU,定義為:
• 在篩選前雖然使用第二代 H1 抗組織胺治療,仍連續 ≥6 週出現發癢或蕁麻疹
• 隨機分配 (第 1 天) 前 7 天內,每週蕁麻疹活動分數 (UAS7) (介於 0-42) ≥16、每週蕁麻疹發癢分數 (ISS7) (介於 0-21) ≥ 6,且每週蕁麻疹嚴重度分數 (HSS7) (介於 0-21) ≥ 6
• 隨機分配前三個月內有病歷記載的蕁麻疹 (在篩選及/或隨機分配時;或記錄在參與者的醫療病史中)。
•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填寫蕁麻疹患者每日日誌 (UPDD),並能配合試驗計畫書。
• 隨機分配 (第 1 天) 前 7 天內,參與者不得超過一次漏填 UPDD (早上或晚上)。
主要排除條件
1. 5 個半衰期內或 30 天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小分子製劑),或預期的藥效學 (PD)
作用尚未恢復至基準點 (生物製劑),以較長時間為準;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期間
2. 先前使用過 remibrutinib 或其他 BTK 抑制劑
3. 對試驗藥物、其中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曾有過敏病史。
參與者具備明確定義的主要或單一誘發因子之慢性蕁麻疹 (慢性誘發型蕁麻疹),包
括人為 (有症狀的皮膚劃紋症)、冷因、熱因、日光型、壓力型、延遲壓力型、水因
型、膽鹼型、接觸型蕁麻疹
5. 其他有蕁麻疹或血管性水腫症狀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蕁麻疹性血管炎、著色性蕁
麻疹、多形性紅斑、肥大細胞增生症、遺傳性蕁麻疹或藥物性蕁麻疹
6. 其他慢性發癢的皮膚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試驗評估和結果,例如異位
性皮膚炎、大疱型類天疱瘡、疱疹樣皮膚炎 [dermatitis herpetiformis]、老年性皮膚
搔癢症或乾癬
7. 參與者目前接受試驗計畫書禁止使用的藥物
8.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或目前已知有酒精濫用或藥物濫用問題
9. 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 (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
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10. 懷孕或哺乳 (授乳) 的女性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
期間直到停止後 7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加試驗。高度有效的避
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參與者偏好的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
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
• 女性絕育: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
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荷
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的狀態
•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對於本試驗的女性參與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
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 (雌激素和黃體酮)、避孕針或植入式裝置,或其他效果
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裝置子
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女性如果使用口服避孕藥,同一避孕藥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已維持穩定劑量
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 (自發性) 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
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如果女性已停經或在至少 6 週前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
是否切除子宮)、切除全子宮或接受輸卵管結紮,則視為無生育能力。只摘除卵巢的
女性,必須追蹤評估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的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如果當地法規不同於上述避孕方法,請以當地法規為準,並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
(ICF)。
12. 篩選前 8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已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在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曾施打減毒活疫苗,或在試驗藥物治療期間需要施打減毒活疫
苗。
14. 證據顯示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例如但不限於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
心肌梗塞、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NYHA 第 III/IV 級左心室衰竭心律不整、控
制不良的高血壓)、神經系統疾病、精神疾病、肺部、腎臟、肝臟、內分泌、代謝、
血液疾病、胃腸道疾病或免疫不全,而可能損及參與者安全、干擾試驗結果判讀,
或影響參與者參加試驗或遵照試驗計畫書
15. 控制不良的疾病,例如氣喘或發炎性腸道疾病,且急性發作時通常以口服或注射皮
質類固醇治療。
16. 篩選時的血液學參數:
• 血紅素:< 10 g/dL
• 血小板:< 100 000/mm3
• 白血球:< 3 000/mm3
• 嗜中性白血球:< 1 500/mm3
17. 有顯著的出血風險或凝血功能異常
18. 曾發生胃腸道出血,例如使用非類固醇抗炎藥 (NSAID) 相關且具臨床意義的出血
(例如需要住院或輸血)
19. 需要接受抗血小板治療,劑量最高達每日 100 mg 的乙醯水楊酸或 clopidogrel 除
外。禁止使用雙重抗血小板療法 (例如乙醯水楊酸 + clopidogrel)。
20. 需要接受抗凝劑治療 (例如 warfarin 或新型口服抗凝劑 [NOAC])
21. 曾經或目前患有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急性或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衰竭、篩選
時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大於正常值上限 (ULN) 1.5 倍
或國際標準凝血時間 (INR) 大於 1.5
22. 篩選時有腎病病史、肌酸酐濃度高於 1.5x ULN,或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45ml/min (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23. 有證據顯示持續感染 C 型肝炎 (例如透過篩選時檢測到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RNA] 定義) 及/或持續感染 B 型肝炎 (透過檢測到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定義) 及/或篩選時檢測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DNA;抗 B 型肝炎核心
(HBc) 抗體呈陽性,但 HBsAg 及 HBV-DNA 抗體呈陰性的參與者,如果同意接受
