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1432-0006
試驗已結束
2021-06-01 - 2022-04-20
Phase I
尚未開始1
以 BI 1701963 作為單藥療法或合併 BI 3011441 使用於 KRAS 突變型晚期或轉移性實質腫瘤患者的第一期、開放性、劑量遞增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KRAS 突變型晚期或轉移性實質腫瘤
試驗目的
‧ 測定 BI 1701963 單藥療法使用於日本 KRAS 突變型實質腫瘤患者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 測定 BI 1701963 合併 BI 3011441 使用於 KRAS 突變型實質腫瘤患者的 MTD 和/或 RP2D
‧ 測定 BI 1701963 合併 BI 3011441 使用於 KRAS 突變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肺腺癌或結腸直腸癌患者的初步療效
藥品名稱
Film-coated Tablets
Soft Capsules
Soft Capsules
主成份
BI 1701963
BI 1701963
BI 3011441
BI 3011441
BI 1701963
BI 3011441
BI 3011441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s
Soft Capsules
Soft Capsules
劑量
100mg/FCT
250mg/FCT
0.5mg/Soft Capsules
2mg/Soft Capsules
250mg/FCT
0.5mg/Soft Capsules
2mg/Soft Capsules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劑量遞增 - 單藥療法(A 部分)與合併療法(B 部分)
• 在最大耐受劑量評估期出現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患者人數
劑量確認(C 部分)和擴展(D 部分)- 合併療法
• 客觀反應 (OR),定義為最佳整體反應達到經確認完全反應 (CR) 或經確認部分反應 (PR)。最佳整體反應係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且將考量自第一次給藥起、直到疾病惡化或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的所有腫瘤評估,或在開始後續抗癌療法、失聯或撤回同意前進行的最後一次可評量腫瘤評估。
劑量遞增 - 單藥療法(A 部分)與合併療法(B 部分)
• 在最大耐受劑量評估期出現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患者人數
劑量確認(C 部分)和擴展(D 部分)- 合併療法
• 客觀反應 (OR),定義為最佳整體反應達到經確認完全反應 (CR) 或經確認部分反應 (PR)。最佳整體反應係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且將考量自第一次給藥起、直到疾病惡化或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的所有腫瘤評估,或在開始後續抗癌療法、失聯或撤回同意前進行的最後一次可評量腫瘤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所有部分
1. 在篩選前腫瘤組織或血液中,曾確認帶有活化性 KRAS 突變。活化性突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位於外顯子 2(G12、G13)、外顯子 3(A59、Q61)和外顯子 4(K117、A146)的 KRAS 突變。
2. 提供留存腫瘤組織(若有),用於回溯性確認 KRAS 突變狀態和進行生物標記評估
3. 至少有一個目標病灶可根據 RECIST 第 1.1 版測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5.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6. 在知情同意時年齡 ?18 歲,或年滿當地法律要求的法定同意年齡。
單藥療法與合併療法劑量遞增部分(A 和 B 部分)
7. 願意接受治療前和治療期間的腫瘤切片,以進行藥效學和生物標記評估。如果有臨床上無法進行腫瘤切片的禁忌症,經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雙方同意後,可在未進行腫瘤切片的情況下納入患者。
8. 先前雖已接受適當的標準療法卻仍發生經證實的疾病惡化,或者患者的腫瘤類型和疾病分期使其無標準療法可用
合併療法劑量確認和擴展部分(C1 和 D1 部分)
9. 在病理學上確診患有局部晚期(第 IIIB/C 期)或轉移性(第IVA/B 期)肺腺癌。患者必須曾在接受至少兩線標準療法後惡化(必須曾接受化療和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 [PD(L)-1]抗體)。
合併療法劑量確認和擴展部分(C2 和 D2 部分)
10. 在病理學上確認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CRC。患者必須已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和分期的所有標準治療,包括化療(含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和 irinotecan 化療)。若患者患有去氧核糖核酸錯配修復缺陷 (dMMR)/微衛星不穩定性(MSI) 高的 CRC,必須曾接受抗 PD-1 抗體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所有部分
1.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的 3 週?曾接受抗癌化療或抗癌免疫療法。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的 2 週內曾接受抗癌荷爾蒙治療。
2. 曾接受大鼠肉瘤蛋白 (RAS)、絲裂原活化蛋白激? (MAPK)或 SOS Ras/Rac 鳥糞嘌呤核?酸交換因子 1 (SOS1) 標靶藥物的治療
3. 曾在開始治療前 4 週內接受放射療法
4. 曾在開始治療前 4 週內進行大手術,或排定在預定的試驗期間進行大手術
5.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血管異常,例如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分類為 ?3 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有臨床意義;開始治療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在休息和放鬆狀態下測量的血壓,其中收縮壓?140 mmHg,或舒張壓 ?90 mmHg,無論是否用藥。
6. 軟腦膜癌病
7. 目前或先前有未受控制或症狀性腦部轉移,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病情穩定且已完成局部療法。
8. 間質性肺病病史(包括目前)
9.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0. 平均休息時校正後 QT 間期(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間期 [QTcF])>470 msec
11. 同時使用 CYP3A4 和 P-醣蛋白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12. 有視網膜靜脈阻塞 (RVO)、視網膜色素上皮剝離 (RPED) 或中心性漿液性視網膜病變的病史N/A
所有部分
1. 在篩選前腫瘤組織或血液中,曾確認帶有活化性 KRAS 突變。活化性突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位於外顯子 2(G12、G13)、外顯子 3(A59、Q61)和外顯子 4(K117、A146)的 KRAS 突變。
2. 提供留存腫瘤組織(若有),用於回溯性確認 KRAS 突變狀態和進行生物標記評估
3. 至少有一個目標病灶可根據 RECIST 第 1.1 版測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5.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6. 在知情同意時年齡 ?18 歲,或年滿當地法律要求的法定同意年齡。
單藥療法與合併療法劑量遞增部分(A 和 B 部分)
7. 願意接受治療前和治療期間的腫瘤切片,以進行藥效學和生物標記評估。如果有臨床上無法進行腫瘤切片的禁忌症,經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雙方同意後,可在未進行腫瘤切片的情況下納入患者。
8. 先前雖已接受適當的標準療法卻仍發生經證實的疾病惡化,或者患者的腫瘤類型和疾病分期使其無標準療法可用
合併療法劑量確認和擴展部分(C1 和 D1 部分)
9. 在病理學上確診患有局部晚期(第 IIIB/C 期)或轉移性(第IVA/B 期)肺腺癌。患者必須曾在接受至少兩線標準療法後惡化(必須曾接受化療和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 [PD(L)-1]抗體)。
合併療法劑量確認和擴展部分(C2 和 D2 部分)
10. 在病理學上確認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CRC。患者必須已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和分期的所有標準治療,包括化療(含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和 irinotecan 化療)。若患者患有去氧核糖核酸錯配修復缺陷 (dMMR)/微衛星不穩定性(MSI) 高的 CRC,必須曾接受抗 PD-1 抗體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所有部分
1.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的 3 週?曾接受抗癌化療或抗癌免疫療法。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的 2 週內曾接受抗癌荷爾蒙治療。
2. 曾接受大鼠肉瘤蛋白 (RAS)、絲裂原活化蛋白激? (MAPK)或 SOS Ras/Rac 鳥糞嘌呤核?酸交換因子 1 (SOS1) 標靶藥物的治療
3. 曾在開始治療前 4 週內接受放射療法
4. 曾在開始治療前 4 週內進行大手術,或排定在預定的試驗期間進行大手術
5.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血管異常,例如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分類為 ?3 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有臨床意義;開始治療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在休息和放鬆狀態下測量的血壓,其中收縮壓?140 mmHg,或舒張壓 ?90 mmHg,無論是否用藥。
6. 軟腦膜癌病
7. 目前或先前有未受控制或症狀性腦部轉移,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病情穩定且已完成局部療法。
8. 間質性肺病病史(包括目前)
9.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0. 平均休息時校正後 QT 間期(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間期 [QTcF])>470 msec
11. 同時使用 CYP3A4 和 P-醣蛋白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12. 有視網膜靜脈阻塞 (RVO)、視網膜色素上皮剝離 (RPED) 或中心性漿液性視網膜病變的病史N/A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所有部分
1. 在篩選前腫瘤組織或血液中,曾確認帶有活化性 KRAS 突變。活化性突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位於外顯子 2(G12、G13)、外顯子 3(A59、Q61)和外顯子 4(K117、A146)的 KRAS 突變。
2. 提供留存腫瘤組織(若有),用於回溯性確認 KRAS 突變狀態和進行生物標記評估
3. 至少有一個目標病灶可根據 RECIST 第 1.1 版測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5.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6. 在知情同意時年齡 ?18 歲,或年滿當地法律要求的法定同意年齡。
單藥療法與合併療法劑量遞增部分(A 和 B 部分)
7. 願意接受治療前和治療期間的腫瘤切片,以進行藥效學和生物標記評估。如果有臨床上無法進行腫瘤切片的禁忌症,經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雙方同意後,可在未進行腫瘤切片的情況下納入患者。
8. 先前雖已接受適當的標準療法卻仍發生經證實的疾病惡化,或者患者的腫瘤類型和疾病分期使其無標準療法可用
合併療法劑量確認和擴展部分(C1 和 D1 部分)
9. 在病理學上確診患有局部晚期(第 IIIB/C 期)或轉移性(第IVA/B 期)肺腺癌。患者必須曾在接受至少兩線標準療法後惡化(必須曾接受化療和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 [PD(L)-1]抗體)。
合併療法劑量確認和擴展部分(C2 和 D2 部分)