HBsAg 及 HBV-DNA 再活化監測,可以納入試驗
24. 已知或疑似持續、慢性或復發感染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伺機性感染 (例如結核
病、非典型分枝桿菌病、李氏菌病或麴菌病) 及/或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
染為陽性。若當地法規有規定,將進行 HIV 抗原/抗體檢測,確認 HIV 狀態。
作用尚未恢復至基準點 (生物製劑),以較長時間為準;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期間
2. 先前使用過 remibrutinib 或其他 BTK 抑制劑
3. 對試驗藥物、其中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曾有過敏病史。
參與者具備明確定義的主要或單一誘發因子之慢性蕁麻疹 (慢性誘發型蕁麻疹),包
括人為 (有症狀的皮膚劃紋症)、冷因、熱因、日光型、壓力型、延遲壓力型、水因
型、膽鹼型、接觸型蕁麻疹
5. 其他有蕁麻疹或血管性水腫症狀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蕁麻疹性血管炎、著色性蕁
麻疹、多形性紅斑、肥大細胞增生症、遺傳性蕁麻疹或藥物性蕁麻疹
6. 其他慢性發癢的皮膚疾病,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試驗評估和結果,例如異位
性皮膚炎、大疱型類天疱瘡、疱疹樣皮膚炎 [dermatitis herpetiformis]、老年性皮膚
搔癢症或乾癬
7. 參與者目前接受試驗計畫書禁止使用的藥物
8.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或目前已知有酒精濫用或藥物濫用問題
9. 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 (局部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
外),不論是否治療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
10. 懷孕或哺乳 (授乳) 的女性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試驗治療
期間直到停止後 7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才可參加試驗。高度有效的避
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參與者偏好的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
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
• 女性絕育: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
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荷
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的狀態
•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對於本試驗的女性參與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
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 (雌激素和黃體酮)、避孕針或植入式裝置,或其他效果
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裝置子
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女性如果使用口服避孕藥,同一避孕藥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已維持穩定劑量
至少 3 個月以上。
停經後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 (自發性) 閉經 12 個月,且臨床特性相符 (例如年齡
適當、曾有血管舒縮症狀)。如果女性已停經或在至少 6 週前切除雙側卵巢 (不論
是否切除子宮)、切除全子宮或接受輸卵管結紮,則視為無生育能力。只摘除卵巢的
女性,必須追蹤評估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的狀態,才可視為無生育能力。
如果當地法規不同於上述避孕方法,請以當地法規為準,並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
(ICF)。
12. 篩選前 8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已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在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曾施打減毒活疫苗,或在試驗藥物治療期間需要施打減毒活疫
苗。
14. 證據顯示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例如但不限於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
心肌梗塞、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NYHA 第 III/IV 級左心室衰竭心律不整、控
制不良的高血壓)、神經系統疾病、精神疾病、肺部、腎臟、肝臟、內分泌、代謝、
血液疾病、胃腸道疾病或免疫不全,而可能損及參與者安全、干擾試驗結果判讀,
或影響參與者參加試驗或遵照試驗計畫書
15. 控制不良的疾病,例如氣喘或發炎性腸道疾病,且急性發作時通常以口服或注射皮
質類固醇治療。
16. 篩選時的血液學參數:
• 血紅素:< 10 g/dL
• 血小板:< 100 000/mm3
• 白血球:< 3 000/mm3
• 嗜中性白血球:< 1 500/mm3
17. 有顯著的出血風險或凝血功能異常
18. 曾發生胃腸道出血,例如使用非類固醇抗炎藥 (NSAID) 相關且具臨床意義的出血
(例如需要住院或輸血)
19. 需要接受抗血小板治療,劑量最高達每日 100 mg 的乙醯水楊酸或 clopidogrel 除
外。禁止使用雙重抗血小板療法 (例如乙醯水楊酸 + clopidogrel)。
20. 需要接受抗凝劑治療 (例如 warfarin 或新型口服抗凝劑 [NOAC])
21. 曾經或目前患有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急性或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衰竭、篩選
時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大於正常值上限 (ULN) 1.5 倍
或國際標準凝血時間 (INR) 大於 1.5
22. 篩選時有腎病病史、肌酸酐濃度高於 1.5x ULN,或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45ml/min (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23. 有證據顯示持續感染 C 型肝炎 (例如透過篩選時檢測到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RNA] 定義) 及/或持續感染 B 型肝炎 (透過檢測到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定義) 及/或篩選時檢測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DNA;抗 B 型肝炎核心
(HBc) 抗體呈陽性,但 HBsAg 及 HBV-DNA 抗體呈陰性的參與者,如果同意接受
HBsAg 及 HBV-DNA 再活化監測,可以納入試驗
24. 已知或疑似持續、慢性或復發感染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伺機性感染 (例如結核
病、非典型分枝桿菌病、李氏菌病或麴菌病) 及/或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
染為陽性。若當地法規有規定,將進行 HIV 抗原/抗體檢測,確認 HIV 狀態。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