10. 在病理學上確認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CRC。患者必須已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和分期的所有標準治療,包括化療(含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和 irinotecan 化療)。若患者患有去氧核糖核酸錯配修復缺陷 (dMMR)/微衛星不穩定性(MSI) 高的 CRC,必須曾接受抗 PD-1 抗體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所有部分
1.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的 3 週?曾接受抗癌化療或抗癌免疫療法。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的 2 週內曾接受抗癌荷爾蒙治療。
2. 曾接受大鼠肉瘤蛋白 (RAS)、絲裂原活化蛋白激? (MAPK)或 SOS Ras/Rac 鳥糞嘌呤核?酸交換因子 1 (SOS1) 標靶藥物的治療
3. 曾在開始治療前 4 週內接受放射療法
4. 曾在開始治療前 4 週內進行大手術,或排定在預定的試驗期間進行大手術
5.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血管異常,例如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分類為 ?3 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有臨床意義;開始治療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在休息和放鬆狀態下測量的血壓,其中收縮壓?140 mmHg,或舒張壓 ?90 mmHg,無論是否用藥。
6. 軟腦膜癌病
7. 目前或先前有未受控制或症狀性腦部轉移,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病情穩定且已完成局部療法。
8. 間質性肺病病史(包括目前)
9.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0. 平均休息時校正後 QT 間期(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間期 [QTcF])>470 msec
11. 同時使用 CYP3A4 和 P-醣蛋白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12. 有視網膜靜脈阻塞 (RVO)、視網膜色素上皮剝離 (RPED) 或中心性漿液性視網膜病變的病史N/A
所有部分
1. 在篩選前腫瘤組織或血液中,曾確認帶有活化性 KRAS 突變。活化性突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位於外顯子 2(G12、G13)、外顯子 3(A59、Q61)和外顯子 4(K117、A146)的 KRAS 突變。
2. 提供留存腫瘤組織(若有),用於回溯性確認 KRAS 突變狀態和進行生物標記評估
3. 至少有一個目標病灶可根據 RECIST 第 1.1 版測量。
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5. 有充足的器官功能
6. 在知情同意時年齡 ?18 歲,或年滿當地法律要求的法定同意年齡。
單藥療法與合併療法劑量遞增部分(A 和 B 部分)
7. 願意接受治療前和治療期間的腫瘤切片,以進行藥效學和生物標記評估。如果有臨床上無法進行腫瘤切片的禁忌症,經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雙方同意後,可在未進行腫瘤切片的情況下納入患者。
8. 先前雖已接受適當的標準療法卻仍發生經證實的疾病惡化,或者患者的腫瘤類型和疾病分期使其無標準療法可用
合併療法劑量確認和擴展部分(C1 和 D1 部分)
9. 在病理學上確診患有局部晚期(第 IIIB/C 期)或轉移性(第IVA/B 期)肺腺癌。患者必須曾在接受至少兩線標準療法後惡化(必須曾接受化療和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 [PD(L)-1]抗體)。
合併療法劑量確認和擴展部分(C2 和 D2 部分)
10. 在病理學上確認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CRC。患者必須已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和分期的所有標準治療,包括化療(含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 和 irinotecan 化療)。若患者患有去氧核糖核酸錯配修復缺陷 (dMMR)/微衛星不穩定性(MSI) 高的 CRC,必須曾接受抗 PD-1 抗體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所有部分
1.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的 3 週?曾接受抗癌化療或抗癌免疫療法。在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的 2 週內曾接受抗癌荷爾蒙治療。
2. 曾接受大鼠肉瘤蛋白 (RAS)、絲裂原活化蛋白激? (MAPK)或 SOS Ras/Rac 鳥糞嘌呤核?酸交換因子 1 (SOS1) 標靶藥物的治療
3. 曾在開始治療前 4 週內接受放射療法
4. 曾在開始治療前 4 週內進行大手術,或排定在預定的試驗期間進行大手術
5.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血管異常,例如未受控制的高血壓、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分類為 ?3 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有臨床意義;開始治療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在休息和放鬆狀態下測量的血壓,其中收縮壓?140 mmHg,或舒張壓 ?90 mmHg,無論是否用藥。
6. 軟腦膜癌病
7. 目前或先前有未受控制或症狀性腦部轉移,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病情穩定且已完成局部療法。
8. 間質性肺病病史(包括目前)
9.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0. 平均休息時校正後 QT 間期(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間期 [QTcF])>470 msec
11. 同時使用 CYP3A4 和 P-醣蛋白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12. 有視網膜靜脈阻塞 (RVO)、視網膜色素上皮剝離 (RPED) 或中心性漿液性視網膜病變的病史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124 人